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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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甬建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住建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征收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全部产权的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外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归该被征收人所有。

二、征收符合《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公有房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代管房屋,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外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归承租人所有。

对符合《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有房屋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代管房屋,房产管理部门选择货币补偿的,另行按规定给予房产管理部门货币补偿补助。

征收《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不符合现行房改政策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支付给房产管理部门;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其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签约搬迁奖励。

三、征收《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承租人不符合现行房改政策以及无承租人的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有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且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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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8
【摘要】甬科计[2018]22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精神,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转变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制定《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
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9日【总页数】3页(P23-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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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3.06•【字号】甬价管[2003]32号、甬财政综[2003]90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价管[2003]32号、甬财政综[2003]90号2003年3月6日)鄞州区人民政府、镇海区人民政府:为了促进我市的城市化进程,完善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宁波市鄞州区、镇海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价费[2002]39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鄞州区、镇海区部分区域(详见附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宁波市城区标准执行,即: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

其它区域,建制镇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90元;集镇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

其他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委《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行为的通知》(甬价房[2001]24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准。

执行宁波市城区标准的区域:鄞州区的中心区、宋诏桥、邱隘、下应、钟公庙、石矸、姜山、古林、高桥、东钱湖镇和梅墟开发区。

镇海区的招宝山、蛟川、庄市、骆驼街道。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内外,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

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因素,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一)高层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规划文本确定的单位建筑最高高度分段累进计收:24米(含24米,下同)以下部分,按上款标准收取;24~5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80%收取;50~10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60%收取;100米以上部分,按上款标准的40%收取。

(二)别墅(包括联排别墅)按上款标准加倍收取。

(三)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应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2023年12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2023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023年2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业主交存、专户存储、建账到户、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市和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拨付、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或者自主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续存、划转、拨付、使用登记、退还、查询和监督等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存储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建设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导则〉及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17〕164号)(以下简称《导则》)、《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费〔2017〕5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高标准住宅、非住宅(含公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包括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将依据物业人员工资、服务成本变化、物价等因素,对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视评估情况合理调整。

国家和省对前期物业收费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导则》规定星级物业服务等级,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为:有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星级2.20元,四星级1.80元,三星级1.20元,二星级0.90元,一星级0.70元;无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星级1.80元,四星级1.40元,三星级1.00元,二星级0.80元,一星级0.60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三思三创”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切实服务“六个加快”战略,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简化环节(一)缩小审批范围。

本着求实原则,实际上起不到实质管理作用,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者缩小审核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除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类以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详见《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甬民发〔2018〕123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民发〔2018〕12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经发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发改委、财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鼓励和引导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甬民发〔2011〕142号)(以下简称《细则》)作出补充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惠民殡葬政策对象范围。

除《细则》规定的对象外,将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见义勇为牺牲的外来人员,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外来人员,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父母一方是宁波市户籍的未登记户口婴幼儿列入惠民殡葬政策范围,经费由火化地殡仪馆按照现行渠道申请。

二、增加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

在《细则》规定的项目以及原补充增加的遗体火化前的抬尸服务、纸盒、裹尸布、接尸车辆消毒等四项服务基础上,新增普通骨灰盒(不超过300元/个)1个。

选购其他骨灰盒的,费用由购买者自理,并不得以免费骨灰盒费用标准进行抵扣。

惠民殡葬项目的费用标准根据市发改委(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动态调整。

三、提高节地生态葬法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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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甬建发[2014]19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0.10
【实施日期】2014.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
金标准的通知
(甬建发〔2014〕19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
见》(甬政发〔2011〕106号)、《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甬政发〔2011〕107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4〕1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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