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逐步降低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实现2015年和2020年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100公里和5.0升/100公里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车产品(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新能源乘用车产品,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在中国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
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国关境外的乘用车生产企业。
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视同为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代理,负责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一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中,国产乘用车采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采用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第六条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实施核算。
第七条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三章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定期汇总数据,并将情况通报核算管理相关部门。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20-06-29(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程试验⽅法第1部分:轻型...《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程试验⽅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作简况1)前期研究及任务来源为贯彻落实2025年节能⽬标,配合乘⽤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乘⽤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管理办法》制定和后续实施,在⼯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业司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导下,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有限公司从2018年起开始着⼿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程试验⽅法》标准修订的前期预研⼯作。
主要包括:1)密切跟踪国外、国际轻型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程试验⽅法(WLTP等),包括现有技术内容的分析,未来更新内容的跟进等;2)密切跟踪“中国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况研究和开发”(简称“中国⼯况”)项⽬、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GB 18352.6—2016)相关动态,分析主要影响因素。
2019年3⽉13⽇,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审查会上审议通过了GB/T 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程试验⽅法》的修订,并同意将该标准分为轻型汽车和重型商⽤车辆两部分,本标准为轻型汽车部分。
2)主要⼯作过程按照节能⼯作整体部署,《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程试验⽅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标准修订⼯作于2018年正式启动,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有限公司牵头组织国内外主要乘⽤车及轻型商⽤车⽣产企业、动⼒电池企业、检测机构等80余家单位共同开展研究。
⾃2018年启动标准修订⼯作以来,中汽中⼼标准所对国际主流标准法规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开展了⼴泛的调研和对⽐,组织召开了多次⼯作会议和技术交流并在⼯作组内部开展技术验证⼯作,同时充分吸取了中汽中⼼“中国⼯况”项⽬组取得的研究成果,为标准起草⼯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9年4⽉,中汽中⼼标准所根据前⼀阶段研究和验证情况完成了标准修订草案,并在⼯作组内部开展了多轮意见征集与讨论,于2019年9⽉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汽车新能源双积分政策解读与案例PPT优秀课件

燃料电池乘用车
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
-
30%,并且不小于10kW
其余车型
注:在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的,按照不同的积分分开计算。 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1倍
NO 8
资料:附件2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双积分计算
新能源积分计算——新能源车型积分(倍数)
燃料类型
技术要求
判定条件
m≤1000时,Y≤0.014×m+0.5; 1000<m≤1600时, Y≤0.012×m+2.5; m>1600时,Y≤0.005×m+13.7
EV
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电动 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不低于100km
YES
m≤1000时, Y≤0.0098×m+0.35;
1000<m≤1600时, Y≤0.0084×m+1.75;
m>1600时, Y≤0.0035×m+9.59。
YES
YES 其条件B试验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 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 耗量限值》(GB 19578-2014)中车型
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
EV:续航里程、整备质量、百公里耗电量、
PHEV: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燃料消耗量限值
FCV:续驶里程、系统额定功率
km,电动汽车续 驶里程
kW,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
7
双积分计算
新能源积分计算——新能源车型积分(倍数)
0.5倍
NO
条件1
NO
1倍
条件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3.12.27•【文号】工信部通装函〔2023〕378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装函〔2023〕378号各乘用车企业: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等规定,现就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度、2025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28%和38%。
二、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GB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乘用车企业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2倍计算。
四、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中,对标准配置制动能量回收系统、高效空调等循环外技术/装置且具有循环外节能效果的车型,其燃料消耗量可相应减免一定额度(可累加)。
企业可按附件规定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循环外技术/装置纳入积分核算的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12月27日。
新能源汽车双积分政策是什么新版

新能源汽车双积分政策是什么?内容来源网络,由深圳机械展收集整理!2017年10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简称:双积分政策)宣贯会。
新能源汽车双积分到底如何计算?本文梳理了业内较为关心的几个问题做以详细说明,供读者参考。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CAFE)及积分计算要计算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实际值和目标值主要需要关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的相关条例。
1.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4)第5.2款计算。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1款计算。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CAFC):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TCAFC):以上公式中,i---乘用车车型序号;FCi---第i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Vi---第i个车型的年度生产或进口量;Wi---第i个车型对应的倍数;Ti---第i个车型对应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CAFE车型核算倍数如下:车型对应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如下:2.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燃料消耗量积分计算公式如下:以上公式中,CCAFC—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α×TCAFC—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CAFC—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α—《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4)中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2016至2020年分别为134%、128%、120%、110%、100%;TCAFC—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i—乘用车车型序号;Vi—第i个车型的年度生产量(不含出口量)或者进口量。
二、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双积分政策指出,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分析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分析《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为了推动汽车产业的绿色发展,提高汽车燃料经济性和减少尾气排放,推出的一项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实施“双积分”制度,即通过对乘用车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管理,来指导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以实现车辆燃料经济性的提高和新能源汽车的普及。
首先,从燃料消耗量方面来看,该管理办法要求乘用车企业达成一定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并将其表现为燃料消耗量积分。
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越低,所需要的积分就越低,反之则越高。
这鼓励企业推出燃料经济型车型,提高整体平均燃料经济性,减少燃料消耗和尾气排放。
其次,从新能源汽车积分方面来看,该管理办法要求乘用车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达成一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
根据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计算,新能源汽车越多且技术越先进,所需要的积分就越低,反之则越高。
这鼓励企业加大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投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促进其市场化进程。
同时,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排放偏离权的交易方式,即乘用车企业在无法达成燃料消耗量或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排放偏离权来弥补。
这引入了市场机制,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达标途径,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汽车行业的整体协同发展。
综上所述,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是一个综合利用政府指导以及市场机制的管理方法,旨在通过对乘用车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管理,推进汽车产业的绿色发展。
这种管理方法的优势在于既考虑了汽车产业的现状和技术水平,又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选择空间,有助于促进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转型和技术创新。
同时,该办法的实施还可以通过减少汽车燃料消耗和尾气排放,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应该继续加强对乘用车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按照要求履行责任,不得逃避领导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压力。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油消耗量及新能源积分评价方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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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
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第44号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财政部部长肖捷
商务部部长钟山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
2017年9月27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
第七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八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4)第5.2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按照不同的目标值分开计算。
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3款规定的相关比值。
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