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保障监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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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穗住保[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住保〔2010〕6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规范管理,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后续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小区服务管理水平,创造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经市政府同意,保障性住房小区试行管理扣分制,现将《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十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保障性住房小区全体住户的公共利益,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日常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居住行为,创造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小区内住户的居住安全、环境卫生和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包括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户。

第三条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派驻小区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派驻中心),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派驻中心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具体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承担调查取证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对危害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居住安全、破坏小区环境卫生和违规使用房屋等方面的不当行为实行扣分制。

广州:将出台全国首个住房保障监督办法

广州:将出台全国首个住房保障监督办法

从 诉 讼 法 、 司 法 解释 和 相 关 规 定 中 , 抽 丝 剥 茧 找 , 出 共 性 的 规
则作 为评 判标 准。


康凤 认



有这
样 才更 常委 会 内 司 工 委 主 任 周 四 平 介 绍 。 衡 南县
人 大 常委会 为 此 还 专 门 出 台 了 《人 大 代 表 旁 听 办 法 》, 其 中既
有对 法 官和 检 察 官的 评 分 项 目 , 也 有对 人 大 代 表进 行 约 束 的
相 关条文 和 纪 律规 定 。
那 么 ,代 表旁听 时发现 的 问题 , 怎样 才能督促 “ 两 院 ” 落
实整 改 呢 ?
周 四 平 说 , 每 年 旁 听 庭 审 活 动 结 束 后 , 县 人 大 常委 会 都 要 向 法 院 和 检 察 院 发 出《审议 意 见 书》, 意 见 书上 详 细 写 明 了 代 表 旁 听 时 发 现 的 问 题 以 及 整 改 的 建 议 。 “ 两 院 ” 在 接 到 《审
必 影响 评判 的公 正 和公 平 。
曾在 法 院 长期 从
事审判 工
作的周四
平认



大 有权 对
同级 法 院 和 检 察 院 的 司法 工 作进 行 监 督 。 人 大代 表有必 要 了
解法 官和检 察官的 职 业 技 能情况 , 旁听 法 院 的 庭 审,是 属 于
履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应 有之 义 。
“ 我们 对人 大代 表 旁听 庭 审有严格 的要 求 ,代 表们 只 能 对庭 审程 序发表 自己 的 看 法 , 不 能 对 案 件 审判 的 实体 性 问题
发 表意见

141101-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41101-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21日市政府第14届12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9月4日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进行。

第五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并制定使用规则,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交易房屋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交易条件。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在政府信息网站、政务窗口发布或者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不得包含减轻或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中介服务对象责任,或排除买受人、中介服务对象主要权利的条款。

第二节新建商品房交易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2017-01-20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4504浏览字号大中小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月20日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审核、配租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支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个人(家庭)申请和单位整体租赁相结合。

第五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普通商品住宅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从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

具体房源信息、供应对象(个人或单位)、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需求、房源区位和数量等制订分配方案并公布。

第七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住房分配及后续监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核中涉及职业资格、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工作单位、人才绿卡等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章个人(家庭)申请租赁第八条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州市户籍;(二)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四)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五)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9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穗府办[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保障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5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政策。

该办法旨在解决广州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下面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户籍人口中的低收入群体,包括无房户籍居民家庭、租赁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二、政策目标1.提供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补贴和贷款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加大对出租住房市场的监管,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权益。

3.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建设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鼓励和支持。

三、政策措施1.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定补贴资金,金额根据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以及住房需求等因素确定。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降低购房门槛。

2.租赁住房保障: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市场的监管,制定租金上限和租金补贴政策,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权益。

同时,支持私人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廉租房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低租金住房建设。

3.建设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建设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支持力度,提供相应的政策激励措施,鼓励多方参与住房建设和保障。

4.定期审核与动态调整: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和租赁的审核制度,并进行定期审核,在家庭收入、住房需求等方面进行调整,确保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四、管理与监督1.相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明确相关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中的职责,确保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2.信息公示和透明运作:在政府网站和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信息平台,及时公示政策规定、购房补贴和租金补贴标准等信息,保证政策的公开透明。

3.投诉渠道和法律保障: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追责。

五、经费保障为了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有效实施,广州市政府将编制专项资金,用于购买补贴和租金补贴等需要。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下称市房改办住建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园林、财政、民政、人事、物价、劳动社会保障、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做好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摸底工作,根据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规划、供应计划以及具体项目的销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户型比例、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购买条件第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对(二)、(三)款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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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保障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监督制度,确保公共住房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保障监督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市辖行政区范围内住房保障信息的公开,政策的制定、修订,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储备、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后续管理等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监督主体(以下简称监督主体)包括:(一)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二)各级政协及政协委员;(三)公共传媒及其代表;(四)社会公众及其代表;(五)市国土房管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六)其他机关、组织及其代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六条市辖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称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主动邀请监督主体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主体参与住房保障监督既可以自荐参加,也可以选派代表参加,其中,社会公众代表须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从住房保障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市民中推选。

第七条各监督主体应当秉持公共立场,以有利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完善和发展的角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各监督主体可根据自身的专业和工作特点,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部分或全部环节进行监督。

第八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市辖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林业园林、财政、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城管、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分工,积极参与住房保障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接受住房保障监督的具体细则办法。

第九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级人大、政协每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调研等活动的时间安排,主动向各级人大、政协提出我市住房保障方面的活动议题,并配合各级人大、政协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条对社会关注的住房保障问题,公共传媒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提出采访要求的,各级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应当按规定接受采访。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十一条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监督:(一)对本章监督内容涉及的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二)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受理、落实监督主体对信息公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情况;(三)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对住房保障政策的监督:(一)对我市拟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修订;(二)对我市已实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三)涉及住房保障政策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监督:(一)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落实、储备情况,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实施等;(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包括用地性质的变更、用地的建设等;(三)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的监督:(一)保障性住房建设远期及近期建设实施规划编制情况;(二)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及执行情况;(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情况,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设计方案、公建配套、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建筑风格、绿化、车位配置等;(四)保障性住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过程;(五)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工程开工、竣工情况、工程质量;(六)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对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的监督:(一)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情况;(二)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公示情况;(三)住房保障对象的评分、轮候和排序情况;(四)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对住房保障供应、分配的监督:(一)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和数量;(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情况;(三)保障性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供应、分配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对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监督:(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年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资格复核情况;(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三)住房保障对象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落实情况;(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五)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情况;(三)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四)小区管理扣分制落实情况;(五)小区物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情况;(六)小区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十九条监督主体可以以集中或分散的形式,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也可以就具体事项邀请监督主体,参与住房保障某项具体事项的监督。

第二十条住房保障监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主动邀请各监督主体对住房保障具体事项实施监督的,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各监督主体或其管理部门发出邀请。

各监督主体或其管理部门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作出是否参与监督的答复。

派员参与监督的,需同时选派并通知参与监督的人员;监督主体就某项具体事项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监督的,可以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参与监督的意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监督,并应当自接到监督意向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提出监督意向的监督主体反馈接受监督活动的具体安排。

监督主体提出的监督事项不属于住房保障监督范围的,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监督意向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答复说明不属于监督范围的原因;(二)参与监督的监督主体可以个人名义或组成住房保障监督活动小组(以下简称监督活动小组)进行监督,监督活动小组原则上由3~10人组成。

以监督活动小组形式参与监督活动的,由监督活动小组自行推选1名本次活动的小组负责人,对活动进行组织和协调;(三)活动结束后,监督活动小组和以个人名义参与监督活动的监督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住房保障监督意见和建议表》,对监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监督活动小组和以个人名义参与监督活动的监督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电话、约见或会议形式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并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公共传媒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在住房保障监督过程中,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参与的,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邀请同级职能部门参加。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接到邀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答复,不接受邀请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解决的,可由监督主体直接要求其答复或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约见或会议形式直接或者通过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监督主体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向监督主体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

第四章监督方式第二十三条住房保障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实地检查监督。

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文件、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

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

常规监督是指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监督主体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资料;专项监督是指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监督主体的要求报送专项资料。

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住房保障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及公共媒体公开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监督内容,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十五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住房保障政策制定、修订前,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同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包括各类监督主体在内的各方意见,有关情况通过公共传媒和政府网站及时反馈。

第二十六条保障性住房的配租、申购排序,应当邀请监督主体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和政协委员可根据各级人大、政协的工作安排,采取视察、调研、质询、调查和建议等方式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监督主体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要求约见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提出约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作出是否见面的答复。

除不接受约见的情形外,应当接受约见,并在作出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明确见面时间。

不接受约见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不接受约见的情形包括:(一)反映的事项不属于住房保障监督范围;(二)已约见反映同一事项,该事项在限期内处理中。

第二十九条各类监督主体可独立或共同定期(每年)召开住房保障监督工作会议,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须派员参加会议,听取监督意见、建议,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社会公众可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举报,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邮箱、通信地址。

对住房保障工作积极监督举报,且举报事项属实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给予举报者50~200元不等的奖励。

第五章监督意见和建议采用与反馈第三十一条对监督主体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合理监督意见和建议,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纳,加以整改,并向提出问题的监督主体及时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

涉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由监督主体直接告知或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该部门,该部门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监督主体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

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每年)或不定期召集监督主体会议,向其汇报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以及对监督主体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市住房保障办定期(每年)或不定期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布住房保障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便于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组织监督主体对住房保障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公共传媒和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在住房保障监督过程中,被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问责机关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一)对接受监督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不配合,甚至阻挠监督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恶劣后果的;(二)在接受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三)对监督主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按规定答复和对不采纳意见未说明理由的;(四)不履行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五)其他违反住房保障监督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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