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单选题(社会保险)复习题(含参考答案)

单选题(社会保险)复习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五百B、五千C、一万D、五万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 )缴纳社会保险费。
A、按年B、按季度C、按时足额D、按周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实施的时间是( )。
A、2003年4月27日B、2004年1月1日C、2010年12月20日D、2011年1月1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命题单位:工伤保险司4、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 )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
A、就业部门B、公安部门C、民政部门D、财政部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规定,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就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8.28•【文号】人社厅发〔2019〕85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为进一步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养老金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投资管理人申请发行、变更养老金产品,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投资管理人可以面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
同一养老金产品可以面向不同合格投资者销售。
投资管理人应通过扩大已运作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规模,不断提高投资效率。
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人,可以将投资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养老金产品。
法人受托机构可以将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直接分配给养老金产品。
三、投资管理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养老金产品,应报送下列材料:(一)养老金产品备案函(见附件1);(二)承诺书(见附件2);(三)养老金产品备案说明(见附件3);(四)养老金产品基本要素表(见附件4);(五)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六)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七)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八)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书);(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019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doc

第11号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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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
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
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
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
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
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
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确保年金基金财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切实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提高员工退休后收入水平,推动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企业年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公司及员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依照《年金方案》、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履行管理职责。
公司与员工双方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公司下设年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缴和个人账户的结算等日常管理运营工作。
第二章参加年金的条件和程序第三条参加企业年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公司在册在岗员工,且在本公司最后一次连续工作年限满5年;(二)系公司行文聘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或副主任工程(会计、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副主任工程(会计、经济)师聘期须满5年;(三)自愿申请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四条符合参加年金条件的人员,本着自愿原则,由本人填写《参加企业年金申报表》,需要退出、调整标准的,由本人填写《企业年金标准调整申报表》,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年金管理办公室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退出、调整每年开展一次,中途不补办或变更。
第三章年金缴费办法第五条企业年金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
其中,单位缴费部分按本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分月提取,于下月25日前随同个人部分一并上缴到公司年金管理账户,由公司统筹管理。
个人缴费由公司每月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六条自个人缴费之日起,公司按照1:2的标准为其缴费,按月缴费到指定账户。
第七条根据各人具体条件不同,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单位具体缴费档次见下表。
2021社会保险测试题库附答案

2021社会保险测试题库附答案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
[单选题尸A.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B.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C.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D.个人与单位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不得超过()人。
[单选题]*A.一B.二C.三D.四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职责不属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是()[单选题]*A.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B.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C.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D.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五)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汁算的基金财产净值;(七)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八)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九)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十)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口起至少15年;(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社会保险模拟习题+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 )等工作。
① 社会保险登记② 个人权益记录③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A、①②B、①③C、②③D、①②③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前( )的职工医保,由(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A、参保地;参保地B、户籍地;户籍地C、户籍地;参保地D、常住地;常住地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中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A、县级B、市级C、省级D、县级以上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试行)》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 )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A、商业银行B、保险公司C、投资运营机构D、券商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 )构成。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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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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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第十 二条 受 托人 、账户管理人、托 管人 、投 资管理人和其 他为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纽织 必 须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 的义务 。 第十 三条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 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 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 行监管。 第 二 章 受 托人 第十 四条 本 办法所称受托人 ,是 指受托管理企 业年金基金 的符合 国家规定 的养老金管理 公司等法人 受托机构 (以 下简称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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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 一 个托 管 人 ,可 以根据资产规模 大小选择适量 的投 资管 理人 。 第 六 条 同 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 投资管理人不得 为 同 一人 ;建 立 企业年金计 划 的企 业成立企 业年 金理 事会作 为 受托人 的 ,该 企 业 与托 管人不得为 同 一人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投 资管理人 、投 资管理人 与其他投 资管理人 的总经理和企 业 年金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 兼任 。 同一企业年 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构具各账 户管理或者投 资 管 理业务 资格 的 ,可 以兼任账 户管理人或者投 资管理人 。 第七条 法 人 受托机 构兼任投资管理人 时 ,应 当建 立风 险控 制制度 ,确 保备 项 业务 管理 之 间的独 立 性 ;设 立 独 立 的受托 业务 和投 资 业 务部 门 ,办 公 区域 、运 菅管理流程和 业 务制度 应 当严 格 分 离;直 接 负责 的高级管理人 员、受托 业 务和投资 业 务部 门的工 作人 员不得相互 兼任 。 同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 构对待各投 资管理人应 当 执行统 一 的标准和流程 ,体 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则。 第 八 条 企 业年 金基 金 缴费 必须 归集到 受托 财产 托 管账 户 , 并在 45日 内划入投 资 资产托 管账 户。企 业年金基 金 财产 独 立 于 委托人 、 受托人 、账 户管理人 、托 管人 、投资管理人和其他 为 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 固有财 产及其管理 的其他财产 。 企 业年金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取得 的财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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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应 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 委 托人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托 管人 、投 资管理 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因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终止清算的 ,企 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第十条 企 业 年金基金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委托 人、受托 人 、账 户管理人、托管人 、投 资管理人和 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 理提供服务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互抵 销 。不 同企 业年 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 销。 第十 -条 非 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人 力 资源和社 会保 障部 部 长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 二 ○
一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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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 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规 范企业 年金基金管理 ,根 据劳动法、信托法、合 同法、证券投资基金 法 等法律和 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 业年金基金 的受托管理 、账 户管理 、托 管 、投 资 管理 以及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 ,是 指根据依 法制定 的企 业年金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菅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 养老保 险基金: 第 三条 建 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 业及 其职工作为委托人 ,与 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 受托机构 (以 下简称受托人 )签 订 受托 管理合 同。 受托人与企 业年 金 基金账 户管理机 构 (以 下简称账 户管理 人 )、 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机构 (以 下简称托 管人)和 企业年金基 金投资 管理机 构 (以 下简称投 资管理人 )分 别 签订 委托 管 理合 同。 第四条 受 托人应 当将受托管理合 同和委托 管理合 同报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备案。 第五条 一 个 企业年金计划应 当仅 有 一个 受托人、一个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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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近 3年 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八 )国 家规定 的其他条件 。 第 二 十 三 条 受 托人应 当履行 下列职责 ; (一 )选 择 、监督 、更换 账 户管理人 、托 管人 、投资管理人 ; (二 )制 定企 业年金基金 战略资产 配置 策略 ; (三 )根 据合 同对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 (四 )根 据合 同收取企 业 和 职 工 缴 费 ,向 受 益人 支付 企 业年 金待遇 ,并 在合 同 中约定具体 的履行 方式 ; (五 )接 受委托 人查询 ,定 期 向委托 人提 交企 业 年 金 基全 管 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 时 ,及 时 向委托人和有关监 管 部 门报告 ;定 期 向有关监管部 门提 交开展企 业年金基金 受托 管理 业 务情况 的报告 ; (六 )按 照 国家规定保 存 与企 业 年金 基金 管理 有 关 的 记 录 自 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至少 15年 ; (七 )国 家规定和合 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 第 二 十 四条 本 办 法所称 受益人 ,是 指参加企 业年金计划并 享有 受益权 的企 业职 工 。 第 二 十五 条 有 下列情形之 一 的 ,法 人 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 (一 )违 反 与委托人合 同约定 的; (二 )利 用 企 业 年 金基金 财 产 为其谋 取 利 益 ,或 者 为他 人谋 取不 正 当利 益 的; (三 )依 法 解散 、被 依 法撤 销 、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或 者被 依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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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管的; (四 )被 依 法取 消企 业年金基金 受托 管理 业 务 资格 的; (五 )委 托人有证据认 为更换 受托人符合 受益人利益 的; (六 )有 关监管部 门有充 分理 由和依 据认 为 更换 受托人 符 合 受益人利益的; (七 )国 家规定和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企 业年金理事会有前 款第 (二 )项 规定 情形 的 ,企 业年金理 事会职责终止 ,由 委托 人 选择 法人 受托机构担任 受托人 。企业年 金理 事会有第 (一 )、 (三 )至 (七 〉项规定 情形 之 一 的 ,应 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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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条
企 业年金理事会会议 ,应 当由理事本 人 出席 ;理
事 因故不能出席 ,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 为出席 ,委 托书 中应 当载 明授权范围。 理 事会作 出决议 ,应 当经全体理事 三分之 二 以上通过。理事 会应 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 的决定形成会议 记 录 ,出 席会议 的理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二 十-条 理 事应 当对 企 业年金理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 。
理事会的决议违 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 、本 办法规定 或者理 事会 章 程 ,致 使 企 业 年金基 金财 产遭 受损 失 的 ,理 事应 当承担赔偿 责 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 记 录的 ,该 理事 可 以免除责任。 企业年金理事会 对外签订合 同,应 当由全体理事签字。 第二十二 条 法 人受托机构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经 国家金 融监管部 门批准 ,在 中国境 内注册 的独 立法 人; (二 )注 册资本不少于 5亿 元人 民币 ,且 在任何 时候 都维持 不少于 5亿 元人 民币的净资产 ; (三 )具 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 (四 )取 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 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 人数; (五 )具 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场 所、安全 防范设施和 与 企业年 金基金 受托管理 业务有关 的其他设施 ; 〈 )具 有完善 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 险控制制度 ; 六
中 人 共 国 力 源 社 保 会部 华 民和 人 资 和 会 障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 国 令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中 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 11 号
新修订 的 《 企业年金基金 管理办 法》 已经 ⒛11年 1月 11日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第 58次 部务会 审议通过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审议通过 。现 予公 布 ,自 ⒛11年 5月 1日 起施行 。 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 、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 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⒛04年 2月 23日 发布 的 《 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 办法 》(劳 动和社会保 障部令第 23号 )同 时 废止。
第三章 账 户管理人 第二 十七条 本 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 ,是 指接 受受托人委托 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 户的专 业机构。 第二 十八条 账 户管理人应 当具各下列条件 : (一 )经 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 ,在 中国境 内注册 的独 立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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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注 册 资本 不少 于 5亿 元 人 民币 ,且 在 任何 时候 都 维持 不少于 5亿 元人 民币的净资产 ; (三 )具 有完善 的 法人 治理结构 ; (四 )取 得企 业 年金基金从 业 资格 的专职人 员达到规定人数 ; (五 )具 有相应 的企 业年金基金账 户信息管理 系统 ; (六 )具 有符合 要 求 的菅 业 场 所 、安 全 防范设 施和 与 企 业 年 金基金账 户管理 业 务有关 的其他设施 ; (七 )具 有完善 的 内部稽核 监控制度 和风 险控制制度 ; ('、 )近 3年 没有重大违 法违规行 为 ; (九 )国 家规定 的其他条件 。 第 二 十九条 账 户管理人应 当履行 下列职责 : (一 )建 立企业 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 人账 户 ; (二 )记 录企 业 、职 工 缴费 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 资收 益 ; (三 )定 期 与托 管人 核 对缴 费数据 以及 企 业 年 金 基 金账 户 财 产 变化状况 ,及 时将核对结果提 交受托人 ; (四 )计 算企 业 年金待 遇 ; (五 )向 企业和 受益人提供 企 业年 金 基金 企 业 账 户和 个 人 妖 户信 息查询服务 ;向 受 益人 提供年度权益报告 ; (六 )定 期 向受托 人 提 交账 户管理 数据 等信 息 以及 企 业阜 全 基金账 户管理报 告 ;定 期 向有关监管部 门提 交开展企 业年 金基全 账 户管理 业 务情况 的报告 ; (七 )按 照 国家规 定保 存 企 业年 金 基金账 户 管 理 档 案 言台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