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 写 说 明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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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甬人社发[2013]254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5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了各类职业资格。

为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衔接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有关政策,我们整理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职业资格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人社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各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取得职业资格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须按各地各部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符合浙人专〔2007〕345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翻译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任职规定。

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取得职业资格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申报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级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四、翻译、出版、国际商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质量、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不再进行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填报系统操作手册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填报系统操作手册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填报系统操作手册1、系统登录打开浏览器,访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访问地址:),选中“市本级”。

如图所示,已经注册过的用户,直接登录后点击网上办事大厅应用子系统的【劳动用工网上填报】,进入宁波劳动用工信息网上填报系统。

图1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注:没有单位账号的企业,点击网上办事大厅用户登录版块的【立即注册】进行企业账户注册。

单位名称查询不了无法注册问题,按以下步骤即可:1.输入单位全称, 2.点击查询,3.点击确认。

(请参照下图操作)图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单位注册页面图单位查询页面1.1.社会信用代码绑定注:首次登录宁波劳动用工信息网上填报系统的用户,需首先进行社会信用代码绑定操作:1.用户首次登录访问劳动用工网上填报系统,系统弹出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绑定页面,输入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 点击列表操作列的【绑定】按钮,绑定成功即可跳转至劳动用工网上填报系统主页面。

如图所示。

对于在此界面中无法查询,无法绑定的企业,在监察信息系统内进行修改或者新增。

图社会信用代码绑定页面1.2.消息提醒点击系统界面左侧功能菜单栏:消息提醒,进入消息提醒页面。

对企业书面审查、企业薪酬调查问卷等信息填报以及到期合同、推送消息等进行提醒。

点击【现在去完成】即可跳转至对应事项页面进行填报。

1.3.劳动用工书面审查1.3.1.申报点击系统界面左侧功能菜单栏:劳动用工书面审查——申报,进入书面审查申报页面,如图2.4.1-1所示。

注:录入并保存企业单位信息和用工信息后,才允许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图 2.4.1-1劳动用工书面审查申报页面1.劳动用工登记点击员工信息下方【劳动用工登记】按钮,弹出劳动用工登记页面,如图2.4.1-2所示。

也可以进行批量导入,点击“批量上传”跳出相关页面(如图所示),先下载模板,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校验,保存即可。

图2.4.1-2劳动用工登记页面图 2.4.1-3劳动用工批量上传在所有数据填写上传完毕后,点提交,完成填报1.3.2.申报记录点击系统界面左侧功能菜单栏:劳动用工书面审查——申报记录,进入书面审查申报记录页面,可查看历年书面审查详情以及书审评级结果。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甬人社发〔2018〕102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02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推进全市人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推出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自9月17日起实施,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单位)抓好督促检查。

此前有关操作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9月12日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一、43项办事事项推行全市人社经办机构通办。

二、25项民生事项凭公民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办理。

三、100项“最多跑一次”事项推行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四、37项事项推行“跑零次”。

五、关于医保就医管理备案、零星报销。

1.取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的居住地证明材料。

2.取消学生原籍地、实习地就医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的学校证明材料。

3.办理转外就医、门诊特殊病种、家庭病床、院外检查(治疗)备案时,由具有出具相关意见资格的医疗机构根据医保政策直接登记。

4.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规定的,可凭出院小结在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备案。

5.转外地就医备案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有效期内转外地就医无需再备案。

六、压缩社保统征业务关账期。

关账期间,所有社保业务正常收件,符合条件的正常办理。

七、25项社保、就业业务提供免填单服务。

八、17项就业创业政策补贴实行随时申报。

九、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网上鉴证服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甬劳社老[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10〕23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退休(职)的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程序1.退休(职)申报主体。

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失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负责申报。

2.单位(含服务站,下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对拟办理退休(职)参保人员的档案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附件1);其中需办理特殊工种、军转干部和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手续的,还应分别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2)、《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3)和《宁波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申报表》(附件4),并携带有关材料,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3.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报单位。

核准同意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养老待遇,制发《职工退休证》,并从核准退休(职)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经审核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内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内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内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5]8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29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内异地就医结算“一
卡通”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5〕8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全市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加强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甬政发〔2010〕86号)及《关于印发〈宁波市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财政社〔2002〕226号,以下简称《医疗统筹办法》)文件精神,决定实施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内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8号)文件规定,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名称变更为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

伤残军人市内异地就医结算“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2014年7月28日)为方便企业获取政策信息,及时享受我市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

现将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如下,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宁波市或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主要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二、企业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保补贴主要内容:企业招用户籍在市级统筹区内,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被征地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关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就〔2010〕136号)三、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市级统筹区内)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甬人社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更加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切实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现将《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医保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邮政管理局2022年5月6日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用工管理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公共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下简称“新业态”),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劳动者开展新业态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业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群体、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人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



管委会 人力 社保 部 门 ,
各有 关 单 位 :
我 市 市 区 统 筹 范 围 内 的 2 0 1 9 年 度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和 待 遇计 发 以 7 0 元 7 8 0 为 依 据 。
各县
市 (

涉及 的 相 关
事项,
按市 、

市 (

原 规 定 办 理 。
宁 波 市 人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局 年 2 0 1 9 4 月 2 4 日
竞聘到 与 原 特 设 岗 位 相 同 类 别 和 等 级 岗 位上 的 , 原 特设 岗 位 聘用 期 限 可 以 合 并 计算 。 第十 七 条 各 级 事业 单 位 人事 综 合管 理 部 门 要 会 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加 强 对特 设 岗 位设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 1 6 .
推进人才创业创 新 的若 干意见
试 (
行)

人 社发 号 规定 ( 甬
( 2 0 1 8 )
13 6






收入分
配倾斜办
法 ,
实 行 年 薪 制 、 项 目 工 资 、 协 议 工 资 等 灵 活 分 配 方 式 , 不 计 入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
第 十二 条 事 业单位 应 根 据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聘用 协 议 , 对特 设 岗 位 人 员 聘用 期 间 开 展 工 作 或课 题 、 项 目
略 (

规范 性 文 件统 编 号 一
Z JBC 1 3 - 2 0 1 9 - 0 0 0 3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 2 0 1 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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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单位名称
单位医保号
职工总数
参保人数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总数
执业医师
其他医师或医士
护理人员
药剂人员
其他工作人员
储备药品种数
其中医保药品种数
已开展医疗服务
项目数
其中医保范围内
医疗服务项目数
年业务收入(万元)
医疗收入(万元)
药品收入(万元)
年业务支出(万元)
医疗支出(万元)
药品支出(万元)
门诊人次(人)
门诊次均费用(元)
住院人次(人)
住院床日费用(元)
平均住院日(天)
申请
单位
意见
申请办理宁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结算。

(单位印章)
经办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日
备注:1、“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管理部门。
2、储备药品种数及储备医保药品种数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通用名进行统计。已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数和已开展医保范围内医疗服务项目数按《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暂行)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统计。
宁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内部
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结算申请书
所属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医疗机构名称
所有制形式
经营性质
医疗机构类别
诊疗科目
服务对象
床位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办理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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