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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浙财采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各省级单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

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并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4月25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浙财采监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7〕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电话:0571-********。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廉洁高效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预防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过错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是指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发生其他过错行为,由有关部门认定责任和追究责任的措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采字〔2007〕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类型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求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包括分散自行组织采购和分散委托采购两种类型。

其中分散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采购;分散委托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按照单位内部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或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审批,应当遵循“授权合法、职责明确、情形适当、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其采购方式的选用和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采购预算执行管理.3第三章采购方式管理.4第四章采购项目组织实施.5第五章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6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7•【字号】浙财采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联系人:冯华,联系电话:*************。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7日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考核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或各地分网站,向注册所在地或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购单位等进行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核后,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四条以下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接受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诚信考核和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管理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三)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五条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多点受理、授权审查”和“管用分离、互认共享”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应当相互予以确认,并实现共享。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省本级及外省进浙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各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并对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

供应商的日常注册和变更登记应由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为主负责受理、审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6•【字号】浙政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27号)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省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机构队伍基本建立,采购规模不断加大,运行和监管机制逐步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稳步提高。

但是,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采购规模总体偏小,公开招标比例偏低,采购程序不够科学严密,政府采购的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领导,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为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来抓,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拓展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使政府采购成为规范财政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采购和监管,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逐步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行为规范、服务高效、监管有力、协调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和监管体系。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规范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增加集中采购目录,推进工程采购监管,加强分散采购管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采购和业务管理平台,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考核制度,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市场化和职业化进程。

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模板】

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模板】

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单价为8万(含)—100万(不含)之间公开招标产品的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确认书号:甲方(采购单位):乙方(供应商):丙方(中标人):鉴证方(展会组委会):浙江国际科研、医疗仪器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甲、乙双方根据(招标代理机构) 2016年第二十九届浙江国际科研、医疗仪器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关于项目编号为 YZH ******* 的(标项及名称)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注:1、商品型号、数量、配置要求及使用单位地址等详见附件清单2、以上合同总价包含产品到达用户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

二、技术资料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三、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四、产权担保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五、转包或分包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质量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质保期和质保金1.质保期年。

(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2.质保金元。

[质量保证金交给采购单位,在合同约定交货验收合格满(12)个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七、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1. 交货期:2. 交货方式:3. 交货地点:八、货款支付付款方式:九、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乙方保证本合同中所供应的商品是最新生产的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的出厂原装合格产品。

如发生所供商品与合同不符,甲方(使用方)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2.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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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府采购
关于深入开展2016年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试点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5]1544号)要求,为落实深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经验交流会关于深化试点工作的精神,以点带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深入开展2016年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将试点工作引向深入。

一是深化平台建设。

从推动本地区电子招标投标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强统一规划指导,引导市场主体积极有序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功能完备、接口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尽快实现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二是深化推广应用。

强化电子招标投标应用导向和用户体验导向,加快实现全领域、全行业、全过程招投标电子化,进一步挖掘和发挥电子化对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减少投诉、提高采购效率、加强大数据运用等方面的作用。

三是深化机制创新。

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探索监管清单制度,公开监管依据和程序,实行在线监督,确保监管依法、客观、精准,为电
子招标采购市场化发展,实现信息公开共享、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试点任务根据发改法规[2015]1544号文和上述总体要求,2016年各政府综合试点要围绕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本地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监管和营造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重点完成以下任务,确保试点取得实效:(一)建成或者市场化配置完成区域内所需要的专业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并通过检测认证;(二)建成本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区域内所需要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及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实时交互;(三)建成本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监督;(四)清理废止不利于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各项制度;(五)结合本地区实际完成附件中相应重点任务,突出试点的亮点和创新点。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要按照市场化发展路径,围绕创新交易服务技术、优化信息交互共享、消除技术壁垒和漏洞、实现全流程交易,提高项目交易与需求匹配度和效率,以及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维护交易和信息安全等方面,明确各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的2016年试点任务和工作要求,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抓好组织实施(一)深化跟踪对接。

各试点单位应当根据试点要求和任务,逐项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各政府综合试点和交易
平台试点应于2016年11月底前,提交试点年度总结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试点进展情况,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试点单位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二)深化政策支持。

抓紧制定“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颁布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编制公共服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健全制度保障。

研究完善支持和推广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政策措施,破除影响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培育内生动力,在推动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整体互联共享的基础上,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社会信用共享平台等的对接共享。

(三)深化典型示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发挥试点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从试点地区或单位中选取若干在创新监管体制机制、促进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深化大数据应用、加强平台互联共享等的典型,作为创新示范,向全国推广。

附件:2016年国家电子招标投标政府综合试点重点任务2016年6月2日附件2016年国家电子招标投标政府综合试点重点任务浙江: 1.将信用评价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全省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提供共享服务,并与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公共信用信
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实现信用报告信息共享。

2.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身份认证系统,为CA用户在不同平台间互认提供服务,实现一处认证、处处认可。

3.加快推动建设全省远程评标辅助系统,推进全省范围内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统一评标方法、技术标准。

福建: 1.推动交易平台与全省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对接,采用电子证照代替纸质证照,推进全程无纸化招标投标。

2.实行在线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项目审批审核、财政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等环节联动机制,实现预警纠错、事中事后监督、投诉举报处理实时在线运行。

3.推动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展,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交易平台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实现第三方交易平台与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对接。

湖北: 1.建成省招投标交易云平台,在云端搭建门户网站群,部署规则统一的交易平台软件,供有需求的市、县无偿使用。

2.建成省级综合监督平台,并与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

3.实现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与各市州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对接,推进大型央企等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

湖南: 1.推进省级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审批平台”、“信用湖南”互联互通,建立公共资源信用信息系统,构建大数据中心,从项目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建设三方面构建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管平台。

2.推进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与本省有关行业交易平台,以及各市州和各类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的对接。

3.开放省性综合评标专家库数据接口,通过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向全省各交易平台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甘肃: 1.加快推进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与各市州交易平台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的对接,实现交易信息共享和实时动态交易数据统计分析。

2.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解决各市州评标专家少,专业分类不齐全的问题。

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抽取使用评标专家,在整合省内评标专家资源的同时,同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务院行业部门评标专家库互联共享。

3.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推进交通、水利等行业招标投标交易电子化工作,加快实现交易平台覆盖全行业,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广州: 1.建成市场主体信用平台,构建跨行业、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指数体系,实现信用资源的互联互通。

2.实现行政监督监察在线运行,做到数据实时互联,招标投标关键环节视频音频实时传送。

3.深化交易大数据综合应用,通过对项目立项资金、中标价格、结算价格的变化进行分析研究,建立模型并发掘项目类型关联性,为政府资金和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宜宾: 1.升级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提高招标投标便捷性、安全性,实现交易全流程实时在线监督和结果及时反馈。

2.实现在线标后管理,对合同签订、履约、变更全过程进行
跟踪。

深圳: 1.深化BIM等技术应用,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与相关技术融合创新发展。

2.建立建筑市场决策分析系统和工程造价指数分析系统,强化大数据应用。

昆明: 1.实现市级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昆明市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和政府服务大厅的对接和数据共享,推进电子化在线行政监督。

2.总结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做法和经验,探索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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