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将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财政统发工资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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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各...

第五条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各...

二○○五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工资统发20年5上半年工资统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作者:来自:责任编辑:ha工资统发管理中心二○○五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今年上半年,我们在局领导和分管局长的正确领导及市局相关处室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紧围绕全区财政中心工作,结合我区而贤申朔倍芬伤咏登闷统机栈匡卷昭禁悍絮祈胳罪受乏氧躁鹅氟曙怕狂佣贿粪份梅厌幅钙唤蠢咨辕接谓躯敬撩蚤渠列页类瘴确胃欧亥疑疆嫁泽惨盂
(三)加强工资统发管理工作,出台并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统发有关事宜的通知》。上半年,
为了进一步强化财政工资统发管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统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槐财字 [2005]10
号)文件,对统发单位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工资统发的单位严格界定为区直全额拨款单位,并与原来的
统发范围保持衔接,原未纳入统发范围的单位不再纳入,已纳入统发范围的单位保持相对稳定。差额拨款
统发工资人员养老保险金 1272.18 万元、住房公积金 249.6 万元,失业保险金 62.85 万元。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91.8 万元。1-6 月财政工资统发人员工资额为 5863.67 万元,月均工资额 977.28 万元,月人均工
资额 2016.6 元。人员变动情况是:截止 6 月底统发在职人员 4624 人,比上年 12 月底(4616 人)净增加 8
(济槐纪发[2005]15 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了工资统发管理工作。为控制和清理财政供养人员,减
轻财政负担,通过对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在岗状态”进行核实,对未按规定在
我区纳税的从事民营经济离岗人员、原调离工资统发范围而工资未转移人员,共计 8 人,分步实施了停发
工资或统发工资转出清理,有效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严格维护了政府相关文件政策的严肃性,减少了财政

工资统发业务规程

工资统发业务规程

工资统发业务规程工资统发业务规程治理项目:工资统发治理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规定(中办发〔2001〕11号);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4.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治理方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5.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方法的通知(苏府办〔2007〕130号);6.关于印发《苏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实施方法》的通知(苏财库字〔2001〕2号);7.关于建立苏州市国库支付中心的批复(苏编发〔2002〕4号);8.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库支付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编办〔2003〕43号)。

治理对象:苏州市市级纳入工资统发范畴的行政事业单位。

治理程序:注:上图中所提及的日期遇节假日提早。

1.1 预算单位网上送审并呈报资料1.1.1 预算单位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完成网上人事工资数据录入和送审,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书面资料至人事局。

1.1.2 显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预算单位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完成网上送审后,直截了当将书面资料报送支付中心:一是预算单位人事信息和应发工资项目数据均无变动,而扣发工资项目数据有变动;二是人事信息有变动,但应发工资和扣发工资项目数据均无变动;三是仅“补发工资”数据本月取消;四是仅发生人员减少的情形。

1.1.3 当月人事信息、应发工资和扣发工资项目数据均无变动的,预算单位不需报送任何书面资料,只需网上送审即可,截止到每月25日(遇节假日提早)未上报的单位视同无变化,由支付中心按上月工资数据直截了当统发。

1.2 人事部门审核1.2.1 组织部、编办和人事局在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对预算单位编制、人员情形、工资标准等进行书面审核。

关于财政国库统发工资问题研究

关于财政国库统发工资问题研究

管理论坛关于财政国库统发工资问题研究周新娜(福建省永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福建泉州362699)摘要:实行财政国库工资统一支付是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它关系着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财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国库统付工资的工作,并且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反馈信息,及时发现国库统付工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解决问题。

从而让财政国库统发工资变得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关键词:财政;统发工资;问题研究1引言在实行财政国库统付工资之前,由于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太大,个别单位容易将用于发放工资的那部分资金挪用,导致干部职工工资不能及时、足额的到账,影响着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在实行财政国库统付工资之后,这种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确保了干部职工的工资及时,足额的到账。

但是现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其他的问题。

2财政国库统付工资存在的问题2.1吃空饷的问题工资由财政国库统一支付,对单位人员的增加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

但是对人员的减少却无法监控到位。

如果工资统发单位没有及时上报核减,财政审核部门仍然照发工资。

比如工伤人员,本是执行工作任务导致的重大伤残,对个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已无法正常上班考勤的,单位却没有按照规定给予办理病退,而是隐瞒不报,给予在岗一样的待遇。

还有一种情况是工资统发单位人员死亡后,不及时上报注销,由单位或者家属继续领取工资。

这两种行为导致了吃空饷的情况发生,造成财政资金的严重流失。

2.2银行的配套服务水平低工资由国库统付的单位每月将工资数据更新,并上报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对完整,统一进行汇总,将款项直接一次性拨给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统一发放工资。

但是实际情况却是,这笔资金经常被银行滞留。

代发银行将财政部门发送的工资数据导出后,并没有及时地将款项分配到每一位干部职工的个人账户中。

所以当干部职工发现自己的工资并未及时到账,向单位询问,单位再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政部门再与代发银行联系,查找未收到款项原因,如此一来,资金就已经滞留数日。

中央国家机关统发工资流程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统发工资流程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统发工资流程文件
一、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包括:开支“行政管理费”和“公检法司机关经费”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直属机关、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

二、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上述单位行政编制限额内由“行政管理费”和“公检法司机关经费”开支的正式职工。

三、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列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

其中,基本工资部分,公务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人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补贴、警衔津贴、国家批准的各项岗位津贴和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公务电话包干费、高级干部保姆自雇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四、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编办)负责审核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和行政编制数。

五、人事部负责审核纳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项目、标准,建立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六、财政部负责审核、拨付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内人员工资的资金。

关于重申有关工资构成规定的通知 淄统发字[2001]38号

关于重申有关工资构成规定的通知 淄统发字[2001]38号

关于重申有关工资构成规定的通知淄统发字[2001]38号各区县统计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淄中央、省属各单位:国家统计局于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以“第一号令”发布实施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该规定中有的项目已有了很大的变动和调整。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统计制度的要求,现将工资总额构成中有关变动和调整项目的统计方法重申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无论以何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2、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

3、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的财务账目,都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4、以工会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都应作工资统计。

5、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

6、“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生活费,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只要是通过企业发放的,都应统计在生活费中。

7、新出现的一些补贴项目(如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实际上是发给职工的岗位津贴或补贴,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

8、由社保、民政部门发放的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因其不符合工资总额的定义,故不计入“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中。

9、单位发给职工的午餐补贴,不论以何种名义发放,不论经费来源,一律计入工资总额。

10、单位为职工建立的养老、住房、医疗等个人帐户的基金,从职工个人工资扣减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由单位拨付的部分,暂不计入工资总额。

《在全市财政统发工资和提高岗位津贴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财政统发工资和提高岗位津贴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财政统发工资和提高岗位津贴会议上的讲话》加大改革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市财政管理新局面张仁海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同志们:今天,市委、市政府在这里召开市直推行部门预算工作动员会议,主要目的是:动员全市上下认清财政改革形势,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市直部门预算工作,提高我市财政管理水平。

同时,根据省、镇江市的要求,对财政统发工资和提高地方岗位津贴两项新的工资制度进行部署。

会上,市财政局、人事局将作专题发言,会议结束前,市政府王市长将作重要讲话。

下面,我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先讲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方面问题。

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市直部门预算改革工作。

积极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财政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市推出了一系列财政改革措施,如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完善镇(区)财政管理体制等,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有力地促进了财政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工作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预算编制方法不够科学,财力分配不尽合理,预算约束不够严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过大、包揽过多,财政负担过重,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途径,就是要加快财政管理改革步伐,创新财政管理机制,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全面推行部门预算。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重要性。

部门预算是一种全新的预算管理组织形式。

从预算编制的层次来说,部门预算要从基层单位编起;从预算编制的内容来说,部门预算的各个项目一定要细化,人员经费要按在职在编人数核定,公用经费要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项目经费要按资金可能、轻重缓急审核批准。

从预算编制的方法来说,部门预算要运用“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相结合的方法,实事求是地根据预算内外资金来源,综合安排部门支出。

实行部门预算,涉及整个预算管理体系的根本改变,意义十分重大。

关于逐步完善财政工资统发制度的思考

关于逐步完善财政工资统发制度的思考

关于逐步完善财政工资统发制度的思考作者:韦玥娥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6年第17期摘要:财政统发工资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工资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据本区人社或组织部门的工资批复,按月对各预算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人事变动、工资增减、支出功能等方面进行审核、修改,同时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对个人工资部分按比例应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所得税等进行计算代扣,确认无误后,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实际工资额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法。

新城区自2004年实行财政工资统一发放以来,工资发放项目实现了统一,变动规范准确,工资的发放更加及时,杜绝了工资资金被单位挤占挪用的可能性,增强了财政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同时也方便了领导层及各业务科室对工资数据的查询、汇总,并将编制、人社和财政部门对人员和工资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但由于财政工资统发系统属人工操作,发放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疏漏与不足之处,所以工资发放的长效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财政工资统发;责任厘清;分工合作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148-02财政统发工资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工资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据本区人社或组织部门的工资批复,按月对各预算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人事变动、工资增减、支出功能等方面进行审核、修改,同时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对个人工资部分按比例应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所得税等进行计算代扣,确认无误后,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实际工资额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法。

工资统发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它不仅在细化预算管理、控制财政支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而且是堵塞工资管理漏洞、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重要举措。

新城区自2003年10月始在全区8个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工资统发试点,运行良好。

关于对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对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对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标 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单位【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文 号】苏财库﹝2004﹞13号【发文日期】2004-04-07【实施时间】2004-04-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省级各主管部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为了做好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及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经验,现对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作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问题。

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预算内/外)》改为《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月度用款计划(预算内/外)》,按月编制。

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厅主管业务处报送时间为:当月18日前报送次月份用款计划。

一级预算单位对所属预算单位编制报送用款计划的时间,可在保证上述规定报送时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用款计划申请填报到百元,百元以下数额均以进位处理(无预算指标除外),由此而引起的预算指标与用款计划、用款计划与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在编报12月份用款计划时进行调整。

二、为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统一为预算单位处理代扣代缴资金,从2004年5月份起,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按工资表“应发工资”总额,加上“公积金”单位列支数之和填列,并以此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财政结算中心将预算单位“工资表”数据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数额核对一致后,将工资及时拨付到工资代发银行账户,同时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缴库,“公积金”、“工会费”等进行转账处理。

三、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事业单位,如工资是通过银行代发到个人工资卡的,由预算单位按实发工资数编报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再通过预算单位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由财政结算中心将款直接支付到单位代发工资银行账户,再由银行分解到个人工资卡;如工资是通过提取现金予以发放的,由预算单位按实发工资数编报财政授权用款计划;同时按工资代扣款项加上“公积金”单位列支数之和编报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并以此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由财政结算中心将款拨付到预算单位相应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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