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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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是法人实体。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范围、营业期限等依法登记,并经登记部门颁发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农业信息服务等活动,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金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资金合作社、劳动合作社、资源合作社和互助合作社等形式。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出,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权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并设立合作社经理。

第八条社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并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

第九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并任命合作社经理。

理事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的社员组成,负责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合作社经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负责协调合作社各项工作。

第四章准入与退出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条件包括符合合作社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要求,并能按章程履行义务。

入社申请需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社员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决定的退出规则办理。

第五章分配的方式和原则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按照约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分配,可根据社员的出资额、劳动投入、资源贡献等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社员的贡献和经营业绩进行分红,社员可以通过购买合作社股权等方式分享经济收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纳税,及时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宗旨,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本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社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本社住址:XXX镇XXX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十条本社成员由XXX村XXX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牧户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合作社名称;有组织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发起人(包括出资成员)在本社成立后不得退社。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成员也不得退社,但应当从合作社取得的盈余中按照章程的规定比例量化给前述人员,并在其存续期间与合作社共有其盈余及积累。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自愿结合起来的农民为实现共同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社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社的经营年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六条合作社的宗旨为:_____________。

第七条合作社对外经济合作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八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作社设立下列管理机构:1. 理事会2. 监事会第十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___________名会员组成,其中包括___________名常务理事。

第十一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__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___________名常务监事。

第十二条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选举产生_____________名执行成员,由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其中一人担任合作社的主任。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合作社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会员权益包括:1. 共同享有合作社经营利益;2. 有权参与合作社决策、监督和管理;3. 享有合作社服务和支持。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会员有下列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2. 按照规定认购股份;3. 接受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4.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合作社会员有权自愿退出合作社,但退出合作社应提前_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并清算其在合作社的权益。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决议,损害了合作社利益的,理事会有权作出纪律处分,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资金与会计管理第十九条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1. 会员认购股份;2. 盈余的提取;3. 贷款和投资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自愿的农户以合作经营为主要形式组成的农业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拟章程,自负盈亏。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联社等形式,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合作经营。

第四条合作社的成立应当遵循自愿、性质民主、平等互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有序竞争,不得从事违法、不正当经营活动。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合作社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开展议事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的全体成员或其依法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合作社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工作。

理事会成员应当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履行职责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合作社的监事会是对理事会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履行职责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财务以及决策活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合作社的会员第十二条合作社的会员是指直接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并享受合作社权益的农户。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章程规定的义务,履行出资、劳动和管理等职责。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共同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利参与合作社的议事决策、享受合作社的分红以及得到合作社的其他权益。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充分保护合作社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合作社的财务和纳税管理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内部核查和外部审计。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财务纳税申报和缴纳。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专业技术服务者的合作交流,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由多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合作为基础,以互利共赢为原则,自愿参加和退出,自负盈亏,共同发展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四条联合社的宗旨是:团结合作、互惠互利,共同致富、共同发展。

第五条联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批发、农资供应、农业产业投资等。

第六条联合社的经营管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成员资格第七条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联合社的创始会员是合作社,创始会员不得少于3个。

第九条加入联合社的会员必须是经合作社审查批准并具备以下资格的合作社:(一)依法设立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社;(二)具备与联合社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运营能力;(三)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在联合社的持续发展中,可以吸收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专业技术服务者作为新会员加入,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运行方式第十一条联合社设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决策联合社的重大事项,并对联合社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联合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联合社的经济活动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向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联合社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联合社的运营管理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联合社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委员会,负责具体业务的研究和推进。

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宗旨、任务、管理机制和成员权利义务,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住所:[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性质:[合作社性质,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宗旨:团结合作社成员,共同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任务:[具体任务,如: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业技术培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经营原则:自愿、民主、互助、合作、共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九条会员大会的职权: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5. 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4. 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5. 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计划和重大投资;6. 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理事人数]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任期年限]年。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职权:1. 监督理事会的工作;2. 审查合作社的财务;3. 对理事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4. 其他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每届任期[任期年限]年。

第三章成员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成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八条申请加入本合作社的成员,应向合作社提交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占成员总数的%)。

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一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赢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引言概述:专业合作社章程是专业合作社的法定规范和组织架构,旨在规范合作社的运作和成员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将从合作社的定义、组织结构、成员权益和运营机制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

一、合作社的定义:1.1 合作社的概念:合作社是由自愿组成的、以合作为原则、以满足成员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形式。

1.2 合作社的目标:合作社的目标是通过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质量,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3 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组织结构:2.1 合作社的会员:合作社的会员是指自愿加入合作社、并接受合作社章程约束的个人或者单位。

2.2 合作社的理事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2.3 合作社的监事会: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2.4 合作社的经理:合作社设立经理职位,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实施决策。

三、成员权益:3.1 会员权益:合作社的会员享有平等参预合作社管理、分享经济收益、参预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3.2 分红权益:合作社根据会员的贡献程度,按照约定的分红比例分配经济收益。

3.3 退出权益:会员有权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自愿退出合作社,并享有相应的退出权益。

四、运营机制:4.1 决策机制:合作社的决策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参预,采取多数原则或者合作原则进行决策。

4.2 监督机制:合作社设立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合法合规运营。

4.3 经营机制: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根据市场需求和会员意愿,开展经济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

结论:专业合作社章程是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法规,通过明确合作社的定义、组织结构、成员权益和运营机制,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和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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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章程【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以自愿民主为核心,以社员增收为目标,依法组建,规范运行。

第四条本社以烟农委主要服务对象,也可为非成员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也可以为大农业服务。

如:(一)组织烟叶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膜、农药等物资供应;(二)组织开展烟叶的育苗、机耕、植保、烘烤、分级、运输等专业化服务;(三)引进和推广烟叶生产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四)【有条件的可以】其它经营或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如办公房屋、家具、办公用品、车辆、农机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对由烟草行业补贴形成的烘烤工场(密集烤房及附属设施)、农机具、育苗工场(育苗大棚及附属设施)等资产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要保持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本社资金不参与烘烤工场(密集烤房及附属设施)、育苗工场(育苗大棚及附属设施)建设,但可对烟草投入补贴的资产进行维护。

第七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烟草补贴形成的资产以及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按当年种烟面积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记载内容包括:成员出资额;成员当年烟叶种植面积;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量化为该成员的烟草补贴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烟草补贴量化部分以及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上述业务烟农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九条本社、本社社员及本社聘用人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十条本社优先向本社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在满足本社成员专业化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向非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服务价格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可分为内部服务价格和外部服务价格。

内部服务价格原则上微利价,外部服务价格可参照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执行。

【具体可依据本社资产折旧、维修金、管理及用工费用、物资费用、利息、物价准备金、公积金等要素组价出指导性收费价格,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则上分环节一年定一次。

】第十一条本社各项专业化服务按照“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准备—组织开展服务—服务验收确认—服务结算”流程进行,【各烟农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流程环节进行增删】流程各环节内容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一)签订服务协议:烟农专业合作社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费用结算方式、费用支付时间、不合格品处理、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时间应依据具体生产环节与要求确定。

(二)服务准备。

烟农专业合作社确定服务人员,组建专业队,准备服务所需物资、器械,检修设备等。

(三)开展服务。

烟农专业合作社根据所签订的服务协议组织专业服务人员开展专业化服务,接受服务对象、相关部门人员的知道与监督。

(四)服务验收确认:服务结束后,烟农专业合作社及其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按服务协议共同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五)账务结束算。

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协议、确认的服务结果向烟农专业合作社支付服务费用;合作社向服务人员支付服务报酬,核销相关作业费用。

】第十二条由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各项专业化服的实施方案、管理人员、专业服务(或作业组或分社)和服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规定,依据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并保留检查考核记录。

第三章成员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烟叶生产经营者,烟叶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使用者,能够利用烟农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烟农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几首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烟农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烟农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

具体可表述为:烟叶种植规模达到以上,……等。

】第十四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五条本社成员的权利:【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以当年烟叶种植面积为限享有烟草补贴形成自产的受益权;(九)优先参与和利用本社提供的专业化生产经营服务;(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如: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七条本社成员的义务:【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保障基本烟田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用于种烟,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进行烟叶生产;、(九)保证烟草补贴形成的自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保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长效使用;(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九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不应超过3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约定确定】。

第二十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一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腿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攻击经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三条本社成员超过150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总数达到150人的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如不设,此条可删除】第二十四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1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30%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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