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林学院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留学生的学习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取得第四条留学生学籍的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中学毕业或同等学历;2. 通过我校的入学考试或面试;3. 提供真实有效的入学材料。
第五条留学生学籍的取得程序:1. 留学生在申请入学时,需提交入学材料并参加入学考试或面试;2. 学校根据入学考试或面试结果,确定留学生是否具备取得学籍的条件;3. 学校根据留学生提供的入学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4. 学校根据审核结果,通知留学生是否取得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维护第六条学籍的维护是指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益。
第七条留学生学籍的维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按时缴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2. 遵守学校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声誉;3. 按时参加课堂学习和实践活动,按要求完成学业;4. 如实准确填写学籍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学籍的变动第八条学籍的变动包括以下情况:1. 休学:留学生如需休学,需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审核通过;2. 退学:留学生如需退学,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3. 转学:留学生如需转学,需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审核通过;4. 毕业:留学生完成学业并满足毕业要求,经学校的审核通过,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九条学籍变动的办理程序:1. 留学生如需办理学籍变动,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办理;2. 留学生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3. 学校根据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通知留学生办理相关手续;4. 学校对于申请需要审核的学籍变动,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第五章学籍的奖惩第十条学籍的奖惩是根据留学生的学习表现和违纪行为进行的。
第十一条学籍的奖励:1. 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学校将给予奖励;2. 对于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社会实践等表现突出的留学生,学校将给予奖励。
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为规范留学生旳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旳教育教学秩序, 增进留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根据《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留学生学籍管理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
报届时, 需持录取告知书、JW202签证申请表及学校规定旳其他有关证件, 并在入学后第一周内缴纳学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方可办理居留手续。
没有准时交学费及无特殊状况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超过一周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获得合格健康证书方可入学。
新生入课时, 必须按国家体检规定和原则进行身体复查, 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 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由本人申请, 学校同意,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国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旳新生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复查, 体检合格者, 准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学习期限从下一学年算起,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留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否则, 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如发既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由学校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流程(一)新生持录取告知书、JW202签证申请以及护照到国际学院学工办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 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缴清费用后予以注册;注册后, 新生应如实填写家庭信息表, 签订湖北理工学院和留学生之间旳住宿协议, 领取宿舍钥匙和留学生手册, 上交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纸质照片8张、电子照片1张。
(二)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扫描高中成绩单、高中毕业证、护照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并在到校后24小时内进行临住登记。
(三)新生完毕报到后到国际学院教务办领取课表。
第五条学籍表(一)学籍表是学校永久保留旳、记录留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状况旳重要档案资料, 分为电子学籍表和书面学籍表。
浙江农林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浙江农林大学文件浙农林大〔2011〕181号关于印发《浙江农林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等制度的通知各学院(部),各部门:《浙江农林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试行)》、《浙江农林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浙江农林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通知浙江农林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促进来华留学生事业发展,本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管理条例适用于所有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招生录取第三条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及对外签约工作统一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各相关学院协助国际教育学院招生。
校际留学生交流协议由分管外事和留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或批准。
第四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的录取工作,办理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
留学本科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对外国留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录取,并把录取名单送交教务处和各相关学院备案。
留学研究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送交研究生处进行审查录取。
第三章报到、注册第五条留学生每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注册、缴费、居留、住宿等手续,持国际教育学院开出的通知到专业所在学院办理选课、重修等事宜。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五条留学生的教学由相关学院负责,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及研究生处分别负责监督检查。
留学生的培养方案由国际教育学院与相关学院、研究生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要求制定。
第十六条留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教育课、军事教育课,可选修大学语文、大学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应用基础、体育课等公共必修课。
其他必修课程,留学生在学习专业过程中确有困难,但不影响专业培养质量的,经本人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调整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
外国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外国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外国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留学生是指经国家和陕西省有关部门批准,被学校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外籍本科学生,不包括外国进修学生。
第三条获得对外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者,方可编入相关院系进行专业学习,未通过者,不得进行专业学习。
第四条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教学安排由所在院系负责。
第五条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每学年初将正式录取的、需编入相关专业学习的留学生名单报送至教务处备案;留学生每学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报到并办理缴费、住宿等手续,然后持经教务处审核过的通知单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并办理选课、重修等手续。
第六条留学生的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教育课、军事理论课、大学英语可以免修(经济管理学院各专业留学生的《政治经济学》除外),其它课程必须参加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七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留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不作留级及退学处理。
第八条汉语是外国留学生的外语,为了帮助留学生提高汉语水平,了解中国文化,留学生须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选修8学分的汉语言类课程。
第九条转学的留学生在原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经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可以认可,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可以免修,但免修的课程学分不超过其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一。
第十条留学生在修完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并获得毕业资格后,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范围之外的有关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事宜按《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二日。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学籍管理的目的与原则留学生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留学生的学习条件、维护学习秩序,促进留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术发展。
学籍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灵活等。
二、留学生基本信息管理1. 登记:每位留学生到校后,必须及时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信息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2. 更新:留学生在学期间如有个人信息有所变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学校并更新相关信息。
三、留学生学业管理1. 选课:每学期开始前,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选修课程。
选课后如有调整,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2. 修读学分: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修读相应的学分,并通过考核合格。
3. 毕业要求:留学生需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合格通过毕业论文或实践报告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方可获得学位。
留学生需根据学校要求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或报告的撰写和答辩。
四、留学生考试管理1. 考试安排:学校将按照课程安排,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留学生参加考试。
2. 考试秩序:留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相关的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抄袭或有其他违纪行为。
五、奖助学金管理1. 评选标准:留学生奖助学金的评选将按照学生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和辅导员评议等因素综合考量。
2. 发放方式:学校将按照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奖助学金直接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留学生行为规范1.守法: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能从事违法活动。
2.学校规章制度:留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
3.社会秩序:留学生需尊重中国文化和社会习惯,积极融入中国社会,不得损害中国社会的形象和利益。
七、奖惩制度1.奖励: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行为表现进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2.处罚: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的留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各项规定和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向留学生公布和解释。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选课、学分互认、成绩管理及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等管理,提高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国际交流(交换)学生范围第三条国际交流(交换)学生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参加我校同国(境)外大学合作建立的双校园模式联合培养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四年中前半期在XX大学学习,后半期在国(境)外合作大学学习,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XX大学和国(境)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
(2)参加我校同英国萨里大学合作办学机构的双学位项目。
2.短期校际交流(交换)项目(1)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正式签署校际协议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正式办理留学手续的校际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2)参加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我校有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境)外大学学习的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假期短期项目参加学校批准的国(境)外大学的短期学习项目,时间一般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寒暑假期,如暑期学校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教学管理第四条成绩管理1.学生在校内阶段的学习成绩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录入教务系统,由教务处统管理,统出具成绩单。
2.学生获得的国(境)外大学成绩应委托国外大学直接邮寄或由学生本人将密封后的成绩单密封后邮寄或带回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提供成绩查询网址和查询方法。
经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存档。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取得的成绩不录入教务系统,不计入平均分计算,仅用于毕业资格审查。
3.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须达到项目规定的外语水平、平均成绩及完成培养方案等要求后,方可出国(具体要求以合作项目最新规定为准)。
第五条学籍管理1.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入学学籍及学籍异动情况,以学生处正式下发的学籍变更单为准。
2023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留学生的教育管理,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接受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原则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遵循国际教育和国际学术交流的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留学生学籍管理要求第四条留学生学籍管理以学生的学习、科研、实践活动为重点,注重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素质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留学生学籍管理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学术活动,如课程学习、论文写作、考试评估等。
第六条留学生学籍管理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规定和纪律,遵循学术道德规范,尊重他人,不欺凌、不歧视他人。
第七条留学生学籍管理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增强对国际关系、文化交流、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了解和参与。
第三章留学生学籍管理机构第八条学校应设立留学生学籍管理机构,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和相关事务的协调、监督和执行工作。
第九条留学生学籍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可以设立留学生学籍管理办公室或类似机构。
第四章留学生学籍管理流程第十条学校应在留学生入学前向留学生提供学籍管理的流程和规定,让留学生了解学籍管理的要求和流程。
第十一条留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籍管理流程办理入学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进行学籍审核,确保学生按时完成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应及时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更新,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留学生学籍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进行学籍评定。
优秀的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奖励,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能会面临学籍警告、留校察看、取消奖学金等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留学生学籍管理的违纪处理机制,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留校察看、停学、退学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学术指导和生活帮助,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进展。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来华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来华留学生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留学生管理规定》(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发〔2008〕35号)》等规定,结合来华留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来华留学生,特指学历留学生,分中文授课与英文授课两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英语水平或汉语水平达到湖州师范学院入学标准的来华留学生(获HSK四级证书),均可申请就读湖州师范学院本科专业。
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汉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分配计划,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安排汉语补习。
每学年开学前,国际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资助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五条自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学院负责初审,提交教务处审批。
经批准入学的自费来华留学生,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进入专业学习的来华留学生由相关二级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教学与管理。
第六条其他国内外本科院校在读的来华留学生,和与我校签有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申请转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经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
插班生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若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可予以确认。
第七条来华留学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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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对外国留学生(本文特指本科生,下同)工作的规范管理,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工作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留学生守则:1.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2.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尊重教师和工作人员。
4. 同学间互相尊重,团结友好。
5. 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6. 遵守中国政府有关法令和规定。
7. 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8. 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2. 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以及第二课堂教学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书。
4.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5. 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 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 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 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科研、实践任务。
第二章接受条件和录取手续第六条凡已取得高中毕业证明,汉语水平达到我校入学标准的外国留学生均可申请就读我校的本科专业。
第七条自费外国留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送交教务处审批。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教务处负责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并编制学号。
除汉语言专业自费留学生外,第一学年为试读生,试读期满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自动转为正式本科生,升入高年级学习。
第八条我校接受国内外正规大学的在读学生,以及与我校签署过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专科学院的大专毕业生,插班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其免修课程与学分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浙江林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来校报到,并按规定缴费。
报到期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证件审查、缴费管理、法规教育和学生证、居留许可办理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新生的教学安排和教材发放。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说明原因。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2周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入学后一学期内,按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有关医院诊断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正规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申请入学,并经体格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已取得学籍的外国留学生注册手续参照《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留学生可延长学习期限至六年。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第十五条外国留学生考勤与纪律的基本要求同《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十六条外国留学生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
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
旷课按实际天数计算。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
请假在1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留管干部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本科教育科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1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负责人审批;1个月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办公室审批。
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立即(1周以上不超过3天内,1周以下不超过1天内)书面补假,补假程序同上。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外国留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参照《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九条外国留学生学分和成绩评定标准参照《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期末课程考试外国留学生可延迟半小时交卷。
第六章免修、自修、重修、缓考第二十一条中国概况(3学分)、汉语(6学分,作为第一外国语)为外国留学生必修课程。
外国留学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到国际教育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也可以自修,但必须参加考试并合格后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两课”为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类专业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程,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
第二十三条外国留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军事理论(军训)、体育类课程。
第二十四条外国留学生重修、缓考等手续参照《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外国留学生考试违纪按照《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处理。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除汉语言专业外,其他专业自费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的申请,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一次。
1. 部分成绩优秀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专业。
学生入学后的必修课成绩必须合格,专业综合学分绩点排名必须在该专业同级学生的前50%,且无纪律处分。
2.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 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 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二十七条汉语言专业留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习,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转入其他专业,则只能降转至一年级,在原专业的学习时间也记入在我校的总学习期限。
其他专业外国留学生转入留学生汉语言专业、国内其他大学及国外正规大学的外国留学生转入我校留学生汉语言专业不受名额和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1. 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者。
2. 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3. 申请由国外非正规大学或未与我校签署交流合作协议的国外专科院校转入我校学习者。
4. 应作退学处理者。
5.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科留学生入学条件的汉语进修生,可转入留学生汉语言专业学习,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专业课程经审核合格后可以申请免修。
第三十条外国留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 成绩优秀的非汉语言专业留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一般在入学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和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
具体办理程序按《浙江林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2. 其他类别校内转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 转入其他学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办理有关转学和离校手续。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患病经有关医院诊断,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应予休学。
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外国留学生女生因生育可休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附医院证明,经所在院(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一般以1年为限。
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三条因病休学的外国留学生应回国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因某种原因(疾病、创业期间)须中途休学,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休学保留学籍,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学校不对外国留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外国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正规医院的诊断书,证明身体已恢复健康,并经国内有关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复学。
3. 休学期间如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退学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学生在读期间3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一个计算单位)中修读取得的规定课程学分不足12学分者(毕业班除外)。
(在第1次出现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2学分时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学生提出警告,第2次出现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2学分时向学生提出退学警告,第3次出现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2学分时予以退学)。
2. 汉语言专业留学生连续2次出现两个学期(一个计算单位)中修读取得的规定课程学分不足10学分者(毕业班除外)。
第1次出现两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0学分时向学生提出退学警告,第2次出现两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0学分时予以退学。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2年者。
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
5. 经有关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严重传染性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6. 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7. 学生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者。
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 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退学证明和成绩单。
3. 退学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八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毕业、结业第三十九条有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凡德、智、体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注册专业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