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发
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8
【摘要】甬科计[2018]22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精神,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转变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制定《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
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9日【总页数】3页(P23-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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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甬科知[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知[2014]15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的转化、运用,提高专利的保护水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14年3月24日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甬政发[2009]10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利授权资助第一条获得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资助。
第二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资助额度(一)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0.8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0.5万元。
(二)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资助对象为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每件资助0.5万元。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甬科计[2011]53号【发布部门】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6.02【实施日期】2011.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计〔2011〕53号)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党委组织部、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现将《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六月二日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8】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以及《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规范创新团队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团队是宁波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新团队建设管理遵循“自愿申请、择优认定、滚动支持、目标考核”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创新团队设立第一层次团队和第二层次团队,每个团队建设周期为三至五年,到2020年全市培育和发展150个科技创新团队。
通过三至五年的支持培育,形成一批能够开展综合性科技攻关,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发战略性产品,产业带动和引领作用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群体。
第四条创新团队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工作,并实施动态监督和考核。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甬科高〔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3〕7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略协同创新计划第三章关键技术突破计划第四章科创生态育成计划第五章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第六章对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第七章立项程序与项目管理第八章附则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大力推进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不断探索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新模式和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简称“科创甬江2035”计划)是根据省“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开展的攻关计划。
目标面向2035年,通过发挥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国家有需求、宁波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项目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补充,为宁波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甬科社〔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社〔2022〕29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并加强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基础支撑,我们制定了《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9月6日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基础支撑,根据《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项目资助数理科学、化学科学、生命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地球科学、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先进材料、精密制造、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网络、量子信息、类脑智能、基因技术、精准医疗、低碳能源、氢能与储能、绿色化工与环境治理、合成生物学、农业生物性状、海洋资源绿色开发、数理力学等领域和学科交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基金项目资助资金纳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研究项目。
008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人事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市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构建一支能够满足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市科技局、人事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相应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培养计划,以切实做好我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宁波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2009-201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构建一支能够满足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意义知识产权人才是我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经济、贸易、科技全球化背景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
努力创造自主创新的体制和环境,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全面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大量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逐步发展壮大,这对推动全市知识产权事业的持续发展起到了显著作用。
从“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情况及今后长远发展来看,我市知识产权事业要迈上新的台阶,迫切需要继续培养在重要产业决策层面、企业管理层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层面上具备能够掌握和应用知识产权的高素质人才。
因此,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到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全局,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着眼点,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契机,尊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律,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体系之中,为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更加全面的知识产权人才保障。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甬科合[2010]156号、甬财政教[2010]17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合[2010]156号、甬财政教[2010]1703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政策环境,引导、支持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促进技术转移有序开展,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知识、技术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其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主要业务包括技术转移、技术扩散、技术贸易等。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甬科合〔2018〕117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合〔2018〕117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根据《宁波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18年12月3日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供需对接,承接购买或投资重大科技成果,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引导区县(市)按照本办法,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开展技术交易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
第四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及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的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是技术交易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补助额度,以及资金的分配、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费绩效评价。
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技术交易数据的审核、监测,技术转移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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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甬科计[2007]13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10.31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
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计[2007]135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4]107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留学人员启动并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结合目前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市科技局、人事局、财政局对原《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5] 77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和完善后的《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4]107号)精神,规范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资金”)的管理,更好地为留学人员在我市创新创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资金以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形式资助在我市启动并实施科技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创新创业资金的资助对象面向符合甬政发[2004]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留学人员,优先资助解决我市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共性、关键性、前导性技术问题的创业研发项目、中试项目以及产学研合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重点资助在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初创的创新创业型高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留学创业人员的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10--- 3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项目”)的受理;市人事局承担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宣传和留学人员引进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具体负责对留学人员申请创新创业项目资助时的资格审核(工作专项经费50万元/年从创新创业资金中列支);市科技局、人事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创业项目的专家评审、跟踪和管理。
第六条已获得市人事局出具资格审查有效证明(见附表)的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以通过创新创业项目的方式申请我市创新创业资金的资助:
(一)承担单位为市辖企事业单位,项目第一负责人为留学人员,申报的项目经专家或科技成果评价其技术领域属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在甬创办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对于使用外币注册的,注册资金按当时的人民币汇率折算),软件企业一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企业从事的创新创业项目在技术上属国内先进;承担单位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不含基建费)占总投入的50%以上(含50%)。
第七条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由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常年受理,申请单位应首先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http:// .cn)注册帐号并登录,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经申报单位所在地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市科技局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依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甬财政教[2007]255号),按照“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三审一决策”(专家评审、市科技局职能处室初审、市科技局相关处室联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分批组织评审及下达立
项文件。
第八条对已经承担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留学人员,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