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管法规.
化妆品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

化妆品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化妆品是现代社会中被广泛使用的个人护理产品。
然而,由于某些化妆品添加的成分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风险,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化妆品安全法规和监管措施,以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安全法规的相关知识,并探讨具体的监管措施。
一、化妆品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化妆品安全法规是指针对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合规性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其目的是确保化妆品的使用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并提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依据。
化妆品安全法规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规定:各国根据自身法律体系,要求化妆品企业在生产和销售化妆品前进行注册或备案,以确保化妆品符合安全标准,并可以追踪产品质量和责任。
2. 化妆品成分的限制与禁用:针对某些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风险的化妆品成分,法规会制定相应的限制或禁用规定,以保护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
3.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重要渠道,法规要求化妆品企业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产品信息,包括成分、功效、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以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化妆品。
4. 化妆品广告监管:为避免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或误导消费者,化妆品广告也受到一定的监管,要求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违法,不得对消费者健康产生误导。
二、化妆品安全法规的国际例子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化妆品安全法规,以下是几个国际例子:1. 欧盟化妆品法规:欧洲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包含了欧洲化妆品市场的重要法律框架,其中规定了化妆品的安全评估程序、成分限制与禁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要求。
2. 美国化妆品标签法规:美国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详细的化妆品标签法规,要求化妆品企业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并对特定成分进行限制与禁用。
3. 中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系列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对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化妆品的安全和合规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四)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四)化妆品是近年来消费者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条例的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有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显著位置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厂址、联系电话、产品用途、使用方法、预防或减少不良反应的注意事项等信息。
标签应当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质量追溯,并保留必要的记录和样品。
同时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化妆品流通企业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严格管理化妆品销售流通环节,确保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章化妆品的安全要求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化妆品的原料、生产技术、生产环境、质量控制、包装、储运等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追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档案,包括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不良反应监测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质量安全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化妆品中禁用成分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可疑或未被明确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新成分,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进行评估,具备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再予以使用,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中进行明确标注。
第十二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含有超标、加入违规成分或含有有害物质的化妆品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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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化妆品定义与分类•化妆品监管体制与职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规范与要求•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与处置•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追究•总结与展望目录01引言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推动化妆品行业向高质量、高标准的方向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提高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认知和理解,加强企业自律和规范化管理。
培训目的和背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概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管领域的基本法规,对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明确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监管原则、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监管进入了新的阶段,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2化妆品定义与分类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的作用部位是人体表面,包括皮肤表面、毛发表面及指甲表面等部位。
化妆品的使用目的是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其中美容和修饰的目的是通过化妆品的色彩和香味等特性来实现的。
按使用目的分类01按使用部位分类02按剂型分类03特殊用途化妆品03化妆品监管体制与职责监管体制概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职责划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作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04化妆品生产经营规范与要求1 2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设备与环境要求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生产许可制度及要求经营行为规范及要求化妆品经营备案制度01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02售后服务与责任追究03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规定标签标识要求广告宣传规范特殊用途化妆品标识05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与处置01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02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标准03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理程序制定问题产品召回计划实施问题产品召回问题产品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和处理机制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互动06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追究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结果处理030201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化妆品法律法规

化妆品法律法规化妆品法律法规1. 前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其成分和使用场景对人体健康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化妆品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国际上比较重要的一些化妆品法律法规。
2. 中国法律法规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化妆品行业的基本法律。
该条例于1989年颁布,多次修订,目前的最新版本是2015年修订的。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化妆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管要求咨询与委托的评估程序化妆品广告的管理2.2 《化妆品标签及说明书强制性国家标准》该国家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遵守的内容和格式。
其中包括产品的名称、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成分及含量等重要信息。
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都必须符合该国家标准的要求。
2.3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对进口化妆品进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进口化妆品必须在上市前经过备案,备案要求包括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相关文件的提交要求。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3. 国际法律法规3.1 欧盟化妆品法规欧盟对化妆品的法律法规主要由《欧洲化妆品监管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规定。
该法规于2009年生效,统一了欧盟成员国对化妆品的监管要求。
其中包括:产品安全评估和报告要求化妆品配方中禁用的成分和限量使用的成分产品标签和包装的规定告知产品有害事件的要求3.2 美国FDA法规美国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负责管理和监管化妆品。
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化妆品在美国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禁用的成分和限量使用的成分产品安全评估和报告要求对进口化妆品的检验和审批4. 总结化妆品法律法规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化妆品监管体制和法规介绍

化妆品监管体制和法规介绍
1.化妆品监管体制
(1)政府监管部门:各国政府都设立了相应的化妆品监管部门来负责化妆品的注册、审批、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这些部门通常负责制定和执行化妆品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并通过监督抽检和检验等手段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了保证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许多国家和地区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验和测试。
这些机构通常是独立的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具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资质,能够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微生物检测等。
2.化妆品法规
(4)其他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法规:除了上述提到的欧盟、美国和中国的法规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相关的化妆品法规。
例如,日本的化妆品法规着重于对特定成分的限制和对功能性化妆品的监管;巴西的化妆品法规规定了化妆品的注册和审批要求等。
总结起来,化妆品监管体制和法规的设立和实施是为了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众健康安全。
各国家和地区的法规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制定和完善,以适应化妆品市场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同时,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推进化妆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发展。
化妆品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

化妆品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近年来,化妆品行业蓬勃发展,市场上涌现出众多的化妆品品牌和产品。
然而,在享受美丽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化妆品的安全性。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化妆品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化妆品安全法规是为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而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各国一般会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法规来监管化妆品市场,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升级。
1. 中国地区的法规:中国制定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明确了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其中,对化妆品的生产单位进行了许可证管理,对化妆品原料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了规范。
2. 欧盟地区的法规:欧盟在保护消费者安全方面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指令。
其中,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是欧盟范围内化妆品安全的主要法律依据,规定了化妆品市场准入、原料限制、化妆品安全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3. 美国地区的法规:美国的化妆品行业受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监管。
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和化妆品标签教育法(CPSC Act)等,化妆品必须符合严格的规定,包括成分安全性评估、标签要求等。
二、监管措施的执行与实施制定法规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实施监管措施,确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各国通过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加大执法力度等方式来加强化妆品市场的监管。
1.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工作。
例如,中国成立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欧盟成立了欧洲化妆品协会;美国则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标准、审批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
2. 完善监管体系:除了监管机构的设立外,各国还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管体系。
包括制定详细的化妆品安全标准,对化妆品原料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管等。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生产和进口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完整地反映产品的基本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提高标签合规性的监测和检查力度。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售、罚款、收回产品等。
第二章标签内容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包含的基本信息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主要成分、产地等。
第七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具体的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词语。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为真实、明确,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信息。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实际产品相符,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应为准确、明确的信息,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具体、明确,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主要成分应列明其名称、含量和功能,不得少列、漏列或者以虚假方式展示。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产地应为准确、明确的信息,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信息。
第三章标签设计要求第十四条化妆品标签应具有足够的大小,使得文字和图案清晰可辨认。
第十五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常见的汉字和常用外文词汇,不得使用生僻字或者特殊字符。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签上的图案、标识应与产品的实际特点相符,不得使用误导性的图案、标识。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数字和图案应具有一定的色彩对比度,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以等高字体和线条为准,不得使用变形、扭曲的字体和线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保证化妆品安全,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等)修饰、清洁、防护和保养的各种化学或物理制剂,包括化妆品原料。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条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流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分销企业、网络销售企业等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化妆品的生产和流通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生产加工工艺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进行规范化生产,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测。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生产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符合标准化的原料。
原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实时监控,对部分化妆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化妆品的流通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销售许可证,并保证销售的化妆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无虚假宣传和欺骗性缺陷。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保留原始备案材料、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非质量事宜比复印件的备份,以便于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化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电等害目的。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负责化妆品的质量,对销售化妆品的销售人员进行营销和知识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并在购买时提供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了解,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各个生产段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并及时向公共专业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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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法规一、我国化妆品监管法律体系现状目前,我国关于化妆品监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1993年施行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1989年施行的《标准化法》、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行政法规主要有:1990年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05年施行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有:卫生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我国化妆品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首先,缺乏专门立法。
化妆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具有风险性,是特殊产品,因此,对其监管立法也应要求有较高的专业性。
但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而是与普通产品一样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至今实施已有20余年了,虽然是行政法规,但却是以卫生部令的形式颁布,与《立法法》关于行政法规的要求不相适应。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内容总共只有三十五条,其中关于化妆品概念的规定过于笼统,化妆品风险监测与评估、安全事故处置、广告监管、不合格化妆品召回等许多重要制度都没有涉及,或散落于其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对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太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其次,监管职能交叉。
我国目前施行的是化妆品卫生监督与化妆品质量监督并行的监管体制。
化妆品质量监管由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管先后由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一个生产化妆品的企业要同时获得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的《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需要取得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的批准文号。
化妆品的标准既有卫生标准,还有质量标准。
这种监管体制既造成了监管资源、检验资源的重复利用和浪费,也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建立健全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的建议首先,将“化妆品卫生”与“化妆品质量”统一为“化妆品安全”,为化妆品监管立法指明方向。
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安全”、“卫生”、“质量”三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国家标准(GB/T 28001对“安全”给出的定义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卫生”通常是指“干净、未被细菌污染,不使人致病。
”世界卫生组织中的“卫生”英文表述为“health”,翻译为中文也可作“健康”之意。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ISO8402-1994《质量术语》标准,“质量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征的总和。
”由此可见,“化妆品安全”、“化妆品卫生”、“化妆品质量”三个概念的内涵基本接近,“卫生”和“质量”两个概念分别来源于卫生学科和质量学科,只是在涉及到健康产品时,两种学科才相互交融在一起。
“化妆品安全”是一个综合概念、社会概念和政治概念,从化妆品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化妆品卫生”与“化妆品质量”都侧重于过程安全,不如“化妆品安全”这一概念全面。
从人类对化妆品要求的角度来看,“化妆品安全”的概念应该涵盖并高于“化妆品卫生”与“化妆品质量”的概念,将“化妆品质量”和“化妆品卫生”都统一上升为“化妆品安全”,使之成为法律概念,为以后的化妆品监管立法指明方向。
其次,完善化妆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化妆品与药品、食品等产品同属于健康产品,具有很多共性。
因此,完善化妆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可以从借鉴《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入手,并将化妆品监管的一些重要制度与规范性文件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上,使之系统化、科学化。
笔者认为,当前需完善的化妆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一是化妆品安全责任体系制度。
建立和完善化妆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体系,加大对政府和化妆品监管部门渎职失职行为的行政处分力度和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二是化妆品许可制度。
既要简化行政审批,统一并严格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又要完善普通化妆品备案制度,加强对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使用新原料、新包装材料的审批监管,建立化妆品禁用物质目录,从制度上杜绝非法添加或滥用非化妆品用物质的现象。
三是化妆品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上市特殊用途化妆品安全再评价制度)。
制定和实施化妆品风险监测计划,对化妆品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建立和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
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上市特殊用途化妆品安全进行再评价。
四是化妆品标准制度。
重新科学界定化妆品的概念,统一化妆品标准,建立化妆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化妆品标准内容。
五是不合格化妆品召回制度。
国家应建立化妆品召回制度,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六是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化妆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化妆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化妆品安全事故隐患。
七是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
严格要求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或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提高化妆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
八是化妆品广告监管制度。
建立化妆品广告批准文号和异地备案制度,授权化妆品监管部门对有严重违法广告情形的化妆品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化妆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化妆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此外,还应明确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和产品代言人对化妆品民事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九是化妆品检验制度。
建立和完善化妆品检验资格确认、检验人负责、检验买样、免费检验和委托检验等相关制度与要求。
十是化妆品民事赔偿制度。
明确规定因化妆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同时明确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相关链接国外化妆品监管法规一览欧盟欧盟现行的化妆品法规——《化妆品规程》颁布于1976年,已经进行了7次修订。
该规程是在欧盟各成员国协调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不代替各国的法规。
成员国政府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自己的实施体系,负责规程的具体实施。
近年来,由欧洲会同美国首先提出的化妆品法规国际一体化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受到化妆品相关各界的关注。
从化妆品法规和基本的管理措施来看,除欧盟国家外,一些拉美国家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以及英联邦国家等也采用了类似欧盟的管理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化妆品定义范围广,该《规程》没有划分普通和功能性产品,均采用化妆品的一般管理原则和方式来管理;管理模式上以企业自律为主,产品安全不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企业是责任人;产品备案制度完善,使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随时掌握企业必要信息;无上市前的审批许可,政府监管的重点环节放在产品上市后的监督。
美国美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比较健全,化妆品管理已纳入到美国食品药品局(FDA)的管理范畴。
FDA由美国国会授权,确保化妆品的检验、上市和进出口,成为美国专门从事化妆品(包括食品与药品)管理的最高执法机关,并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商品包装和标签法》(FPLA)对化妆品标签、进出口和检验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美国化妆品监管建立在企业自律基础上,没有针对化妆品的事前注册许可程序,政府部门不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标签进行审批。
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产品安全性、成分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完全的责任。
所有化妆品,包括从美国以外进口的,都以上述相同方式加以管理。
只要化妆品符合所有适用的美国法规,就可以合法销售。
日本日本对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药事法》,监管主体单位是日本厚生劳动省。
2001年之前,日本对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都实行审批制,2001年日本《药事法》进行了修订,自2001年4月1日起取消了对化妆品的审批。
日本对化妆品不实行审批制,企业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但企业在生产任何新产品之前,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仅备案产品名称),进口商进口新化妆品则要求进口商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对于化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厚生劳动省将其分为两类来管理,第一类原料是“化妆品使用的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另一类是“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
对于第一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许可原料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要使用此类原料时只能使用名单之内的原料,使用名单之外的原料必须经过审批。
对于第二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化妆品禁止使用成分和限制使用成分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不得使用禁用物质,选用限用物质必须符合限用标准(包括浓度、用途、规格等,此名单之外的原料企业可任意使用,但对其安全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