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权、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的 , 依法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 成严 重后 果 造 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 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十九条规定 记录、 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 留销售票据的 ;
( ) 饮 服务 提 供 企业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十 二 条 第 一 五 餐 .
民共 和 国食 品 安全 法 》 《 和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 法 实 施 条例 》 的有 关 规定 , 制定 本规 定 。 第二条 第三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国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食 品 卫 生 部 负 责组 织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T 作 , 立 成 安 全 法 有关 规 定 组 织 的 食 品安 全 风 险 评估 T作 。
口 腔 护 理 用 品 工 业
1 0
第 二 十 卷 第 二册 21 0 0年 4月
0RAL CARE NDUS I TRY
艮口 口安全风 险 评 估管 理规 定 ( 行 ) 口 试
第一条 为规 范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 据 《 华 人 根 中
托 和 指导 。
第 六 十二 条
第 十章
附
则
本 条 例 下列 用 语 的含 义 :
食 品安 全 风 险 评 估 , 对 食 品 、 品 添 加 剂 中生 物 性 、 指 食 化
学 性 和物 理 性 危 害 对 人 体 健 康 可 能 造 成 的 不 良影 响 所 进 行
的科学 评估 , 括危害识别 、 包 危害特征 描述 、 露评 估 、 险 暴 风
国务 院有关部 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 的信息和资料 。 第四条 国家食 品安全风险评 估专家委 员会依据 同家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簟 簟
… ……… … … … … …………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草案 ) 》 征求意 见稿
4月 3 日, 由卫 生 部 起 草 的 《 0 食 品 安全 国家 标 准管 理 办 法 ( 案 ) 草 》 全 文 公 布 , 开 始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家 标 准 ,标 准 自 发 布 之 日起 2 O个 _ 下
进行 调整 。 根 据 食 品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问题 。可 以 紧急增 补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制 ( ) 修
用 招 标 、委 托 等 形 式 ,择 优 选 择 具 备 相 应 技 术 能 力 的 单 位 承 担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起 草 T 作 。起 草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第 八 条 卫 生 部 在 公 布 食 品 安 全
国家标准 规划及制 ( 修)订 计划 前, 向
社会 公 开 征 求 意见 。
“ 规规 章草案 意 见征集 系统 ” 提 出 法 意 见 。也 可 将 意 见 发 至 卫 生 部公 布 的
应 当 发 扬 民 主 ,做 到 公 开 、透 明 。鼓 励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通 过 多 种 途 径参 与食 品安 全 国家 标 准 丁作 。
第 二 章 立 项
审 评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草 案 .对 食 品 安 全 国 家标 准 工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规 划 和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需 要 ,各 有 关 部 门 和研 究
机 构 、 教育 机 构 、学 术 团 体 、行 业 协 会 等 单 位 以及 任 何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提 出 立 项 建 议 。 卫 生 部 采
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结果可用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及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范围包括在本市从事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和食品进出口等各个环节。
监测的内容包括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市区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调研,并向市食安委提出工作建议,执行食安委相关决议;制定、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情况,根据监测结果,认为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和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五条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监测和评估结果。
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并根据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结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

招投 标 管 理 、 共 服务 、 目核 准 、 术 改 造 、 资 授 公 项 技 融 ( 上接 第 5页 ) 整执法 检查和监 管重点 。 对严重 违反食 品安 购 、 信 、社会 宣传 等环 节 参考使 用 企业 诚信 相 关信 息及 评 价 全管 理法 律法 规 、 制假 售假 等严 重 失信 的企 业 , 要列 入 黑
翰
扣
函甚 品 篡
政 策 法 规
{ ~CY & l l l — AW
要 . 出列入 国家 食 品安全 风 险监测 计划 的建议 。 议 的 ( 常规 的风 险监测 项 目除外 ) 提 建 非 。 内容应 包括 食 源性疾 病 、食 品污染 和食 品 中有 害 因素 的 名 称 、 关食 品类别 及 检测方 法 、 相 经费 预算 等 。 第 十i 条 承 担 囝 家食 品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工作 的技 术
对诚 信企业 给 予重点 支持 和优先 安排 。 名单实行 重点 监管 。 要依法采 取 限期召 回产 品及 其他行 政 结 果 . 处罚措施 , 向社会公 布 ; 业协会 要利用 诚信 提示 、 示 并 行 警
( ) 五 加强 诚信 队伍 建设 。积极 开 展食 品安 全 和诚 信 管理 知识 培训 ,鼓 励 食 品工业 企业 培 养食 品安全 和诚 信
( 加 大 政策 扶持 力度 。各 地 政府 主 管部 门要 加 强 重合 同 、 四) 守信 誉 的诚信 理 念 , 广 诚信 体 系建设 试 点 中好 推
社 会 信用 管理 体 系建设 ,积极 支持 企业 诚 信体 系必 备 的 的做 法 , 宣传 和表 彰诚 实 守信企 业 , 造 “ 营 以讲 诚信 为荣 , 的社会 舆论 氛 围 。 基 础设 施建设 . 励社 会资 源 向诚 信企 业倾 斜 。 政府 采 不 讲 诚信 为耻 ” 鼓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 草案送审稿) 》公开征求意见
1 O月 2 9日.国务 院法 制 办公 室 就 《 中华人 民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公 布
日前 .国务 院公 布 《 畜禽 规模 养殖 污染 防 治条 例》 。条 例共 6章 4 4条 . 自 2 0 1 4年 1 月 1日起 施
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 修 订 草案 送 审 稿 ) 》 公 开征 求
要 .建设 相应 的综 合利 用 和无害化 处 理设 施 但 已
经 委托他 人进 行综 合利用 和 无害化 处 理 的 .可 以不 自行 建设 条 例对 畜禽养 殖废 弃物 排放 作 出 了严格
规定 .鼓 励对 畜禽 养殖 废弃物 进行 综合 利 用 条例 对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建 设 畜 禽 养 殖 场 、养 殖 小 区 .排放 畜禽 养殖 废弃 物不 符合 国家 或者 地方 规定
【 国内信息 】
范 3个 方 面问题 。其 中,养分含 量 不足 问题 比较 突
出 。农 业 部相关 负责 人表 示 ,各 地农 业 行政 主 管部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 ( 修订
门要 认 真 核查 不 合 格 产 品 .督 促 企业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加 强肥 料监 督管 理 。
3 0家 .其 中 2 8家企 业 的样 品抽 查 结果 为 合 格 .合
格率 为 9 3 . 3 % ;抽查 样 品 5 8 个 ,合 格 率为 9 4 . 8 %。
抽查农 资 市场 4 5个 .涉 及 6 9家肥 料经 销单 位 .合 格率 为 7 3 . 9 % ;抽查 样 品 9 0个 ,合 格 率为 8 2 . 2 %
监 督 抽 查 结 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2020年1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操纵食品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危害,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国食品安全工作,拟定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提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分析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谐处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形,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形进行评议考核,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属地治理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体制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保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对发生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由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确定。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能够依照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情形,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协助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养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公司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控制规定

食品公司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控制规定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对于食品公司来说,评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食品公司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控制规定进行详细探讨,以确保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评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和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识别和评估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素,以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措施。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评估应基于科学证据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综合性原则:评估应全面考虑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形成全局性的风险评估。
3.透明性原则:评估应公开透明,确保评估结果的可追溯和可验证性。
4.风险管理参考原则:评估结果应作为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策略和控制措施的参考依据,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评估的需求。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评估目标和范围:明确评估的目标和所涉及的食品、食品成分、生产环节等范围。
2.收集数据和信息:收集与评估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包括食品成分分析、生产过程监测、消费者反馈等。
3.评估风险概率和严重程度:通过风险概率和严重程度的评估,确定不同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等级。
4.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策略: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和控制措施。
5.监测和回顾:监测食品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定期回顾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食品安全管理策略。
四、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为了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立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原料采购和供应商管理、设备和场所卫生要求等。
2.严格食品质量检验流程:制定严格的食品质量检验标准和流程,确保原料和成品的质量安全。
3.加强生产和加工过程控制:实施HACCP体系,监测和控制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法》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 法 实
施 条例 》 的有 关 规定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国 务 院 卫 生
( )为 制 订 或 修 订 食 品安 全 国家 一 标 准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需 要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议。
卫 生部 确 定 的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技 术 机 构 负 责 承担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相
第 十 条 国家 食 品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专 家 委 员 会 按 照 风 险 评 估 实 施 方 案 ,遵
食 品安全 风 险评估 管理规定 ( 试行 )
根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中 法 》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的 规 定 ,2 1 0 0年 1月 2 日 , 1 家 委员 会 依 据 本 规 定 及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估 专 家委 员 会 章 程 独 立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保 证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的 科 学 、客 观 和
任 务 。 《 险 评 估 任 务 书 》 应 当 包 括 风 风
险 评 估 的 目的 、需 要解 决 的 问题 和结 果
和 本规 定 的要 求 提 卅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估
的 建议 ,并 提 供 有关 信 息 和 资 料 。 地 方 人 民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按 照 风 险 所在 的环 节 协 助 国 务 院 有关 部 门 收集 食 品安 全 风 险 评 估有 关 的信 息 和 资 料 。 第 四 条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专 家 委员 会 依 据 国家食 品安 全 风 险评 估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职责职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通报和监督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监测信息和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和章程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风险评估经费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独立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七条(评估范围)以下情形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同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发现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隐患的;
(二)因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对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进行重新评估的;
(三)为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需要的。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应提供《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与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已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不予评估的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通过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风险管理措施解决的而缺乏评估必要性的;
(三)国际已有风险评估结论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上述情形在发现有新的科学数据和有关信息证明仍有
必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重新做出风险评估的决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十三条(任务说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时,应向提出风险评估建议的部门收集以下信息:
(一)危害的性质、涉及的食品种类、食品数量和分布范围;
(二)危害进入食品的途径和含量;
(三)危害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四)危害涉及的人群和数量;
(五)国内外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其它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任务下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的形式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制定评估方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十六条(实施评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评估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风险交流)风险评估过程中,受委托承担风险评估具体任务的风险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交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对于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才能进行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报告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评估结果)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结果,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风险评估机构应对风险评估结果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应急评估)发生下列情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五)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进行评估)临时工作组按照应急评估程序和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布结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指对食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某种危害的定性描述。
危害特征描述:指定性或定量分析危害的量效反应关系或危害作用机理。
暴露评估:不同人群摄入某种危害的定性或定量分析。
风险特征描述:根据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结果,综合分析该危害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和可能性。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建议书
*建议采用应急程序应提供背景情况和理由。
建议单位:(签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