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详尽细则修订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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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和《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
件范本》(2016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浙交[2016]3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和《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的通知
(浙交〔2016〕3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提高监理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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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2)(总1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2)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第四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省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允许分包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且符合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四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此期间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理施行细那么2007年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和七部委?评标会和评标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理?及?浙江建立工程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路、水运工程建立实际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凡列入公路、水运新改〕建方案总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都应按本施行细那么进展。

严禁任何和个人将依法必须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躲避。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依法由人负责。

任何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监理活动。

第五条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按理权限分别由、委〕负责。

一〕权限划分: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道新改〕建工程、“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负责或由委托工程所在地委〕负责其它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各委〕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负责或由委托工程所在地委〕负责其它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各委〕负责。

二〕理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施行或细那么;2.审查、核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评标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3.依法对工程根本建立程序和程序执行情况进展检查监视进步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防止擅自简化根本建立程序和程序或其他越权行为;4.依法指导、监视施工监理活动并受理、、处理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施工监理工作经历。

三〕核备程序:1.理的工程工程由委〕审核后报核准或备案。

2.委〕理的工程工程由各委〕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交通工程质量监视部门受同级交通主部门委托负责对施工监理工作的监视和理。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样本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样本

成人教育专业学习计划一、学习目标与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人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作为一个广阔的领域,成人教育专业在我国的发展也日益壮大。

而我选择学习成人教育专业的初衷,一方面是因为我对成人教育事业充满了热情,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对自身的职业发展有着清晰的规划和追求。

因此,我制定了以下的成人教育专业学习计划,力求在学习过程中达到预期的学习目标。

1. 学习目标在本次成人教育专业的学习中,我将以以下几点为主要学习目标:(1)深入研究成人教育的相关理论,掌握成人教育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2)了解我国成人教育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对成人教育的规划、组织和管理有一定的认识;(3)培养和提高我在成人教育领域的实践能力,掌握教学实践技能;(4)掌握独立研究成人教育课题的方法和技能,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5)通过学习成人教育专业,为将来的职业发展做好充分准备,成为一名优秀的成人教育工作者。

2. 背景介绍我本人拥有大专学历,学习过程中主要学习了专业知识和技能。

我在大专毕业后,选择了一份与成人教育相关的工作,正是这份工作让我对成人教育这个领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因此,我选择继续深造成人教育专业,希望在这个领域有所发展。

二、学习计划1. 阶段一:基础知识的学习(1)学习内容:成人教育的概念、特点、原则,成人学习心理、成人学习过程、成人学习模式,成人学习动机和动力等基础理论知识。

(2)学习目标:通过本阶段的学习,掌握成人教育的基本理论知识,为进一步的学习和实践打下基础。

(3)学习方法:通过参加学校的课程学习、研讨会、阅读相关专业书籍和文献资料等方式进行学习。

2. 阶段二:成人教育实践技能的培养(1)学习内容:成人教育教学设计,成人教育教学方法与技巧,成人教育教学评价,成人教育组织管理等相关实践技能的学习。

(2)学习目标:通过本阶段的学习,培养和提高我在成人教育领域的实践能力,掌握教学实践技能。

(3)学习方法:参加实习、观摩、实践教学等方式进行学习,积极参与教学实践。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浙交〔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9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我厅对2005年7月20日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浙交〔2005〕221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省交通工程造价站联系,联系人:陈亮,联系电话:057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9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统称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是指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价格调整、费用索赔、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活动。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制止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根据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和安装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公路水运工程中的项目业主、监理单位、进行承包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和分包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其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分包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包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专业项目发包给其他企业施工。

分包人是指经承包人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分包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

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

第五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分包计划必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二)依法需要分包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说明,否则中标后不得分包;(三)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具体内容和范围见表一;(四)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合同总量的30%;(五)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六)分包人的分包范围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七)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八)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层层分包。

第六条承包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分包行为:(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二)有资质证书的单位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分包工程的;或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分包工程的;(三)将不允许分包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四)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业主批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五)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分包的;或分包人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六)借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的。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22修订)_细则_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22修订)_细则_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22修订)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重新修订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港口管理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为宗旨。

第四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主体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1.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有3000米以上(含)特长隧道或单跨150米以上(含)特大桥梁的普通省道和产业集聚区项目的施工图审批,以及国家立项审批的高速公路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招投标行业监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许可、竣(交)工验收等工作;2.省立项审批的三级航道和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四级航道新(改)建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施工图审批、招投标行业监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交)工验收等工作;3.公路水运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试验检测行业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以及市(区、县)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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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详尽细则修订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以及市(区、县)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有关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3.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同时接受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等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属于国家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可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施工招投标监管。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职责、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订、完善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进行备案。

,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三)备案程序,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将拟招标事项行文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招标文件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水运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直接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确定,并符合招标人资格标准要求;(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公路、水运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向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宜以类似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专业人员的类似项目招标代理经验等为择优选取条件;不得以超出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或者与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资质、业绩、条件等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二)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三)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四)草拟合同;(五)招标人委托的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等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浙江交通网(免费)以及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各标段规模宜按以下合同额控制:高速公路4~8亿元,~4亿元,二级公路3000万元~,跨海通道等特殊项目除外。

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港口码头的水工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沿海航道疏浚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内河航道宜以3000万元~1亿元合同额为一个标段;航运枢纽工程原则上以一座船闸作为一个标段;航标、信息化、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材料,并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查。

法律法规等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关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被接管或冻结财产等情形;(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或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挂钩。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一)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允许其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2个标段的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最多能中1个标段。

(二)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履约担保优惠奖励。

(三)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奖励。

(四)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应给予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一定的加分奖励。

加分幅度按以下情形依次递减:(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为AA级的;,但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在A级及以上的。

(五)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D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限制其投标;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扣分;对于最新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但未达到本条第(四)款第1、2项规定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不予加(或扣)分。

(六)投标人(或申请人)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

上述信用奖惩涉及加分、扣分的具体分值等事宜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结合项目特点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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