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监局管理人员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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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公示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示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库管等从业人员为成员,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二、食品安全培训与健康管理1. 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 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健康问题,应立即离岗接受治疗,待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原料时,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审查。

2. 采购的食品原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

3. 食品原料采购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供应商名称、地址、采购日期、产品名称、数量、保质期等信息。

4. 食品原料储存应按照分类、分区、分层的原则进行,保证食品原料的安全储存。

四、食品加工与操作1. 食堂操作间应保持干净整洁,设施设备齐全,布局合理。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循卫生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3. 食品加工工具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食品安全。

4. 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非食品级容器、包装材料。

五、食品销售与服务1. 食堂销售食品时,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经营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的食品。

2. 食堂应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3. 食堂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六、食品安全检查与整改1.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3. 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监督,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回复。

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工作,规范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是指在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质量监督、信息收集、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管理、分级负责、规范培训、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管理、考核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管理第五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熟悉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中选聘。

第六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工作;(三)收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报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四)协助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五)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食品药品质量投诉举报;(六)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爱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工作,具备一定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知识;(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

第九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不得泄露在工作中获取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机关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机关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机关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机关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机关人员饮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原则机关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面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设立机关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机关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2.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职责1. 机关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指导食堂食品安全操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采购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来源明确,票证齐全,确保食品质量。

2. 食品储存管理制度:食品应按照分类、分区、分层的原则储存,保证食品干燥、通风、避光,控制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变质。

3.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食品加工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生熟食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工具定期清洗、消毒。

4.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食堂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设施完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 食品留样制度:每餐食品留样应符合规定,保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以便随时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6.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培训与教育1.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机关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合理饮食。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1. 机关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 鼓励机关人员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职责;(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经过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四)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五)指导、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六)收集、报告食品安全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食品的监管。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督促其依法取得许可证,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加强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第三章执法行为规范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告知执法事项,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安全监管饭店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饭店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饭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饭店(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食品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二)采购的食品应当来自合法的生产者、经营者;(三)采购的食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四)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食品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应当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蝇的环境中;(二)食品应当分类储存,不得混放;(三)冷藏食品应当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储存;(四)食品储存容器和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完好,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异味;(二)食品加工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完好,不得重复使用;(三)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污染;(四)食品加工完毕后,应当对食品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餐饮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安岳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

安岳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

安岳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岳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配备、培训、考核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熟练运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配备与培训第五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食品类别、营业收入等因素,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由食品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应当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章考核与管理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能力等。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的,由相关部门发给《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按照证书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和权限,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监管食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食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食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就餐人员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堂的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和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食堂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食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堂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和整改。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第八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食品采购制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和淘汰。

第九条食堂采购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

第十条食堂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包装、标签、保质期等,做好进货记录。

第十一条食堂应根据食品种类和特点,合理储存食品,保证食品存放环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食堂应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清理,处理过期、变质、损坏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制作第十三条食堂应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制作,保证食品卫生和安全。

第十四条食堂应定期对食品加工工具进行清洗、消毒,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堂应加强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管理,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次的食品进行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五章食品销售与服务第十七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销售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食堂应定期对食品销售环境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九条食堂应加强食品保温、保湿管理,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下供应。

第二十条食堂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就餐环境,保证就餐人员的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优秀7篇)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优秀7篇)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优秀7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一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用心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状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带给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状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状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

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用心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篇二为规范餐饮服务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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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监局管理人员规章制度
食监局管理人员规章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XX〕16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XX〕9号),设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卫生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报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依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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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报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六)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贯彻执行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十)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一)指导各市州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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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综合统计、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信息化建设、督查督办、外事事务办理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编制本系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审计监督工作;组织预决算的编制,拟订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直属单位财会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三)法规监督处。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食品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拟订工作;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案件审理和督办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国家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食品监督许可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处)。

负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注册的受理和审核;指导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工作;承担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广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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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及其用药标准;负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直接接触药品包装用材料的注册初审;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调剂审批工作;承担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的再注册工作;组织拟订地方习用中藏药材的质量标准、中藏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指导药品、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抽验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医疗器械检测和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承担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承担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药品出口相关监管事项。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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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实施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抽验工作;监督实施流通领域药品的召回;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测;承担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的资质审批、审核及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流通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药品分类管理。

(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承担执业药师的注册和继续教育;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

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吃〕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8名。

(二)保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原核定的事业编制22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

(三)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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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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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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