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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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唐代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2.唐代的会审制度(1)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2)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3)督堂集议制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3.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

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中国法制史之各朝司法机关

中国法制史之各朝司法机关

各朝司法机关(开创性的有秦朝、北齐、隋唐、明;宋与隋唐相同、清与明相同。

)夏中央司法官叫“⼤理”,专门司法官吏称为“⼠”和“理”。

商国王之下的司法官改称“⼤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下设“正”、“吏”等属官。

西周中央司法官仍称“⼤司寇”,⼤司寇之下设“⼩司寇”。

秦朝中央皇帝掌握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监察官吏为御史,“御史⼤夫”与“监察中丞”。

地⽅ “郡守”为地⽅⾏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县令”与郡守相似,兼理本县司法。

汉朝中央皇帝,中央司法长官为“廷尉”,⼀⽅⾯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审判各地上报的重⼤疑难案件——“疑狱”。

武帝在京师设置“司⾪校尉”。

地⽅ “郡守”,“县令”,武帝设“刺史”。

北齐正式设置“⼤理寺”,以“⼤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剐长官。

隋唐中央 “⼤理寺”,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

“刑部”,中央司法⾏政机关,执掌案件复核权。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地⽅唐代州设“法曹参军”或者“司法参军”等。

宋朝中央⼤理寺、刑部、御史台(另⽴“审刑院”,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使“⼤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太宗时设,神宗时撤。

)地⽅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元朝“刑部”取代“⼤理寺”,主持审判。

“⼤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

明朝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刑部”主审判,“⼤理寺”负责复核。

地⽅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清朝中央刑部、⼤理寺、都察院。

清末中央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司法⾏政⼯作及司法监督。

改“⼤理寺”为“⼤理院”,作为全国审判机关。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大家分享2015法硕考研:一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以下是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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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夏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中央最高叫:大理商“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西周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秦朝最高:皇帝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地方:郡守、县令基层组织:乡村里长汉朝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晋朝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分大理寺卿和少卿提高尚书台地位,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隋唐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下设正、丞、司职,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刑部:尚书和侍郎,案件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设台、殿、察院地方:唐代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宋朝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太宗设,神宗撤)地方:提点刑狱司元朝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宣政院为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御史台进行改革:殿院改殿中司,台院并入察院地方:两个行御史台明朝(明朝机构职能正好与前述各朝代相反,从此刑部、大理寺职能顺延)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主审)、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简称“三法司”,又称“三司会审”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一、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一个根本特点是司法隶属于行政,国家元首〔国王或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其实现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

–二是一些皇帝亲自审理重大案件。

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1.司寇»司寇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员上起西周晚期,下迄春秋战国。

西周时正式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和司法事务,大司寇下设属官小司寇、士师、司刑、掌囚等司法属吏,负责具体司法工作。

•2.廷尉–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战国时廷尉为最高专职司法官员。

秦统一后,廷尉为九卿之一,成为常设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下设正和左右监等属官,协助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廷尉的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3.大理寺–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但其职责却前后有所变化。

–隋唐时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但对徒刑案件所作的判决,必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那么须奏报皇帝核准;»二是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拥有重审权。

–北宋前期,大理寺职权被削弱,只负责依法断决地方各州县报请复审的狱案,宋神宗元丰改制后,恢复了大理寺的职权。

–元朝取消大理寺,明朝虽恢复大理寺,但却从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职责由唐宋时的审判转变为复核驳正。

–清朝时的大理寺与明朝一样,仍为复核机关,但地位下降,主要职责仅为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和主持热审。

–概括大理寺的职权变化:隋唐宋时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权。

元代被取消,明朝虽恢复,但职责却由审判转为复核,权力渐轻,清朝时更是职权萎缩。

各朝代司法制度

各朝代司法制度

南 北 朝
登闻鼓直诉:西晋、北魏、南朝 →清朝
死刑复奏:曹魏明帝;南朝宋武帝;北魏太武帝 刑讯制度化 :测立 之法 鞭笞后罚站(南
唐 朝
南梁—“测罚” 陈) 重伽、大杖(北魏) 告诉限制: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同审判;地方大案派 保辜制度: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 ①限制越级告诉(县洲至中央) “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限, 期限届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 ②限制直诉(例外:邀车驾、登 回避制度 “推换制” 。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 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闻鼓) 、 ③限制卑幼告尊长 或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以及此前有仇嫌者,皆 应换推。此外,同署连判官员如属大功以上亲属,也应回避。 死刑复奏:3 复奏,唐太宗京城改为 5 复奏 法官责任制度 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 规定,对于皇上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 序上升为“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如果任意引用而至断
黄埔背影法制史表——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
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 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大理寺卿、少卿、丞、府、史等均在 同职连署范围内,若因公错判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 则逐级降等处罚;因私错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 宋 务限法:为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 行,民诉受理期限为 10.1-2.01 若已经受理,延长至 3 月底 《名公书判清明集》 :宋代所谓 “明公”所作的诉讼判词和官府 公文分类汇编,大部分为民事诉 讼判词。 明 朝 鞫献分司制:审“鞫司” (又称推司~狱司)判“献司” (又称法司) 分离 翻异别推: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审,不得过 三次 《洗冤集录》湖南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宋慈,世界第一步法医 学著作 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圆审)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 通政使 、督察院 左督 御史 、大理寺卿, 判决须 报皇帝批准 朝审 :对已决的在押犯人的会官审理(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 热审:三法司+宦官会审囚犯 展) 大审 : (明独有)皇帝委派宦官一员+三法司共审,每五年举行一 次 厂卫制度(05 年真题) 厂:太监组 成,东厂、西厂、内行厂 卫:皇帝亲军 12 卫中的锦衣卫。锦衣卫: 下设南北镇抚司中, 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 锦衣卫狱,负责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后以兵兼型,有缉捕,刑狱之权。 职权:①侦察缉捕;②监督审判;③法外施 刑,凌驾司法机关 性质: 并非国家司法机关, 而是皇帝纵容下, 大宦官操纵,迫害异己,制造白色恐怖的工 具。

2017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必背考点之一

2017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必背考点之一

2017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必背考点之一夏朝的监狱多称为圜土,夏朝的中央监狱是夏台,夏朝的监狱又称为夏台或均台;商朝的监狱也叫圜土,商朝关押要犯的监狱叫做囹圄,它的监狱又称蜣里。

西周中期出现了契约制度。

商鞅改法为律,是强调法的普遍性,而不是强调公平。

西周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成为断狱;秦把讯问被告叫做讯狱,把庭审案件叫做治狱。

秦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犯罪;秦朝把杀伤人,盗窃等严重的犯罪称为公室告;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称为非公室告;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区别在于官府是否受理不同。

汉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二种:告诉和举劾。

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汉律60篇(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仅仅这4个,不包括其他任何法律)标志着汉朝法律框架的基本形成。

过失犯罪在西周被称为眚,在秦朝被称为不端。

偶犯在西周被成为非终西周时的士制百姓于刑之中指的是司法官在适用刑法不可畸轻畸重,而不是指的立法方面的问题;西周时的毁,掩,窃,盗分别指的是什么P分析386页;西周时专门管理契约的官员叫司约,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叫质人,买卖大宗交易如牛马使用质,买卖兵器等小件物品使用剂;西周六礼中的纳采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纳征或纳币指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晚期确立,至西周则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西周最高司法官名为大司蔻;西周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刑事案件交纳的诉讼费为均金,民事案件交纳的诉讼费为束矢,西周时首创五听。

郑国铸刑书,遭到晋国叔向(国将亡,必多制,其此谓之乎)的反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要分明哪句话是叔向说的,哪2句话是孔子说的,实际上把叔向说的话记死就行。

汉朝的《附益律》是为了抑制诸侯势力,《尚方律》是为了抑制官吏随意提升品级,《上计律》是为了考核官吏业绩,《汉官旧仪》是规定官制的。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冲刺-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梳理(二)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冲刺-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梳理(二)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冲刺: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梳理(二)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朝代中国古代特色制度西周2009-综-371、五过。

法官责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内④惟货⑤惟来。

注意: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即以同罪处断。

2、三刺。

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民。

明德慎罚。

3、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5、上下比罪。

秦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诬告反坐;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注意: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为非公室告,强行告诉要处罚。

2.①见知不举罪。

②不直罪和纵囚罪③失刑罪。

3.赀。

赎。

汉1、告诉与举劾;录囚2、春秋决狱。

原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秋冬行刑。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八议入律。

《北魏律》与《陈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重罪十条。

4、规定[u]流刑[/u];北周首创五等流刑2、北魏时增加鞭刑和杖刑3、废除宫刑唐(2007-综-60,2008-综-34,2008-综-39,2008-综-62,2009-综-33,2009-综-43,2010-综-69,2017-综-38)1、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注意: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2、区分自首与自新(坦白),自首原则上免罪,但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3、合并论罪从重。

3、类推原则。

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后,按减轻处罚处理。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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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法制史之古时的司法机关》。

1.西周时期的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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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
官名称一览
商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

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西周大司寇,为六卿之一。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秦朝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南北朝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唐朝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
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宋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

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元朝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

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

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明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

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

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清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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