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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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以下是项目建设动火作业的安全规定:
1. 安全管理责任:项目建设方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动火资质要求: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资质,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3.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应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和项目计划,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

4.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在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5. 火源控制:在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确的火源控制区域,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火源的扩散和引发火灾。

6. 灭火设备和应急处置措施:在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适当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喷水管等,并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

7. 协调与沟通:动火作业前,应与现场其他施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充分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8. 安全监督和检查:项目建设方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规定,并及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9. 事故报告和调查:如果发生动火作业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以便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0. 紧急救援预案:项目建设方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救援人员,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

以上是项目建设动火作业的安全规定,执行这些规定能够有效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动火作业安全制度范本

动火作业安全制度范本

动火作业安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安全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需使用明火或高温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等操作的工作。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本安全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作业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作业计划、明确责任、检查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的安全性,确认现场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的完好性等。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书的人员进行,未经培训和证书的人员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地点必须明确划定,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避免对他人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八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适当的防护,如佩戴防火服、防火帽、防护面罩等,以防止高温和火花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材料,且设备和材料必须经过检验和试验合格。

第十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注意周围环境,防止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更改作业方法或程序。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彻底清理现场,确保无明火和高温残留,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对作业区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本安全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责任第十五条单位领导是动火作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的组织者和负责人负有全面组织、指挥和管理动火作业的责任。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安全规程进行,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的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要求,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和指令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停止作业,直至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

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一、总则1.1 本规定是为了保障各类项目建设作业中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安全,并规范动火作业程序和流程,提高安全意识,推进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相关安全制度。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参与各类项目建设动火作业的单位、施工队、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包括动火作业中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等。

1.3 各类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和其他安全作业同样重视,确保安全、稳定、顺利进行。

1.4 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本规定规定的动火操作证,否则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二、术语2.1 动火作业:指在工程建设、安装、改造、维修、拆除等过程中,有意无意地使火源与可燃物接触从而产生火花、火焰等人造火源的作业。

2.2 动火器具:指用于点燃可燃气体、液体等物质而产生火源的器具,主要包括火柴、打火机、引燃绳、火箭发射器等。

2.3 动力设备:指电力、燃油、蓄电池等能源提供动力的设备,如发电机、电焊机、运输车辆等。

2.4 现场负责人:指在动火现场负责安全管理和作业指导的人员。

2.5 动火执行人:指负责进行动火操作、监督及操作控制的人员。

2.6 风险鉴定:指对动火作业所存在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过程。

三、动火作业管理3.1 动火前应进行风险鉴定,确定动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2 在确定动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应当在动火现场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3 动火前,应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现场没有爆炸危险和燃气泄漏等安全隐患,同时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是否可靠、是否放置正确、是否有效。

3.4 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用明火和遮盖明火两种方式进行。

禁止在密闭空间、易燃物品存放区域进行动火作业,不得使用开放式明火。

3.5 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当与周围物体保持足够距离,防止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对于渗漏的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要进行特别处理。

3.6 进行动火作业前,应清楚区分现场的管道、设施、设备,避免出现错误操作。

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四篇)

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四篇)

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项目建设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规定。

第二条本安全规定适用于项目建设中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烘烤等作业活动。

第三条项目建设动火作业执行人员应具备特定工种的操作技能、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逃生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由专业的动火作业队伍进行,严禁无证、无培训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遵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操作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组织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设限和标示,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类动火作业都应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并配备专人进行警戒、引导和防线维护。

第九条动火作业区域周围应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材、消防栓等。

第十条动火作业区域的进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禁止非动火作业人员闯入。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第八条所有动火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熟悉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应急照明设备。

第十四条临时电源线路应符合相关电气安全标准,防止火灾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封闭容器和管道内的残留物应彻底清理,严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通风设备,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不得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章操作规范第十八条所有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动火设备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操作动火设备。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人员在工作前必须检查检修动火设备,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作业工具和设备,禁止使用损坏和不合格的工具设备。

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范本(2篇)

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范本(2篇)

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项目建设中的动火作业,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项目建设中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等相关作业。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动火作业的专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和监督。

四、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作业,未经合格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应按照火灾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作业范围、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

第二章动火准备一、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申请:动火前,必须向项目负责人或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二)审批:项目负责人或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批,并记录相关信息。

(三)通知:批准动火作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到作业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相关人员。

(四)隔离:动火作业现场应当依据作业范围进行临时隔离,确保无关人员不接近作业区域。

(五)防火物资准备:动火作业前应当准备足够的防火物资,包括灭火器、水源、耐火隔离等。

(六)应急预案: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灭火器具的检查,并知悉相关应急预案的内容。

(七)空气通风:对于密闭或半密闭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加强通风设施的设置和排风的处理。

第三章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一、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火眼镜、防火手套等。

(二)作业现场准备:作业现场应当保持整洁,并清除易燃物品和可燃气体。

(三)明火防控:明火作业需在专用场所进行,同时应设置防火屏障和灭火设备。

(四)明火监护:明火作业应当有专人监护,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火源蔓延。

(五)禁烟禁火:动火作业现场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明火或进行其他可燃物品的烫烧处理。

(六)检查设备:在动火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最新版本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最新版本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动火作业分级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规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上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器具安全程序,保证安全可靠。

2、动火作业应由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使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惊醒动火作业时,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1%。

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本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本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本1. 引言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生产场所以及其他需要使用明火或者火焰进行作业的场所进行火焰操作的活动。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和生产场所的安全,确保动火作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动火作业管理责任2.1 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施工现场或生产场所的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

2.2 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当对动火作业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动火作业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2.3 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确保动火作业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3.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3.1 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并报批相关部门。

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3.3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器材和工具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3.4 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3.5 动火作业前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4. 动火作业的组织与实施4.1 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4.2 动火作业必须在专门设定的动火区域内进行,并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

4.3 动火作业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负责监护。

4.4 动火作业期间,需要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动火区域,确保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4.5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确保无火源和火焰残留。

5. 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5.1 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作业符合规定。

5.2 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发现并纠正动火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5.3 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记录应保存备查,以备日后安全管理的评估和复查。

6. 动火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理6.1 动火作业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2 动火作业事故应及时上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减少动火作业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制定本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动火作业相关的人员。

3. 所有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二、动火作业前的准备1. 动火作业人员应提前准备好相应的动火设备及工具,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 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前清理作业区域,确保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存在。

4. 动火作业人员应检查动火区域的通风条件,确保有足够的空气流通。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前检查火源和工作区域周围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并保持其畅通可用。

2. 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防火服、防火鞋、防护眼镜等。

3. 动火作业人员应使用专业的动火设备,并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4. 动火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情况,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5. 动火作业人员应注意工作区域的周围环境,确保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存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护。

四、动火作业后的安全处理1. 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后及时清理工作区域,确保没有残留的火源或可燃物。

2. 动火作业人员应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情况,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3. 动火作业人员应参与整改动火作业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五、动火作业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将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列出,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动火作业人员应熟悉动火作业的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进行操作。

3. 动火作业人员应定期演练应急预案,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六、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1. 动火作业应由专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2. 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对动火作业人员的操作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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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949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标准版本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本制度规定了明火管理的职责、审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管理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单位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临时动火作业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的管理。

二、术语与分类1、明火作业:本标准所指的明火作业,系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以外的从事电、气焊(割)、喷灯、熬炼等临时性动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电动工具及敲打、摩擦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温度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2、易燃易爆区域:是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区域。

3、动火作业分级3.1 特级动火:是指正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贮罐区等重要部位。

3.2 一级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3.3 二级动火:是指除特级、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3.4 全厂、某个分厂或车间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后可依据火灾危险性的大小,经主管防火部门批准,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但遇节假日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三、管理职责1、特级动火的管理权为中煤龙化化工公司。

2、一级动火的管理权为安全部3、二级动火的管理权为各分厂和直属单位及扩建指挥部安全组。

4、动火部位的负责人为车间主任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5、各级动火检测分析工作由中央化验室负责;四、动火证管理1、式样见附表(补充件)2、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员(或防火员)具体办理,办证人应按要求逐项认真填写。

3、需进行动火分析的项目,必须进行检测分析,确认合格后分析人应当签字以示负责。

4、依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动火手续。

5、动火证终审批准后,办证人应将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

6、动火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动火人、监护人重申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

7、不准一证多人或多作业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有多人交叉作业时,其中电、气焊也必须分别办理动火证。

8、动火证应填写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单位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不得转借、涂改,不准移地使用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9、动火证的效力时限9.1、特级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动火作业的,要按程序重新申办动火证。

9.2、二级动火证有效期为五天。

五、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1、特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或防火员)→分厂生产机动科(没设生技科的由分厂安全防火员负责)→分厂主管领导(或安全部)→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的程序逐级申请,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或防火员)→分厂生产机动科→分厂主管领导→公安部或安全处的程序逐级申请,公安处和安全处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或防火专责)→分厂生产机动科(或保卫科)→分厂主管领导的程序逐级申请,分厂主管领导终审批准或指挥部安全组。

4、履行动火审批权的各级人员和部门都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对动火安全的可行性进行直观审查并确定防范措施后再行审批。

六、动火分析的要求1、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它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先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项目、设备、取样点等均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当班班长(组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人负责提出。

3、需要动火分析的装置、设备,必须清洗干净。

锁闭阀门、在与其它设备的连接处应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连接管线,使之与其它设备彻底隔离。

4、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时的气氛应与动火状态下的气氛相同。

5、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出此间隔时间或动火作业时中断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用测爆仪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是经过检定并合格的测爆仪。

7、若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8、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体积);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9、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及其附近的氧含量小于或等于22%合格。

10、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分析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为19-22%为合格。

七、动火作业参予人员的职责与要求1、动火项目责任人1.1 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情况。

1.2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制定,并督促落实。

1.3 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组织防火人员认真清理遗留火种,确认无遗留隐患经监护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2、动火人2.1 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的人员但任。

2.2 动火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到位,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否则有权拒绝动火。

2.3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检验。

2.4 动火作业前必须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人以及消防监督人员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作业。

3、动火监护人3.1 监护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了解生产工艺、懂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也可与动火单位协商共同指派。

3.2 新建项目施工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直接指派。

3.3 一、二级动火作业至少应有一名监护人,特级动火,每一动火点至少应设两名监护人,并备有相应的救护设备及人员。

3.4 监护人的设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的最大范围为宜。

必要时须随时增设监护人。

3.5 负责动火现场灭火工具的准备和防火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动火人中止作业。

3.6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动火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7 动火作业结束后,监督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分析人4.1 对分析手段及其结果负责,必须亲自到动火点取样分析,并将结果如实填入动火证栏内。

4.2 对使用的各种分析仪器,应严格校正,降低误差值,以确保分析精度。

4.3 动火分析的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4 动火分析的时间、取样点、项目、数据填写分析结果报告单并附在动火许可证上。

5 动火单位负责人5.1 车间主任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系统动火作业的安全负责。

5.2 参予制定和落实动火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5.3 负责组织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

5.4 指定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动火证。

5.5 有权制止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5.6 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遇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中止动火作业。

6、专(兼)职防火干部(或安全员)6.1 负责检查和督促所管区域内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随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

6.2 负责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

6.3 特级、一级的动火作业,厂、分厂、车间各级专(兼)职防火干部(或安全员)均须到场。

7、动火作业审查批准人7.1 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临现场,全面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情况。

7.2 严格审查核对并准确认定动火等级。

7.3 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及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7.4 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车。

7.5 审查动火证的审批程序、填写项目是否完备。

7.6 批准动火作业。

八、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1、动火作业前,应彻底清除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可燃物质,设专人监护动火,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2、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的区域内,在动火作业尚未结束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料。

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如生产特需时,应按特级危险动火管理。

4、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m,不准放在厂房内道路上,不准放在管架、架空管线和架空电线的下方。

乙炔瓶不准卧放使用和运输。

不准在工艺设备、管道上搭接电焊二次线或在上面试火。

5、特级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6、动火作业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到场监护。

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必须一点一票。

8、焊接作业时,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焊接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面罩。

并做好通风措施,同时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9、焊接工具应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焊把绝缘要良好。

10、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

11、电焊机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

12、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动火作业时,要设防护遮板,以防伤害。

13、在设备、容器、地沟等动火,必须设监护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应清除干净,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检查与考核本制度由公安处及扩建指挥部安全组负责管理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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