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管理机构,其市场地位逐渐增强。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
其中,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基金运作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概念与特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内容及落实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概念与特点1.基金托管的概念:基金托管是指私募基金公司将基金资产交由独立的基金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和监督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的特点:基金托管是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责任性的特点。
托管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来履行托管职责,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基金运作的合规合法性。
三、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投资者权益: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基金资产的保管和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托管机构和私募基金公司的职责和义务,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
3.提升行业透明度: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私募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托管机构资质要求:制定具体的资质要求,明确托管机构应具备的注册资本、运营经验、风控能力等条件。
2.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私募基金公司与托管机构的合作关系,确保责任和义务的明确。
3.资产保管和监督:规定基金资产的保管、交割、冻结等措施,并设立独立的资产监督部门监督资产情况。
4.信息披露要求: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对基金资产、投资业绩等信息进行及时公开披露,提高透明度。
5.风险管理和控制:要求托管机构建立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对基金运作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和控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1.1 基金托管业务概述本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基金托管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1.2 基金托管业务范围本公司提供的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处理基金投资、赎回、分红等交易;(2)颁发基金份额凭证;(3)保管基金资产,负责基金会计记账、核算和统计;(4)监督基金资产托管;(5)负责基金净值核算;(6)传递基金交易信息;(7)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存储或安全保管服务;(8)其他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工作。
1.3 基金托管服务流程(1)基金申购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联络基金管理人、过滤投资者名单,验证申购款项信息等;(2)基金赎回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确认投资者身份,验证赎回款项,资产清算等;(3)基金份额转让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确认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计算份额净值等。
1.4 基金托管服务的安全(1)建立健全的基金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基金资产安全监督与托管;(2)完善基金资产保管的制度、管理、技术和设备等;(3)加强对基金资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操作误差、技术失误、病毒攻击、网络入侵等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二、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2.1 基金外包业务概述本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基金外包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基金外包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2.2 基金外包业务范围本公司提供的基金外包业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风险管理;(2)基金财务会计服务;(3)销售人员培训;(4)基金组合管理;(5)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2.3 基金外包服务流程(1)选择合作方涉及到基金外包业务的合作方需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其信誉度、资质情况、业务管理能力等;(2)签署合同签订双方共同认可的基金外包服务合同,责任和义务明确,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3)管理合作过程针对合作过程开展有效管理,建立服务记录、审计合同进行履约检验等;(4)监管履行情况定期监管和催促合作方履行服务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03—0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业务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
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
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第一条为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第三条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业协会为外包机构办理备案不构成对外包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应对外包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等情况;并与外包机构签订书面外包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外包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第七条外包机构应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第八条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基金管理人应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九条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1. 引言私募基金是一种由私人提供资金管理服务的投资工具。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针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监管的法规。
本文将介绍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注册与备案、募集与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
2. 定义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是指募集资金,在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中,以参与份额形式进行募集,不公开发行,并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一种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3. 注册与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满足一定的资本净额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注册后,还需要将相关信息备案报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管理人的股权结构等。
4. 募集与投资私募基金的募集需要基金管理人制定合法合规的募集计划,并进行相关的宣传和销售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募集说明书,包括基金策略、风险提示、收益预期等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时需遵守合规投资原则,并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组织章程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妥善的风险控制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
5. 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方面的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定期和不定期的报告,包括基金净值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报告,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监管。
6. 监管与处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个人在私募基金行业中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取缔。
7. 结论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前言私募基金管理是我国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一定规模,同时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也成为此产业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其实是指将私募基金的资产委托给托管行、存管行,并选择专业的外包服务机构来管理资金交易、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业务,以最大程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实现基金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本文将重点讨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为业界提供参考。
二、基金托管制度私募基金托管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行或存管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后者为前者提供基金资产托管服务。
托管行或存管行作为基金资产的保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障。
(一)基金托管选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选择托管行或存管行时应根据以下考虑:1、托管行或存管行的资金实力和信誉度。
2、托管行或存管行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程度。
3、托管合同的期限和费用。
4、托管行或存管行管理基金资产的经验和能力。
5、托管行或存管行的监管合规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与托管行或存管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基金资产保管托管行或存管行对基金资产的保管职责包括:1、基金份额代持和计算。
2、资金划拨和结算。
3、基金资产投资风险的管理和监控。
4、成交确认和费用核算。
5、基金资产交割和清算。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向托管行或存管行提交资产清单和相关交易凭证,并定期核对基金净资产值(NAV),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三)基金托管风险控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适合自身业务实际的风险控制应对措施,明确在基金出现风险时的应急预案和救济措施。
托管行或存管行根据监管要求,在对基金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应加强控制风险的措施,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私募基金托管规定是怎样的

私募基⾦托管规定是怎样的在我们的⽇常⽣活中,随着我国现在经济的迅速发展,很多各种各样的基⾦机构成⽴,私募基⾦的数量在我国也越来越多,不少投资者都打算加⼊私募基⾦的投资⾏列。
但是也会有⼤多数⼈并不了解私募基⾦,私募基⾦⼀定要托管吗?像这些等等的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就给⼤家来讲解⼀下私募基⾦托管规定是怎样的吧,希望会对⼤家有所帮助。
⼀、私募基⾦托管基⾦托管是指商业银⾏接受基⾦管理⼈的委托,代表基⾦持有⼈的利益,随着公募基⾦资管业务的不断发展,基⾦托管市场也逐渐⽕热。
基⾦托管是指商业银⾏接受基⾦管理⼈的委托,代表基⾦持有⼈的利益,保管基⾦资产,监督基⾦管理⼈⽇常投资运作,基⾦托管⼈独⽴开设基⾦资产账户,依据管理⼈的指令进⾏清算和交割,保管基⾦资产,在有关制度和基⾦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基⾦业务运作进⾏监督,并收取⼀定的托管费。
⼆、私募基⾦托管的必要性1、代理开放式基⾦业务,规范了商业银⾏中间业务的发展。
商业银⾏中间业务发展⽆序和恶性竞争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其本⾝的正常、有序发展。
随着商业银⾏经营机制的转变和市场意识的增强,中间业务已经成为各商业银⾏竞争的重要领域,各⾏为了占市场、争存款、拉贷款、上规模等因素、纷纷采取少收费或不收费策略,有的⾏甚⾄采取⽆偿为客户提供营业场所、配备计算机、安排就业等倒贴⽅式,如利率⾮市场化,导致银企双⽅的“寻租”和不正当竞争等。
2、代理开放式基⾦,培养了商业银⾏中间业务经营⼈才。
中间业务尤其是与资本运作、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联系紧密、密切相关的新兴中间业务,对中资商业银⾏来说,是⼀块全新的领域,发展空间较⼤。
但任何业务的开展,不可避免地都会⾯临竞争。
利润较⾼、竞争较为平淡的与资本管理相关的中间业务需要较⾼的操作技巧、理论背景和⾼深的专业技能。
新型中间业务经营⼈才的缺乏,是制约我国新型中间业务发展的⼀个重要因素。
熟悉⾦融市场结构、通晓资本市场运作、掌握商业银⾏经营技能的⼈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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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广州力华投资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力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与运营外包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基金托管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运营外包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托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具备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六条外包服务机构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第七条外包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简称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托管机构遴选与管理第八条公司所管理的产品原则上都应选定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如不进行托管的,应在基金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建立独立的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托管机构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主要核查以下内容:(一)属地经营:原则上应当满足基金的托管机构、托管账户与基金注册地需保持一致。
(二)资质管理:托管机构需具备托管资质,托管机构的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费率合理:托管机构的费率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
(五)协议合规: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必须签订标准的托管协议。
(六)内控规范:托管机构具有完善的内控机制与操作规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托管机构需要满足我方划款对于时效性的要求。
(七)系统支持:托管机构须有相应的IT系统满足管理人的业务需求。
托管机构需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八)团队配备:托管机构需设有专门基金托管部门,并配备专业的托管团队,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九)资金安全:托管机构需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十)场地安全:托管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条公司托管机构的评定流程如下:(一)筛选:必须在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进行选择,前期需对托管机构进行全面了解和沟通,综合比较确定托管机构。
(二)反馈:向拟合作的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机构评估问题清单,由托管机构按要求列明资质和相关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公司。
(三)评估:根据托管机构提供的问题清单反馈中提及的费率等关键因素以及前期沟通了解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
(四)选定:根据综合评估情况,选定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托管机构选定后,相关部门应负责托管协议的起草、审定工作,协议中应明确托管机构的如下义务:(一)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
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应当独立于基金财产,托管机构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二)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四)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五)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六)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八)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九)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一)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基金托管机构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托管协议正式签署后,公司综合管理部应负责后续对接工作,包括不限于:根据托管机构提供的资料清单,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或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负责开户资料及印鉴卡片等重要凭证的保管;督促托管机构按照托管协议要求履行托管职责。
第三章外包机构的遴选与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开展业务外包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外包实施规划,外包活动范围应与公司经营水平相适宜。
第十四条公司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
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可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用于基金投资人认(申)购资金、赎回资金和分红资金的归集、存放与交收,并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估值核算,办理估值核算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要求,保证估值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外包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主要核查以下内容:(一)品牌影响力:外包机构应品牌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外包资质:外包机构应为按照《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要求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的机构(三)运营团队:外包机构应拥有稳定、专业的运营团队。
外包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四)IT系统:外包机构应拥有稳定、专业的系统开发和运维团队,系统配置完善,并且有持续优化的意愿,做好风险隔离,并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数据。
(五)风控机制:外包机构应风控机制完备,并与托管业务进行办公场所与团队隔离。
外包机构应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六)资源源投入:费率合理,并有意愿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开展长期业务合作。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包的评定流程如下:(一)尽职调查:公司在委托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应根据备选外包机构的范围,对其人员配备、防火墙制度、业务隔离措施、利益输送防范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按时定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和外包运营情况报告等情况进行全面、现场调查。
(二)业务谈判:公司综合管理部与运营外包机构成员洽谈详细业务操作流程、费率及协议等重要因素,并达成一致意向。
(三)选定:根据实际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运营外包机构,并经风险控制部审定后签订书面外包服务合同及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协议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
外包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2.外包机构应对提供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提供外包业务的不同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之间、外包业务所涉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与外包机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独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
3.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4.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5.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第十八条外包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九条外包合同签订后,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已双方根据项目运营实际情况,确认基金涉及的相关外包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阶段,公司应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定期与托管机构和运营外包机构召开例会,定期沟通,了解托管机构是否合规运作,同时托管机构应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托管报告;了解运营外包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
第二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应根据签订的托管协议及外包服务协议,不定期考察托管机构及运营外包机构是否严格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和职责,如若发现未履行或履行不严格,可对其发出口头或书面的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发送公函或律师函。
第二十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运营管理部应对外包业务报送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外包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和外包运营情况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