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号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针对各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供各地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年第一期)附件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答复(年第一期)附件一、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问:企业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问: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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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宁波扣税标准

宁波扣税标准宁波作为中国的经济重镇之一,其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针对宁波扣税标准的相关政策,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了解,以便在经济活动中合理规划税务方面的事务。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宁波的扣税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宁波的个人所得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月收入为基础计算的,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对于宁波的居民来说,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扣税标准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重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宁波还对一些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项目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鼓励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宁波还实行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种税收政策。
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不同的税率和税收政策,对于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纳税标准也存在差异。
而消费税则是针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的一种税收,其税率和征收标准也是需要我们密切关注的对象。
在宁波的税收政策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抵扣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总的来说,宁波的扣税标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需要我们对相关政策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以便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相关法规,合理规划税务事务。
同时,税收政策的变化也是我们需要及时关注的焦点,只有不断更新自己的税收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税收政策的变化。
以上就是关于宁波扣税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规,合理规划税务事务,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加公平和合理的税收环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若干政策问题【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一﹝2002﹞193号【发文日期】2002-11-04【实施时间】2002-11-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下列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方法:以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减除上述(一)、(二)两项后的余额,作为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数。
二、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国税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甬国税公告2010年第1号)现将《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全市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第三条宁波市各级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对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本规则是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操作规范,一般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
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规则规范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种类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三)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4.08
【实施日期】2009.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我市个别地区纳税人向市局及相关部门反映,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税务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的现象。
市局对此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管理办法,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选择自行汇缴或委托税务代理两种方式。
各级税务部门一律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纳税人必须选择税务代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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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

自行纳税申报的概念
自行纳税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 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 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 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的; •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 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 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 1月 1 日起至 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 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
补贴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
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政府未
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的,按照补贴全额的 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 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规定,企业采 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 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 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 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 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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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有关税收
【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一﹝2001﹞70号
【发文日期】2001-04-19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对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帐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帐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帐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有关税收问题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确定问题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其尚可使用年限比《宁波市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部分费用的有关税收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行业(协会)管理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坏帐损失的税务处理
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可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坏帐损失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偿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购置计算机软件的有关费用的税务处理规定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八、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的科目处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按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借记“个人所得税”,贷记“其他应缴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其他应缴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期未,应将“个人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个人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九、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查增的所得额,应先按适用税率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对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三)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其多申报亏损的,除调减其亏损额外,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额,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十、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符合我局甬地税一﹝1999﹞187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可由残疾人员持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税务局审核同意,报市局批准后,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其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要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关于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所取得所得的有关税收规定
(一)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后,单独办理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则应根据其所登记企业的性质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后,不单独办理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如承包、承租人只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所有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
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仅只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取得的所得,应按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本条第二款所述的承包、承租人应纳税款一律由发包方或出租方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二、对职工非因企业破产而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规定 对职工非因企业破产而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凡不超过50000元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50000元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
》(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项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随军家属就业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税收规定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机关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
一﹝1999﹞188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