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我局2000年10月10日发布的《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6月30日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02年版)规定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判定的管理类别,确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分类。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后,方可经营。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负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赣应急字〔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100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设区市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第645号修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2号)、《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赣安〔2020〕6号)等文件,特制定《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21年第7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7月6日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评价细则(试行)

附件1辛寨初级中学综合素质过程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为积极引导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根据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学生综合素质实施过程性细则:一、思想品德(300分)(一)校园文明(50分)1.到餐厅就餐或参加集体活动时,路队要整齐有序,严禁随意打闹、穿插路队,否则一次扣2分。
周五下午放学不按规定路线出入校园的一次扣2分。
2.发现校园内存在不良现象和行为,能够及时制止或向学校领导、班主任或其他老师检举揭发者,视情况加1—5分。
3.尊重值班老师,进校时主动问好或致敬。
不服从值班老师指挥的一次扣1分,恶意顶撞的一次扣2分。
对学校学生会成员的督查进行恐吓、谩骂、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人次扣10分,情节恶劣的予以通报批评。
4.严禁将校外人员带入学校,随意带外人入校的,一次扣2分,私自翻越墙头外出的一次扣5分。
5.如果私自带手机进校园,除没收外扣5分,并约谈家长进行教育,让家长把手机带回妥善保管;带随身听、游戏玩具等电子产品或与学习无关的书、报、卡通画等带进学校,除没收外扣2分。
6.在学校与同学进行金钱交易(如买卖手机、食品等),一次扣5分;违规带零食进校园发现一次扣2分,让通校的同学捎带零食进校园的每发现一次扣双方同学3分,从栅栏私自买食物的一次扣2分。
7.自尊自爱,与同学正常交往,严禁早恋,违反一次扣5分。
严禁学生私自乱打、滥打举报电话,有事应先向班主任或学校反映,否则违反一次扣10分。
(二)升旗礼仪(20分)8.升国旗、奏国歌时要肃立,行注目礼,认真聆听教育。
东张西望、乱讲话者,一次扣2分。
9.平时遇升降旗,应自觉面向国旗肃立,不得随便走动。
违反者一次扣1分。
(三)请假制度(20分)10.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到校。
迟到一次扣1分,旷课一次扣3分,不请假早退一次扣2分,提前到校附近聚集的一次扣2分,骑电动车上放学的,每人次扣2分。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30•【文号】建标[1996]316号•【施行日期】199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1996]31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我部发布并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此办法,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受建设部委托,有关甲级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办理。
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及其公正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组成有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评审机构”),并接受建设部领导。
2、全国评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全国评审机构为非常设机构。
日常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评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陕食药监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8〕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1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吉医改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医改办〔2011〕31号各市(州)医改办、长白山管委会医改办,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医改办,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在购销药品时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第五条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引言概述:《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本文将对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1.1 评审范围:《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1.2 评审对象:主要针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医学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等。
二、评审条件与程序:2.1 评审条件:评审对象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且符合评审标准。
2.2 评审程序:包括申报资格、资格审核、资格考试、综合评定等程序,全程公开、公正、公平。
三、评审标准与要求:3.1 评审标准:根据评审对象的不同专业领域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客观。
3.2 评审要求:评审对象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3.3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将根据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资格。
四、评审机构与责任:4.1 评审机构: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2 评审责任:评审委员会需严格按照评审细则执行,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
4.3 评审监督:建立评审监督机制,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五、后续措施与建议:5.1 后续措施:评审通过的人员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提高其在相关领域的竞争力。
5.2 建议:评审机构应不断完善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5.3 展望:《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将为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和支持。
综上所述,《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对于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和评审对象能够认真遵守并落实相关要求,共同推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规范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工作,依据《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进行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需要临时开展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测试主体”)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由市交通委牵头,与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成立北京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统一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联席工作小组是北京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具体实施工作,联席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测试主体申请,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自动驾驶测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测试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授权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授权机构”),负责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全过程监管,包括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测试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一般性道路测试申请条件第七条测试主体应以开展自动驾驶系统科学试验为目的申请道路测试。
第八条测试主体要求:(一)应提供自动驾驶测试车辆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生产商名称、生产日期、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或电动机号)、车辆颜色等。
(二)应提供自动驾驶系统介绍和操作说明,包括自动驾驶通信系统(包含双向通信系统,支持测试车辆与测试主体数据中心的双向通信)、自动驾驶操作系统、安全系统、自动驾驶车辆监控系统等。
(三)应提供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安装证明。
(四)应安装监管装置并接入监管平台,接受第三方授权机构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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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和促进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但须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总部认定的条件认定、授证,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已落户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的认定范围: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行业,各行业大类的子行业须经龙华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结合龙华新区产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四条龙华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是新区管委会负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区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区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授证工作;负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是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初审等日常工作,资金的具体扶持方案由新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第五条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企业。
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
(一)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指企业在龙华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新区地方留成,下同)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3、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六条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在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总部企业。
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三)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七条龙华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总部经济办)定期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并按照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审定——公示——公告——授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受理申报、认定时间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原则随时受理,每季度第一个月下旬集中分批认定。
第九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龙华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四)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还应提交控股母公司验资证明,统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母公司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包括纳税总额,重点列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
新设立企业的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承诺书;(五)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还应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企业出具的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承诺书;(六)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还应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申请上市公司总部认定,还应提供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证明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八)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只需填写《深圳市龙华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市认定证书或者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认定工作程序(一)发布通知新区总部经济办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各办事处根据新区总部经济办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企业备齐所需材料后,直接报新区总部经济办。
(三)受理新区总部经济办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合格的,现场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现场口头告知补充事项,并将材料退回。
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四)初审集中分批认定工作开始后(以通知规定时间为准),新区总部经济办组织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并于5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单位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定提出初审意见后,新区总部经济办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上报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初审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六)公示完成审定后,新区总部经济办根据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审定结果,2个工作日内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示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中有异议的企业,由新区总部经济办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对提出异议者予以答复。
(七)登记备案公示后,新区总部经济办对公示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八)授证。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新区总部经济办在完成登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统一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授证后,企业即可申请总部扶持政策资助。
三、扶持措施第十一条新引进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支持的,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的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分两年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已落户的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资金支持。
支持资金为该企业在新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每年最高为1000万元人民币。
支持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第十三条对拟在境内外主板证券市场上市的总部企业,按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阶段,分别给予50万、100万、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支持。
对认定总部企业之前已完成上市的本政策不再扶持,对认定总部企业之前已开展上市工作,认定总部企业之后完成上市的,本政策按300万全额资助。
第十四条对引入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商业楼宇业主或中介机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外),按该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当年形成新区年度地方财力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在新区没有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对其租用的总部和研发办公场地,连续三年按房租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在新区范围购买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支持将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区级总部基地。
属于拆除重建类的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人民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属于综合整治或功能改变类的项目,按改造后的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200元,最高200万元人民币。
通过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取得总部办公用房并自用的企业,按其实际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人民币,最高500万元人民币。
对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支持。
第十八条以合作建设改造、投资入股的方式与总部企业成功解决企业总部、研发用房的公司,占其经批准可使用土地、房产面积50%以上的,按总部企业入驻后次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占25%至50%(不含)的,按总部企业入驻后次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2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第十九条对引入特大型总部企业,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题研究审议,给予更大优惠。
四、扶持范围及申报流程第二十条扶持范围为经龙华新区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和已落户总部企业。
第二十一条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不予资助:绩效考评不合格;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在进行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
第二十二条扶持标准依照《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新区总部经济办具体承担总部企业认定、奖励与补助等事项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受理总部企业扶持申报的时间为常年受理,每季度第一个月下旬集中进行审核和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申请扶持需提供的材料(一)《深圳市龙华新区总部企业扶持申请书》(详见附件);(二)经市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申请认定,须提供市认定总部企业证明;(三)申请一次性税收贡献奖励的企业须提供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两年度纳税证明;(四)申请新引进总部企业资助的,需提供组织架构文件、人员配置文件、负责人身份证以及相关的投资证明;(五)申请购买政府规划建设的总部办公用房补助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及发票;(六)申请租赁政府规划建设的总部办公用房补助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发票;(七)申请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总部办公区补助的,须提供立项文件、主体确认文件、改造项目相关的合同及发票、房产证、自用总部办公面积的说明书以及其它相关投资证明;(八)申请总部经济发展资金招商引资奖励的须提供引进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两年度纳税证明(如企业已提交龙华新区总部企业一次性税收贡献奖励申请表及纳税证明,可不必提供本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各类证明、票据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其他材料均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