关于加强青岛市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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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青岛市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青岛市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青岛市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青岛市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了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引导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鼓励“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基层建功立业,根据《关于山东省“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鲁人发〔2008〕29号)和《关于青岛市“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人办发〔2009〕71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就业服务工作机制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窗口,并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服务衔接,为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二、根据需要延长“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青岛市“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可适当延长。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2年服务期满后,根据原服务单位需要,经本人申请,服务单位所在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报青岛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服务期可延长1年,相关待遇不变。

延长期满后仍需在农村基层继续工作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支医”、“支教”学生须分别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可由原服务单位和本人申报,经服务单位所在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报青岛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在基层工作时间可再延长3年,相关待遇不变。

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局共青团山东省委鲁人发[2008]29号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团市委:为引导更多优秀大学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争先创优,增强农村基层吸引优秀大学生的力度,切实为农村基层输送更多优秀青年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3年内报考我省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4分;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8分;参加设区的市、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

二、“三支一扶”计划涉及的县 (市、区)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划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聘本县(市、区)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或者服务期满后留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的,经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可免笔试,通过考核直接聘用。

考核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三支一扶”计划未涉及的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聘用优秀“三支一扶”大学生。

三、连续两年考核合格,本人自愿且具备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条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按照中组部等四部委《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规定,经组织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

四、原签订2年服务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因原服务单位需要,根据本人意愿,经设区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服务期可延长1年,相关待遇不变。

五、“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被县及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试用期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人事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7•【文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6号)要求,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制作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式样。

现就《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证书》是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且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凭证,也是享受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证书》的发放和管理是“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事关“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荣誉与切身利益,各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制定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三、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要将相关信息录入“三支一扶”大学生数据库,并于2008年10月前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证书》管理与发放的问题,请与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联系。

《证书》式样可登录人事部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http://)查询下载。

附件:1.《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封皮标准制图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内页标准制图(略)2.《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填写说明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2:《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填写说明现就《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填写相关内容说明如下: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常规如实填写。

关于印发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东省人事厅文件鲁人发【2007】52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等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开展“三支一扶”工作的实际情况,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各地在具体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三支一扶”办公室联系。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保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三支一扶”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根据“三支一扶”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第三条各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对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选拔工作,通过考试或考核,确定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初选名单。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体检。

体检一般安排在市级医院进行。

第四条各市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报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 )上进行公示。

公示合格后,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发放《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通知书》。

第五条入选“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上岗前需进行培训,培训工作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由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具体组织。

培训主要内容:基层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服务地区工作现状、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服务地的风土人情文化等。

第六条“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户口保留在毕业高校进行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

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水利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5.28•【文号】人社部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团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林草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实施第四轮(2021-202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计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培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的基层人才为根本,以服务基层、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为目的,以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为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加快培养一支扎根基层、奉献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每年选派3.2万名左右,累计选派16万名,并结合就业形势和“三支一扶”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合理调整“三支一扶”计划补助名额。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鲁政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大学生成才和成长,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牵动着千家万户。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和经济文化强省的迫切需要。

2009年,我省省内高校毕业生46.52万人,比上年增加3.2万人。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宏观就业形势非常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国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山东省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市⼈⼒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农委)、卫⽣局、团市委,各⾼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件精神,根据中组部等⼋部委《关于继续做好⾼校毕业⽣三⽀⼀扶计划实施⼯作的通知》(⼈社部发[2011]27号)要求,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厅、共青团⼭东省委等有关部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校毕业⽣“三⽀⼀扶”计划,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选拔⾼校毕业⽣到农村基层从事⽀教、⽀农、⽀医和扶贫⼯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充分认识继续实施“三⽀⼀扶”计划的重要意义实施“三⽀⼀扶”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励⾼校毕业⽣⾯向基层就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2006年以来,省⼈⼒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等有关部门,每年选拔部分⾼校毕业⽣到农村基层从事⽀教、⽀农、⽀医和扶贫服务,到2010年,全省共选拔近万名⼤学⽣参加“三⽀⼀扶”服务,取得显著成效。

实践证明,组织实施好“三⽀⼀扶”计划,有利于发挥⿎励⾼校毕业⽣⾯向基层就业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加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培养⼀⽀⼼向基层、服务基层、扎根基层的青年⼈才队伍。

今后⼀个时期,围绕“⼗⼆五”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进⼀步做好“三⽀⼀扶”计划实施⼯作,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继续做好“三⽀⼀扶”⼯作的重要意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这项⼯作的新任务、新特点、新要求,进⼀步加⼤⼯作⼒度,推动“三⽀⼀扶”⼯作深⼊开展。

⼆、精⼼组织,认真做好选拔招募和⽇常管理服务⼯作(⼀)建⽴健全⼯作机制。

要按照⾼校毕业⽣基层培养计划整体⼯作部署,在现有“三⽀⼀扶”⼯作协调管理机制基础上,进⼀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推进科学管理,提⾼选拔招募、⽇常管理、经费保障、期满就业创业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平。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6]4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6〕44号2006年11月24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乡互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5号)精神,提高全市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人口问题是事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抓紧抓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深入发展,我市农村群众的生育观念虽然已发生了较大转变,但因广大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加之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人们的生育观念还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农村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的生育政策之间还有很大差距。

同时,人口基数大的现状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人口与发展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育龄群众更加重视生命、生活、生育的质量,我市现有的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已难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需求,对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直接影响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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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青岛市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7-7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了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引导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鼓励“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基层建功立业,根据《关于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鲁人发〔2008〕29号)和《关于青岛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人办发〔2009〕71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就业服务工作机制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窗口,并加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服务衔接,为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二、根据需要延长“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
青岛市“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可适当延长。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2年服务期满后,根据原服务单位需要,经本人申请,服务单位所在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报青岛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服务期可延长1年,相关待遇不变。

延长期满后仍需在农村基层继续工作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支医”、“支教”学生须分别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可由原服务单位和本人申报,经服务单位所在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报青岛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在基层工作时间可再延长3年,相关待遇不变。

三、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力度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挖掘本区、市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进入本区、市工作。

各区、市要规范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考核程序,考核优秀的比例最高可到40%。

对在服务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优秀或在基层“三支一扶”工作满6年且历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经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可直接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就地的原则,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就业。

安置就业的,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服务期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各区、市在事业单位招考时要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聘。

五、支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自主创业
各区、市应将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为有自主创业愿望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创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创业,两年内自主创业的,对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的限制,设办有限公司的可以分期认缴,无异议的房屋权属可以免交房屋权属证明,免除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费用。

在税收方面享受国家现行的所有支持再就业、新办企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其他连续性优惠政策。

六、扶助“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自主择业
鼓励“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

对服务期满而未实现就业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应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

对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要认真摸清底数,进行重点帮扶,切实帮助落实就业岗位。

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七、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后,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被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试用期间直接执行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在基层服务期满一年以后,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或测试,由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统一申报,基层工作年限可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

(三)参加“三支一扶”前已考取研究生且保留入学资格的,服务期满后恢复学籍入学;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初试总分中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

当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省、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开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和就业单位证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区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免费人事代理。

八、有关要求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妥善安置好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将促进“三支一扶”计划的健康开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各区、市要切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本区、市的重要工作来抓,落实好有关政策,拓宽工作思路和措施,切实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安置好、服务好,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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