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监局关于核准全莉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刘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刘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11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丹丹王翠谢檬杰【审理法官】李丹丹王翠谢檬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刘慧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杨乐;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刘慧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杨乐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慧敏杨乐【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邱红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红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红【代理律所】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被告】刘慧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杨乐;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申请。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7:02: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4月10日,杨乐驾驶浙H×××××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杭州市萧山区驶往温州方向,06时13分许,途经绍大线33KM+500M诸暨市老镇政府地方,与刘珠琴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与行人殷亚云及武玉峰驾驶的浙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D×××××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殷亚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乐、刘珠琴受伤和车辆、花坛及视频监控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姬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姬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甘11民终8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某某悌张育林黄莉【审理法官】康某某悌张育林黄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姬斌辉;李润旺【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姬斌辉李润旺【当事人-个人】姬斌辉李润旺【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被告】姬斌辉;李润旺【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被保险人无责任情形下交强险的赔付数额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被保险人无责任情形下交强险的赔付数额问题。
李润旺驾驶甘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与横穿道路的行人姬斌辉发生碰撞,造成姬斌辉受伤。
经通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姬斌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润旺无责任。
以上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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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93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董某某;周某【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董某某周某【当事人-个人】董某某周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杜鹃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姜美颜山东美誉律师事务所;王培启山东美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杜鹃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姜美颜山东美誉律师事务所王培启山东美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杜鹃姜美颜王培启【代理律所】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山东美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事故应否适用交强险赔付。
因吊车作业属于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交强险条款未将作业事故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也没有明确指出该特种车辆在通行时发生事故才能赔付,结合特种车辆交强险的保费金额往往高于普通机动车,基于保险对价平衡原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复函也认可吊车吊装作业属于运行状态,可以参照交强险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郑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郑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31
•【字号】沪保监复[2012]106号
•【施行日期】2012.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郑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保监复[2012]106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核郑丽任职资格的请示》(大地财保发[2012]64号)收悉。
经审核,郑丽符合你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a3ffef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35.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2002年4月2日保监复[2002]32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请示》(平保发[2002]5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执行,并尽快上报有关审批文件。
二、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分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分业改革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保监会的有关规章,严禁借分业改革之机违规经营、乱发财物。
四、在分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
对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他们对改革的支持和帮助。
五、你公司分业改革工作完成后,应将分业改革情况及时上报我会,我会将对你公司系统分业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此复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1]197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
一、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通知精神和《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规章的要求,实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分业改革;(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确保分业实施工作平稳进行;(三)确保公司资产在分业过程中保值、增值,确保公司在分业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1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欣阎涛姜腾飞【审理法官】王欣阎涛姜腾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张义;张金刚;王洪占【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张义张金刚王洪占【当事人-个人】张义张金刚王洪占【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代理律师/律所】李建军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苏丹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建军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苏丹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建军苏丹【代理律所】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被告】张义;张金刚;王洪占【本院观点】本案因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而成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人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否尽到提示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反证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因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而成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人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否尽到提示义务。
人民保险汉沽营业部主张,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1款“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系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该条款加粗加黑,人民保险汉沽营业部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李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李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8【案件字号】(2021)粤12民终28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升文李小冬秦雯【审理法官】李升文李小冬秦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李辉;高安市丰华汽运有限公司;余满生;黄达清【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李辉高安市丰华汽运有限公司余满生黄达清【当事人-个人】李辉余满生黄达清【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高安市丰华汽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伟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伟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伟【代理律所】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被告】李辉;高安市丰华汽运有限公司;余满生;黄达清【本院观点】由于李辉对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提交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而余满生、黄达清和丰华汽运公司不参加二审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故予以采信。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案由定性正确,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粤E3××××轿车的登记车主为李辉。
余满生驾驶事故车辆赣C6××××重型牵引车登记车主为丰华汽运公司,该车辆在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有效期内。
李辉陈述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嘉兴市支公司已经支付了车辆维修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辉明确放弃向无责任方苏铸航驾驶的粤HX××××小型汽车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