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父母名所买房的产权到底归谁呢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案情介绍张老汉所在单位86年分配公房一套,99年单位最后一次房改机会,允许职工以优惠价折算工龄购买公房产权。
但张老汉已年老退休,无力购房,于是向其三个子女提出“谁代父出资购房就取得此房所有权”,三子女中一子张丙表示愿意出资,另两个子女甲乙均表示放弃购房。
当时由张老汉亲笔起草了一份名为《申请公证书》的文件,文件明确如下内容:“由张丙自愿以父亲名义购房,让父亲终身居住免除房租负担,房屋产权归实际购置人张丙,其它人不得提出异议。
此协议申请公证”等内容。
在该文件上,陈老汉父子四人分别亲笔签字。
且张甲张乙在签字时明确写到“放弃购房”。
但此文件并未到公证处公证。
协议签订后,张丙出资3万元并折合张老汉的工龄等购房,产权证在张老汉名下。
2000年取得房产证后,张老汉亲笔写下自书遗嘱一份交给张丙,简述前因后果,主要内容与此前四人共同签订的文件基本一致,并亲笔签名,很遗憾的是因此遗嘱是用毛笔宣纸所书,保管不善,在老人去世后,张丙手中的此份遗嘱最后一条落款处的立嘱日期竟然找不到了,但是张老汉的自书内容中提到立嘱时自己的年龄,可以推算出立嘱时间为2000年。
2003年张老汉去世,此时房产市值已达数十万元,张丙提出按此前的约定和遗嘱继承该房,办理过户手续,要张甲张乙配合,但张甲张乙提出要求共同继承该房或得到补偿,协商不成,张丙准备起诉。
张丙找到我代理此案,经审查本案的关键证据《申请公证书》和《遗嘱》均有瑕疵,《申请公证书》并未公证,《遗嘱》落款时间又没有。
但是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此案的基本事实,因此我认为该案的胜面还是比较大的,即使对方以《遗嘱》形式有不符不认可,但如果以“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协议关系”为基础,即使此两份书面文件都有瑕疵,只要能证明事实上确实存在“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约定”就很可能胜诉。
接手此案后,又指导张丙进行了必要的取证工作,然后到北京市某区法院立案。
法院以继承纠纷立案,在审理中,被告提出了“《申请公证书》未公证”、“所有权以登记为准”、“《遗嘱》形式有问题,应无效”等观点,要求按法定继承。
出资人:买房钱是我出的,登记别人名字,房子到底有没有我的份?

出资人:买房钱是我出的,登记别人名字,房子到底有没有我的份?【引言】现实中很多类似情况:自己出了钱买房子,房产证上没有出现自己的名字。
常见情况主要有三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父母为子女买房。
毕竟现在房子很贵,年轻子女的负担能力比较差,出于对子女的关爱,有些家底的父母,会选择为子女出资购房。
•另外一种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夫妻买房。
有的家庭,夫妻俩买房,写的是一个人名字。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老百姓口中所称的“借名买房”。
想在当地购买一套房子,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或者不想登记自己名字,于是找一个“信得过”的人挂名,例如朋友、兄弟、甚至恋爱对象。
俩人私下里也说好:钱我出,写你的名字,房子归我。
不管哪种情况,都有一个共性:出资人,不管是出了全部还是部分,名字都没出现在房产证上。
这三种情况,还有一些比较明显的区别:•第一种涉及到的是父母与子女关系。
•第二种涉及到夫妻关系。
•第三种指的是上述两种关系之外的情况。
因为关系不同,最终房屋产权归属的结论一样么?房子到底算谁的?【三种情况下的产权归属】1.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在没有任何条件声明的情况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无偿、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并且,这种赠与不可撤销。
简单解释就是:钱,是白给子女的。
房产证上登记了子女名字,按照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子将归属于子女,与父母无关。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父母出首付给子女买房。
这种情况下,无论后面的贷款是子女还、还是父母帮着还,结论是一样的:房子都是子女的。
而涉及到父母帮着还贷的情况,如果父母没有做出任何条件声明,同理——贷款也是父母“白”给子女的。
所以,父母出资帮助子女买房,可以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无偿“赠送”:此外,这种关系,反过来说也是一样:有些孝顺子女,会出资为父母购房,登记父母的名字,房子产权属于父母。
注意:以上所谈,均指“没有任何书面条件声明”的情况。
2.婚姻房产。
与婚姻有关的房产归属问题,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情况。
借名购房合同能否解除

在现实生活中,借名购房现象并不少见。
所谓借名购房,是指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出名人”)以其名义购买房屋,而实际使用人(以下简称“借名人”)支付购房款项,并由借名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购房方式。
由于借名购房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解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借名购房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
一、借名购房合同的性质借名购房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其性质为有名合同中的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借名购房合同中,出名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借名人,借名人支付购房款项,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二、借名购房合同能否解除1. 借名购房合同可因以下原因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借名购房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2)一方违约: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借名购房合同不可因以下原因解除:(1)房屋所有权变更:借名购房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虽转移至借名人名下,但实际出资人仍享有房屋的实际使用权。
在此情况下,出名人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借名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若借名人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项,出名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但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借名购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后,出名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返还给借名人。
2. 若合同解除前,借名人已支付部分购房款项,出名人应退还相应款项。
3.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借名购房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解除。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借名购房合同的性质及解除条件,避免因合同解除引发纠纷。
同时,建议在签订借名购房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新《婚姻法》的新规定(必看)

新《婚姻法》的新规定(必看)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三做: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的投入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
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
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和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人投资理财做保障。
★三不做: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自己好吃好喝。
3、对方父母如果没退休工资、没医保。
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房,却要小两口来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事,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附一现实的笑话:“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
10年后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
40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开,40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要知道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这种婚姻法让人心寒,结婚真的是女人的坟墓。
还不如恋爱一辈子。
那么,新婚姻法维护的到底是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男人可以对婚姻不负责任,特别是对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性在他房子里面只是暂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性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性离婚并把这个女性赶出去,并且这个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腻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银子补偿。
父母出资买房可以在房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吗

⽗母出资买房可以在房产证上写孩⼦的名字吗如今⼤城市的房仍然居⾼不下,现在许多年轻⼈通过⾃⾝奋⽃以及⽗母的资助都可以在⼤城市购房付⾸付了,如果是靠⽗母出资购房的,那么⽗母出资买房是否可以在房产证上写孩⼦的名字吗?阅读完以下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母出资买房可以在房产证上写孩⼦的名字吗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母出资买房可以在房产证上写孩⼦的名字吗根据现⾏法律规定,按照⽗母买房的时间不同和出资⽅式、出资数额的不同,我们常见的处理情形有下列⼏种:1、⽗母在⼦⼥结婚(领取结婚证)前,以全现⾦⽆贷款⽅式购房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如⽗母和⼦⼥就房屋的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没有约定的,房⼦登记在谁的名下即为谁的财产,房⼦的增值部分也是个⼈财产。
若登记在两个⼈或者多⼈名下的,该房⼦及其增值部分则为共有,各⽅可以约定各⾃拥有的⽐例。
⽐如登记在⼩夫妻两个⼈的名下的,可以约定男⽅占51%,⼥⽅占49%。
2、⽗母在⼦⼥结婚(领取结婚证)前⽀付⾸付,房⼦登记在⾃⼰⼦⼥的名下,结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像这种情况,如果夫妻俩要离婚,⾸先由双⽅进⾏协商,⼀⽅拿房,并给予另⼀⽅⾦钱补偿。
若协商不成双⽅都不愿意要房或者双⽅都不愿意出钱的话,那房⼦由登记的产权⼈所有,剩余的贷款由产权⼈偿还,双⽅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房⼦增值部分作为双⽅共同财产进⾏分割,取得房⼦的⼀⽅给对⽅补偿,同时应当照顾⼦⼥和⼥⽅的利益。
3、⽗母在⼦⼥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贷款⽅式购房,产权登记在⾃⼰⼦⼥⼀⽅的名下的,房屋的产权应当属于⾃⼰⼦⼥的个⼈财产。
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属于⾃⼰⼦⼥所有。
4、⽗母在⼦⼥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贷款⽅式购房,产权登记在⾮⾃⼰⼦⼥⼀⽅的名下,或登记在⼩夫妻两个⼈名下的,应⾸先由双⽅夫妻双⽅对房屋的权属⽐例进⾏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夫妻双⽅共有,即各占⼀半。
5、双⽅⽗母在⼦⼥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贷款⽅式购房,或共同⽀付⾸付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双⽅⼦⼥的名下,贷款由夫妻双⽅共同偿还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按照各⾃⽗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放父母名下房子报告个人事项

放父母名下房子报告个人事项放父母名下房子报告个人事项一、引言在中国传统价值观念中,家庭是至高无上的重要价值,尊敬父母、孝顺长辈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
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许多人选择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父母名下,这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
然而,放父母名下房子报告个人事项的做法却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探讨,并从法律、道德和实际角度进行综合评估。
二、法律角度从法律角度来看,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并报告个人事项存在一定的风险。
这种做法容易引发财产纠纷。
因为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就意味着失去了对房产的直接控制权,一旦与父母产生矛盾或发生意外,会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做法也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房产交易所需缴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却以个人为交易主体进行买卖,就有可能触犯相关税法,造成法律风险。
三、道德角度从道德角度来看,放父母名下房子报告个人事项也存在一些矛盾。
尊重长辈是中国传统的美德,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可以被视为对父母的孝敬与尊重的一种表达。
然而,如果这种“孝敬”行为只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缺乏真正的孝心,就有可能侵害到父母的权益。
这种做法可能滋生家庭关系的不健康,容易导致道德观念的流失。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对于房产的使用权超过了父母,将导致家庭中的权力关系不平衡,可能造成家庭纷争和矛盾。
四、实际角度从实际角度来看,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并报告个人事项的做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对于那些暂时没有资金购买房产的年轻人来说,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是一种保值增值的措施。
在房地产市场升温的背景下,房产的价值不断上升,年轻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在房地产市场上进行投资。
对于那些外地务工者来说,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也可以解决他们在异地购房和学区房等问题上的困扰。
因为房产登记在本地,对学区房的选择会更有利可图。
借名买房

形成背景
(一)规避法律或者政策。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 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再 比如,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林翔主张的借名买房问题,林翔主张其借林一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林勇、林云对此 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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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 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给债权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 象。
(四)简便手续,减少税费。比如,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 等。
资产风险
1、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 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 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2、实际产权人还可与名义产权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就该房地产做一个个人抵押,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地产抵 押给实际产权人。这样名义产权人就无法跳过实际产权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损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
权属处理
1、在讼争房屋上的他项权存续情况下,须征询他项权人(银行、典当公司等)的意见,在实际购房人同意出 资涤除相关权利后,各方面行确认权属。
2、贷款购房后,首付款出资人拖延、拒不还贷,名义购房人亦参与了部分实际偿还贷款、或借用其名义贷款、 购房,亦会给其今后购房、贷款造成不利影响,借名方涉及不当得得等情形可采取释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的处理 方式,避免使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化,给审判工作增加难度。
购房合同写谁的名字

购房合同写谁的名字购房合同写谁的名字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
在购房过程中,合同写谁的名字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将决定房屋的产权归属。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购房合同写谁的名字的相关问题。
1.购房者本人的名字:这是最常见的情况。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上写购房者的名字,房屋的产权归购房者所有。
2.夫妻双方的名字:如果购房者是已婚人士,可以选择将购房合同写为夫妻双方的名字。
这样,房屋的产权将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父母和子女的名字:如果购房者希望将房屋的产权归父母和子女共同所有,可以将购房合同写为父母和子女的名字。
4.其他家庭成员的名字:购房者还可以选择将购房合同写为其他家庭成员的名字,如兄弟姐妹、亲戚朋友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产权将归写入合同的所有者共同所有。
二、购房合同写谁的名字需要注意什么?1.产权归属: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确保合同上写明的名字是合法的、有效的。
2.共有权人同意:如果购房合同写入多个人的名字,需要确保所有共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的产权归所有人共同所有。
3.贷款事宜:如果购房需要贷款,需要注意贷款合同上的名字与购房合同上的名字是否一致。
不一致可能导致贷款无法办理。
4.税务问题:购房合同写谁的名字可能会影响房屋交易的税务问题。
例如,合同上写多个人的名字,可能需要缴纳更多的契税。
5.权益保护:在购房合同中,需要注意权益保护。
例如,合同上写多个人的名字,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三、如何确定购房合同写谁的名字?1.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将购房合同写为自己的名字、夫妻双方的名字、父母和子女的名字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名字。
2.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可以咨询律师或专业房产顾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写入的名字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房屋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之,购房合同写谁的名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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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承租单位的公房,由小女儿单独出资购买,因为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故该公房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
后屡次过户受阻,父亲曾立遗嘱表示该房由小女儿继承。
但父亲过世后,小女儿办理正式过户时,其他兄弟姐妹却提出异议,到底这房子该归谁呢?案例简介:借父名买房过户起纠纷王先生承租单位的一套100号公房由小女儿王芳居住。
1993年房改时,王先生表示这套公房谁购买就归谁。
王芳的两个哥哥和姐姐都无力购买,最终由王芳购得。
因为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所以此房本下来后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1997年王先生老伴儿去世。
1999年王芳搬到单位分的房子居住,将100号房对外出租。
2000年,王芳大哥的岳父生病住院,由于100号离医院较近,大哥便借住100号一段时间。
当时,王先生写下一份说明:100号房实际归王芳所有,待到能过户时过户给王芳。
2004年,大哥将100号房屋返还。
王先生准备将房屋过户给王芳,但该房屋仍不允许上市交易。
于是王先生立下遗嘱:100号房由王芳继承。
2017年初,王先生过世,王芳拿出公证遗嘱,希望哥哥姐姐配合办理过户。
二哥提出异议,称属于王先生的份额由王芳继承,但属于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兄妹四人继承。
无奈,王芳咨询律师请求帮助。
律师解读:有公证遗嘱不按继承处理律师表示:查看相关资料后,认为王芳与王先生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100号房的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等都由王芳持有,房屋自购买后至今也是由王芳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
虽然房屋一直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实际所有人是王芳,双方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2000年王先生写的说明也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因暂时不能过户,待能过户时配合王芳办理过户手续。
2004年,因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立下公证遗嘱,也是为了履行自己配合王芳过户的义务。
虽然王先生有公证遗嘱,但不应按照继承来处理。
该房产实际上是王芳的财产,不属于王先生的财产,王先生去世后也不属于其遗产,不应该按照遗产处理。
法院判决:借名买房成立,其他三子女履行合同义务律师受王芳委托,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王芳的哥哥姐姐办理100号房过户手续;二哥又以继承纠纷将王芳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遗产100号房。
王芳的律师向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说明、公证遗嘱及王芳购房的相关手续,从购房到现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该房屋是否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存在争议,且已诉至法院。
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认为继承案件的审理应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因此继承案件裁定中止。
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芳的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王芳的大哥和姐姐均认可该房屋确实属于王芳所有。
二哥不认可王先生的说明,但未提出鉴定。
此外,二哥认为,借名未经其母同意,因此无效。
王芳的律师表示,借名买房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借名成立,该房屋都不属于王先生的房产,更谈不上是其与老伴儿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借名买房的约定,也不需要其母的同意。
最终,法院认为王芳和父亲王先生已经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三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王先生三子女配合王芳办理100号房屋过户手续。
温馨提示:借名买房须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说明律师提出,因房改时有些单位只允许原承租人购买,或者用长辈的工龄优惠较多,所以借名买公房的情况并不罕见。
通常借名买房都是亲戚间,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借父母名义购买比借其他亲戚名义购买更困难。
子女为父母出资买房通常被认为是赠予或者借款,不能因为子女给父母出资买房了,就简单的认定为借名买房。
因此,在认定子女和父母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通常要有书面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要像本案中王先生书写的说明,证明双方确有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
否则只是子女长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认定借名买房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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