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生产事故调查的程序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能源局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I,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能源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重大事故、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国家能源局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事故调查组。
派出机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能源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能源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由能源监管机构核定。
第十条事故调查实施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能源监管机构指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目的本规程是为了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包括火灾、爆炸、机械故障等事故。
三、责任相关1.电力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事故调查计划,明确各岗位责任。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程序,确保调查结论准确无误。
四、事故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2.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到达现场,保障现场安全,防止证据丢失。
3.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记录现场情况。
4.调查组应当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和讯问,收集相关证词和证据。
5.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6.调查组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客观。
五、事故调查记录1.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情况、调查分析等。
2.调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便于后续分析和总结。
六、事故调查报告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成员共同草拟,经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调查结论、防范措施建议等。
3.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4.报告应当保密,不得泄漏调查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电力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对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文档,希望能够对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是一个一般性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如果需要详细的规程,请向中国华能集团内部的相关部门或法务部门索取: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业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科学原则。
第二章调查组织与人员第二条调查组的设立在发生电业生产事故后,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调查组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负责事故的全面调查。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包括电力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三条调查启动电业生产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启动后的72小时内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报告公司高层。
第四条调查范围调查组应当明确调查的事故范围,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扩大调查范围,包括相关人员的行为、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员。
责任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技术、管理、人员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章报告和追责第六条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详细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事故教训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七条追责程序在调查报告完成后,公司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追责程序应当公正、透明,确保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改进措施第八条改进措施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改进措施,并提出改进的时间表和计划。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这是一个简化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具体的规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法律法规等来制定。
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22]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电力企业生产事故调查的程序

电力企业生产事故调查的程序(1)爱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需快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爱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殊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尚应马上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爱护现场。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马上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需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2)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马上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照实供应现场状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准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当保管。
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准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依据事故状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准时整理出说明事故状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全部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状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调查事故状况。
1)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状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
2)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状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头时间、许可状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抢救状况。
3)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爱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状况。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指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二章调查责任及权限第四条责任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制和实施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机构,并对调查质量负责。
第五条权限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调查权限。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六条确定调查人员当电力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构的设置和调查人员的职责,调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
第七条调查组成员职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履行独立客观、全面详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维护调查机密等职责。
第八条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勘验现场、收集资料、初步判断、报告处理。
第九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该基于实证调查及资料整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分析详实,坚持毫不掩盖事实、不遗漏证据、不加推测和理论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第四章调查结果处理第十条调查结论根据调查报告,调查组提出的结论应当基于事实证据,确切反映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责任部门或人员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推进整改。
同时,应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五章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规程解释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结束语通过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完善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也明确了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基本要求,为各级责任人员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提高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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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生产事故调查的程序
(1)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尚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2)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2)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4)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5)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6)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
同或协议。
(4)分析原因责任。
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规程制度不健全;
c)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d)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f)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违章指挥。
(5)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b)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