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原产地证书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简称为ECFA原产地证书。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267种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以中文填写。
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申办证书是采用FORM A申请书。
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
作用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是进出口国出具货物的证明,也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
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确定产品关税待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从不同国家进口的商品,均使用不同的税率,而关税方面的差别待遇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决定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则是各国海关据以征收关税和实施差别待遇的有效凭证。
(2)证明产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还起到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提高商品竞争力的作用。
(3)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各国海关都承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职责,咨询135 **** **** QQ969961316 纪生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则是海关籍以对进口货物进行统计的重要依据。
(4)货物进口国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世界各国根据其贸易政策,为保护本国工业生产和国际贸易竞争需要,往往对某些货物实行限制,制定一些进口货物数量控制措施。
注意事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说明第一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二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原产地证书类型和自助打印2020.04.20

我国的原产地证书主要分为三大类——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证书和专用原产地证书。
1)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俗称一般原产地证书或普通原产地证书,英文名称为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C/O或CO。
签发这种证书的,通常出口到是中东、非洲、东南亚、中南美洲等地的国家。
2)优惠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给予我国的普惠制待遇(FORM A证书),以及中国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签订有双边或多变优惠贸易协定的(FORM B证书,FORM E证书,FORM F证书,FORM P证书,FORM N证书,FORM X证书等)。
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证书)可签发FORM A 证书的国家为: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共39个,不包括美国。
(2)《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B 证书)可签发FORM B 证书的国家为:中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老挝和韩国(《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 证书)可签发FORM E 证书的国家为:中国、老挝、越南、泰国、缅甸、柬埔寨、菲律宾、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东盟成员国)。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P 证书)中国产品出口到巴基斯坦,中国出口商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FORM P 证书,巴基斯坦给予FORM P证书项下货物关税优惠待遇;巴基斯坦产品出口到中国,巴基斯坦出口商向巴基斯坦有关部门申请签发FORM P 证书,中国给予FORM P证书项下货物关税优惠待遇。
原产地声明书

附件3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
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书
本人_______(姓名及职务)/本单位(单位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为进口货物收货人(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兹申明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报关单所列第______项货物原产台湾,且货物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本人/本单位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并申请缴纳保证金后放行货物。
本人/本单位承诺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补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两岸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之间《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台湾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台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协议》协定税率:(一)在台湾完全获得的;(二)在台湾仅由大陆或者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台湾非完全获得,但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
该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台湾完全获得”的货物是指:(一)在台湾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台湾从上述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台湾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植物产品;(四)在台湾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五)在台湾采掘的矿物;(六)在台湾相关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获得的货物;(七)在台湾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六)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八)在台湾加工过程中产生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台湾消费后所收集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九)在台湾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各类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及常见案例分析模板

二O一六年三月
产地证意义
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 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 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产地证的作用:1。作为征税的依据。2。作为允许进口的文件 之一。一般来说原产地证书是产品的“经济护照”,各类优惠性 原产地证书是产品在进口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必要书面凭证, 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有价证券”,被视为企业开启国际市场的 “金钥匙”、“纸黄金”。
常用证书及证书代码
※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原产地证书 ※ G: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 E: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 (FORM E) ※ B: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 P: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 ※ F: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F)
常用证书及证书代码
东盟原产地证填制说明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及HS编码 填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及HS编码,例: ONE HUNDRED AND FIFTY (150) CARTONS OF SOYBEANS. (1)包装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2)具体列明包装种类,不能笼统打PACKAGE。如果无包装,应注明货 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 (裸装)、HANGING GARMENTS(挂 衣)、IN BULK(散装) (3)商品名称必须具体,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 笼统填MACHINE, GARMENTS (4)证面HS编码填6位 (ECFA证书8位、亚太4位) 目前签证系统后台录入要求与报关单保持一致,填10位 (5)如适用第三方发票条款,在该栏加注中国以外的第三方公司名称、 地址 (6)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已防 止添加变造内容 (7) 需要加注合同、信用证号的,可在结束符合下空白处加注。
海关总署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08.01•【文号】署税发[2011]28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8月1日署税发〔2011〕28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以下简称“早收计划”)实施后,各关陆续发现“早收计划”项下有关中转证明及原产地证书的填制存在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早收计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中转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货物经过大陆、台湾以外的第三方运输至大陆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于经香港中转的货物(包括大宗散货),不论有关运输工具是否仅在香港停靠,香港海关均可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同时,自2011年7月1日起,香港海关办理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手续的时间已由2天缩减为1天。
因此,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香港海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关于原产地证书填制有关事宜(一)原产地证书所载企业名称不应包括敏感字眼,但可保留“中国”、“台湾”、“国际”等字样;企业地址的最大地域范围应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出现任何敏感字样。
(二)原产地证书第4栏所载的“离港日期”及“船舶/飞机编号”不作为进口方海关通关审核的关键要素,有关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时可按预计情况打印。
但原产地证书上有关信息与提单不一致时,应当要求进口人提交相关说明。
各种原产地证书对应关系

各种原产地证书国别对应关系
1.普惠制(GSP)原产地证书(FORM A)——39国;
欧盟27国、土耳其、瑞士、挪威、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公国。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东盟10国;
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韩国、印度、斯里兰卡
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台湾地区;
5.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秘鲁;
6.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新西兰;
7.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新加坡;
8.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巴基斯坦;
9.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证书原产地证书(FORM F)——智利;
10.一般原产地证书(CO)——不限定。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 四、出口方收到核查请求后,应尽速作出答复,最迟不
得超过收到请求之日起120天。
• 三、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 第1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 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 “无”。。
• 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 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 如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 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签发的,原产 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补发。补发 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 ECFA原产地证书核查操作
• 目标: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 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介绍
• 合作措施: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 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 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 第5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 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 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 第6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 • 第7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 第8栏: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 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 一、双方应建立原产地核查联络点。 • 二、进口方海关可以下列方式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一)要求该方的进口商限期提供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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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正本
填写须知
第1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2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者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3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4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5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
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6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
第7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9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
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者“\”(结束斜线符号)。
第10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11栏:应填写唛头或者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12栏: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者“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者“FG”。
第13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第14栏:应由出口商或者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15栏: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
同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所有栏目必须填写。
证书如有续页,亦按照本须知填写,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
同时请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
如果证书仅有1页,亦应填写“第1页,共1页”。
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
正本续页
附件2台湾原產地證明書格式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
正本
第頁,共頁
填寫須知
第1欄: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在雙方註冊登記的海峽兩岸雙方出口商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
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第2欄: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在雙方註冊登記之海峽兩岸雙方生產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
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如證明書包含一家以上生產商,應詳細列出所有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如證明書填寫不下,可以隨附生產商清單。
如生產商和出口商相同,應填寫「同上」。
若本欄資料屬機密性資料時,請填寫「簽證機構或相關機關要求時提供」。
第3欄: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在雙方註冊登記之海峽兩岸雙方進口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第4欄:應填寫運輸方式及路線,詳細說明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船舶、飛機等)的編號、裝貨口岸和到貨口岸。
如離港日期未最終確定,得填寫預計的離港日期,並註明「預計」字樣。
第5欄:不論是否給予優惠關稅待遇,進口方海關可在本欄標註(v)。
如果不給予優惠關稅待遇,請在該欄註明原因。
該欄應由進口方海關已獲授權簽字人簽字。
第6欄:如有需要,得填寫訂單號碼、信用狀號碼等。
第7欄:應填寫項目編號,但不得超過20項。
第8欄:應對應第9欄中的每項貨物填寫「調和制度」編碼,以進口方8位碼為準。
第9欄:應詳細列明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
貨品名稱可在中文名稱外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
貨品名稱應與出口商發票及「調和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如果是散裝貨,應註明“散裝”。
當本欄貨物資料填寫完畢時,加上“***”(三顆星)或“\”(結束斜線符號)。
第10欄:每種貨物的數量可依照海峽兩岸雙方慣例採用的計量單位填寫,但應同時填寫以國際計量單位衡量的數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積(用公升衡量),體積(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確地反映貨物數量。
第11欄:應填寫嘜頭或包裝號,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
第12欄:若貨物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出口商必須按照下列表格中規定的格式,在本證明書第12欄中標明其貨物申報適用
此外,如果貨物適用的原產地標準依據「累積規則」條款、「微小含量」條款或「可互換材料」條款,亦應於本欄相應填寫“ACU”、“DMI”或“FG”。
第13欄: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海峽兩岸雙方出口商開具的商業發票所載明的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發票編號及發票日期。
第14欄:應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填寫、簽名,並應填寫簽名的地點及日期。
第15欄:應由簽證機構的授權人員填寫簽證地點和日期,並簽名、蓋章。
同時應提供簽證機構的電話號碼、傳真及地址。
證明書應以中文填寫,必要時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
所有欄位必須填寫。
證明書如有續頁,亦按照本須知填寫,續頁也應填寫同一證明書編號。
同時請在證明書下方填寫「第X頁,共X頁」。
如果證
明書僅有1頁,亦應填寫「第1頁,共1頁」。
原產地證明書續頁格式
正本續頁
第頁,共頁
附件3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
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书
本人_______(姓名及职务)/本单位(单位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为进口货物收货人(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兹申明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报关单所列第______项货物原产台湾,且货物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本人/本单位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并申请缴纳保证金后放行货物。
本人/本单位承诺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补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