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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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6]9号)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有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一、机构设置1、技工学校的机构,一般可设学校办公室、教务科、政治工作科、总务科和实习工厂(场、店)。

实习工厂规模较大,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任务较重的学校可增设财务科。

2、技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校长一人、副校长一至二人,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在内共三至五人。

每个科、室一般设正、副职一至二人,任务较重的科、室可增设副职一人。

二、1、编制标准表学校规模(学生总人数)职工人数与学生人数之比其中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占学生人数的% 文化理论课教师与学生之比生产实习课教师与学生之比教学辅助人员与学生之比200-600 1:4-1:4.2 1:12-1:14 1:16-1:18 1:40-1:42 5-10 601-1001:4-1:4.5 1:14-1:16 1:18-1:20 1:42-1:45 5-10 1001-16001:4-1:5 1:16-1:18 1:20-1:22 1:45-1:50 5-102、"技工学校教职工"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教学人员,系指文化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课教师,以及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作党、政工作的人员;(2)教学辅助人员,系指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员等;(3)行政人员,系指党、政、工、团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职能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4)工勤人员,系指从事后勤工作的技术工人、司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辅助工人等。

三、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重新核定各学校的规模,并按照本规定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认真进行高速和整顿。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级技工学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工人才,制定和实施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学校条件、教学质量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技工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首先,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符合社会需求。

技工人才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的技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建设。

因此,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前社会的产业结构和人才需求,合理确定各类技工专业的设置数量和范围,确保学校培养的技工人才与社会需求相匹配。

其次,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学校条件。

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明确要求学校必须拥有一定规模的实训场地和设备,以及具备一定水平的教师队伍。

只有这样,学校才能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优质的教学资源,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技能培训。

另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关注教学质量。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也是技工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

因此,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同时,还应当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加强对学生的实训环节和实习实践,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学校条件和教学质量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技工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才能够培养更多更好的技工人才,为国家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推动技工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高级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基地,它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学生的就业前景以及社会对技工人才的需求。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对技工人才的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技工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学校设置标准应当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结构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各类专业的设置比例,确保学校的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匹配。

其次,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注重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学校应当拥有完善的实训设备和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同时,学校应当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能够有效地传授技术技能知识,并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操作。

另外,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注重学生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学校应当积极与企业合作,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建立健全的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和就业岗位。

学校还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就业并在职业岗位上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

最后,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注重质量保障和评估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同时,学校还应当接受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综上所述,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注重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关注学生就业和职业发展,强化质量保障和评估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技工人才的需求,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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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

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本标准作为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颁布xx施行。

附件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

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

其中,主要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第十二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以上。

第十四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4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

第十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六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高级技工学校应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高级技工学校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技工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

学校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模式的校企合作方式,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

每一个高级技工专业应有3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作为高级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

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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