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技师学院是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的重要基地,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院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效果。
为了确保技师学院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制定和完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技师学院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满足教育部门的审批要求。
学院应当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以及教师队伍的构成和水平。
同时,学院的设置还需要考虑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紧密结合地方产业需求和人才培养方向,确保学院的设置能够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其次,技师学院的设置应当注重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学院应当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专业设置,确保专业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同时,课程设置也需要与时俱进,注重前沿技术和实际应用,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其毕业后能够适应社会需求,具备竞争力。
另外,技师学院的设置还需要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保障。
学院应当重视引进高水平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健全的教学团队,注重教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同时,学院还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和监控机制,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环境。
最后,技师学院的设置还需要注重与产业和企业的深度合作,建立校企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学院应当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组织学生参与实际项目实践,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学院还应当加强与企业的人才培养合作,根据企业需求定制培养方案,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综上所述,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地方经济发展、产业需求和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确保学院的设置能够为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提供有力支撑,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只有不断完善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才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

附件1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一、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学校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设立招收全日制学生并具有实际办学行为(学校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具有招生资格,技工学校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附设中职班学校和2022年(含)以后新设学校。
达标分类标准如下。
(一)一般类中职学校。
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的各项标准,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优化部分指标释义。
重点监测指标4类。
1.校园建设。
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于20平方米。
2.教师配备。
专任教师不低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
3.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0万元,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2500元。
4.图书配备。
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
(二)技工学校。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的各项要求为标准。
重点监测指标3类。
1.校园建设。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
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0平方米。
2.教师配备。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技师学院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
各类技工学校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
3.仪器设备。
技工学校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高级技工学校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技师学院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三)体育类中职学校。
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体青字〔2011〕88号)中的各项标准,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优化部分指标释义。
学院建设标准

5.5教学改革
①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产学研活动,不断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广泛应用多媒体教学,效果明显;②有4个以上专业实施一体化教学改革;③有省级(或以上)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教务处
5.6教学质量
学生身心健康,职业道德良好,人文素养高,职业能力强,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获得率高,各专业均建立与本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或与社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接轨,学生全部参加考试,通过率达70%(90%)以上。(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取得预备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80%以上,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5%以上。)
办公室
1.2一训三风
①具有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职教思想、职业特质、学校特色、可传承发展的校训和校风、教风、学风;②校徽、建筑、雕塑、标识等体现地域文化、学校历史和专业特色
宣传部
1.3教育思想
①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形成具有特色的教育思想观念
教务处
②注重职业教育思想观念的学习研究,具有教育研究机构,并有一定研究成果
学生工作处
6.3常规管理
①重视德育工作,德育工作网络齐全,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文明礼仪养成教育活动生动有效,学生举止文明、行为规范,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强;③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④完善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宣传教育到位、评价考核制度健全,无重大违纪事件发生;⑤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覆盖面广,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⑥建立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学生操行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发布日期:1997-12-10执行日期:1997-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班子、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第七条要建立高级技工学校咨询委员会,聘请当地企业界、经济界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专家任咨询委员,定期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
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

附件1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一、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学校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设立招收全日制学生并具有实际办学行为(学校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具有招生资格,技工学校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附设中职班学校和2022年(含)以后新设学校。
达标分类标准如下。
(一)一般类中职学校。
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的各项标准,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优化部分指标释义。
重点监测指标4类。
1.校园建设。
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于20平方米。
2.教师配备。
专任教师不低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
3.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0万元,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2500元。
4.图书配备。
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
(二)技工学校。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的各项要求为标准。
重点监测指标3类。
1.校园建设。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
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0平方米。
2.教师配备。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技师学院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
各类技工学校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
3.仪器设备。
技工学校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高级技工学校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技师学院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三)体育类中职学校。
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体青字〔2011〕88号)中的各项标准,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优化部分指标释义。
[中学教育]江苏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中学教育]江苏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d519be6650e52ea5418980c.png)
XX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技师学院建设,加快培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劳动保障部与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技师学院主要依托高级技工学校进行建设,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工为主,同时承担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和进修任务。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在积极探索创新学制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同时,不断扩大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
第四条技师学院院长和副院长必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热爱和熟悉技工教育,其中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与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必须配备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符合上岗资格要求的教师队伍。
教师与学生人数之比应达到1:20,外聘兼职教师不超过专职教师的1/3,专业课教师中,能胜任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的教师不低于50%。
文化与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科与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讲师占3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相关工种初级与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达到5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与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术职务、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不低于30%。
第六条技师学院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技工和技师在校生占40%以上;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年均达到2000人次以上,其中开展企业在职职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每年不少于500人次。
第七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少数情况特殊的学校主体校园占地面积应不少于80亩。
学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实验、实习场地与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运动场地不少于8000平方米,各项教学、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齐全。
第八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与课程建设要适应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需要。
培养技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且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卡25元; 纳入 会保障卡金融区的管理按合作银行的现行规定执行。
民 政 部 门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的 参 保 人 员 按 每 人 每 卡 15
第二十一条 各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 制
元收取; 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 定具体实施意见。
需 补 办 新 卡 的 按 每 人 每 卡3 0元 收 取 补 卡 费 。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已经纳入全省教育事业计划 管理,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4000人以上, 其中高级 技工培养规 模不少于40%, 培养 技师( 预 备技师) 层 次的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且有两个省级名牌重 点专 业 。
第五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稳定, 且持续增长。 政府办学校正常办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生均经费 标准不低于当地高 等( 职业) 院校标准 , 并 具有与学 校 规模 相 适 应 的 基 本 建 设 和 事 业 经费 支 持 。
第九条 学院机构设置合理, 领导班子和管理 进的大中型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 学生的
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较高, 熟悉技能人才培 生产实习能紧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进行, 并参与企
养规律和企业生产技术。其中, 院长和分管教学的副 业的设备改造、技术更新、产品开发和项目攻关等具
院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副高级及以 体活动。
作的通知》( 劳社 厅发[ 2006] 30号) 精神, 进一步完善
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我
厅制订了《山东 省技师学院 设置标准》, 现印发给 你
们,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山东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第一 条 技师 学院 必须 全面 贯彻 党 的教 育方 针,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培养具有较高思想政治 水平和职业道德, 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高级职 业技能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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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
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
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第十二条技师学院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技师学院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
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十四条技师学院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第十五条技师学院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院校标准。
第十六条技师学院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技师学院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技师学院应具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八条技师学院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建立学院、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技师学院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技师学院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
学院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技师学院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并贯穿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发挥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技师学院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
每个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专业应有5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作为技师学院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