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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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政府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政府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政府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政府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科学决策,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西安市政府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决咨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市决咨委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的宏观研究,为市政府提供决策服务和高端咨询;对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论证和后评估;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提供研究咨询评估;对本市-1-重大发展事项、项目投资和招商引资等提供支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与襄助。

市决咨委办公室设在市发展研究中心,承担市决咨委的日常工作和服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崔玉凤兼任。

附件:第一届西安市政府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西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4日附件第一届西安市政府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名誉主任:刘世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董军西安市市长主任:杨广信西安市人民政府咨询员副主任:徐宗本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魏炳波西北工业大学副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张锦秋中国建筑西北设计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秘书长:崔玉凤西安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副秘书长:陈洵荣西安市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秘书长(常务):徐楠西安市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专家委员:一、发展战略组白永秀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杜培元长安国际医疗健康管理研究院院长,教授冯根福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院长,教授郭鹏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郭卫东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高工雷英杰西安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万迪昉西安交通大学现代管理研究所所长魏杰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徐可为西安文理学院院长,教授二、金融财政组曹和平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冯涛西安交通大学经金学院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谷孟宾陕西省社科院金融投资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李成西安交通大学经金学院金融系主任,教授罗亚民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权永生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邵亚良上海国际集团总裁,研究员王满仓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教授郑瑛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三、生态文明及农业发展组方兰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冯慧武西安市农业委员会主任高榕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高工和红星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霍学喜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院长,教授李伯钧西安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李佩成长安大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袁晓玲西安交通大学经金学院教授张平白鹿原生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工业发展组杜跃平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方红卫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侯洵西安交通大学电信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黄伟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苏秦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印建安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岳宏志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张新民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五、文化旅游组陈实西北大学经管学院旅游管理系主任,教授郝小奇西安日报社社长惠毅西安电视台总编辑李骊明西安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马耀峰陕西师范大学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教授舒德干西北大学早期生命研究所所长,中国科学院院士宋毓文西安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周萍陕西省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高工六、社会发展组黄琳娜西安市中医医院院长,主任医师李建科陕西师范大学食品与营养学院院长,教授李树茁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建申西安一枝刘集团总裁毛瑛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席恒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辛渭川西安市中心医院院长,主任医师严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杨宗科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七、城市建设管理组陈晓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主任,教授韩骥西安市规划委员会总规划师惠西鲁西安市规划局局长李里丁陕西省政府参事,高工梁锦奎西安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刘加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绿色建筑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刘科伟西北大学城环学院城市规划系主任,教授王圣学长安大学城市研究所所长,教授周庆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城市规划院院长,教授八、科教组郝跃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校长,教授李颖科西安市教育局局长陆剑秋西安电力电子技术研究所所长,教授覃征清华大学软件学院教授王应虎陕西星王企业集团董事长,高工问向荣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局长修军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裁,高工九、特邀委员组高云虎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副司长耿战修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巡视员黄红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李天顺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巡视员刘苏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司副司长骆磊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副司长任明辉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司长任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副司长王宗成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巡视员夏文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主任张光平上海银监局副局长张军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主任——结束——。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市人社发〔2017〕219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219号各区县、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社局各处室(局)、事业单位:根据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西安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市依法行政办发〔2017〕1号)要求,市人社局对照权责清单,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人社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出行政裁量基准3类8项,并按照要求细化、量化了行政裁量标准,规范了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将《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8月18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1 医疗保险费的核定及征收《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下列比例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困难企业应根据企业现状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下列其中一个方案参加医疗保险:1.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7%和2%比例缴纳;2.企业按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不缴纳2%部分,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缴纳的费用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参加大困难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1.企业经营困难的,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2.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3.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吴智民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吴智民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吴智民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市政发[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吴智民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市政发〔2012〕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决定:吴智民任西安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管委会主任(兼);席正赢、张云伟任西安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黄伟任西安市文物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西安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管委会副主任(兼);陈琦任西安市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西安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管委会副主任(兼);毛忠安任西安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管委会副主任(兼);刘秦任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西部开发办)巡视员;张创荣任西安市教育局巡视员;徐升、高怡任西安市民政局巡视员;杜日兴任西安市司法局巡视员;邢国锋任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巡视员;王桢任西安市规划局巡视员;路晓民任西安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巡视员;杨伟光、李森虎任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巡视员;王启良任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巡视员;张敏琦任西安市审计局巡视员;李燕任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巡视员;郭振辉任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巡视员;郝世兴任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巡视员;秦守贵任西安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西安欧亚经济论坛执委会办公室)巡视员;石卫平任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敏任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刘安利任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巡视员;刘秉政任西安市物资总公司巡视员;周群亚任西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巡视员;赵康任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巡视员;许惠民任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李忠民任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西部开发办)副巡视员;刘敏胜任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副巡视员;畅旭任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副巡视员;张永利、赵安利、朱小波、曹楠华、冯小宁、汤选民任西安市公安局副巡视员;李国柱任西安市财政局副巡视员;顾玫任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巡视员;岳益峰任西安市水务局副巡视员;吕友民任西安市农业委员会副巡视员;王琳任西安市旅游局副巡视员;安建勇任西安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副巡视员;魏建民、原亚莉任西安市卫生局副巡视员;徐瑢任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巡视员;冯国治任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周起飞任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巡视员;刘敏霞、李锡怡任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副巡视员;苏德安任西安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副巡视员;赵华德任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李大跃任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慕志信任西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巡视员;王发友任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康明任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巡视员;侯荣杰、李建莉、贺农农任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副巡视员;闫增选任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陕西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巡视员;祝普利、关奎元、李志强任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副巡视员;马景泉任西安市供销合作联社副巡视员;皇甫平任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巡视员;刘耀政任西安市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办公室副巡视员;梁雁、朱建任西安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巡视员;李莉任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巡视员。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市政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市政发〔2012〕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对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发〔2012〕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7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理及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范围界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按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凡未经公开招聘和规范程序进入社区工作的,一律不适用本意见。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

二、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大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社区人口规模发生变化或社区撤并需要调整人员数额配置的,须由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一般配置5-9人,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配置7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市政办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局)的职责。

(二)将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职责;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及出国(境)培训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解读各有关单位:为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现将《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20日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达到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之间的有机衔接。

第三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西安市人社局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社会组织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市人社局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市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7〕214号)和《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9〕128号)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方便广大参保居民缴费,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对象(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

(四)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二、缴费标准(一)少年儿童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07元。

低保、重度残疾及低收入家庭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27元。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07元。

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367元。

三、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期缴费时间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待遇享受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四、缴费地点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指定营业网点(拨打工行客服电话95588、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查询)五、缴费方式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采取五种方式进行缴费,即工商银行银联卡代扣代缴缴费方式、银行网点柜台现金缴费方式、个人网上银行缴费方式、WAP手机银行缴费方式和查询缴费机缴费方式。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市政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范围:(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

(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六)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已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医疗补助项目:(一)大额医疗补助;(二)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补助;(三)个人账户补助;(四)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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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国资委,沣渭新区统筹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38号)文件和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
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市人社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5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包括退职,下同)人员一次性补发5%养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发范围和标准
(一)企业范围: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二)人员范围: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依据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优待证、独生子女证,下同)、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统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三)补发标准:补发5%养老金的月标准为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统计报表明确的200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25元)的百分之五(即31.25元/月),补发月数为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至2009年6月,补发金额为补发月标准乘以补发月数。

二、补发办法
(一)企业补发
补发2005年底前5%养老金所需费用由退休人员原企业负担,并由退休人员原企业负责审核和直接补发,中省属及市属企业补发后填写《企业补发5%养老金情况汇总表》(附件一)和《企业补发5%养老金情况明细表》(附件二)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县(区)属企业补发后填写《企业补发5%养老金情况汇总表》和《企业补发5%养老金情况明细表》报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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