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理解概念: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最低工资标准3.标准工时4.劳务派遣5、劳动权6、最低工资标7、养老保险8、劳动执法1.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国家依法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维持劳动者及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3.指法定的,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
4.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派遣合同,经派遣劳动者同意,派其到被派单位在其管理下从事其指派的劳动。
5、是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权利,是劳动者这一特定角色主体享有的,是一种利益、资格、能力、自由。
6、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
7、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这会获得的物质帮助或补偿。
8、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法律法规。
理解并简述:1、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限度及工资支付标准2、解决劳动争议各种方式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1.一般延长工时:条件限制:因生产经营需要;程序限制: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时间限制:一般每日超过1小时;(4分)特殊情形延长工时条件限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
时间限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2分)工资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分)2.可以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也可以直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2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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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选择题: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
A.工会立法B.政府立法C.工厂立法D.议会立法2.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A)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A.英国B.美国C.德国D.法国3.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C)。
A.18世纪上半叶B.18世纪末C.19世纪上半叶D.19世纪末4.国际劳动组织成立于(C)。
A.1914年B.1918年C.1919年D.1922年5.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B)。
A.《国际劳工宪章》B.《国际劳工标准》C.《国际劳工条约》D.《国际劳工章程》6.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国之一,其参与的时间是(D)。
A.1880年瑞士会议B.1890年柏林会议C.1900年巴黎会议D.1919年巴黎和会7.下列关于劳动法上劳动和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
A.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不包括无偿的义务劳动B.劳动法上的劳动属于劳雇关系的劳动,不包括单个的家务劳动C.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D.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8.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开始于(C)。
A.14周岁B.15周岁C.16周岁D.18周岁9.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是(B)。
A.文艺单位B.边远地区企业C.体育单位D.特种工艺单位10.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A)。
A.劳动法律事实B.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C.劳动法律关系主体D.劳动法律关系客体11.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B)。
A.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B.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C.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派驻境外的劳动者D.我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二、多项选择题1.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指(ACD)。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老师笔记)1权利义务原则2三方性原则3综合性权利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p131、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4、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5、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二、劳动法的作用1、确保劳动行为规范,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合理配置社会劳动资源,组织社会劳动3、调解劳动报酬的支付和收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4、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三、劳动法的意义1、从改革的实际需求来看,《劳动法》是劳动制度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2、从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来看,《劳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3、从国际劳工关系看,尽快颁布《劳保法》是实施《国际劳工公约》的需要四、劳动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3、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五、就业歧视1.概念: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待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2.中国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1】宪法的规定。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
《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条、第36条、第48条规定了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人、妇女的平等地位及法治原则等,包含了平等就业的含义。
【2】中国批准的国际条约。
中国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和第7条也规定了工作权。
法律规定。
【3】《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复习材料

名词解释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2、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经过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内容的关系。
3、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4、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是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代表)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雇主组织)就各项内部劳动关系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而缔结的协议。
5、劳动派遣协议: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就对劳动者履行雇主义务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6.劳动纪律:亦称职业纪律或者职业规则,是指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7.劳动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按照国家的授权,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8、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9、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同时根据经济和状况,逐步增进水平,提高国民。
10、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1、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简答题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形式:(85)原则:1.合法原则。
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主体合法: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内容合法:许多内容都作了限制性规定。
形式合法:形势不合法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程序合法:订立程序合法。
2.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简答)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反对就业歧视,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同工同酬体现为:○1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劳动给付相当。
○2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平等待遇。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1劳动条件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定○2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
二:劳动自由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1劳动者的缔约自由○2劳动者的辞职自由2 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1结社权:积极结社权,即有组建和参加的自由。
消极结社权,即有不参加和退出的自由。
○2团体自治: A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
相对独立于国家,独立于雇主B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
工会团体依法享有依自身职能采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行动自由3 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劳动力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的不可强迫性。
三:倾斜保护原则。
1 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的单方限制。
2 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基准法定。
国家对于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
3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1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减少了救济成本○2举证责任倒置○3有限的一裁终局避免了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而妨碍劳动者的权利救济的实现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包括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两个层面。
从部门法地位看,劳动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期末试题完整版复习资料

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
权利和义务的公民,组织,和机关。 关系,制定本法。充分体现宪法原则,偏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
用人单位:又称为用工单位,雇主 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进行的价值取向。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价
或雇用人,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 值取向。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坚
结合的关系。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 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形式标
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
志,如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 姓名住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
认定中,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以形式标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
性即劳动行为。诺成,双务,有偿, 更解除合法。终止合法,法定终止条件,法定后合同义务。公平原
从属,有限自由,最大诚信,继续, 则: 男女同工同酬,不受歧视。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关
关系性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是基
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履行中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变更,不履行都承 担法律责任。承认合同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意思自由为前提。诚实
பைடு நூலகம்
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
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 趁人之危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变
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 者派遣到用工 更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劳动,劳动过程有用工单位管 理,待遇由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
志认定,没有的或者不一致的则以实 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质标志认定。
劳动法复习资料

劳动法复习资料劳动法是管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维护劳动者利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重要法规。
在我们的生活中,劳动法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工作权益和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对劳动法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学习至关重要。
下面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劳动法复习资料,帮助大家加深对劳动法相关知识的理解。
一、劳动法基础知识1.什么是劳动法?劳动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它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以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互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行劳动者参与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这些原则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保证了他们的基本权利。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劳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规范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不仅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也适用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条件、职业安全等方面。
二、劳动法复习要点1.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内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2.工资支付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之一,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3.劳动保护和安全管理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劳动者也有权利拒绝危险的工作任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争议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法复习资料推荐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最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之一,包括了劳动者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基本义务、劳动合同、工资、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学习劳动法的基础。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在期末复习时,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代表签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劳动合同登记表。
二、劳动权益保障法劳动权益保障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例如,劳动者有权享受合理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以及合理的工资待遇等。
三、职工福利保险法职工福利保险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例如,在劳动者退休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劳动者遇到意外伤害或疾病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劳动者失业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劳动者生育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法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权益保障纠纷和职工福利保险纠纷等。
例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内容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条件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旨在解决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权益保障纠纷和职工福利保险纠纷等。
例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内容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条件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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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力的特征(1)存在于劳动者人身中(2)形成过程的长期性(3)储存的短期性(4)其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5)其支出具有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二.劳动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它是以职工(或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2、从目的上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3、从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4、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三、劳动关系特征⑴(主体)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用人单位劳动者:①静态方面是劳动力的所有者;②动态方面是劳动力的支出者;用人单位:①静态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归其所有或经营、管理,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②动态方面由于劳动力被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结合,是劳动力的使用者(2)(内容)1.劳动关系的内容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核心2.劳动关系的内容还包括另一方面即:劳动者对劳动力仍享有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并必须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
⑶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
⑷劳动关系是平等性质与隶属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㈠劳动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则⒈全面保护 2、平等保护3、优先保护⒋最基本保护(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因而也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社会形式。
在此意义上,劳动法也就是劳动力资源配置法。
五.劳务派遣的含义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形态。
六、哪些劳动者适用《劳动法》?①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③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
④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哪些人员不适用《劳动法》?①公务员②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人员。
③农村劳动者④现役军人⑤家庭保姆七、劳动法律关系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八.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⑴劳动法律关系是意志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则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
⑵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⑶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与义务;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⑷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事实劳动关系如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
九、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依照劳动法律规范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劳动者负有将其劳动力交给用人单位使用的义务,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过程,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
另一方面,劳动者在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的同时仍保留有劳动力所有权,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义务,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物质待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十.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1.行为: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它可以分为:⑴合法行为: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国家法律所认可,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积极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按照行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合法行为又可分为三类:①劳动法律行为:指劳动者、用人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②劳动行政管理行为: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劳动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③劳动仲裁与劳动司法行为: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法仲裁劳动争议的行为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行为。
(2)违法行为:指违反劳动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承受的消极法律后果的行为。
2.事件: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事件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意志无关,但是它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包括⑴自然现象⑵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时间的经过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公民到达一定的年龄即具备了退休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等,会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十一、劳动权利能力受制因素⒈户籍。
它对劳动权利能力的制约表现在两个方面:⑴户籍性质的限制。
在市场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农业户籍劳动者进城就业的限制虽然在逐步减少,但仍然多于非农业户籍劳动者就业的限制。
⑵户籍区域的限制。
原则上要求用人单位优先招用有本地户籍的劳动者;某些地区对外来劳动力就业和外地调入职工,还存在限制性规定,但限制的力度正在减小。
2.职数:允许各个公民同时从事职业的数目。
我国以往一直实行“一人一职”原则,即一个公民在同一期间只能成为一个用人单位的职工,亦即只允许参与一个劳动关系。
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特定条件下的业余兼职已为有关法规和政策所允许,并且,在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的范围呈扩大趋势。
但是,对第二职业予以适当限制仍是必要的,从事第二职业的应是一定范围内的职工。
3.制裁:因违法或违纪而受到的制裁中,有的含有限制劳动权利能力的内容或后果。
十二、劳动行为能力受制因素⒈年龄:在世界各国,都把年龄作为推定劳动行为能力有无和大小的一种法定依据。
按年龄对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不同,可分为三种:⑴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最低就业年龄,未满此年龄的公民,被规定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
⑵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成年人起始年龄,已满此年龄的公民即成年人才可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未满此年龄而已满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即在我国,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未成年人则只能成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⑶退休年龄:在各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行为能力的终止年龄一般未作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退休年龄。
但退休年龄不能认为是推定劳动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的年龄。
按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只应推定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仍允许其从事不妨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劳动。
⒉健康: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
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⑴疾病的限制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
(乙肝携带者可办健康证)⑵残疾的限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无劳动行为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为其残疾状况所允许的职业。
⑶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国家禁止招用女职工从事危害妇女生理健康的某些特定职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时,不得安排其从事某些特定的作业。
(见教材第35页)⒊智力在劳动行为能力的构成中,智力的意义并不亚于体力,并且随人类劳动的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而越来越重要。
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备的智力因素包括:⑴精神健全和智力健全这是对劳动行为能力的起码要求,因而,精神病患者、呆痴型的公民被规定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患者、呆痴型的公民的分等问题。
⑵文化水平许多国家要求,就业者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
我国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招工必须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为对象。
⑶技术水平⒋行为自由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如果公民的行为自由被依法剥夺或受到特定限制,其劳动行为能力就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十三、工会的性质《工会法》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⑴阶级性我国工会只能由工人阶级的成员所组成,即有资格成为工会会员的只限于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⑵群众性:指工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组织,而且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①组织的广泛性:凡是工人阶级的成员,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②内部的民主性:工会进行工作时,采取民主的方法、说服的方法、吸引的方法,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
③自愿结合性工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职工加入工会或退出工会完全是根据本人自愿申请,而不受任何限制或强制。
(3)相对独立性工会是相对独立的组织。
职工作为一种社会群体,有自己的利益,国家保障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阶级性、群众性、相对独立性,三者紧密相联,密不可分。
群众性以阶级性为前提,是在工人阶级范围内的群众性;阶级性则以群众性为基础,是有着深厚群众基础的阶级性。
工会组织相对独立自主的地位,是来源于阶级性和群众性。
没有独立性,也就否认了总体利益和具体利益的差别,必然抹杀了工会的群众性,使工会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独立性,工会的阶级性决定工人阶级的总体利益和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十四、劳动合同普通必备条款⑴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⑵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⑶劳动合同期限⑷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⑹劳动报酬⑺社会保险⑻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⑽劳动纪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十五、劳动合同可备条款(小点)一)法定可备条款: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
1.试用期: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
(1)时间:《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⑵试用的次数:《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⑶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⑷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