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内部审计规定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本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的目标是:确保学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学校经济效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保密性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学校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由学校领导担任,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知识;(四)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内容第八条学校内部审计范围包括:(一)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二)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三)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四)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学校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学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二)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四)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五)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合规性。
第四章审计程序和方法第十条学校内部审计程序主要包括:审计计划制定、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编制、审计整改落实等环节。
第十一条学校内部审计方法主要包括:查阅会计资料、实地考察、访谈询问、抽样检查等。
学校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规范财务活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各学院、各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学校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审计部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
(二)真实性原则:审计工作以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和资料为基础。
(三)全面性原则:审计工作覆盖学校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
(四)及时性原则:审计工作应适时开展,确保审计结果对财务管理有实际指导意义。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全校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对学校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三)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四)对违反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参与学校财务决策,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六条审计范围:(一)学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学校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学校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审计内容:(一)财务收支审计:对学校各项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等进行审计。
(二)资产审计:对学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审计。
(三)财务会计信息审计:对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信息进行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预算审计:对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八条审计程序:(一)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制定审计计划。
(二)实施审计:按照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及《XX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旨在促进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风险防控和效益提高,推动学校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权力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第三条学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并保证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校长领导校内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部署编制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中长期战略和规划;(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推动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三)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的执行;(四)推动审计所揭示问题和提出意见的整改督查工作,推动审计结果的综合利用;(五)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审计工作不受干涉、不受干扰;(六)加强审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推动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业绩评价体系和职务晋升机制。
第六条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组织或人员担任审计顾问、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参与学校有关审计事项。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保护学院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院内部审计是指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的自身监督和管理工作。
学院内部审计依托学院审计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维护学院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学院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院内部审计应遵循公正、客观、独立、保密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不得为他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学院内部审计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流程和措施,定期开展审计工作,并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六条学院内部审计委员会是学院内部审计的议论机构,由学院领导任命,全面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第七条学院内部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主要包括审计主任、审计副主任和审计委员。
第八条学院内部审计主任由学院领导任命,负责统筹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副主任和审计委员进行人员管理和分工安排。
第九条学院内部审计副主任由审计主任推荐,学院领导任命,协助审计主任开展审计工作,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核和汇报。
第十条学院内部审计委员由各职能部门推荐,学院领导任命,协助审计主任和审计副主任开展审计工作,参与决策和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内部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内部审计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学院内部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他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提高审计效果。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有明确的时间安排和审核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计划、开展审计检查、编制审计报告、提出改进建议等环节。
第十五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综合运用文件审查、调查访谈、资料核对、现场检查等方法,全面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
第十六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审核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可信。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本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学校运行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的财务、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发现和纠正学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是学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核计划;(二)执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内部审计活动;(三)撰写内部审计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四)监督学校相关部门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五)参与学校重大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容第六条学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一)财务制度和财务报告审计;(二)经营管理审计;(三)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审计;(四)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审计;(五)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审计;(六)其他与学校运行相关的审计内容。
第七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内部审计计划、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审计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水平。
第九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学校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及时获取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保守学校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或向外界披露。
第十一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整改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人员和部门的干扰和影响。
第四章奖惩机制第十三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发现重大问题、提出有效建议和推动整改工作的人员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和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高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高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高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高校内部审计是对高校各项管理与运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的一种重要机制,其目的在于保证高校的运营活动合法合规,规范高校内部管理,提高高校运营效率。
高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则是对高校内部审计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重要文件,对于保证高校内部审计活动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一般包括审计组织机构、审计活动程序、审计活动方式、审计活动责任、审计工作程序等内容。
首先,高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需要规定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明确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审计部门能够独立行使审计职能。
其次,规定审计活动程序,包括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对象的分类和审计方法等,能够明确审计活动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步骤。
再者,需要规范审计活动方式,包括内部审计的方式和方法,明确审计活动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另外,还需要规定审计活动责任,包括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审计活动的监督和保障等,以确保审计活动的顺利开展。
最后,需要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对审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反馈和后续处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在高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高校内部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保证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同时,需要充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审计规章制度,确保审计活动的合法合规。
最后,在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应的督导和检查制度,对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不断完善和提升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高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是对高校内部审计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规定审计组织机构、审计活动程序、审计活动方式、审计活动责任和审计工作程序等内容,能够保证审计活动的有效开展,提高高校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证高校的运营活动合法合规和高效运行。
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校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经济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审计活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内部审计是指由我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法律、规章、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准则,对本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独立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应遵循公正、准确、保密、经济、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是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准则,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应当执行。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和上级机构的授权和业务指导,开展内部审计活动,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六条本校内部审计机构是负责本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属于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职能部门,其性质、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等,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本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活动,由内部审计主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校务委员会和学校领导班子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九条内部审计主管领导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过内部审计专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培训,同时要熟悉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核算准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内部审计主管领导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受到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扰、威胁或者打压,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内部审计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三章内部审计原则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全面性原则,对本校所有与财务活动相关的部门和单元,进行综合审计,包括财务状况、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益和风险等方面的审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威胁或打压,所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只基于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事实,不受与被审计对象关系密切的其他人的影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准确性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核算准则,以事实为基础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应当根据实证证据作出判断和结论。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2篇)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财务透明度而建立的一套内部审计机制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确保学校各项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经济效益,并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问题和风险。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权责关系和组织结构,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
2. 内部审计程序:明确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包括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文件的建立和保存、审计调查的开展、审计报告的编制和通报等。
3. 内部审计对象:确定内部审计的对象范围,一般包括学校各部门、学生会计、公共物品管理等方面。
4. 内部审计周期:确定内部审计的周期,可以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如每年、每学期或每个项目结束后进行审计。
5. 内部审计标准和方法:制定内部审计的标准和方法,明确审计人员应遵守的规范和操作流程。
6. 内部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并提交给学校领导,该报告应包括问题发现和建议改进的措施。
7. 内部审计监督机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建立内部审计的监督机制,如由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或监察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财务风险管理能力,保障学校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增强学校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活动,提高学校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确保学校财务合规性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计组织第二条学校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资格第三条从事学校内部审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资格条件和审计经验,同时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第四章审计职责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内部审计计划和方案,开展定期审计和特殊审计工作,评估风险,提出改进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外国语大学内部审
计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西安外国语大学内部审计规定
西外大发〔200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学校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学校审计部门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校内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有利于促进资金的合理应用,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条学校审计机构在校长(校长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协助分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设立审计处,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也可聘请特邀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审计处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产、物资、资金、契约合同等,必要时可以先封后查;
(四)检查有关财务电子数据系统和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组织召开座谈会或到有关单位查访,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以及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做出评价。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机密。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对成绩显着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当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职责
第十条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财务收支计划、外汇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学校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杂费、捐资,对外投资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经济合同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学校所属各类办学实体的财务收支;
(七)基本建设工程(含维修、装饰和绿化工程)的预算、结算和财务决算;
(八)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的评审;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的评审;
(十一)接受党委组织部提请,对学校有关内设机构及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对学校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审计。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计确认后,方为有效:
(一)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收费项目的出台和标准的调整,集资项目的出台和资金使用安排;
(四)重大项目投资的确定;
(五)校办产业的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六)呆账、坏账的处理;
(七)资产的转移和报废;
(八)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处参加学校财务工作会议及其他有关涉及经济活动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等工作及有关经济合同的制定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
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视情况不同分别提出改进意见、报审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移交纪委、监察室处理。
第十七条审计组审计终结,向审计处提出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从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主管校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最终决定。
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处对主管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第二十条审计处要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或经济处罚等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举报、检举人员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移交纪委、监察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西安外国语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西外发〔200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