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许霆案来看待民众心理对司法的影响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是中国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该案件的发展过程和最终的审判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许霆案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一案件。
许霆案的发生背景是一个家庭纠纷,涉及到财产分配和家庭关系等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许霆作为案件的主要当事人,被指控犯有多项刑事罪行,包括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最终,法院做出了对许霆的判决,认定其犯有某某罪名,判处相应的刑罚。
在对许霆案进行分析时,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了被害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报告、法医鉴定报告等。
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真相。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社会背景和影响。
许霆案作为一起备受争议的刑事案件,其背后涉及到了家庭关系、财产纠纷、暴力问题等社会现象,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关注。
在许霆案的审判过程中,涉及到了多个法律问题。
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是对许霆的定罪和量刑。
在这一问题上,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另外,许霆案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的关注,这也是一个需要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和反思的问题。
总的来说,许霆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到了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通过对这一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其中的法律逻辑和社会影响。
同时,也可以引发我们对于家庭关系、暴力问题等社会现象的深入思考和反思。
希望通过对许霆案的案例分析,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启示和思考。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许霆案”是一起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它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 公众对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思考。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 法律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等犯罪行 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例如,“多次盗 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的“户”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 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社会反思
透过“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和态度。一方 面,“许霆案”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和期待;另一方面,“许 霆案”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视和追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全 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和保护,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的法律分 析
在肯德基劳务派遣案中,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员工派送到肯德基工作,肯德 基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肯德基未与派遣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因此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因此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合同 条款的争议。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引言“盖着法院大印的裁判文书不单只是一份公文,更是一名法官的作品。
”“如果是说裁判文书只是个公文,与个人没有关系,大家都不尊重,糊弄出去就完了。
这样的话,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荣誉感。
判决书如果连自己都感动不了,怎么感动人民群众?自己都说服不了,怎么说服得了别人?”这是该案审判长万翔披露判决书产生过程时谈到的。
这份判决书共计12265字,全文对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以“我们”代替了“本院”,判决书最后,还注明了具有法官个人色彩的“最后的说明”。
除了分析法律论证、分析透彻之外,下面这些文字,吸引着法律人:“被告人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
欲望人人都有,眼耳鼻舌身意,人有感知就会有欲望,所以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来自于基因和遗传,改变不了,因而是正常的。
欲望本身也是有益于人类的,没有欲望人类可能早已灭绝。
与此同时,人作为社会中的存在,欲望必须得到控制,必须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我们知道,许多犯罪尤其是财产犯罪的最初(甚至是唯一)动因就是贪欲,当然在极端情况下,如严重冻饿、危及生命时,可能还有其它动因,但是属于例外或极少数,这里不予以展开。
对财产犯罪科以刑罚,目的就是通过报应和预防两种方式,将人的欲望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不让欲望演变为贪欲而危及他人利益,以维持社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人类正常的生活秩序。
”“就本案而言,判词虽然已经详细阐明理由,但因本案被告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特殊,合法形式与非法目的交织在一起,理论界对案件的定性争议也比较大,那么本判决结果可能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
因此,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追求。
”相信,上述这些文字,很少在我国的刑事判决书中看到。
天平的两端——当法律遭遇民意

天平的两端——当法律遭遇民意摘要:许霆案峰回路转之后,终于尘埃落定。
许霆来之不易的自由,是民意的胜利,也是司法与舆论民意互动而趋向公正的成功。
舆论民意对司法的监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司法接受媒体与群众的监督也恰恰是其题中应有之意,为的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的公正,也只有在严密的监督下,司法才能屏蔽权力干预,不断进步,日趋完善,趋向公正。
而只有不受权力干扰的、公正的法律才能体现正义、维护正义。
关键词:法治民意审判独立2006年4月,许霆在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时无意中发现ATM 机出错,他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机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
于是,他便利用ATM机的这一系统错误,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并携赃款潜逃。
其后,于2007年12月,许霆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一判决宣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的反响。
于是,中国的网络民意在2007年年底和2008年年初再次显示了强大力量。
关于许霆案的舆论在各大网站铺天盖地,各界网民和专家、学者、律师,乃至一些司法系统内部人士,都通过网络渠道畅谈各自的看法,几乎案件的每一次点滴进展都会事无巨细被一一披露,随后加以反复辩论。
基于种种原因,2008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许霆案发回重新审判,2008年2月,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8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许霆本人当场表示对判决“没意见,不上诉”,而他的父亲坚持许霆无罪,声称要再上诉,结案不久后许霆的态度也发生变化,表示不服判决,坚持无罪,并再次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五年,从“没意见、不上诉”到不服判决、坚持无罪,一起偶然的刑事案件为何会一步步演变成举国关注的公共事件?为什么此案会引发包括法学学者、律师、众多网民在内的全民大讨论,并被一些媒体评为“200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我想,这是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在调控公民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与问题不断激化的结果。
对许霆案法理分析

对许霆案的法理分析摘要:2008年8月20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法槌的重重落下,许霆一案落下了帷幕。
但该案留给社会、公民、法官、律师、官员的思考是久远的。
本文从分析许霆案焦点问题入手,引用期待可能性原理对该案进行深度剖析。
关键词:盗窃罪;金融机构;期待可能性已经离开公众视线的许霆案,尽管已尘埃落定,但是它留给社会、公民、法官、律师、官员的思考是久远的。
在该案中,情理与法律的碰撞、权利与民情的互动、时代与人心的纠结得到了鲜活展现。
许霆案从一审起,就有广大的学者和社会公民对该案的定罪量刑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atm 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2)许霆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仅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3)量刑是否合理?笔者将就以上三个问题逐一展开分析。
一、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许霆不论是在一审中被判处无期徒刑还是在一审重审后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法院都是认定其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属于盗窃罪中的加重处罚情形。
于是,大家就有了一个疑问,本案中的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许霆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只要承认自动取款机中的款项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就难以否认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①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给出了相反的意见,“……能成为’机构’者,是包括组织、人员在内的。
金融机构,不但包括坚固的房舍、严密的保安,更包括金融系统的组织、领导、员工。
……atm机顶多也只能算是金融机构的一种工具而已,说它是金融机构的延伸,实在荒唐。
”②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可知,盗窃金融机构实际上指的是盗窃金融机构管理和控制的金融财产,atm机的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控制权都是属于金融机构的,是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就此难说盗取atm 中的钱财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
在2008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等知名法律学者受邀会诊”atm机涉嫌无照经营”问题的采访中,就网友提出的”如果atm机不是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那么许霆偷窃atm机上的钱就不能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一问,专家给出的答案是:”……不管atm机的主体地位如何,atm机终归是商业银行的一部分。
许霆案分析

许霆案从一审开始就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以许霆案为主题的文章实在是不在少数,如果我再老生重谈,既受制于现有文章的观点,又缺乏新意。
我注意到,虽然有关许霆的文章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刑法谦抑性,但是少有专门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对本案进行论述的,就算涉及谦抑性比较多的,也是仅仅从罪与非罪的角度来谈。
而我个人认为,罪与非罪固然是刑法谦抑性问题的核心之核心,但是在适用刑法过程中,秉承谦抑的思想也是刑法谦抑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因此我选择了从本案反思我国有关刑法的谦抑性问题,包括了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
由文章的主题所限定,我的论文不再探讨本案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且以许霆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构成盗窃罪为基点,从本案一审到终审的过程和结果中进行刑法谦抑性的反思。
从立法的层面,许霆利用ATM机故障,窃取银行17万余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但是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刑规定出现了断档现象,缺乏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梯度,造成了刑罚上的不衔接,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结合刑法谦抑性主义来说,这就是刑事立法还不够谨慎,刑法在介入社会生活之前没有做足自我审视,导致刑法不能对犯罪人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
这是有悖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的。
如果单从数额来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学界普遍指责,该司法解释于1997年出台,已经严重落后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再加之广东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大省,以十万元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实在是显失公平。
结合刑法的谦抑性,谦抑、谨慎不仅体现在初次制定上,也应当贯穿在法律的整个生命延续中。
法律修改是广义上的立法活动之一,因此,当法律严重落后于生活现实时,就应当及时做出自我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摘要:众所周知,2006年的许霆案在中国是一个颇有影响的案子.各种争论颇多,专家们的看法,民众的看法多种多样,而这些争论都是停留在定罪、量刑及其法官的职业道德上.我认为处理许霆案这种颇具争议的刑事案件时,应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罚的目的出发,结合社会整体评价而做出判断,努力克服职业倾向性.尽量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我认为之所以进行多次审判以及引起多种讨论主要是审判过程中没有对法律方法进行研究及结合运用.法律方法也是法官在坚持刑法的基础上必须掌握的一种工具,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在一些疑难众多的案例中,法律方法的正确运用显得至关重要.下面结合我所学的刑法以及法律方法等知识在简要介绍案例后进行对于许霆案的个人案例分析.关键字:案情回顾;财产罪;盗窃罪;侵占罪;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正文: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万元;郭安山则取款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的案情我认为之所以引起争论是因为在以盗窃罪以数额较大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量刑过重,即使是认为许霆的行为应当入罪并受到刑罚的人也认为无期徒刑过于严厉.在采访专家意见时也有人表示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但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贺卫方也表示,自己得知这个判决时,感到很震惊,“不是对法律判处当事人有罪感到震惊,而是对其处罚太过严厉感到震惊”.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最重要的是,造成这事件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许霆本人,但案件的起因也是因为银行的错误而使许霆获得不当得利的机会,如果没有这个错误来诱惑,那么这件案近就不会存在.在这个案件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在刑法的角度上是一个关键.财产罪一般分为取得罪与毁弃罪.取得罪可以分为转移占有的取得罪与不转移占有的取得罪.事实上,盗窃罪是转移占有的取得罪中的兜底犯罪,亦即,凡是值得科处刑罚的非法转移占有进而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只要不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一定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许霆的行为使银行占有的现金,转移为自己占有,如后所述,这种行为不符合其他取得罪的构成要件,相反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否认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的一个共同理由是,许霆向ATM机插入自己的信用卡和输入密码取款的行为,是正当行为、正常行为、行使权利的行为乃至是合法、为银行所允许和欢迎的交易行为.因为许霆的行为在外表上或客观上与其他人的正常取款行为没有任何区别,既然其他人的取款行为是正当合法的,那么,许霆插真卡输密码取款的行为,也是正当合法的.其他人在ATM机上取款时,所取出的现金没有超出持卡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额度,善意透支时,既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得到银行的许可,因而并不违反任何金融规则;相反,许霆在ATM机上取款时,所取出的现金,远远超出了他对银行享有的债权额度,当然违反了金融规则.离开了“死亡”结果,不可能有“杀人”概念.换言之,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不可能单纯从行为的外表作出判断,而是要根据行为是否致人死亡以及是否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得出结论.基于同样的理由,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行为,不能单纯从其行为的外表作出判断,要根据其行为是否非法转移了银行对现金的占有从而导致银行遭受财产损失得出结论.在出现盗窃罪的同时也有议论说许霆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这也是此案件的不容忽视的争点.之所以会出现这个争点是因为侵占罪本质在于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本罪成立的前提;许霆具有合法的取款人身份,他的每一次取款都是正常操作,与一般的取款行为并无两样,其行为本身都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出现不当得利的结果的主要原因是ATM机存在技术故障,但该故障并非是许霆的行为造成的,许霆只是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如果就此来认为许霆的取款行为是违法行为,显然是个人主观方面的认识.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行为的实质是将自己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转变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所有,侵占行为的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三种.在许霆案中,从行为对象来看,很显然在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ATM机内的现金并未由许霆代为保管,而是仍然由银行事实上占有和支配;同时,在ATM 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ATM机内的现金也并非是遗忘物,因为,银行并没有遗忘其存放在ATM机内的现金,这些现金仍然处于银行的掌控之下;当然,在 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ATM 机内的现金也不是埋藏物.由于许霆所侵害的对象并非刑法第270条所要求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其行为也并非将自己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转变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所有,而是直接将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在这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的法律方法也需要要有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利益衡量以及法律推理等来推进审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首先,法律事实的认定需要整个案件过程,其中我认为重要的争点有几点:一是ATM机错误,因为ATM机为许霆制造了盗窃的前提.二是许霆的贪婪,一次或两次可以理解,但先后共进行171笔交易,明知是不当得利而进行不法行为.三是先取走后,不久后与朋友一起再次取款,那也是引导他人来进行犯法行为.四是事后不知悔改,第二次同去者做了,但做完之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去自首并自动退赃款,而许霆是选择将赃款据为己有而且选择潜逃.以上几点我认为是整个案例中最为突出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点.其次就是法律发现,所谓法律发现就是指法律人在审判中根据案情,在各种法律渊源形式中,寻找与其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对于法律发现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才用来寻找判案依据的一种方法,而很明显依照这说法很可能发生有罪类推.我认为最好的是现有的制定法律法规中认定适合案件的裁判规范,若有模糊点,就应该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辩证、价值衡量等方法使案件明确化,建构成一个最为恰当的裁判规范.通过对案件的了解,原告方认为许霆的行为触犯的是盗窃金融机构罪,而被告方认为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这就可以看出这中间产生了法律规范的冲突,有可能是单纯的盗窃罪也有可能进一步成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出于价值衡量方面,案件中许霆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结果,这也是我认为对其案件从轻处理的一点.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的来决定适用哪一条法律规定,而是应该对双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充分的论证并且对其承载的利益进行衡量,寻找或折中出合理的、双方都能接受的裁判规范.而后就是法律解释,所谓的法律解释就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事实对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以及规范与事实关系所做出的解释.如果就像此案件一样发生法律冲突这就需要审判者在适用法律时,要正确的理解法律、解释法律,从法律与事实的相互往返中寻求一条合适的裁判规范.但在许霆案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官完全是按照法律条文来进行判决的.也就是因为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3万至10万以上的都称数额特别巨大来直接判无期徒刑,而忽略了其他的案件事实.没有概全全范围的事件的各种因素而没有进行合理的解释,使人们对罪名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这也是争论众多的原因.因为法律事实的解释是法官赋予该案件事实以相应的法律意义,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化过程,所以这种模糊的情况下法律解释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最后是法律推理,而司法审判就是一种法律推理的过程.许霆案在同一国家的审判机构、同一审判罪名盗窃罪的前提下进行的两次审判却产生了两个反差很大的结果,而这也是推理过程的不合理而引起的.如果是直接按照法律规范来进行定罪量刑是有据可依的, 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金融机构营运资金或有价证券等,数额较大,就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秘密窃取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的行为数额较大,所以许霆构成了盗窃金融机构罪.而凡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相应的许霆实施了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所以许霆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在一审当中相应的判了无期徒刑.而二审中又有了很不一样的结果,无期直接变成了五年有期徒刑.而我认为在第二次审判中真正巧妙地运用了法律方法的特征来结合案件事实来进行了准确的判断,毕竟虽然不能惩罚金融机构但也不能把整个事件原因推到许霆个人身上.虽然案件的审判并不是必须适用所有的法律方法,但合理审判结果的形成肯定是需要法律方法综合运用的结果.世界上没有绝对完美的法律,但可以有相对完美的司法.许霆案的处理,暴露了我国刑事法制建设中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时候民众的声音与法律基本理性的要求是契合的,民愤并非都是遮蔽正义的而忽落法律的,在很多时候“民愤”恰恰是表示正义的呼喊.司法机关在关注法律的同时也应该也应该民众的公平正义的观念,突出以人为本的观念来推进社会的和谐.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出发点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都是没有争议的.所以应当首先保全当事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律方法的思想概括全范围的法律事实而进行审判,从而推进法律的完善.这样才能以司法灵活的优势,弥补立法随着发展而表现的不足,防止国家和公民因刑事司法而受到其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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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许霆案来看待民众心理对司法的影晌
叶立 峰
摘 要 许霆案虽然 已经过去很久, 但留给我们的思考仍在继续。从法律上本身来看 , 判决是无可指责的, 但为何引起如
司法 民众 心理 许 霆案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0 909 (000 -8—1 10 -522 1) 150 8 处无 期徒刑 的就 将是 你 了” 。 弗兰 克认为 , 法官 的个 性是法 官 自由裁量 的中枢 因素 , 决 判 结果可 能要依碰 巧审 理个案 的法 官 的个 性而定 , 官的 自由裁量 法 结果 由情 绪 、 觉 、 感 、 见、 气 以及 其他非 法律 因素所 决定 。 直 预 偏 脾 在案件 的审判过 程 中, 法官 自身 的所 固有 的一些 特性参 与到判 断 中来 , 包括 法 官个人 的政 治素质 、 文化底 蕴、 道德 修养及 一些 不确
连 续操 作 10多次 , 得 l.万 元 。一年 后被 抓获 , 广州 市中 7 取 75 被 级 人 民法 院 以盗 窃罪 判处 无期徒 刑 。 这个 案子 一经 公布 , 引起 就 了 巨大 的 反应 , 数的 网友在 网络 上展 开 了大讨论 , 部分 的 民 无 大 众 都对 法 院的判 决不 满 , 分偏激 的 网 民以 “ 部 窃钩 者诛 , 国者 窃
的判决 有悖 于整个 社会 的道 德底 线 , 以才 群情 哗然 。 所
西方 国家中 , 别是 美 国 , 特 心理 学方 面专 业参 与司法 的程 度 非 常 的深 。美 国司法 制度 中有关 心理 学与 法 院关系 的纽 带就 是
法 制度 , 法庭 之友 ” “ 这个术 语 , 从字面 意义来 说就是 “ 法 笔 者认 为 , 霆案 的一审 判决 结果 , 法律 上本 身是 无可 指 “ 庭之友 ” 许 在
此大的反响, 判决背后又有哪 些值得我们深思的事情, 本文将就案件本身展开讨论。
关 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05 D 2.
2 0 年 4月 2 06 1日的时 候, 名叫许 霆 的小伙 子在 广东黄 埔 一
一
A M 柜 台机取 款 时发现 取 10 元 , 行卡 只扣 了 1 第二百六 十 四条, 实只有两 种处 刑 , 么 友” 于古 罗马法 , 其 要 源 发展 于英 国普通 法 , 而后 被移植 到美 国法 中并 无 期徒刑 要么死 刑 , 以说 , 霆被判 处无期 徒刑 一点也 不冤 的。 所 许 那 为什么 民众对许 霆案 的一审判 决有如 此过激 的反 应呢 , 那 是 因为人 们在 心理 上接 受不 了这 种 “ 多取 款” 的行 为遭 判无 期 。 得 以繁荣 , 成美 国 的一项 重要 司法 制度 。 形 法庭 之友 制度 的核 心 内容 是指法 院在 审理案 件的过 程 中, 允许 当事人 以外 的与案件 没 有利 害关 系的个人 或组 织利 用 自己的专 门知识 , 与案件 有关 的 就
向法 官提供 尚 从心 理学 角度看 , 人对某 个情境 的感 受, 是通 过想象 力 的发挥 , 将 事实 或法律 问题进 行论 证并 作出书 面论证 意见书 , 帮助 法院 作出公 正 自己带入 到该 情境 中来 , 象 当时 能感知 到 的信息 , 出相 应 的 未知 悉的证 据事 实和与 法律 问题有 关的信 息, 想 得 感 受来 的 。比如说 , 看到 某个 人正 在殴 打另 外个 弱小 的人 , 你 对 的裁 决 。 于 该情境 的感 受 , 是把 自己想 象成其 中的一个 角 色获 得 的, 你 如 法官 审理 案件 , 完全 忽视 民意是 不可取 的 。 民意 是正 义的 一
, 责 的 , 霆除 了第一 笔是 不 当得利之 外 , 下来 的 1O多次 的取 庭 的朋友 ” 通 常 是指 对法 院所 审理 案件 的事 实或法 律 问题具 有 许 接 7
款 是盗 窃行 为无疑 。 许霆 这种 盗窃金 融机 构 , 像 达到 数额 巨大 的 专 门知识 或独 到 见解 的案件 当事 人 以外 的人士 或组 织 。 法庭 之 “
是社 会集 体 的声音 , 果轻 率地 以类似 “ 如 辛普 森案 ” 确立 想象 成弱 小 的人 的话 , 就会 有恐惧 或报 复 的情 绪 , 人对 情境 的感 种标 准 , 置 那 受 都是通 过这 样的 方式获 得 的。 同样 的, 在许 霆案 中, 对于 该案 的司 法对 民意 的忽视 原 则 , 广大 正当批 评于 不顾 , 么 对法律
还 包括 众 多法学 家甚 至一些 国 内顶尖 的法 学家 。
候, 往往 会单 纯 的关注 法律 效 果, 而忽 视 了社会 效果 。 果说 , 如 审
理 该案 的法 官能 多听 听 “ 民意” 、多从普 通 民众 的角度来 看看 案
相 更容 易做 出既有 社会 效 为什 么许 霆案这 样一个 很普通 的案件 , 引起 这么 大的风 波 件 , 信 能让判 决 结果更 容 易令人 接 受, 会 呢 ?一 些人 试 图从法律 本 身来看 待 , 为法律 上 出现 了 问题 , 认 所 果 , 又符 合法 律原 则 的判 决。 以才 引起社 会风波 , 另一 些人 试 图从道 德方面 来诠 释 , 为法 院 认
由于其 专业 思维 的影 响 , 对 侯 ”“ ,只许 州官 放火 , 不许 百姓 点灯 ” 之 。同 时, 案 在中 国社 定的情 感 因素 。从事 法律 职业 的人 , 论 该
带有 有一 定 的局 限性 , 作 出裁 判 的时 在 会 甚至 世 界舆 论 中也引 发 了一系列 强 烈的质 疑 。质 疑者 不光 有 社 会事物 的认识 和判 断 , 富有善 良情 感 的普通 民众 , 也有 具备 一定 法律 专业 水准 的媒 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