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主动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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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依据《刑法》的规定,可认定自首的情节包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关于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1、自首的认定情节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二、如何自动投案,才算是自首1、对当事人而言,首先需要主观上是自愿投案的,其次客观上有投案行为,满足两者可以称之为自动投案。

如果是被动投案,如被亲友五花大绑到公安局的或者被警察先发现了再投案,这样并不能体现当事人投案的自愿性,没有真诚悔罪;如果没有投案行为,司法机关无法管辖,其在家里自己真诚悔罪也是不能构成自首的。

2、就投案时间而言,必须是在尚未归案的时候去投案。

包括被讯问或者采取措施前的一下情形:(1)犯罪事实没有被发觉;(2)犯罪事实被发觉了,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发布强制措施的时候,先一步投案自首,坦露自己罪行了;(4)在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强制措施的命令,但还没有抓拿归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也算是自首。

包括被追捕时主动投案,在去投案路上被抓或者在异地尚未被发现罪行时因形迹可疑被教育后主动投案等,都属于自首的表现。

3、就投案对象而言,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包括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还包括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害人等个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其中任一个投案即可。

4、就投案方式来说,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算是自首。

5、就投案彻底性来说,一旦自动投案,就应当直接到最终审判完毕都接受司法机关控制和制裁,才是完全的自首。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自首制度正文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自首制度正文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我国刑法理论界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是基于一般自首基础上的自首,具有特殊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准自首的选择与竞合。

【关键词】特别自首;竞合;中外对比一、自首的构成要件及外在表现形式(一)构成自首应具备的条件1、自动投案的认定自动投案,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判的行为。

笔者认为,自首,本质在于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其与违背犯罪人意志的被动归案是无法相容的。

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罪行,或为坦白,或为供认,不能认定为自首。

何为自动投案?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最高法院《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这是典型的自动投案行为,另外《解释》的第3款和第4款还规定了7种视为自动投案的行为,也可称之为“准自动投案行为”。

①《解释》所概括列举的种种自动投案的情形,较好地把握了刑法典设立自首制度,鼓励犯罪人认罪悔过、节约司法资源的意旨。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取保 候 审期 间 逃跑 又 归 案 的能 否 认 定 为 自首
文 何 晓丹 ◎
法解 释 规定 连 被受 到 “ 通缉 、 追捕 ” 么严 厉 的强制 措 施 这
基本案情
案例 1 被 告人 李 某 因 涉 嫌 犯 组 织 卖 淫 罪 , 公 安 : 被
者, 逃跑 后主动 投案 都 能认定 为 自首 , 么 , 那 仅受 到 比“ 通 缉、 捕” 追 轻得 多 的“ 保 候 审 ” 取 的强 制措 施 者 , 跑 后 主 逃 动投案 就 理所 当然更 应 当认 定为 投案 自首 ;3 取保 候 审 ()
出 所投 案 。 察 机 关将 李 某 起 诉 至法 院 。 院 认定 李 某 检 法
院关 于处 理 自首 和立 功 具体 运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 1 中关 于“ 罪 后逃 跑 , 条 犯 在被 通缉 、 捕 过程 中 , 追 主动
投 案 的” 应 当视为 自动投 案 ” “ 的规定 。 至 于 量刑 时是 否 要 从 轻 、 轻 处 罚 的 问 题 . 种 意 减 该
已被 变更 为“ 捕 ” 逮 的强 制措 施 , 更加 符合 《 高 人 民法 就 最
机 关 刑 事 拘 留 , 被 取 保 候 审 , 周 后脱 逃 , 安 机 关 后 一 公
多 方查 找 仍 下 落 不 明 , 将 其 上 网通 缉 。将 近 4年 后 , 遂
李 某 听家 人 说派 出所 曾询 问其 下 落 ,遂 主 动 到原 籍 派
第 二 种意 见 认 为 。 马 某 、 某 的行 为 可 以认 定 为 对 李 自首 . 处罚 时不 予 从 轻 减 轻 处 罚 . 但 这样 就 可 以避 免 犯
间逃 跑 后 又 主动 投 案 就 只能 与 乙在 取 保 候 审 期 间逃 跑 后 不 投 案 相 比来 从 宽 .是 不 应 该 与 丙 在 取 保 候 审期 间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文章主要分析了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刑事诉讼;完善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或妨碍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第一,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制度设置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行为的发生。

取保候审制度的保障性体现在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的形式,保证其能够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候审,而不至于影响司法机关具体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相比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而言,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羁押,具有更广泛的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

第三,节约司法资源。

取保候审的适用,可以减少关押的费用,使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抽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其他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活动的其他环节,从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明确p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十二个月的期限规定,指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中一共十二个月,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缺少法律法规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三机关在各自的解释中都规定本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对其他机关已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另行计算,结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被取保候审达三十六个月。

是否认定自动投案的几种情形研究

是否认定自动投案的几种情形研究

罪嫌疑人,是否认定自动投案等,定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准确适用自首十分必要。
关键词: 自首;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电话通知
中图分类号: D924. 1; D920.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13 - 0160 - 0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作者简介: 张珏( 1979 - ) ,江苏无锡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四级高级检察官,研究方向: 司法制度。
在具有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主动将自己交付给办案机 关控制,就具 有 自 动 性。③《关 于 处 理 自 首 和 立 功 具 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1 项规定,“罪行
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
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
罪后逃跑,在 被 通 缉、追 捕 过 程 中,主 动 投 案 的 ”均 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 系自首。第三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的,以自首论。根据上述规定, 成立自首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是标准自首,其构成 要件: 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一种是以自首论,也就是 通常所说的准自首,其构成要件: 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和 主动拱供述司 法 机 关 尚 未 掌 握 的 其 他 犯 罪 事 实。 其 中,就自动投案而言,其本质特征即犯罪嫌疑人在人身 自由的情势下,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自 愿接受法律的审查与制裁。
院报,2015 - 8 - 6.
④彭钫,杨永强. 电话通知到案是自首吗[N]. 检察日报,2014 - 3 - 9.

脱保后再投案的自首认定

脱保后再投案的自首认定
: 脱保后再投案的 自 首认定 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后被查获。李某被当场抓获。李某于 2 0 0 4 年6 月2 0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 , 后脱 保。2 0 0 8 年4 月2 4日, 李某主动到湖南省澧县小渡 口派出所接受处理。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等人构成组织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 成容 留卖淫罪 , 且系情节严重。但考虑到李某于脱保后能够 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 并能如实供认 自己的 主要犯罪事实 , 具有 自首情节 , 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 以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 , 判处有期徒刑 3
二、 分歧原 因探究
如上文案 例所示 , 在刑 事司法实践 中存 在两种 不同意见 , 笔者 分别总结 如下 :
( 一) 肯定说 的理 由
首先, 从立法原意层面看, 自 首制度的设置初衷 旨在通过鼓励行为人 自动投案 , 来降低抓捕成本, 节 约司法资源 。而 自动投案 的本质属 性是指行 为人 自愿将 自己置 于司法机关 的控制之下 。脱保 的行 为人


问题 的提 出
取保候审期间, 犯罪嫌疑人由于某种原因先脱保 , 后又 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自己犯罪行为的, 能否认 定为 自 首, 这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 。笔者先以两则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 被告人姜某某诈骗案, 脱保后再投案, 法院认为构成 自 首 2 0 0 7 年6 月, 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 ( 已判决 ) 从北京市潘家园古玩市场购得新制工艺品 2 5 件, 假称 “ 从农村挖出的出土文物” , 在北京市大兴区、 朝阳区、 通州区等地销售给被害人尚某某 , 骗得人民币 2 . 1 万余元 。2 0 0 7 年6 月1 9日 1 1 时许 , 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通州区马驹桥镇欲再次 向尚某某 出售假出土文物时, 被公安机关 当场抓获 , 同时扣押姜某某赃款人民币 5 1 0 0 元。姜某某于 2 0 0 7 年7 月 2 7日 被取保候审, 后在取保期间逃脱。2 0 1 0 年4 月1 2日, 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院以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姜某某构成诈骗罪 , 且 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 , 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 , 本应对其酌隋从重处罚 , 但鉴于已发还部分犯罪所得 , 能 自 动投案 , 如实供述 自己所犯罪行 , 可认定为 自首。遂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2 个月 , 并 处罚金 人 民币 2 0 0 0元 。 宣 判后 , 被 告人未 提 出上诉 , 但检察 机关提 出抗诉 , 认 为一 审法 院判决 认定姜某 某 的行 为构成 自首 , 属适用法律错误, 要求二审法院依法予 以改判。二审法 院依法审理后 , 驳 回检察院抗诉, 维持原判。

自首、立功十条重要裁判规则

自首、立功十条重要裁判规则

自首、立功十条重要裁判规则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自首和立功是非常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

特别是在一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若有自首或立功情节,多数情况下都能保住性命。

所以司法实践中,在具备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律师都会尽力争取。

随之而来的问题和争议也比较多,为此,小编特意收集整理了一些关于自首、立功的裁判观点,希望能有所助益。

【问题1】故意隐瞒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按照司法机关安排以“证人”身份指认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25号:李虎、李善东等故意伤害案【裁判要旨】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李善东有犯罪嫌疑,并在李善东工作单位将其控制。

在此情况下,将李虎带至该饭店对李善东进行指认,李虎只是指认以确定同案犯李善东的身份,不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故李虎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问题2】自首情节中“确已准备去投案”如何认定?【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78号:徐勇故意杀人案【裁判要旨】本案中,徐勇作案后回家途中,姐夫刘俊及外甥媳妇陈选洪均打电话劝徐勇自首,徐勇称先回家与妻子陈红燕告别再去投案,关于此节相关证人证言及徐勇的供述可相互印证;徐勇回家后因酒性发作,未来得及安排善后即醉倒昏睡,此时刘俊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赶来;公安人员赶到徐勇家时,发现徐勇烂醉如泥,陈红燕称本想用三轮车送徐勇去投案,但力气不够,公安人员遂将徐勇带回派出所,徐勇醒酒后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可见,徐勇作案后准备回家与家人告别后再去投案,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行为,而且此行为系为投案解除后顾之忧、安排后事,属于与投案相关的必要行为,徐勇醒来后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投案意愿是明确的、连续的,以上事实除徐勇的供述外,还得到了其亲属和公安人员证言的印证。

故一、二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认定徐勇的行为属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并结合其如实供述罪行,而依法认定为自首。

【问题3】“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情形的具体认定?【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59号:韩永仁故意伤害案【裁判要旨】鉴于案发后,韩永仁有合理依据相信会有人及时报案,客观上有足够时间、条件逃跑而未逃跑,待在锅炉房休息室,归案后认罪、悔罪,应视为自首,对韩永仁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Cultivating ability must be done continuously, improving learning methods at any time, and improving learningefficienc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最本质特征。

实践中,对自首情节作出认定其实是很重要的,与罪犯的利益密切相关,毕竟要是可以认定构成自首的话,那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往往就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那具体来说到底对于自首情节要如何认定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对于自首情节该如何认定自首的认定:1、“自动投案”(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罪行(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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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在一 定 的争议 本文 将 结合 案例 对此 予 以探 讨 . 以期 达到 抛砖 引玉之 目的 关键 词 : 取 保候 审 逃 跑 主动投 案 是 否 自首
犯罪 嫌疑人陈某 因掩饰 、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于 2 0 0 7年 8月 3 0日被 公 安局 抓 获 并 刑事 拘 留 . 同 年 9月 2 8日变更 为 取保 候 审 在 取 保候 审期 间 . 陈某 逃 跑 。 后 经检 察 院批 准 . 2 0 0 8年 3月 2 8 E 1 . 陈某被逮捕 ( 未执行 ) 。 2 0 1 1 年 公 安 部 开 展 清 网 行动时 . 其 主动 到 公 安 局投 案 . 公安认定其系 自 首. 于2 0 1 1年 1 O月 9日将 其 取保 候 审 2 0 1 2年 1 月2 9日. 检 察 院对 陈某 提起 公 诉 . 未认 定 其 自 首 情 节 人 民法 院 于 2 0 1 2年 2月 l 5 日宣 判 . 认 为 被 告 人 陈某 虽 在 取 保 候 审 期 间 违反 取 保 候 审 的 规定 . 但 其事 后 又能 自动 投 案并 如 实供 述 自己 的罪 行 . 应 当 构成 自首 . 公 诉 机关 未认 定 其 构 成 自首 不 当 . 应 予 纠 正
n a c o u r t . o r g / a r t i c l e / d e t a i l / i d / 1 41 7 5 8 . s h t ml , 2 0 1 2年 l 0月 3 0日访 问 。
1 3 9 2 2 6 . s h t ml , 2 0 1 2年 1 0月 3 0 日访 问 。
自动投 案 、 改过 自新 , 减 少社 会 不安 定 因素 , 及 时打 击和 预 防犯 罪起 着重要 作 用 虽然 国 家颁
布 了 一 系列 法 律 及 司 法 解 释 来 完 善 自首 制 度 . 但 是 对 于 取 保 候 审 期 间 逃 跑 后 主 动 投 案 的 犯
罪嫌疑人 是 否适 用 自首 . 尚没 有 明确 的 法律规 定 因此 , 司法 实践 中, 对 此情 形 下 自首 的认 定


上 述 案例 现 存 的 分 歧 意 见
对 于 陈某 在 取 保 候 审期 间逃 跑 后 又 主动 到
① ②
公 安局 投案 的行为 , 是 否 构成 自首 , 理论 界 、 实务 界 均存 在一 定 的争议 , 主要 有 以下三 种 观点 ( 一 )构 成 自首 该 观 点 认 为 取 保 候 审 中 逃 跑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其 人 身 自由已不受 控制 . 其逃 跑行 为 已经 受 到 了 法 律 的制裁 ( 没 收保证 金 等 ) . 不 能再 以此 剥夺 其 自首 的 权 利 ① 据此 . 本 案 中 陈 某 虽 在 取 保 候 审 期 间逃 跑 . 违 反 了取 保 候 审 的 规 定 . 但 其 事 后 又 能 自动投 案并 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 , 应 当构成 自首 。 ( 二 )不 构 成 自 首 该 观点 认 为 . 取保 候 审 的犯罪 嫌 疑人 是 已归 案 的行 为 人 . 取保 候 审 逃 跑 后 主 动 投案 . 是 对 取 保 候 审措施 的弥补 , 不符合 自首 的时 间要 件 ② 据 此. 本案 中陈某不构 成 自首 . 其 主动 投案并 如实供 述 自己罪 行 的行为至 多只能作 为酌定 量刑情 节 ( 三 )有 条 件 构 成 自 首 本案 中 . 陈某 在 被 采 取 强 制措 施 前 . 不 具 有
二 、自首 的 法律 规 定 及 其 构 成 要 件
( 一) . 自首 的 法 律 规 定 我 国《 刑法》 第6 7条第 1 款 规定 : “ 犯 罪 以后
( 2 ) 如实供 述 自己的罪行 。 所谓 “ 如实 供 述 自 己的罪 行 ” 即犯 罪 人 自动 投 案 后 . 如 实 交代 自己 的 主要犯 罪事 实 “ 如实 ” 的实质 是 既不缩 小 也不 扩 大 自己的罪 行 . 应最 大 限度地 反 映犯罪 的主要 事实 。 “ 罪行 ” 指犯 罪事 实 。 所 谓犯 罪事 实 。 是 指 客 观 存 在 的犯 罪 的 一 切 实 际 情 况 的 总 和 . 包 括 犯 罪 的全 部及 其结 果 ⑥ 2 . 准 自首的 构成要 件 。 根 据我 国《 刑 法》 第6 7 条 第 2款 的规 定 , 准 自首 又称 余 罪 自首 、 特殊 自 首, 是指 被 采 取 强制 措施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人 和 正在服 刑 的罪犯 . 如实供 述 司法机 关还 未 掌握 的本人 其 他 罪行 的行 为 。 据此 . 构 成 准 自首 须 同 时 满足 以下两 个要 件 : ( 1 ) 特定 的主 体 。 主 体必 须 是 被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的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或 者正 在服刑 的罪犯 。 ( 2 ) 特 定 的罪 行 。 即 必须 如 实 供 述 司 法 机 关 还 未 掌握 的本 人其 他 罪 行 首先 . 行 为人 必 须 如 实供 述 自己 的罪行 : 其次 。 所 供述 的罪 行 必 须 尚 未 被 司法机关 掌握 值 得 一提 的是 . 我 国刑法 学 界 有 学 者 主 张 。 我 国《 刑 法》 上 的 自首 除 前 述 的一 般 自首 和 特 殊 自首外 . 还 存在 特别 自首 之分 。 所谓 特别 自首 . 是 指 刑 法 分 则 规 定 的 只 适 用 于 个 别 犯 罪 的 自首 ⑦ 纵 观我 国刑法 分 则 . 特别 自首 主要 规定 于我 国现
2 0 1 3年 第 3期
法 治 研 究
取保候审期 问逃跑又圭动投案的能否 认定 自: 自首 制 度 作 为 我 国刑 法 中一 项 极 其 重 要 的 刑 罚 裁 量 制 度 . 是 刑 罚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部 分 。 正确适 用该制 度 , 对 于分化 瓦解犯 罪分子 , 迅速 侦破 刑 事 案件 , 鼓励 和 引导犯 罪分子
作者简介 : 叶源源 , 浙 江省 上 虞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公 诉 科 科 长 ; 丁迪 飞 , 浙 江 省上 虞 市 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科 干 警 。
参 见中 国法 院网案件点评栏 目刊登的陈胜 友 : 《 取 保候审 期间藏 匿 自首的认定—— 兼与李平 同志商榷 》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 参见中国法院网案件点评栏 目登 载的李平 : 《 取保候审期间藏匿不应认定为 自首》 , h t t p : / / w w w. c h i n a c o u r t . o r d a r t i c l e / d e t a i l / i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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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保候 审期 间逃 跑 又主动投 案 的能否认 定 自首之探 讨
自首 情节 , 不 成 立 自首 。 在 被 采 取 强 制措 施 后 逃 跑 又 主动投 案 的 . 此 时如 果其 供述 的是 司 法机 关 未掌握 的新 罪行 的 , 则成 立 自首 。 而 本案 中 , 陈某 逃 跑后 虽 主动投 案 . 但并 未供 述 司法 机关 还未 掌 握 的本人其 他罪 行 , 因此 , 不 成 立 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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