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的财税处理
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

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企业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损失,客户破产清算后,我公司核销了坏账,核销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该如何扣除?答:一、会计上做确认资产损失的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现在已经改为留档备查),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会计上作资产损失处理是必要条件之一,应收账款是必须核销的。
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材料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必须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因此,企业需要按照资产损失的类别,按照规定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
否则,证据材料的缺失会影响税前扣除。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z.匚/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三、资料留档备查,直接填报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将应收款300000转给其他公司分录

将应收款300000转给其他公司分录一、背景介绍二、应收款转让的原因三、应收款转让的影响四、应收款转让的具体操作步骤五、应收款转让后的处理方法一、背景介绍在企业经营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此时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
其中,将应收款转让给其他公司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将应收款300000转给其他公司分录的相关内容。
二、应收款转让的原因1. 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资金周转不畅的情况,此时可以通过将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进行转让来解决资金问题。
2. 风险控制:企业在与客户签署合同时,往往会设置信用期限和信用额度等条件。
如果客户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则企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企业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进行转让。
3. 提高现金流:将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可以快速获得现金流,从而提高企业的现金流水平。
三、应收款转让的影响1. 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如果将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则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需要及时调整财务报表。
2. 债权人权益:将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会对债权人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应收账款转让前,需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并取得其同意。
3. 客户关系:将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可能会对客户关系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应收账款转让前,需要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尽量避免对客户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四、应收款转让的具体操作步骤1. 确定转让对象:首先需要确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哪个公司。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比较来选择合适的公司。
2. 签署协议:在确定好转让对象后,需要与其签署协议。
协议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易金额、交付时间等内容。
3. 制作分录:根据协议中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制作应收账款转让的分录。
具体内容如下:借:应收账款 300000元贷:其他应付款 300000元4. 审核分录:制作完分录后,需要进行审核。
应收账款转让财税处理例析

应收账款转让财税处理例析作者:谌祖江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02期应收账款是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监控应收账款的发生以及如何处理企业的不良债权等问题,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容回避的一个关键问题。
所以,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不但要保证账款的安全,还要保证账款的质量,即回收速度。
在诸多催收措施中,应收账款打包转让被称为一种有效措施。
本文拟从财税处理的角度,说明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转让的会计规定应收账款作为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四章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以下情况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與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與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情况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與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税法规定一是流转税方面,应收账款转让不涉及营业税等流转税。
二是所得税方面。
(1)资产损失的处理。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应收账款转让会计账务处理_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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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会计账务处理应收账款作为法律用语出现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出质。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可见,上述定义的应收账款比会计上的应收账款范围要广。
根据上述定义,应收账款属于金钱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的让与方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保理业务的前提。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3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就〈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和中国银行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应收账款转让

应收账款转让要谈论应收账款转让,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应收账款。
简单来说,应收账款是指企业与其客户之间的债权关系,即企业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客户还未支付的金额。
对于企业来说,应收账款是其资金流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收账款转让,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将自己的应收账款债权向他人转让的行为。
这种转让往往是出于企业经营的需要,可以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来获得资金。
以下是应收账款转让的几个主要角色和方式。
1. 转让方:即拥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也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
转让方希望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来获得即时的资金,以应对自身的资金需求。
2. 受让方:即愿意购买应收账款的第三方,也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受让方通常是专业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他们以一定的折扣价格购买应收账款,并负责催收和承担不良账款的风险。
3. 债务人:即原本欠款给转让方的客户。
债务人的义务不因应收账款转让而改变,他们仍然需要按照原有的合同规定偿还欠款。
现代商业世界中,应收账款转让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专业机构或投资者来获取资金,从而实现企业自身的资金流动。
而对于受让方来说,购买应收账款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率和更好的资产配置。
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有很多种,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方式:1. 直接转让:转让方直接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受让方,一般通过签订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合同来约定交易细节和费用。
2. 应收账款质押:转让方将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质押给受让方,并以质押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融资。
3. 应收账款保理:转让方委托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并向保理商出售应收账款的权利。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应收账款转让都有其利与弊。
利益方面,对于转让方来说,应收账款转让可以快速获取资金,提高流动性,减少风险暴露。
对于受让方来说,购买应收账款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同时也可以通过催收服务提供更稳定的现金流。
然而,应收账款转让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例如,转让方可能因为缺乏对受让方的了解而无法及时收回欠款,或者转让方的客户可能会因为账款的变更而感到不满。
应收账款转让的财税处理

应收账款转让的财税处理一、概述应收账款作为法律用语出现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出质。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可见,上述定义的应收账款比会计上的应收账款范围要广。
根据上述定义,应收账款属于金钱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的让与方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保理业务的前提。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3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就〈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和中国银行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当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应收账款账务处理分录

应收账款账务处理分录
受让应收账款指购买银行或其他公司应收账款,一般情况购买应收账款会有一定量的现金折扣。
而企业敢于接受他公司的应收账款,也是为了盈利。
应收账款转让和受让截然相反,指银行为解决客户因应收账款增加而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而及时向客户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的融资便利。
在受让期间,银行委托转让人(销售商)负责向购货商催收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如在规定期限内银行未能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则由转让人无条件地回购未收回的部分。
1、受让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购买时
借:其他债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收回金额)
贷:其他债权投资(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差额)
2、应收账款转让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如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银行是不会承担这个损失。
需要企业先将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从银行转出,然后做坏账处理。
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未收回金额)
贷:银行存款(退还银行金额)
借:计提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转让筹资的优点主要有:
(1)及时回笼资金,避免企业因赊销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
(2)节省收账成本,降低坏账损失风险,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应收账款转让筹资的缺点主要有:
(1)筹资成本较高:
(2)限制条件较多.。
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和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和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知识是浩瀚的海洋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和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应付账款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本期账益达财税服务平台和大家分享的专业财税知识是,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以及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更多问题可以登录账益达官方微博咨询): 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
企业购物资时,因供货方发货时少付货物而出现的损失,由供货方补足少付的货物时,应借方记“应付账款”,贷方转出“待处理财产损益”中相应金额(二)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的,在发出商品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目。
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1.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2.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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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的财税处理一、概述应收账款作为法律用语出现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出质。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可见,上述定义的应收账款比会计上的应收账款范围要广。
根据上述定义,应收账款属于金钱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的让与方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保理业务的前提。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3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就〈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和中国银行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当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在保理业务中,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二、会计处理(一)转让方1.有追索权转让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及其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明确,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力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本规定中关于对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转让时: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实际支付的手续费)贷:短(长)期借款收到偿还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付借入款项的本息时的会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借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构成售后回购融资的,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转让时: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款项)贷:其他应付款回购期间:借:财务费用(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贷:其他应付款回购时: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2.无追索权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规定,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其他应收款(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坏账准备财务费用(手续费)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贷:应收账款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等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则应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借: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其他应收款(预计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企业上述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如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让与方1.有追索权的会计处理如前所述,有追索权转让会计上按贷款处理。
借:贷款(其他应收款)贷: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借:应收利息贷:利息收入借: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贷:贷款(其他应收款)构成售后回购的情况下,会计处理如下:转让日: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结息日:借:应收利息贷:利息收入返售日: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利息收入2.无追索权转让的会计处理转让时:借:贷款(其他应收款)贷: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收回时:借: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贷:贷款(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三、税务处理(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及进口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应收账款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人亦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税劳务包括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5号)规定,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在有追索权转让的情况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转让可能被认定为是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让与方属于提供贷款劳务,将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税率为5%。
(三)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
纳税人因不征增值税、营业税亦不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让与人被认为从事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让与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为营业税额的7%(或5%、1%)和3%(地方附加一般为2%)。
(四)印花税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
但在有追索权转让的情况下,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存在被认定为借款合同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