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罪行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刑法中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类犯罪的危害和后果。
案例一,故意放火罪。
某市某小区一名居民因邻居纠纷,怀恨在心,于深夜将自家门口的垃圾桶点燃,导致火势蔓延至整栋楼房,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居民因故意放火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某县某人为了报复前任情人,非法购买枪支和弹药,企图对其实施暗杀。
在警方及时介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审讯得知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最终该人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危险驾驶罪。
某市某司机酒后驾车,行驶至繁华街道时因酒后驾驶而控制不住车辆,导致多名行人受伤。
经检测,该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某市某人因个人恩怨,在高速公路上投掷石块,致使多辆车辆受损,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的安全。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人因破坏交通工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
这些罪行不仅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对于这类罪行,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新安全生产法案例分析

新安全生产法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我国于2024年颁布了新的《安全生产法》。
下面,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来分析新安全生产法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工厂厂房发生火灾事故工厂生产厂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和财产损失。
经调查发现,该厂房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进行适时的消防设施检修和维护,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责任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对于该工厂来说,他们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该厂须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建筑工地发生坍塌事故建筑工地发生坍塌事故,多名工人被掩埋。
经查,该工地没有进行安全评估和施工许可,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施工单位必须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而该工地违反了以上规定,对于发生的事故,施工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化工企业发生泄漏事故化工企业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故,导致附近居民中毒。
初步调查发现,该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没有进行严格管控。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于该企业来说,他们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新安全生产法在实际应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新法案对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使得责任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并且加强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然而,同时也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对于新法仍存在疏忽和忽视,需要加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历史最高罚款案例

安全生产法历史最高罚款案例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生产工作中的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强化对于生产安全的监管,促进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包括罚款。
以下是我国历史上一些重大的安全生产法违规案例,涉及的罚款金额较高:1.2005年9月,北京吉利家具公司发生火灾导致25人死亡。
吉利家具公司违规操作引发火灾,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吉利家具公司被罚款500万元。
2.2024年11月,山东运城矿业公司矿井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
运城矿业公司在矿井透水事故发生后,涉嫌违规操作和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运城矿业公司被罚款1000万元。
3.2024年6月,浙江温州乐清市塑料厂发生火灾,造成14人死亡。
塑料厂的消防安全设施不全、员工防火意识淡薄等问题导致火灾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塑料厂被罚款300万元。
4.2024年3月,河南省信阳市铅锌矿山发生矿井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
铅锌矿山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设备维护保养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铅锌矿山被罚款800万元。
这些案例中的罚款金额都较高,一方面反映了事故的严重性和影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严惩态度。
除了罚款,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还可能承担其它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行政吊销许可证等。
同时,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还可能面临赔偿责任,赔偿对象包括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国家损失等。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法的罚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对于激励企事业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醒我们,企事业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维护员工和社会的利益。
[法律]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责典型案例
![[法律]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责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8630a4f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29.png)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责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22年8月20日,江某及家人一行多人至某景区溯溪郊游,但未购买门票。
活动中,江某妻子坠崖身亡,坠亡地点不在景区游览线路范围内。
江某、江某妻子的亲属认为,江某一行在某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开展户外活动,由于景区管理不善、设施常年失修、警示标志缺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且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案及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某及家人一行未购票私自进入景区,未与经营、管理事发景区的旅游公司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从公安机关勘验记录以及现场查勘情况看,江某妻子的坠亡地点位于溪谷险要、人迹罕至之处,无可通行道路或野路,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
旅游公司不存在景区设施维护不到位、未设立禁止区域情形。
溯溪系风险性较高的户外活动,活动参与者自身应当充分认识、预判并妥善管控风险。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
三、争议焦点及典型意义本案系旅游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
旅游纠纷具有民生性强、点多面广、异地发生率高、责任主体多元等特点,需要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与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依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近年来,溯溪、跳潭、瀑降、漂流等小众野外运动热度飙升,但由于活动区域、形式的特殊性,此类户外活动往往具有较高风险,如果在没有充分准备、缺乏安全保护的情况下盲目“打卡”所谓网红线路尤其是野生线路,容易酿成险情。
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公正适用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区域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引导户外活动参与者树牢“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的价值理念,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于明晰安全保障责任边界,促进景区加强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过失犯罪案例

过失犯罪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过失犯罪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往往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过失犯罪案例,以期引起人们的重视和警惕。
案例一,交通肇事。
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交通肇事是较为常见的过失犯罪案例之一。
比如,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疲劳、酒驾、超速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的过失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也是常见的过失犯罪案例之一。
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患者的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这就构成了医疗事故罪。
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案例三,建筑安全事故。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单位或个人的疏忽大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导致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这就构成了过失犯罪。
建筑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案例,这些案例的发生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格外注意安全,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过失行为而给他人造成伤害。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这些过失犯罪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过失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过失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损失。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过失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安全法律法规案例

安全法律法规案例安全法律法规案例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保障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各种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档旨在汇总整理最新最全的安全法律法规案例,供参考使用。
二、刑法部分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例1.1 爆炸物品罪1.2 放火罪1.3 故意杀人罪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例2.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2.2 间谍罪2.3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3.危险驾驶罪案例3.1 醉酒驾驶罪3.2 超速驾驶罪3.3 违章竞速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例4.1 故意伤害罪4.2 强奸罪4.3 绑架罪三、治安管理部分1.社会治安管理案例1.1 违规聚集案例1.2 妨碍公务案例1.3 制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案例2.治安处罚案例2.1 违反交通规定处罚案例2.2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处罚案例2.3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处罚案例四、安全生产管理部分1.生产安全责任案例1.1 生产事故责任案例1.2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案例1.3 工伤赔偿责任案例2.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案例2.1 职业病危害责任案例2.2 交通事故责任案例2.3 火灾事故责任案例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共安全:指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秩序的安全。
包括公共场所安全、交通安全、环境安全等。
2.国家安全:指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
3.侵犯:指对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或侵占。
4.违法: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5.职业病危害:指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时,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一些疾病或健康问题。
七、全文结束。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某公司是一家在建筑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企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忽视安全生产要求,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规。
因此,政府执法机构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以给其他企业敲响警钟。
该公司在进行土木工程施工时,没有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造成了多起事故,导致员工负伤的情况频频发生。
其中一起重伤事故发生在承揽的一处高层建筑工地。
事故原因是因为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围栏和无故意忽视电梯防护门的闭合,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受伤。
政府执法机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被认定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了施工现场安全要求,以及未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必须支付行政罚款10万元,并进行整改。
同时,政府执法机构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布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以警示其他企业。
公布的通报中详细列举了该公司涉及的违法事实及责任人,还特别提醒其他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此外,政府执法机构还责令该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进行重新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对于该公司相关责任人,政府执法机构也进行了严肃的问责,决定对主管人员进行严重警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的公开处罚,让其他企业看到了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严重后果。
他们深切意识到如果忽视了安全生产要求,可能会面临的巨大风险和严厉处罚。
因此,类似违法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总之,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政府的责任。
对于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政府执法机构必须严厉打击,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
只有如此,才能形成积极的安全生产氛围,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1. 《食品安全法》实施案例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一旦违反相关法规,将面临处罚和追责。
以下是一些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案例:案例1:某农场以欺骗手段销售非法添加物的问题。
该农场在销售动物产品时,添加了违禁的生长激素,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经查,农场被处以巨额罚款和停产整顿的处罚,并追究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例2:一家知名餐馆被发现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了非法添加物。
该餐馆为了追求更好的口感和色泽,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了含有致癌物质的染料。
相关部门对该餐馆进行了立案调查,该餐馆被要求停业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2.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案例食品安全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案例:案例3:某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合理保存和温度控制,导致食品过期变质。
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并要求该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整改,以确保食品安全。
案例4:某冷冻食品厂商在销售过程中将冷冻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篡改。
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发现,该厂商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嫌假冒伪劣产品。
该厂商被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重罚。
3. 食品广告法规案例食品广告是食品行业宣传和促销的重要方式,但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以下是一些食品广告法规案例:案例5:某食品企业在产品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声称其产品可以治疗某种疾病。
监管部门调查后发现,该企业的广告宣传存在虚假和误导性宣传,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伤害。
该企业被处以罚款,并被要求撤回虚假广告。
案例6:某食品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未经批准的药物广告语,违反了相关法规。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并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违法广告语。
以上是一些食品法律法规案例的简要介绍。
这些案例表明,食品安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非常关键,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可靠性。
只有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才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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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案例分析1案例一花炮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造成事故案【案情】某县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0多人死亡,其中在校中小学生10多人,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还有1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
事故的经过是,2000年初,属于乡镇企业的某县花爆厂,接到一笔大规格爆竹(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品种)的生产订单。
因时间紧、任务重,为完成订单,业主采取增加加工费等方法,吸引一部分未经任何教育、培训的人员到厂务工。
事故发生当天,配药工李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火药磨擦起火,引起爆炸。
且由于该厂生产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大规格爆竹,车间内当日存放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料火药量严重超标,直接爆炸源引发周围堆放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接连爆炸,导致严重人员伤亡。
【评析】引发这起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多,从花爆厂方面查找原因:首先,该厂违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大规格烟花产品;其次,是配药工在配药时急于赶任务,违反操作规程,磨擦起火引起火药爆炸;再次,根本原因在于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表现在:(1)厂房位置、结构等不符合危险物品厂房选址及结构造型的规定,安全设施如安全窗、安全出口等无法达到案例疏散的要求,各有药工序、库房布局不合理,特别是危险工序与人员密集型的插引线工序混杂,集中在一个狭窄的场地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小区布置、小型分散、库房分离、操作隔开”的原则。
(2)业主重效益、轻安全,为追求经济利益,非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花爆产品,为赶任务,完成订单,只重生产,不管安全,置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组织其在危险厂房内冒险生产。
(3)该厂生产管理十分混乱,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从业人员未经任何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从事危险性工作。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见利忘义,要钱不要职工的命。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因此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石。
生产经营单位要想安全生产,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安全产生条件,这些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花爆厂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获取经济利益冒险蛮干,导致特大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皮包厂投资人不投入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案【案情】张某与王某合伙投资建设一旅行用皮包生产厂,但资金不足。
因当时市场上该品种皮包的销路很好,为抓住商机,尽快获取经济利益,二人经商议后,决定砍掉计划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先投产再说。
结果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的含量严重超标,发生严重苯中毒事故。
【评析】皮包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含剧毒化学品苯的粘合剂,苯易挥发,因此使用这种粘合剂要求生产车间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必须具备的条件。
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张某和王某为了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置职工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砍掉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致使从业人员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含量严重超标,发生严重苯中毒,作为投资人张某和王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事故充分说明,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越来越复杂,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户并存,就其数量而言,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甚至根本不投入,致使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要钱不要职工的命,因此导致事故多发。
从表面上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与单位追求的经济效益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实则不然,因为发生一起大的事故,往往给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能将一个单位多年的经济效益毁于一旦。
《安全生产法》第18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这一规定。
案例三工艺制品厂电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案【案情】某工艺制品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烧死84人,伤40多人。
事故经过情况是:该工艺制品厂厂房是一栋三层钢筋混凝土建筑物,一楼是裁床车间兼仓库,库房用木板和铁栅栏间隔成,库内堆放海绵等可燃物高达二米,通过库房顶部并伸出库房,搭在铁栅栏上的电线没有套管绝缘,总电闸的保险丝改用两根钢丝代替。
二楼是手缝和包装车间及办公事,厕所改作厨房,放有两瓶液化气。
三楼是车衣车间。
该厂实行封闭式管理,两个楼梯中东边一个用铁栅栏隔开,与厂房不相通,西边的楼梯平台上堆放了杂物;楼下四个大门有两个被封死,一个被铁栅栏隔在车间之外,职工上下班只能从西南方向的大门出入,并要通过一条用铁栅栏围成的只有0.8米宽的狭窄通道打卡,全部窗户安装了铁栅栏加铁丝网。
起火原因是电线短路引燃仓库的可燃物所致。
起火初期,火势不大,部分职工试图拧开消防栓和使用灭火器扑救,但因不懂操作未能见效。
在一楼东南角敞开式的货物提升机的烟囱效应作用下,火势迅速蔓延至二楼、三楼。
一楼的职工全部逃出,正在二楼办公的厂长不组织工人疏散,自己打开窗爬绳逃命。
二、三楼300名职工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慌乱下楼,由于对着楼梯口的西北门被封住,职工下到楼梯口要拐弯通过打卡通道才能从西南门逃出,路窄人多,互相拥挤,浓烟烈火,视野不清,许多职工被毒气熏倒在楼梯口附近,因而造成重大伤亡。
【评析】从事故发生的经过可以看出,该工艺制品厂电工未经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操作资格证即上岗作业,违章安装电器设备,电源开关没有使用符合规格的保险丝,电线没有绝缘套管,并在电源线下堆放大量可燃物,致使电线短路时产生的高温熔珠喷溅到下方的货堆上,引燃可燃物,导致事故。
从中可以看出该厂雇用无证电工,电线电器安装不符合要求,是引发事故的导火索。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必须严格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职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如果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建筑公司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案【案情】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效益不好,公司领导决定进行改革,减负增效。
经研究将公司安全部撤销,安全管理人员8人中,4人下岗,4人转岗,原安全部承担的工作转由工会中的两人负责。
由于公司领导撤销安全部门,整个公司的安全工作仅仅由两名负责工会工作的人兼任,致使该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普遍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经常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评析】“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原则。
安全生产是不可能自然出现的,必须有人管,有人负责。
在发生的诸多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在进行改革、减人增效过程中,常常首先被“改”掉、被“减”掉的都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样做的影响不仅仅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了一个机构和几个人,而是给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形成一种误导,即发展经济过程中,安全生产不重要,安全生产管理是可有可无的,其后果必然是事故增多,正所谓“人减下来了,事故升上去了”。
本案中建筑公司出现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建筑施工单位本来就是事故多发,危险性较大,生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更应当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否则难免出现安全问题甚至发生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样规定,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建筑公司领导撤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事故案例2案例一个体砖厂与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案【案情】农民陈某进城打工,发现一张“招工告示”称“某个体砖厂大量招工,包吃住,月薪1000元另加奖金”,于是前往位于郊区某乡村的砖厂,与老板王某洽谈。
王某拿出的劳动合同最后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
陈某没有多想就签了合同。
一个月后,陈某在挖土时忽然遇到塌方,身受重伤,丧失了劳动能力。
王某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写明“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为由,不同意对陈某进行补偿。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案例。
“生死合同”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避应该承担的对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实践中,签订这类协议的主要是建筑。
采矿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
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
因此,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利用从业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不依法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伤自理”。
这种“生死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把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得一千二净,严重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死合同”正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签订的协议,其内容直接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陈某虽然与砖厂签订了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劳动合同,但这一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以此免除或者减轻砖厂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