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民办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着乱收费、低水平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员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学资质。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证照。
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机构合法办学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学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就无法对外招生,也无法保证其开设的培训课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教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等。
教学场所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完善,满足教学需求;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民办培训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三、培训课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符合市场需求和学员实际需要的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对培训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收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培训费用应当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低价吸引学员等违规行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公开培训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员权益保障。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中国的教育体制逐渐多元化,民办学校作为公立学校的补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民办学校的质量,国家对其设置了一系列的基本标准。
本文将介绍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包括教职员工要求、场地设施要求和学生管理要求。
一、教职员工要求1. 教师资质要求:民办学校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且主要负责教学的教师应具备相应学科的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
2. 管理人员要求:民办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具备教育管理相关背景和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学校的日常运营和发展。
3. 配备比例要求:民办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师生人数,合理配置教职员工,确保学校的教学与管理需求得到满足。
二、场地设施要求1. 教学场所:民办学校的教学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提供适宜的学习环境。
教室应宽敞明亮,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教学工具。
2. 实验设施:对于需要开展实验教学的民办学校,应配置相应的实验室和实验设备,以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 运动场地:民办学校应有足够的运动场地,满足学生们进行体育活动的需求。
运动场所应平整、安全,并配备必要的运动设备。
4. 图书馆和多媒体设备:民办学校应提供图书馆,并配备多媒体设备,以丰富学生的学习资源和提升教学质量。
三、学生管理要求1. 招生政策: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应公开透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不得以与招生无关的因素作为录取标准。
2. 学生权益保障:民办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包括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权等。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们能够健康、安全地成长。
3. 职业指导和升学辅导:民办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升学辅导,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们规划未来的职业和教育路径。
结语民办学校作为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选择。
为了确保民办学校的质量和发展,国家对其设置了一系列的基本标准,包括教职员工要求、场地设施要求和学生管理要求。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增加,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主体多样化,管理标准和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开设违法违规的课程,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意识。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拥有适合教育教学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规范透明。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学员和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对于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自身也应当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标题:探索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对自我教育的重视,城市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然而,由于监管不完善和标准不一,市民对这些机构的质量和效果产生了疑虑。
本文将探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保证市民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文章正文:1. 引言成都作为一座现代化城市,拥有繁荣的教育市场。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在满足市民对继续教育需求的也面临着管理和监督的问题。
为了确保培训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制定一套科学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2.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现状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数量多、种类繁杂。
由于缺乏规范的设置指导标准,很难对这些机构的质量进行客观评估。
一些机构为了经济利益而降低教学质量,不仅损害了市民的权益,也影响了整个培训行业的形象。
3. 设置指导标准的必要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适用于成都市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一来,可以规范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课程设置、设施条件等方面,为市民提供一个优质的学习环境。
4. 建议的设置指导标准(1)教学质量要求:培训机构应注重提高教学质量,拥有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师资队伍,并建立科学的课程评估体系。
(2)课程设置要求:机构应严格按照市场需求、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制定课程设置,鼓励创新、实用且能够满足市民不同需求的课程。
(3)设施条件要求:培训机构应提供合理的学习环境和先进的设施,确保学生能够在一个舒适、安全的空间中学习。
5. 监管的重要性制定设置指导标准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监管,确保这些标准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相关部门应增加对培训机构的监督力度,加强信用评估和风险防范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障市民权益和整个行业的发展。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其办学行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依法独立办学、自主办学的学校。
在我国,民办学校的兴办和管理是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的,其设置标准也是严格规定的。
下面就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办学方向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规划和发展方向。
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政策,服务于国家的教育事业,不能违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其次,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和审批。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经过审查和评估后方可设立。
审批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会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学校的设置符合当地的教育规划和发展需要。
再次,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教育标准和条件。
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等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标准,确保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
此外,民办学校的设置还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设立程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确保学校的合法合规。
最后,民办学校的设置还需要考虑社会的需求和学生的利益。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的教育需求,确保学校的设置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综上所述,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保学校的合法合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为社会和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者能够共同努力,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或组织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我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障教学质量。
教师队伍的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再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应当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贫困学员,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帮助其顺利完成培训。
综上所述,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和设施、收费标准等。
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编办;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期刊名称】《四川政报》【年(卷),期】2018(000)013【摘要】川教[2018]68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支持和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委《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
【总页数】5页(P11-15)【作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编办;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J], 无;2.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J],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3.四川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4.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5.安徽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事业,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省、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相关权益,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完善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与管理。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民政、人事、财政、价格、公安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适应本省、市(州)、县(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
四川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制定并执行。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本科和本科以上教育、师范和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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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铁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
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
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
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六)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七)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七条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
教师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
学生人均占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1.5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
有供学生
体育活动的场地。
有国旗、旗杆。
寄宿制学校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及食堂等。
(四)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设备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
有较规范的图书阅览室、音乐室、自然实验室、少先队活动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5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八条设置普通初级中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
教师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其中具有专科学历以上的应占8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
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
有供学生优育活动的场地。
有国旗、旗杆。
(四)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器材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
务教育的装备标准。
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1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在校生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九条设置普通高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教师应具有高中教师资格,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69%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
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
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运动场。
有国旗、旗杆。
18个班以上高(完)中要有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100米直跑道。
(四)教学仪器、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器材达到《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管理及评估细则》中高中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备;有图书室、电教室、音乐室、美术室、科技活动室、阅览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2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
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不超过50人。
第十条设置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校长应具备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
(二)有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大学教师资格,每个专业至少有2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
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0.7平方米,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
(四)必须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专业实验、实习设备设施。
(五)有图书馆,学生人均图书4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在校生不少于300人。
第十一条设置非学历中等、初等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或行政负责人。
其
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懂得教育管理,符合有关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应具备合格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
面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实验、实习场所和必备的教学设备。
第十二条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四川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园、校舍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教室通风,釆光良好。
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学校,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用作校舍,寄宿制的学校须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和食堂。
举办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和冠名“学院”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校舍的,应具有法律效力、租期在3年以上的契约。
第十四条举办者应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提供稳定的经常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
其
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入)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小学不少于20万元,初中不少于100万元,高中不少于300万元,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少于100万元。
开办资金需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不得抽逃资金。
举办者在开办和办学期间须按规定为学校提供风险担保。
第十五条本标准为上述各类学校设置的最基本要求。
随着发展,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应逐步提高。
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村办小学,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先申请筹办。
筹办期限为2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建校,筹办期结束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或由申办者申请改办其他层次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