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规范-建筑设计

合集下载

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标准

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标准

住宅设计强制性条文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住宅建筑规)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

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

住宅设计强制性条文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汇总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汇总

住宅设计规范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10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强制性条文第一部分:总则1.阐述了抗震设计的目标和原则,即确保建筑物在设计基准地震动作用下具有一定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造成的破坏和人员伤亡。

2.强调了抗震设计的重要性,要求建筑物设计应有相应的抗震设计方案。

第二部分:地震烈度与设计基准地震动1.确定建筑物所处地区的地震烈度等级。

2.确定建筑物所在位置的设计地震分组,以及基于地震烈度和设计地震分组确定的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

第三部分:设计负荷1.确定建筑物在设计基准地震动作用下的设计负荷,包括地震荷载和附加负荷。

2.规定了不同类型建筑物的设计负荷计算方法和要求。

第四部分:结构设计1.对不同结构形式的建筑物提出了设计方法和要求,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筒结构等。

2.规定了结构的材料和构造要求,包括混凝土、钢筋、预应力钢筋等。

3.规定了结构的抗震设计原则和计算方法,包括强度设计和刚度设计。

第五部分:非结构性抗震设施1.对建筑物的非结构性组件和设备(电气设备、管道、附属设施等)提出了抗震设计要求。

2.规定了非结构性设施的安装和固定方法,以及抗震装置的选取和设计要求。

第六部分:地基与基础设计1.强调了地基和基础对建筑物抗震性能的重要性。

2.规定了不同地质条件下的地基和基础设计要求,包括土壤试验、地基处理和基础形式等。

第七部分:抗震设计文件与报告1.要求设计人员编制完整、准确的抗震设计文件和报告,包括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

2.规定了设计审核和验收程序,确保抗震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部分:施工和监督1.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抗震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2.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验程序。

总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强制性条文详细规定了建筑物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方法,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中具有一定的抗震能力,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这些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O,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结构设计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结构设计

• 条文说明: • 基槽(坑)检验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应做好
验槽(坑)准备工作,熟悉勘察报告,了解拟建建筑 物的类型和特点,研究基础设计图纸及环境监测资料。 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列为验槽(坑)的重点:1.当 持力土层的顶板标高有较大的起伏变化时2.基础范围 内存在两种以上不同成因类型的地层时3.基础范围内 存在局部异常土质或坑穴、古井、老地基或古迹遗址 时4.基础范围内育有断层破碎带、柔软岩脉以及湮废 河、湖、沟、坑等不良地质条件时5.在雨季或冬季等 不良气候条件下施工、基地土质可能受到影响时。
• 10.2.13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 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柔 软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 2008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4.4 条:(5)基础设计说明应包括持力层验槽要求
第20页,共35页。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结构设计)
第1页,共35页。
问题--由问题引发的思考
• 问题: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的特殊之处--条纹量多而杂、 三,内在逻辑性不强,重点不突出
• 处理强条与审查要点及其他规范条文之间的关系。 问题:强条内涵和外延的阐释既不能太死板,成为 条纹的汇编和条纹解释的改写版,又不能偏离条纹 太原,尺度不好掌握
• 3勘察方法和勘查工作布置 •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沿途性质及其均匀性 • 5各类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性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 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

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

住宅设计强制性条文第一章设计总则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

第一章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3.1.3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1.7 走道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表3.1.7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833.1.5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 6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3.1.3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一90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 卫生间。

四。

卫生问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一88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 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 过 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 采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 窗 四、窗台低于 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 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 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2 室内环境设计
2.1 热工与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 一 93
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 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 热阻。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 3.0m/s 的地区,对于 1~6 层建筑,不应低于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 7~30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 渗透性能的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 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θ ≤t i·max
e·max
1.2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 3.2.2 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3.2.3 出人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1.50m 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3.3。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 宽度不应小于 0.90m。 3.3.2 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地面
30 50 75
注: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屏幕上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 150lx。 2.2.3 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3 的规定。 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3
类别 一般商店营业厅
室内菜市场营业厅 自选商场营业厅
试衣室 收款处
库房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一般区域
0.75m 水平 面
重量湿度允许增量 [△w] 4
6 7 5 3 15 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
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 值。
5.2. 10 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人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 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人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 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 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 7.0Mw 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 计算机监控系统。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50m 应保 证轮椅回施
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
4.3.3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4.1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 坡楼梯。
4.4.6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 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 0.90m 和 0.65m 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25~32
32~38
20
λm=0.02+0.00014tm(W/m·K)
40~200 45~219
25
tm=70℃
250~300 273~325
35
λm=0.03(W/m·K)
2.2 照 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 2.2.1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1 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1
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 许增量,应符合表 6.1.2 的规定。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w](%) 表 6.1.2
保温材料名称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ρ 0=500~700kg/m3 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ρ0=300~500kg/m3 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ρ0=300~400kg/m3 水泥纤维板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其制品(板或毡)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矿渣和炉渣填料
柜台
柜台面上
货架
1.5m 垂直 面
陈列柜、橱 货物所处平


0.75m 水平面
0.75m 水平面
试衣位置 1.5m 高处垂直面
收款台面
0.75m 水平面
照度标准值(lx)



75
100 150
100 150 200 100 150 200
200 300 500
50
75 100
150 200 300
0.75m 水平面 75 100 150
0.75m 水平面 30 0.25m 垂直面 20 0.75m 水平面 50
50 75 30 50 75 100
2.2.2 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2 的规定。 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2
类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 照度标准值(lx)
4.5.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 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 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 0.60m。
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类别
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研 究室、装裱修整间、美工室 老年读者阅览室、善本书和舆图阅 览室 陈列室、目录厅(室)、出纳厅 (室)、视听室、缩微阅览室 读者休息室 书库 开敞式运输传送设备
参考平面及其高 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高
0.75m 水平面 150 200 300
0.75m 水平面 200 300 500
直 径 (mm)
最小保温厚 度δmin(mm) 30
40~200 45~219
35
250~300 273~325
45
25~32
32~38
25
40~200 45~219
30
250~300 273~325
40
tm=70℃
λm=0.037(W/m·K)
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管(直埋管)
150 200 300
150 200 300
30
50
75
注:陈列柜和橱窗是指展出重点、时新商品的展柜和橱窗。 2.2.4 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4 的规定。 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3
办公室、报告厅、会议室 接待室、陈列室、营业厅
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 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 装订、复印、晒图、档案室
值班室 门厅

低 中高
0.75m 水平面 100 150 200
工作台水平面 150 200 300
实际工作面
200 300 500
0.75m 水平面 75 100 150
0.75m 水平面 50 75 100
5.3. 5 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 5 万m2时,应将 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 度在表 5.3.3 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 10mm。
注:表中tm为保温材料层的平均使用温度(℃),取管道内热媒与管道周围空 气的平 均温度。
采暖供热管道最小保温厚度δmin 表 5.3.3
保温材料
岩棉或矿棉管壳 λm=0.0314+0.0002tm(W/m·K) tm=70℃ λm=0.0452(W/m·K) 玻璃棉管壳 λm=0.024+0.00018tm(W/m·K)
二、寒冷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必级的 V 级水平。
4.4.3 阳台门下部门肚板部分的传热系数,严寒地区应小于或等于 1.35W/ (m2·K);寒冷地区应小于或等于 1.72W/(m2·K)。
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 3.0m/s 的地区,对于 1~6 层建筑,不 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 7~30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 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
5.2.11 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一、二次水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一般情况 下,耗电输热比,即设计条件下输送单位热量的耗电量 EHR 值应不大于按下式 所得的计算值:
HER=E/ΣQ=T·N/24q·A≤0.0056(14+aΣL)/t
5.3.3 当供热热媒与采暖管道周围空气之间的温差等于或低于 60℃时,安装 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供热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 5.3.3 中规定的 数值。
4.1.1 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其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R = 0·min (ti-te)n/Ri[△t]
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2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部窗户的保温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级水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