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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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职能机构,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征收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职责。

2.加强纳税服务职责,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方式。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税收和规费(基金)征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加强监督指导。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

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机构设置及职能介绍一、机构概况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体制。

局机关现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税政法规科、征收管理科、计划会计科五个职能科室和信息中心,下设稽查局、直属税务所、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和涉外税务所六个基层单位。

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全局整体工作的安排、布置、协调和对各基层单位业务上的指导;各税务所负责辖区内户管单位税费的征收管理;稽查局主要负责全局辖区内户管单位的税务稽查;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局计算机网络和税收征管软件的维护。

二、基层税务所户管区域及办税地点直属税务所:受理注册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纳税户。

办公地点:北仑新碶明州路773号商务大厦B楼。

第一税务所:受理经营地在新碶街道、大碶街道、霞浦街道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纳税户。

办公地点:北仑新碶长江路1166号区行政大楼B座。

第二税务所:受理经营地在小港街道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纳税户。

办公地点:北仑小港振兴东路129号。

第三税务所:受理经营地在柴桥街道、白峰镇、春晓镇、梅山乡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纳税户。

办公地点:北仑柴桥万景山路77号。

涉外税务所:受理注册在北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办公地点:北仑新碶长江路1166号区行政大楼B座。

三、各基层税务所职能设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北仑地税局实际情况,各基层税务所下设征收计划组、税源管理组、综合服务组三个职能组,具体职能有:(一)征收计划组1、受理纳税申报和税款、费、基金征收;2、税务咨询、各类涉税文书受理;3、门征税收、发票发售;4、税收票证管理;5、申报缴纳环节违章处理;6、税收计划编制、落实、税收收入执行情况分析;7、税收会计核算、税收会统数据整理、税收收入退付;8、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维护、数据处理;9、经济税源调研和重点税源监控;10、上级交办和部门移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教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对教育费附加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教审[1992]3号

国家教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对教育费附加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教审[1992]3号

国家教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对教育费附加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对教育费附加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教审〔19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务院发出《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来,各地通过开征教育费附加(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下同),扩大了教育经费的来源,对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进程,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这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制度不够完善等原因,使教育费附加在征收、分配、管理和使用等环节,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征好、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经研究决定,提请各地教育、审计、财政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审计、调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计署已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和审计署农林文教司审农便(1992)第5号文中,部署各地审计机关对一九九一年的教育费附加进行审计,将此项工作纳入今年审计工作计划。

目前已开始审计的广东、陕西、山东、甘肃、贵州、辽宁、吉林等省的审计机关,要按照既定计划和审计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及时进行审计,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审计机关力量不足的,在征得教育部门同意后,可组织其内部审计力量予以协助。

二、今年审计机关未安排教育费附加审计和近二年内没有普遍进行过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用情况开展调查。

审计、财政部门予以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凡是几年来对教育费附加已经普遍进行过检查的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可组织重点调查或会同审计、财政部门进行重点调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1.18
•【字号】武地税发[1999]27号
•【施行日期】1999.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27号)
各分(县)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财政局、教委: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1999年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认真完成市政府、市地税局下达的教育附加年度收入计划,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目标的考核,确保收入计划完成。

二、各财政、地税部门应当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入库情况,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教育费附加,必须坚持教育费附加专款专用。

三、从1998年起,市地税局及城区分局分别按市级和区级实际征收入库的教
育费附加提取5%的业务费。

1998年未提或未全部提取的业务费,可在1999年补提。

1999年业务费按月全额提取。

原两郊四县教育费附加业务费的提取比例比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略)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各直属学校:为规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教育局2013年8月5日附件:南京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附加)市区分成机制,规范和加强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市委发[2012]68号)及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条教育附加主要用于调整教育布局、提升办学条件、完善教学设施和促进教育内涵发展,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平衡财政预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地方六税二费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简介.docx

地方六税二费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简介.docx

地方六税二费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简介(一)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甬财政发〔2019〕51号文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甬财政发〔2019〕51号)(三)政策依据1.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宁波市贯彻实施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51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四)具体享受要点1.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可叠加享受(折上折):对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两类政策可叠加享受。

以印花税为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对资金账簿印花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如某公司属增值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公司新增实收资本100万元,其应纳资金账簿印花税=100万元×万分之五×50%(50号文减征)×50%(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幅度)=500×50%×50%=125元,减免幅度75%。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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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停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
事业费附加的通知
【标 签】教育费附加
【颁布单位】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二﹝2005﹞147号
【发文日期】2005-07-18
【实施时间】2005-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浙地税发﹝2005﹞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管工作,经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中方投资比例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原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规定同时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9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9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为规范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如下:一、关于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一)征收由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用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非成套住房),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承租人不愿意按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要求仍按公有住房直接安置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但应当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购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筑面积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予以直接安置公有住房,上靠面积不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二)征收换约续租的落实政策私有住宅用房,对被征收人按私有住房予以补偿安置;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适用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有关规定。

(三)征收承租人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实际居住,且有常住户口的出租、出借私房,对被征收人按照私有住房予以补偿安置;对承租人按房屋评估金额的70%予以货币补偿或直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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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工
作的通知
【标 签】教育费附加征收
【颁布单位】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二﹝1995﹞47号
【发文日期】1995-02-13
【实施时间】1995-0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浙江省教委、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教计字(1994)
第169号、(94)财行187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新的财税体制,进一步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设在城市、县城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三税”税额的3.5%计征教育附加;外商投资企业教育费附加按中方投资比例计征,市属外方投资企业由市外经处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三税”税额*中方投资比例*计征率
二、设在乡、镇范围内的乡、镇、村办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务局负责按销售收入额的0.2%―2%计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具体为:
1、工业企业按销售额的0.4%―1%计征;
2、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按营业额的0.2%―0.5%计征(商业、供销企业的批发业务减半计征);
3、农民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计征;
4、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教育费附加=销售收入*中方投资比例*计征率。

具体计征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所有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不得减免。

三、各征收税务机关,应按此规定组织征收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月1―2月份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在3月份一并征收入库。

宁波市财政局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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