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得税法中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探讨
关于股利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探讨

就将要 负 担数 额极 大 的双 重税 收 。而
被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排 除 在 外 的 个 人 独 资
企业 与合 伙企 业 ,由于其 只需要 征 收 相对 而言 较低 的个 人所 得税 ,而将 被 投 资者 更 多 地 纳 为考 虑 对 象 。《 财 政 部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 个人 独 资企 业 与合伙 企业 投 资者 征 收个人 所 得税 的 通 知》 ( 财税 [ 2 0 0 0 ] 第 9 1号 ) 第 4条 规 定 :个 人 独资 企业 与合 伙 企业 每一 纳
税 收 与 税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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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山大 学 附属 第 三 医 院 广 东 广 州 5 1 0 6 3 0 )
搦要 : 企业所得税 与个人 所得税 并存 , 公 司作为所得税 应税 实体 , 既要在公 司层 面缴 纳
企 业 所得 税 , 又要 在 股 东层 面就 所 获 得 的 股 息红 利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出现 了经 济 性 的 双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成 本 、 费 用 以
新《 企业所得税法》 颁 布 以后 , 我
国 对 于 股 利 的 所 得 税 制 采 用 的是 古 典
对 股 利 所 得 的 经 济 性 双 重 征 税 问
制( c l a s s i c a l s y s t e m) . 即 在公 司盈 利 和 股 东分 红 过程 中 .投 资 者在 公 司层 面 与 股 东 层 面都 需 要 就 股 利 缴 纳 所 得 税 。首 先 ,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 定, 公 司 应 就 其盈 余 利 润 缴 纳 2 5 %的 企业所得税 ; 其次 , 根据《 个 人 所 得 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重复征税现象及其政策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重复征税现象及其政策建议摘要:我国2004年以来实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复征税,但是重复征税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公司利润、股息红利及捐赠方面重复征收的所得税,以及中间环节免税、混合销售等重复征收的增值税的存在。
重复征税违背了公平与效率原则,加大了企业财务风险,降低了社会资金利用率。
为避免重复征税,所得税方面要对股息红利实行免税,实行“国内税收饶让”原则;增值税方面要简化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小规模纳税人体系。
关键词:重复征税;税收负担;税制改革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102)35-0091-02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模式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
而1994年税制改革是以1993年宏观经济紧缩政策为背景设计的,从制度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重复征税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迅速发展,税收的国际、国内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虽然自2004年开始我国又启动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取消了农业税,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增值税也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标准也逐步提高到了3 500元,这些新的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减轻了重复征税,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如何解决重复征税,是我国当前新一轮税制改革亟待解决的一重大课题。
本文主要针对所得税、增值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分析重复征税的危害,同时提出避免重复征税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的重复征税现象我国现行税制中的重复征税现象十分突出。
下面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具体分析重复征税的现象。
(一)所得税方面的重复征税1.对已分配利润的重复征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收的安排上,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分别单独设置征收,也不相互提供抵扣。
免除我国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式选择探析

高 , 利于税 收负担 的公 平 。 不
二 、 济性 重 复征税 影 响 的一般 性分 析 经 ( ) 效 率方 面分 析 一 从 l 致 资源 配置 在 公 司部 门与非 公 司部 门之 导
间的扭 曲 。投 资者 在进 行决 策 时 , 要考 虑将 其 资 需
金投 人 公 司部 门还 是 非 公 司部 门 , 出发 点 是 比 其
的公 司从 事 原来 须依 赖 外 来 资 金且 不 愿 进 行 的投 资 。另 外 , 于许 多刚 成立 的 中小 公 司 , 能会 因 对 可 为外 源 性资 金 的缺乏 而 必 须 放弃 一 些 效 率 高 的投 资 计划 。很 明显 , 由于 重 复课 税 这 个 税 收 屏 障 的 存在 , 导致 资金 市 场上 资 金 配 置 的扭 曲 : 方 面 会 一
目; 另一 方 面 是市 场 上 外 源 性 资 金减 少 使 一 些 高
.
2 . 3
●改 革 之 窗
效 的投 资无 法进 行 。 除 了股 息 分配 的重 复 课 征 之
20 0பைடு நூலகம்8年 第 1 2期
三 、 除经 济性 重 复征税 的 主要方 式 免
外, 根据 我 国税 法 , 即使 是 未 分 配 的利 润 依 然 有被
20 08年 第 1 2期
●改 革 之 窗
免 除 我 国 经 济 性 重复 征 的方 式 选 择 探 新
。河北经 贸大学 赵 娜
摘要 : 中国现行的“ 古典制” 所得税存在 着对公 司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重复
征 税 , 资 源配 置效 率 方面 导致公 司部 门与 非公 司部 门之 间 的扭 曲、 利分 配和保 留利 润之 间 的扭 曲、 在 股 债
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

72334 企业研究论文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国际重复征税是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所致,它打破了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同时也加重了公民的税负,削弱外商投资兴趣,最主要的是对税收中性原则的挑战。
避免双重征税不仅能维护我国公民的税收权益,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所以完善我国税法中的避免双重征税规则势在必行。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避免双重征税规则2008年我国避免双重征税规则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合并形成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此外财税[2009]125号、国税发[2009]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号等范性文件也对避免双重征税作了规定。
抵免法和扣除法是国际上消除双重征税的两种方法,由于其适用范围不同,故不允许纳税人自主选择。
抵免法是我国税法规定的用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主要方式。
对于已经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我国可以直接或间接的予以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直接抵免的应税所得。
间接抵免是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一项内容,主要规定在该法第24条。
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为抵免限额内的境外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等所负担的实缴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避免双重征税规定存在的问题1.实践操作中间接抵免面临困境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进间接抵免制度,这对税收抵免制度的完善无可厚非,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着抵免层级模糊,抵免额计算不明,抵免控股条件冲突等问题。
虽然财税[2009]125号文件确定了三级税收抵免,但实际上我国境外投资的控股企业层级多达五层以上,其境外投资组织架构要复杂得多,所以这些企业的税收抵免是不彻底的。
上述125号文件也给出了明确的抵免税额计算方法,而且它确定的计算方法在多层级的控股公司体制下无法算出准确数额。
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增内容,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也存在矛盾。
比如中国与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中对“控制”的要求仅为控股10%,而我国法律规定,要享受该项抵免,需要持股20%以上方达控制标准。
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之研究

从 世 界 范 围来看 , 司 所得 税 与个 人 所 得 税 的一 体 化 是 当前 世 界 公
削减方法包括对股息所得免税法 以及归集抵免制。股 息扣除制是指 税制改革发展的趋 势。我 国也应该进行综合制 的相关探索。笔者认 在计征公司税中允许把支付 的股息在公司应税所得 中扣除 。 这样, 支
取 的税 后 分 利 可 享 受 免税 政 策 ,即 使 双 方 企 业存 在 税 率 差 也 不 再 补 税 , 志 着 我 国 建 立 了 国 内 区域 问 投 资 的 “ 收饶 让抵 免 ” 制 , 时 标 税 机 同 也 可 以解 决 公 司 问 股 息 分配 存 在 的 经 济 性 重 复 征税 问题 。
( ) 一 古典 制 古 典制 , 又称 古 典税 制 。它 与 个 人 所 得税 没 有 任 何 关 系 , 即在 征
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中第( 款中规定了利息、 五) 股息、 红利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由此可见 , 发生在公司和股 东之
间 的 股 息经 济 性 重 复 征 税 问题 仍 然 存 在 。财 政 部 、 务 总局 《 于股 税 关 息 红 利 个人 所 得税 有 关 政策 的 通 知》 定 了 对个 人 投 资 者从 上 市 公 司 规
、
经 济 性 重 复 征税 概 述
经 济 性 重 复 征 税 是 指 同一 或 不 同课 税 主 体 对 同 一经 济 渊 源 的 不 同 纳 税 人 同 时 征 税 。 如对 公 司和 股 东 个 人 分 别 课 征 的 公司 所 得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 源 泉 均 为股 份 公司 的利 润 , 际 上 是对 同一 经 济 渊 源 其 实 重 复 课 征 , 是 最 典 型 的 经济 性 重 复 征 税 。 这 二 、 济 性 重 复 征 税 的 处理 方 法 经 经 济 性 重复 征 税 是 世 界各 国都 存在 的 重 要难 题 , 从世 界 各 国的 国 内税 制 来 看 , 经 济 性 重 复 征 税 主 要采 用 两 种 公 司 税制 : 对 一种 为 古 典 制, 即对 股 息 上 的 经 济 性 重 复 征税 持 否 定 的态 度 , 不 提供 任 何 方 法 并
我国一人公司面临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研究论文

我国一人公司面临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研究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之外,而新公司法确立的一人公司,作为公司模式下的组成部分,其课税与其他类型公司一样,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对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形成一人公司要负担两次征税的局面。
本文拟从课税模式出发,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一人公司的课税模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一人公司;重复征税;课税模式一、我国一人公司面临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法人制企业与非法人制企业在征税要求上实行区别对待,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之外,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一人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需先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对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就产生了对同一所得双重征税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公司课税模式基于对”重复征税”的态度不同可将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司所得税的课征,在形态上分为两类:一是独立课税制,即把公司真正地当作区别于公司股东的经济实体,政府不对所谓的重复课税进行调整,对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课税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这是一种传统的观点,因此又称为”古典制”。
二为合并课税制,认为公司是股东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具,公司所得实际上为个人股东的所得,若对个人股东从公司获得的所得再课征所得税,系对同一人所得实施重复课税,采用该模式的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来尽量缓解或消除重复征税,如股利支付扣除制、双轨税率制、股利收取扣除制、归集抵免制等。
[1]我国对公司所得采取的是”独立课税制”。
如前所述,基于对”重复课税”的态度将课税模式分为独立课税制与合并课税制,公司所得课税模式表现为对重复课税态度,即减轻、免除或者不作调整。
一般而言,采取减轻、免除措施的为合并课税制,不作调整的为”独立课税制”,我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各自独立运转,并未在公司阶段或股东阶段对”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程度进行任何调整。
对于我国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思考

对于我国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100-02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股份制企业的不断壮大,我国对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也日益突出。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同一课税权利主体或者不同课税权利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属于统一税源的不同课税对象的一种重复征税,其典型表现为对股息的重复征税。
何减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成为我国现阶段税制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重复征税所得税股息红利一、我国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现状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基本可以归为古典制公司所得税,即对于公司的全部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公司分配的股息不能从公司所得中扣除;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息还要作为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每次实际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中扣除任费用。
然而,根据税法“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股份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个人的股息都是出自于同一经济渊源,对其不同纳税人(公司和股东)属于同一税源的不同课税对象(利润和股息)征税,造成了经济性重复征税。
如果股东仅为自然人,那么重复征税仅为双重征税;如果股东还包括法人股东,那么法人股东还需就其收到的股息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出现同一税源多次缴税的情况,严重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和经济效率原则。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模式,国家的主体投资主要依赖于国有投资,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现象也较少存在。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股份制经济不断壮大,经济性重复征税的问题也愈显突出,对于我国正常的税收环境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1.税负加重股息重复征税造成实际税负提高。
假设企业有100万税前利润,并且全部用于分配,那么被课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和一次个人所得税后,实际上股东所得的仅剩60万元(即100*(1-25%)*(1-20%)),税收负担率高达40%。
过高的税收负担无疑会降低私人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严重制约民间资本投资。
对我国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的思考【摘要】我国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从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应对措施、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展开探讨。
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税收政策不统一、监管不到位等;而原因分析则主要是因为税收管理体制不完善、税法法规存在漏洞等方面。
在应对措施方面,需要加强税收管理与协调、加大税收执法力度;还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税收监管力度。
在结论中,本文对我国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的未来展望进行了展望,呼吁建设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同时也需要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有效解决我国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透明和高效。
【关键词】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原因、应对措施、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未来展望、公平合理、税收制度、纳税人、权益、思考、展望、建设。
1. 引言1.1 对我国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的思考我国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也是我国税收制度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所得税是国家征收的一种重要税种,是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一种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中,对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时有发生,给纳税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也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对我国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的思考,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存在的问题需要被准确地把握和认识,了解重复征税对纳税人和税收的影响。
需要深入分析造成重复征税问题的原因,找出根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的未来展望进行探讨,提出建设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保障纳税人权益的建议和建议。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总结,可以为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2. 正文2.1 存在的问题我国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这一问题的存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企业和个人在纳税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多次征税的情况。
某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多种税种,导致企业负担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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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问题 , 出 了相 应 的 政 策 建议 。 提
【 关键词】 司所得税 ; 复征税 ;间接抵免 公 重 【 中图分类 号】 80 F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4— 3 2 20 ) 3— 0 8— 4 17 26 (09 0 00 0
税 的局部一 体化 。 目前各 国有 关 消 除 国 内经 济性 重 复 征税 的做 法 主要有 以下 三种 : 1 归属 抵免 制 。 即企 业按 一 ()
l 世 界 各 国 消 除经 济性 重 复征 税 的 典 型
做 法
定规 则将 已纳 的企业 所得 税归 属到分 配 的股 息 中 , 在 股东 就其股 息所得 纳税 时 , 以用 归属 到 的税 收 可
期 占统 治地位 , 、 、 、 英 法 德 意都 采 用 这 一 税 制 。优
点 是公 司税首 先 全 额课 征 , 有利 于税 收 管 理 , 制 控
上 , 按 照公 司税和个 人所 得税是 否一 体化及 一体 …
税源 。 归集抵 免 的 幅度 比较 灵 活 , 且 不受 公 司利 而
收 稿 日期 :0 9— 4—2 20 0 1
许春 淑 ,刘添 翼
( 天津商业 大学 经济学 院 , 天津 30 3 ) 0 14
【 摘
要】 了鼓励 本 国企业之 间以及 企业 的跨 国投 资, 界各 国都通过 制定不 同的税收优 惠政策 , 为 世 对本 国的投
资活动进行鼓励 、 促进 。其 中, 消除经济性 重复征 税是税 收优 惠政 策的重要 内容之一 。本文在 简要评 介世界 各
抵 扣额 抵免 应 纳 所得 税 。归 属抵 免 制 在 欧共 体 长
消 除股息 的重复征 税 , 点集 中在公 司税 和个 焦
人 所得 税的关 系 上 , 果两 税 能 够 合 二 为一 , 如 股息 的重复征 税 自然 完全 消 除 , 出于 种种 原 因 , 一 点 这 很难 做 到 。不 同 国家 在 涉 及 对 公 司 征 税 的 问 题
作 者 简 介 : 春 淑 (9 4 ) 女 , 宁 凌 源 人 , 教授 , 要 从 事 税 收 理论 与政 策 的研 究 。 许 16 一 , 辽 副 主
第 3期
许春淑 , : 国所得税法 中经济 性重复征税 问题探讨 等 我
・ 9・
润 分配决 策 的影 响 , 管 利 润 分 配 或 留存 , 收待 不 税 遇 平等 , 有利 于发展 股 票市 场 , 进 资本 流通 ; 促 缺点
的 日本 居 民领 导 层公 司应 该 拥 有 其 下 层 公 司 有 表 决权 的股票 , 认定 为 不少 于 2 % 。 ( ) 税或 免 税 5 2减
是操 作 复杂 , 需要 具备 较 高 的征 管 水 平 , 容易 引起
国家 间税 收 争 端 。 ( ) 税 制 或 减 除法 。免 税 制 2免
是 指在 个人 所 得税 环 节 对 股 息 所 得 免 税 。这 种 方
制 )将 公 司和股 东看成 完全分 离 的实体 , , 对公 司和 股 东各 征 一 次 税 。 ( ) 部 一 体 化 。公 司和 股 东 2局 所得 税 的一体 化仅 限 于分 配 利润 ( 股息 ) 。局部 一
体化 可 以在公 司环节 和股东 环节 实现 : 如在 公 司环
节 对公 司利润 中的 积 累部 分 和分 红 部 分 实行 不 同
第 2卷 第 3 9 期
20 0 9年 5月
天
津
商
业
大
学
学
报
Vo . 9 No 3 12 .
Junl f in nU i ri f o me e ora o Taj nv syo C m r i e t c
Ma 0 9 y2 0
我 国所 得税 法 中 经济 性 重复 征 税 问题探 讨
尚有争 议 , 在实践 中, 但 从鼓 励投 资 、 进 经济经济性重复征税作 为税 收政策工 具 , 者们 进行 了不懈 的探 索 , 出 学 提
了多 种 的减 除措施 。
人 所得 税 的预先支 付 。在实践 中 , 多数 国家 还是 采
取 了折 中的做 法 , 即实 现股息 的公 司税 和个 人所 得
经济性 重 复征 税 是 指对 不 同纳税 人 的 同一 税
化 的程度 , 分为 以下 三种模 式 : 1 非 一 体化 ( 典 () 古
源的重 复征税 , 它普 遍存 在于公 司与公 司股东 之 间 的股 息分配 问 题 上 。因 为公 司 的税 后 利 润 在 作 为 股息 派发给 股东之 后 , 又要作 为股东 的所 得 被再 一 次征 税 , 也就 是说 , 于利润这 同一 税源 , 对 在公 司和 股东 两个层 面 被 重 复课 征 。 即公 司 和股 东 两 个 纳 税人 本无 关联 , 会发 生 重 复 征税 , 不 只是 因为 同一 税 源 ( 息来 自税 后 利 润 ) 股 将不 同纳税 人 彼此 联 系 起 来 , 同纳税 人 的收入 是否 来 自同 一税 源 , 成 不 就 为认 定经 济性 重 复 征税 的关 键 因素 。从税 收理 论 上, 对不 同纳税 人 的收入是 否存在 经济 性重 复 征税
的所得税 率 , 高 后 低 ; 股东 环 节 按 股 息应 纳 的 前 在 个 人所得 税额 可 以部 分 的或 全 部 的用 公 司 已缴 纳
的公司所得税 冲抵 。( ) 3 完全一体化 ( 溯源制 ) 把 ,
公 司视 为所有 股东 源收入 的导体 , 只有 一 个 收入渠 道, 即已分配 和未分 配利 润 。对 公 司和股 东两 者 之 间, 只对一方 征 税 。 即使 对公 司征 税 , 看 作 是 个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