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最新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10.27•【文号】证监发字[1995]167号•【施行日期】1995.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1995年10月27日证监发字[1995]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一些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以“营业部”、“办事处”、“分公司”等名义,在各地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且管理混乱,风险控制不严,有的甚至承包给个人。
这些问题给我国期货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的经纪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的期货营业部,属《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期货营业部,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业务范围,从事国内期货经纪、期货咨询服务和期货培训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为盈利企业。
3、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同时是4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一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同时是8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两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同时是12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25•【文号】证监期货字[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期货公司:近期,期货市场发生几起因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不力,客户穿仓,造成保证金缺口的风险事件,监管部门迅速行动,督促相关公司短时间内弥补了资金缺口,并严肃处理了相关公司及责任人。
为防范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重申以下监管要求:一、期货公司要谨慎为本,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及客户诚信记录和风险承担能力确定客户的保证金水平,严禁低于交易所标准收取保证金。
二、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制度,及时化解风险,严禁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防止出现客户穿仓。
三、严格对期货公司关联客户的管理,禁止因关联关系而降低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放松风险控制;严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扰公司正常的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四、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将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足额存放于保证金封闭圈内。
当客户出现透支或穿仓时,期货公司应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
五、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以及公司风险控制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高管、风险控制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受到干扰时,应立即向当地证监局报告。
六、期货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证监局、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信息,出现大额透支、穿仓时,应立即向证监局报告。
各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照有关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检查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向证监局报告整改情况。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持续深入检查各期货公司风险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七月四日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期货公司;(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六条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切实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传真:************。
4.电子邮箱:****************.cn。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日。
中国证监会
2018年5月4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间人管理的通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间人管理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居间人管理的通报各期货公司会员:协会9月10日发布实施《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以来,有关机构居间人的投诉明显增多,投诉行为主要集中于居间人诱导投资者开户、居间人“带单、喊单”导致投资者亏损等。
因在居间人管理上存在漏洞、未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等问题,目前已有期货公司及其高管、分支机构相继被采取各类行政监管措施。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居间人管理工作重申如下要求:一、对于《办法》发布前,因存在《办法》禁止性行为而引起投资者投诉并且与期货公司居间合同期满的居间人,期货公司应积极协助、引导投资者采取司法、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其与居间人间的纠纷。
二、因存在《办法》禁止性行为而引起投资者投诉并且与期货公司存续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期货公司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居间人积极处理投资者投诉,化解纠纷,并做好记录。
三、期货公司应当留存能够确定居间人及相关人员身份的信息,并提示投资者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居间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投资者与居间人之间签署的协议/居间人提供的承诺、网络聊天记录等。
四、过渡期结束前,对于机构居间人(含经办人员)及尚未在协会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的自然人居间人,拒不配合妥善解决投诉纠纷的,协会将其纳入关注名单,为期货公司选择居间合作对象提供参考。
相关人员在协会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登记时,协会将采取提示或限制措施。
对于虽已完成系统登记但拒不配合妥善解决投诉纠纷的自然人居间人,协会将依照《办法》规定将其纳入提示名单、失信名单。
五、期货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合作的居间人,防范利益输送等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辖区内期货居间人行为,防范因居间人行为不当引发的违规风险及经营风险,促进辖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参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居间人是指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为其提供订约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按照约定由期货经营机构支付报酬,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采用居间人经营模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机构居间人管理制度、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居间人培训制度、回访制度及相关业务流程第二章资格及培训第四条居间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非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非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后,方可从事居间业务活动第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对居间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或存在不确定风险事项的人员,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其签订期货居间协议第七条居间人只能与一家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居间协议第八条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后,应及时将居间人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山东省期货业协会,报送的信息内容应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学历学位、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服务机构名称、签订合同日期等第九条居间人应参加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定期参加由协会统一组织的后续培训,后续培训内容包括: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第十条居间人后续培训每期应不少于16学时,其中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第十一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期货居间人的后续培训效果进行跟踪测试,及时将培训效果情况反馈至协会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应要求居间人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学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居住地址、银行账号、从业经历、最近两年有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情形、一寸彩色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字留样等,其中,银行账号户名应与居间人姓名一致第十三条居间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期货经营机构应解除与其签订的居间协议并及时向协会报告第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居间人信息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居间人信息档案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居间人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居间人培训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第十五条期货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建立、终止居间关系或相关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第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客户回访制度,通过现场询问或电话回访等方式直接向客户了解居间人业务开展情况对于交易异常、亏损严重的客户,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进行客户回访期货经营机构应本着“独立制衡”的原则安排客户回访等相关工作,确保客户回访及相关工作的结果客观、真实、有效,防止责权冲突、徇私舞弊等行为第十七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信息查询、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公示本机构期货居间人的姓名、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业务权限以及居间人照片等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期货居间人姓名、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业务权限等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第十八条居间人信息应当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居间人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名称等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居间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居间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期间,应参加本办法第九条以及期货经营机构组织的培训第二十一条居间人应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居间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名称或姓名;委托事项;双方权利和义务;居间人的基本行为规范报酬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协议终止和解除方式第二十二条居间人应为期货经营机构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二十三条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身份及业务范围,并由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客户在开立期货账户时签署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居间人定义及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关系;居间人行为准则;居间人基于客户利益上的禁止行为;居间人信息查询方式;向客户提示居间人领取佣金返还;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将使用的居间协议、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向协会备案第二十五条变更居间人应重新签订居间人关系确认书,期货经营机构应禁止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其居间人第二十六条居间人禁止从事以下行为:以期货经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包括以机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以机构名义招聘人员、印制名片或宣传资料,代表期货经营机构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等;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包括进行变相*、非法集资活动等;从事越权代理行为,包括代理投资者办理开销户、资料变更、密码重臵等业务手续;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投资者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使用诋毁其他公司、其他居间人的手段来招揽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期货买卖的收益或损失做出承诺,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润或共担风险,以获取佣金为目的鼓动投资者频繁交易等行为;同时为两家以上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居间业务,或将同一客户向多家期货经营机构介绍;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居间人采用团队模式运行的,其居间团队每个成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居间人管理的要求,不得出现挂靠在一个居间人名下的情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办法中应明确如下事项:期货居间人的职能、业务权限;期货居间人的从业准则、禁止行为以及考核制度;期货居间人从业风险和道德风险内控制度;期货居间人培训制度和淘汰机制;期货公司、营业部对居间人的管理职责;期货公司合规或稽核部门对本机构居间人执业行为的内部稽核制度期货经营机构应将居间人管理制度报协会备案,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第二十九条期货经营机构应该建立居间人业务台账,台账至少包括:居间人姓名、客户姓名及账号、客户权益、手续费支出、手续费返还数额、代扣税金、客户阶段盈亏等内容该台账应该逐月登记,保存期根据各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低不少于5年第三十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期货居间人介绍的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发生违反期货经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协会报告居间人不再符合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解除居间协议第三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x月x日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辖区内期货居间人的年度管理报告,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上年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上年度期货居间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期货居间人的数量及在总部、期货营业部的分布情况;上年度期货居间人居间协议执行情况、期货居间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上年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十三条协会应根据收集的居间人信息建立居间人诚信档案,并根据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采取处罚措施诚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居间人的基本信息;居间人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名称;居间人违反禁止行为事项;居间人被客户投诉事项;居间人后续培训情况;其他影响居间人诚信的信息。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进行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居间合作条件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居间人管理,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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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防范信访投诉风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青证监发[2009]153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
【发布日期】2009.08.05
【实施日期】2009.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防范信访投诉风险
的通知
(青证监发[2009]153号)
辖区各期货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期货居间人的管理,防范信访投诉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期货经营机构要于2009年8月底以前,组织本机构尚未签署《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见附件)的居间人补签《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一式三份,本机构留存一份,居间人本人留存一份,报送我局一份备案。
各期货经营机构对于2009年8月份以后新签约的居间人在签署居间合同的同时,也必须让其签订《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并每月定期报我局备案。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要在经营场所内公示正式员工的照片、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公示所签约的居间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接受客户的监督;公示《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和《青岛证监局致期货投资者的一封公开信》,并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每月定期将居间人变动情况的电子版报送我局期货处,以便在我局和青岛证券业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各期货经营机构要加强对所签约的期货居间人的日常管理和法规政策知识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尤其使居间人明确《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的内容,不允许居间人对外称呼“我是XXX期货公司青岛营业部的”,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否则立即终止居间关系并报告我局,切实防范由于期货居间人所引发的信访投诉风险。
四、各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务必要高度重视居间人的管理,定期进行诚信记录和考评,并自觉服从我局和青岛证券业协会关于居间人管理的各项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辖区期货市场秩序。
五、各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信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