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XX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严格遵守北京市外办、海淀区外办关于APEC 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法律法规。
二、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商旅卡的申办、保管、扫描存档等工作。
三、持卡人需使用商旅卡赴外开展公司业务时,须向公司履行借出登记手续。
四、持卡人须在回国后5日内将旅行卡上缴公司,并履行归还登记手续。
五、持卡人持用商旅卡出国从事公司业务时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或引起任何纠纷等违法犯罪行为,我公司将立即上报公安机关,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商旅卡申办单位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责任。
六、持卡人因更换护照等原因需重新换卡,经本人申请和公司批准后,向海淀区外办提出申请。
七、如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向公司做书面情况说明,由公司向海淀区外办致函说明有关情况。
八、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辞职离开本公司,须向公司退还旅行卡。
公司将此卡退还海淀区外办。
因持卡人不按规定退还旅行卡或造成不良后果的,须承担相关责任。
九、如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不遵守旅行卡管理办法等不再适宜持用旅行卡的情形,公
司有权收回旅行卡并上交海淀区外办。
十、自觉接受海淀区外办就旅行卡保管和使用等情况的检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09•【字号】京政外发〔2011〕719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外发〔2011〕719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日第16次市政府外办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8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九日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首都经济建设,支持本市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领事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
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第三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委托,负责我市旅行卡的受理、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颁发管理机关第五条外交部领事司负责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六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件,受理、初审本市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三章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第八条旅行卡适用范围: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8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
apec卡的管理制度

apec卡的管理制度首先,APEC卡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定义APEC卡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才能申请和持有APEC卡,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从事跨国贸易或经济合作的商务人士、政府官员或其他具备相关资格的个人。
APEC卡的使用范围应涵盖各种跨国商务活动,如商务会议、贸易洽谈、拓展市场等。
同时,APEC卡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也需要明确规定,以便及时更新和控制。
其次,APEC卡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申请和认证程序。
申请APEC卡的个人或机构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和信息,如身份证明、商务活动证明、联系方式等。
相关部门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认证,确保其符合APEC卡的使用条件。
一旦审核通过,申请人将被颁发APEC卡,并在卡上注明其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
此外,APEC卡的丢失、被盗或损坏也需要建立相应的报失和补办程序,以保障卡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APEC卡管理制度需要建立规范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持卡人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其是否符合APEC卡的使用规定和条件。
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持卡人的投诉和意见,确保APEC卡的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定期对APEC卡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完善和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
最后,APEC卡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
各成员国应加强协作和信息交流,共同打击APEC卡的滥用和非法使用行为。
各成员国还可以互相借鉴和学习管理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APEC卡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同时,APEC卡管理制度也应与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动跨国商务活动的便利和高效。
总之,建立一套健全的APEC卡管理制度对于促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合作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APEC卡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为跨国商务活动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希望各成员国能够共同努力,建立更加健全和完善的APEC卡管理制度,促进亚太地区的经济繁荣和合作发展。
apec 商务旅行卡 办理要求

apec 商务旅行卡办理要求
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以下是一般的办理要求:
1. 申请人必须是符合APEC成员经济体规定的商务旅行者,如企业主、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士等。
2. 申请人必须持有所在国/地区的有效护照。
3. 申请人必须提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工作单位、职位等。
4. 申请人必须提供照片,通常是护照照片或证件照片。
5. 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表填写完整并签署。
6.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其他文件或证明材料,如商业登记证明、公司行程安排、出差函等。
具体需求根据所在国/地区和申请机构的要求而定。
请注意,不同的国家/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和程序,建议您在申请前咨询所在国/地区的相关机构或使领馆获取最新信息和具体要求。
0-关于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

关于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和《关于试行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市外侨办依据外交部的授权,负责本市申请人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并按程序上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
第三条 APEC商务旅行卡的有效期为三年,持卡人可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行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二个月。
第四条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
第五条市外侨办及商务旅行卡申请人单位应加强对商务旅行卡的管理,定期将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
第一章申请人资格第六条因业务需要,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大陆人员。
第七条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第二章申请材料第八条申请人所属企业向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 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经营情况,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等(注明近一年经营收入总额、进出口额、纳税额、利润及目前资产总值、负债额、资产负债率),申请理由和申请人情况。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3. 护照复印件(验原件)4.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5.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6. 《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7.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8.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第6、7、8项表格可在我办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在电脑上填妥后打印,表格大小不可更改。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二份。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人材料报请市外侨办初审。
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省外办将报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所在市外办或省直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外办上报外交部领事司。
(四)负责审核的省(沈阳、大连市)外办须指定两名签署《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的负责人(可以是签署申办护照和签证的负责人),签名式样和单位公章式样报送外交部领事司备案。
(五)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由所属单位向审核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外交部领事司在对护照原件核查无误后,将及时退还申办单位。
第一条:申请人资格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印度尼西亚、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日本、新加坡、越南、智利、秘鲁、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1、申请人所在企业有海外投资、贸易。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省外办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五条: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本着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管好旅行卡。
(一)省外办护照签证处负责保管旅行卡。各企业在持卡人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旅行卡上交省外办护照签证处。省外办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外交部领事司。
关于全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施细则
XX企业APEC商务差旅卡使用细则

XX企业APEC商务差旅卡使用细则
1. 目的
本细则旨在规范XX企业员工使用APEC商务差旅卡的行为,
提高差旅管理效率,确保企业资金合理利用和员工安全出行。
2. 申请条件
- 需要具备APEC商务差旅卡的员工必须是XX企业在职员工;
- 员工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 员工需提供差旅行程计划和目的地证明。
3. 使用范围
APEC商务差旅卡仅限于商务差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研讨会、展览会等商务活动。
4. 使用规则
- 员工必须在预定差旅行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主管部门或平
台的批准;
- 使用APEC商务差旅卡支付差旅费用时,须提供相关的、账
单等费用凭证;
- 员工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销差旅费用,并提交相关的报销单据;
- 差旅费用报销时,必须遵守公司差旅费用报销政策;
- 员工应妥善保管APEC商务差旅卡,遗失或损坏需立即向主
管部门报告。
5. 违规处理
- 如发现员工滥用APEC商务差旅卡或违反使用规则,公司将
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 员工滥用APEC商务差旅卡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将由员工个人
承担。
6. 其他事项
- 公司保留对本细则进行修改和解释的权利;
-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为《XX企业APEC商务差旅卡使用细则》的基本要
求和规定,适用于所有持有APEC商务差旅卡的员工。
请员工在使
用差旅卡前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可向主管部门咨询。
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于首都经济建设,支持本市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和《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
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第三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委托,负责我市APEC商务旅行卡的受理、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APEC商务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颁发管理机关第五条外交部领事司负责APEC商务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六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APEC商务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件,受理、初审本市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三章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第八条旅行卡适用范围:当前,APEC商务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7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
其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
第九条旅行卡颁发对象:(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在本市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的人员。
第四章申办单位资格及职责第十条申办单位系指市政府外办确定的具备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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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服务首都经济建设,支持本市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领事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
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第三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委托,负责我市旅行卡的受理、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颁发管理机关
第五条外交部领事司负责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六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件,受理、初审本市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三章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
第八条旅行卡适用范围:
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8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
其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
第九条旅行卡颁发对象:
(一) 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在本市注
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的人员。
第四章申办单位资格及职责
第十条申办单位系指市政府外办确定的具备申办旅行卡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申办单位负责本区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的初审、报批、使用监管和收缴工作,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申办单位及管辖范围:
(一)申办单位:本市各区县政府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及部分民营企业。
(二)管辖范围: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和区县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办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工作;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和本市有关部门推荐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企业负责本企业人员商务旅行卡的申办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政府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和企业规模、效益、利税、进出口等情况,为“实力强、信誉好、需求大”的外向型企业相关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
(四)各申办单位的外事部门负责承办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职责。
第五章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旅行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填写完整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
(三)填写完整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事项表》一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和申请人情况介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人员向申办单位提出办理旅行卡申请,申办单位初核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由市政府外办下达《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送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
第十五条本市国有企业人员须在履行因公出国任务报批手续后申办旅行卡,并持用公务普通护照;民营企业人员持用普通护照。
第六章旅行卡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及吊销
(一)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
1、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退回市政府外办。
2、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通过市政府外办向外交部领事司致函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3、遇遗失或更换护照情况,应通过市政府外办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回。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市政府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管理办法。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市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十七条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申办单位要本着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管好旅行卡。
(一)市政府外办负责本市持用公务普通护照企业人员旅行卡的保管工作。
(二)持用普通护照民营企业人员的旅行卡,可在所属企业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报市政府外办备案后由该企业保管旅行卡。
(三)各申办单位负责催缴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市政府外办。
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办单位须在五日内报请市政府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四)本市国有企业人员每次领用旅行卡,应由申办单位持因公出国任务和政审批件,办理借用手续,并于使用人回国后十日内将旅行卡上交市政府外办统一保管。
民营企业持有普通护照人员回国后十日内应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统一保管。
(五)市政府外办将不定期对申办单位管理和申请人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
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坏、冒用或逾期不交并导致严重后果者,市政府外办将对申办单位及申请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以至取消申办单位资格或吊销旅行卡。
(六)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及相对应的有效护照。
(七)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颁发、换发及补发旅行卡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
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将通知申请人换卡。
第二十条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由申办单位向市政府外办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
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护照原件经核查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外办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受理非公有企业申办旅行卡。
第二十二条各申办单位应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外办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8月8日起实施,并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
2009年10月印发的《北京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外发〔2009〕70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