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外籍个人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应当怎么开具?

个⼈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应当怎么开具?现代社会的⽹络⽐较发达,如果当地官⽹上⾯开通的这个完税证明可以打印的话当然直接从⽹上打印就可以开具了,如果没有开通这个⽹站的话,公民带着⾝份证应当去当地的⼤厅来进⾏开具办理。
是税收当中⽐较常见的⼀种税。
因此,⼤家对于个⼈所得税也是⽐较了解的个⼈所得税缴纳完毕之后通常会开具⼀个完税证明。
对于很多⼈来说,这个完税证明是⽐较有⽤的,因此他们想知道。
那么个⼈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应当怎么开具?下⾯为⼤家介绍。
⼀、个⼈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应当怎么开具?纳税完税证明可以携带件到所在地地税局⼤厅进⾏开具。
税务局官⽹已经可以⽀持个⼈所得税查询及打印,所以也可以在⽹上打印。
但需要提前了解⽹上打印的是否可以作为证明⽂件提交,如果不可以还是实地办理打印。
地税局打印只需要知道公司缴纳的地税局地点即可携带⾝份证件进⾏打印。
⽹上打印,需在税务局⽹页上完成个税信息核验(新⽤户注册),然后按照步骤操作即可。
⼆、个⼈所得税是指什么个⼈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然⼈(居民、⾮居民⼈)之间在个⼈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也包括⾮居民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义务⼈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个⼈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的所得和境外个⼈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中占较⼤⽐重,对经济亦有较⼤影响。
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为5000元。
三、征税对象1、法定对象我国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住所⽽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是居民纳税义务⼈,应当承担⽆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所得税。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所得税问题

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所得税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就业和生活也越来越普遍。
然而,对于外籍人士来说,了解和遵守中国的所得税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所得税问题,并为他们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一、居民身份和非居民身份的区别在讨论外籍人士的所得税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居民身份和非居民身份的区别。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和居住事实将决定其居民身份。
如果外籍人士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并且在中国有固定的住所,或者居住时间不满一年但在中国有继续居住的意愿,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个体。
居民个体需要在中国缴纳全球所得税。
相反,如果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少于一年,并且没有固定的住所或没有继续居住的意愿,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中国的非居民个体。
非居民个体仅需要在中国缴纳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税。
二、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的所得税义务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时,需要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他们的所得包括工资、奖金、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根据中国税法,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的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如下:1. 工资和薪水的所得税计算外籍人士的工资和薪水所得税计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的7级累进税率进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工资和薪水的税率如下:- 不超过1,500元:税率3%- 超过1,500元但不超过4,500元:税率10%- 超过4,500元但不超过9,000元:税率20%- 超过9,000元但不超过35,000元:税率25%- 超过35,000元但不超过55,000元:税率30%- 超过55,000元但不超过80,000元:税率35%- 超过80,000元:税率45%2. 奖金、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所得税计算对于外籍人士的奖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适用递增税率。
税率根据具体的所得金额和性质而定。
外籍人士需向雇主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便雇主扣除相关税款。
三、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流程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外籍人士需要每年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中国境内的全球所得。
个人完税证明用途(完整版)

个人完税证明用途(完整版)个人完税证明用途个人完税证明用途第一篇:个人完税证明用途个人完税证明用途个人完税证明的用途作为个人收入和信用情况的重要证明材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需求越来越大。
公民在申请出国留学时要提供完税证明;在一些赔偿纠纷中,个人完税证明常常被用作确定对当事人人身伤害赔偿或误工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工作变动时,个人完税证明将成为与新单位谈“身价”的有力证明。
此外,在公民贷款、购房时,完税证明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定完税证明主要有两类:一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依纳税人要求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二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等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税时,由地税局开具通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
201X年度个人完税证明领取工作现已开始,请务必按照我局时间安排领龋领取要求如下:1、携带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盖有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原件。
2、领取地点:开发区地税局档案室。
3、领取201X年3月1日-3月26日其中:201X年3月1日-3月12日非重点税源户领取201X年3月15日-3月19日管理二所重点税源户领取201X年3月22日-3月26日管理三所重点税源户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由此可以看出,法定的完税凭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开具的完税凭证,其根据税款的缴纳方式,主要包括通用缴款书和通用完税证等;另一种是扣缴义务人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因此,贵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只是开具一张总的完税凭证,不会给开具每个员工开具完税凭证的,扣缴义务人的贵公司应当开具代扣代缴凭证给每个纳税人,通常不索取不会开的,即使索取也不会开具的工作量特大。
一般是贵公司全员全额申报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每年3月份后将个人完税证明邮寄送达给纳税人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c786d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d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1997年4月9日国税发[199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20号)就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现就执行上述规定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同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4.13•【文号】国税发[2001]43号•【施行日期】2001.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2001年4月13日国税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现就向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以及向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见附表,各地可根据需要印制)。
三、本文所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仅适用于在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体证明》的适用范围等有关规定不变。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For official use only)编号:┌─────┬─────────┬────────────┬─────┐││个人姓名││ 审批日期││申请人├─────────┼────────────┼─────┤││公司或团体名称│││├─────┼─────────┼──────┬─────┤││经办人││审批人│││└─────┴─────────┴──────┴─────┴─────┘····································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Certificate of Chinese Resident Status(For foreign individuals and entities to apply to their tax auth- orities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兹证明:This is to certify that1.个人│姓名Name ________Individual│在华住所Domicile or residence in China_____──────────┼──────────────────────────公司或团体│名称Name ________Entity │总机构所在地Place of head office______2.在中国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Has derived or will derive the following income in China.┌────────┬──────┬──────┬────┬──────┐│所得项目│ 支付人名称│ 支付金额│支付日期│纳税年度││Items of income │Payer's name│Amou nt of│Date of│Taxable year││││payment│payment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汇发[2002]29号
![汇发[2002]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1817cfaa00b52acfc7cae5.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年3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经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总局拟定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规程》中列明的项目,除了已明确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售付汇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帐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都应当审核《规程》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五、本《规程》所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六、税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减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等。
八、《规程》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文责由购付汇者自行负责。
七、《规程》“国际旅游”部分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发布后实行。
在此之前,仍按照《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八、本《规程》从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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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外籍个人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
证明的通知
【标 签】完税证明
【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一﹝2005﹞130号
【发文日期】2005-06-21
【实施时间】2005-06-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关于如何向外籍个人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等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043号)文件的精神,现答复如下:
一、在华外籍个人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对在华外籍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区一级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表式各地可到市局领取),并复印报市局备案。
三、上述《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仅限于在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