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地税局2010年2号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10-7-26编辑时间:2010-9-16实施时间:2010-7-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所属区域:浙江阅读人次:1292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分享到:发文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
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补充说明:起草说明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6月初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最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由于我省相当部分市、县之前执行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均低于新的低限标准,所以各地纷纷要求省局尽快下文明确关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制定原则及执行起始时间,以确保税收政策顺利衔接实施。
二、起草过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下发之后,省局于2010年6月12日召集了若干市、县(市、区)地税局及基层征管分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的业务骨干,针对国税发[2010]53号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原则性方案,在此基础上,于7月1日草拟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后征询法规处意见后改为公告形式三、起草依据:1、预征率的确定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总局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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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九年五月十二日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称《规程》)。
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值税税款的行为。
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同步。
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
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清算若干问题【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浙地税函﹝2009﹞222号【发文日期】2009-06-04【实施时间】2009-06-04【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注释:部分条款失效。
第二条规定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在2006年3月2日(不含)之前已开发并签订预售合同,各地已按原标准认定的普通标准住宅,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一律不作追溯调整。
二、对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用房等综合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可按面积占比分别计算确定。
三、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应清算未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2009年7月30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税负率明显偏低的,地税机关可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采取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办法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对逾期未申报并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仍未申报的、以及其他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时,要从加强管理出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本地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现状,综合评估开发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分类别、分项目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杜绝核定征收的随意性,确保核定征收的质量和实效。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函…2010‟127号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暂定为不低于5%。
三、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本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110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0] 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臵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捐赠所得;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l.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符合《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材料提供齐全,占地面积明确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所报送材料即时出具不征税证明(格式见附件,实现与土地管理部门间不征税信息实时共享的可不出具纸质证明):(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草地、苇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用地人身份证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的文件;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二)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和原宅基地面积证明材料。
二、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事项,取消填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手续,实行“以报代备”管理,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减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8.02
•【文号】国税函[2004]938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8月2日国税函[2004]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进行纳税申报的问题做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
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告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五、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等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按次或定期申报纳税、预征和税款结算等征收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2〕615号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6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经各级地方税务局共同努力,在加强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
为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房地产评估规程、委托代征办法等。
二、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三、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在科学、合理。
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减预征率。
四、要继续加强与房地产有关部门的配合。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等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
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金政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14〕29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进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有关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市区一级土地:市区一环路以内的区域。
市区二级土地:一级土地以外、市区二环路以内的区域,北起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南、西起北山路以东、南起二环北路以北、东起二环东路北延伸段以西区域。
婺城新城区区块:北起金华江以南、西起白沙溪以东、南起环镇南路以北、东起二环西路以西的区域。
市区三级土地:二级土地以外的区域,东起金丽温高速公路、金温铁路以西,南起三环南线以北,西起三环西线以东(含石门农场),北起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南、金千线以东、竹马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西控制线以东、竹马至金店公路以东、城市总体规划北向用地界线以南、芙峰街北延伸段以西、金兰北线东延伸段以南、玉屏街北延伸线以西区域(包括竹马乡、苏孟乡、长山乡的行政区域)。
市区四级土地:三级土地以外各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市区土地等级边界的划分,以道路中心线为依据。
二、税额标准市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6元;市区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市区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市区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三、其他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纳税申报期限,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范围,均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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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工作
【颁布单位】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金市地税政﹝2004﹞136号
【发文日期】2004-12-03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市局直属各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及预征率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在次月10日内,实行“定率预征,项目竣工决算后清算”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1)普通住宅,预征率为0.5%;
(2)营业房、别墅、写字楼及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预征率为1%;
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分局核准后,可暂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但对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既有商品房又有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难以正确分别核算项目成本的,统一按销售收入比例划分,其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拆迁安置超过“拆一还一”面积部分商品房销售的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2、对其它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在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的收入及扣除项目,统一按1%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
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征收方式的房地产企业,某一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以及全部商品房销售处置完毕后,在3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土地增值税清
算。
主管税务机关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通知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是国家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分局要克服犹豫和畏难情绪,抓好征管工作。
2、讲求工作方法,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确保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贯彻实施。
3、为了保证纳税人能够顺利通过《电子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各分局须及时在TF2000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种登记。
4、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