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到企业安全检查20个重点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9.07.06•【文号】煤安监监察〔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2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7月6日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为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督促企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压实企业法定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推动煤矿企业切实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坚决堵塞安全漏洞、严密管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事故”的目标,特制定指导意见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开展方式(一)检查范围。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以下统称为“煤矿企业”)。
(二)开展方式。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执法计划对煤矿企业开展检查时,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列为重点必查内容,一并进行检查。
二、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式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重点对以下10个方面进行检查。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通过查阅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文件、检查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与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是否设置防突机构和建立专业防突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队伍。
有色金属行业企业安全检查重点事项

题是否及时处理。
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 1.2.1资料核查 (2)查工作级别 整机工作级别:2008年6月 30日以后出厂的、额
定起重量≥75t的冶金铸造起重机整机工作级别 ≥A7;额定起重量<75t的冶金起重机整机工作级 别≥A7(《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冶金起重机 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 〕 375号)“额定起重量小于75t的起重机,应当 选用 工作级别为A7(包括A7)以上的通用桥式起 重机, 但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 一)中改 造后起重机的11条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 要求”)
满足桥式起重机的法规标准外,应遵照TSGQ0002的规定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 10
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
1 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
题是否及时处理。
1.1执法依据 【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5规定:4.5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1号)第三十条: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 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
【标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第六条规定:吊运熔融金属 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 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目前是JB/T7688.5-2012)相关要求。
《关于加强“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监管 开展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淄安监字…2012‟38号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监管认真开展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市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加强“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监管认真开展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 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摸清企业底数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要全面、准确地掌握辖区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情况,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1 -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
请于4月20日前,将《重点危险工艺危险化学品企业统计表》(附件1)、《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统计表》(附件2)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统计表》(附件3)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二、强化安全监管一是加快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进度。
按照市安监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安监发[2011] 122号)要求,全市所有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安全诊断工作应于今年5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请各区县加快进度,确保该项工作按期完成。
并于4月20日前将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安全诊断报告书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二是加大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照国家安监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对已实现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的企业,按照淄安监发[2012] 18号要求,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自动化装置的可靠有效运行。
三是根据省局部署,立即组织对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摸清107种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储存)企业底数,专项安全检查要求4月底前完成,请各区县、市管危险化学品企业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市安监局;5月底前,各区县安监局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安监检查内容

安监检查内容安监检查内容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安监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安监检查内容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
二、生产设备安全检查生产设备是生产过程中重要的安全环节,安监检查内容包括对企业生产设备的完好性、安全性进行检查。
重点包括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设备运行是否规范等方面。
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安监检查内容包括对企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整体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包括场地布局是否合理、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善等方面。
四、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职业健康安全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安监检查内容包括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包括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到位、职工个人防护用具是否配备等方面。
五、应急救援准备情况检查应急救援是突发安全事故时的重要应对措施,安监检查内容包括对企业应急救援准备情况的检查。
重点包括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应急演练是否定期进行等方面。
六、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检查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安监检查内容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检查。
重点包括安全生产经费是否足额、设备维护费用是否到位等方面。
总之,安监检查内容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运行的安全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监检查内容的相关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监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安监专项检查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安监总局的工作安排,我单位对安全生产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就此向领导汇报情况如下:一、检查时间和地点。
本次专项检查于2022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在我市各大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 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对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了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了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定期维护保养,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员工的有效执行,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
3.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了解了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频率和培训效果等方面。
4.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了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以及各级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
三、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
在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一些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主要包括:1. 部分企业存在安全设施不完善,消防设备不全,安全通道被堵塞等问题;2. 个别企业对员工安全培训不够到位,存在安全意识淡漠的情况;3. 有些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已经要求相关企业立即整改,并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加强。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 继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力度,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清除;2. 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3. 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4. 强化对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责任到人,安全工作不留死角。
以上就是本次安监专项检查情况的汇报,请领导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谢谢!。
安监检查内容

18.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安拆告知手续
查阅使用登记、安拆告知资料
19.是否按规定检测验收、维护保养
查阅检测报告、验收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
20.多塔作业,是否制定并实施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查阅防碰撞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现场检查措施的实施情况
21.是否做到“一机一档”
每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资料应单独建档
安全监理
22.是否配备安全监理人员
查阅安全监理人员的任命文件或监理人员组织机构资料
23.是否制定安全监理制度并落实
查阅资料,并对照现场,判定制度落实情况
24.是否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查阅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5.是否核查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到岗及特种工持证上岗情况
查阅核查记录
10.外驻企业深圳分公司、本地企业是否每月检查一次
查阅2011年下半年的月检记录,月检记录应留在现场备查
11.项目部是否每周检查一次
查阅春节后的周检记录
12.检查出的隐患是否整改闭合
查阅整改复查记录
13.检查是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依据检查记录与现场实际状况及日常监督情况的吻合程度进行判断
监督组应引导企业和项目部的检查分专业、按行为和实体的内容进行记录,重大隐患、关键点需附照片,逐步提高其自查自纠的能力。
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检查方法
节后复工检查
1.工程项目春节后复工,企业是否组织进行安全检查
查阅企业安全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留在现场备查
2.项目部是否对施工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保养
查阅检修保养记录
3.对检查出的隐患,施工单位是否落实整改,监理单位是否进行复核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2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包括主要负责人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公告,或者承诺公告与现场情
况不相符合、虚假承诺等相关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九)变更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十、变更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装置带“病”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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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手
续,或者未及时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清单分析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清单化工企业、危化品企业安全检查有哪些重点,这是很多安监人员和企业安全员长期存在疑惑的问题。
安监总局印发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罗列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的40项检查重点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极具指导意义,请大家认真学习,做好安全检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一、人员和资质管理方面(9项)1.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违反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3.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5.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安全培训、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操作规程、了解本岗位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熟悉自身的安全生产方面权利和义务)、涉及部门:内业、聚合车间、单体车间、维修车间、质量技术部。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5万以下罚款,逾期停产。
6.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安全教育和培训、基本知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有关案例、操作规程、劳动防护、安全装置、生产设备)涉及部门:内业、聚合车间、单体车间、维修车间、质量技术部。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5万以下罚款,逾期停产。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查阅资料(2项)
(2)以往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相关记录
企业以往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有检测和 监测记录。 气体检测记录是否包括检测位置、检 测时间、气体种类和浓度等信息;检测 记录是否经检测人员签字。 气体检测人员是否和有限空间作业审 批表中人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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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密闭设备 地上有限空间 地下有限空间
工贸企业2017年至2019年较大事故分析
2017 (13起,49人)
2018(9起,31人)
2019(10起,38人)
作业形式
14
12
2
10
8
发包作业 自行作业
1
6
11
4
98ຫໍສະໝຸດ 20 20172018
2019
工贸企业2017年至2019年较大事故分析
2017 (13起,49人)
行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警示标志》于2020年4月15日征求意见
➢ 安全警示标志是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人员对危害因素产生警觉,并提 醒其在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安全标志、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警戒线及安全栏杆,以及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使用各类警示标志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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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行标
北京市地标
行标
北京市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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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2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 监总局59号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 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2015年发布)
1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 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例》第十四 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 条、第二十九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第三十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
2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第二十一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 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条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
【法规标题】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2015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三
局
〔2015〕113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5-12-14
【生效时间】2015-12-14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有效性】有效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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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到企业安全检查20个重点
常有人疑惑,安监部门到企业后会重点检查哪些方面?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到企业开展检查时,重点检查如下20个方面的内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了解上述内容,对安监干部来说,有利于在开展监管监察时合理制定检查计划,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来说,有利于把握安监部门检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受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