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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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7•【文号】保监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2009年以来,寿险业认真落实全保会“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要求,在业务结构调整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结构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深化行业对结构调整这项工作的认识,明确结构调整的原则、方向和评价标准,使结构调整进一步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结构调整的内涵和意义1、结构调整是行业适应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仍在持续,国内经济、社会各方面也面临着结构调整的压力,寿险业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发挥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是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重大措施,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战略性选择。

2、结构调整是保证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结构调整有利于寿险公司适应市场环境变化,通过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业务结构,充分发挥寿险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使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最终实现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3、结构调整是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保险监管的职责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结构调整就是为了使保险产品能够不断满足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促进消费者和公司之间建立起互信关系,从而奠定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行业综合实力将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进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二、坚持结构调整的原则和方向4、要坚持结构调整的总体原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25•【文号】金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13号各监管局,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1月25日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

前款所称养老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养老资金。

第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养老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30•【文号】保监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保监发[2004]24号)各保监局,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公司、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保监会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保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范围,包括秘密文件资料(以下简称密件),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等形式含有国家秘密的载体,以及现代化的办公、通讯设施。

第三条保监会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及各项保密规定。

凡保监会系统的职工,要经过保密培训,了解掌握保密知识。

第四条保监会保密工作由保监会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

保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会领导担任,会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确定第五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4]1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4]1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4〕123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统计信息管理,提高保险统计工作效率,中国保监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计开发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经测试,该系统符合有关设计要求,现决定启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信息系统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5日,其中2004年10月至12月为信息系统试运行期间。

系统启用后,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采用本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

在试运行期间,信息系统与保险监管报表并行。

并行期间的保险监管报表仍按现行规定报送,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报送。

二、适用范围本信息系统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

三、报送内容(一)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及相关规定报送各项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

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和汽车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产险公司执行;养老金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寿险公司执行。

(二)除报送保险统计指标外,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度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报送截止期后两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中应说明公司业务政策调整、数据异动和公司重大事项等情况。

四、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一)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238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12.13【实施日期】1999.1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保监发〔1999〕238号1999年12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将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第一张寿险业生命表命名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英文名称为:《ChinaLifeInsuranceMortalityTable(1990-1993)》,简称:《CL(1990-1993)》。

其中非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见附表),分别是:1.非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1(1990-1993)》2.非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2(1990-1993)》3.非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3(1990-1993)》4.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4(1990-1993)》5.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5(1990-1993)》6.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6(1990-1993)》二、非养老金业务表适用于不含养老金给付责任的普通寿险,养老金业务用表适用于养老金保险,包含养老金和普通寿险给付责任的综合保险,养老金保险责任使用养老金业务用表,其他保险责任使用非养老金业务用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36-2007,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充分认识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遵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设置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ICS 01.140.20A 14备案号:20848-2007DA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36-2007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management2007-06-06 发布2007-07-01实施国家档案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6•【文号】保监厅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在保险行业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要求及组织方式各单位应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认真整改、科学测评”的要求和“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工作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保监会成立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解决保险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监会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保监会机关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的具体实施工作和行业定级工作的指导审核。

各保监局负责本局内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并对各自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行指导审核。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本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及其下属子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各保险总公司统一部署本公司和分公司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二、定级工作安排及定级范围(一)定级工作安排为稳妥做好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拟在保险行业内分步分批实施。

保险行业第一批定级单位包括: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洪波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产险[2012]34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洪波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产险[2012]34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洪波任职资格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2〕346号)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刘洪波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中再寿险发〔2012〕16号)收悉。经审核,刘洪波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你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洪波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12.03.27
施行日期
7
文号
保监产险[2012]346号
主题类别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保险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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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1)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改[2011]96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24
【实施日期】2011.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966号)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国寿养老险发〔2011〕16号)收悉。

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5月13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十五)项。

第二十七条第(十六)项修改为:审议单项对外投资金额,购置、转让或受让资产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的重大事项。

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单项对外投资总额,购置、转让或受让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5%(不含)以上的重大事项。

三、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四、第五十八条中“《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修改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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