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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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浙财采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9月23日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组织管理第三章评审管理第四章现场其他人员管理第五章现场复核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及现场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开展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开标(含接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和单一来源响应文件,以下统称“采购响应文件”,下同)、评审(含评标、谈判、磋商、询价,下同)等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适用本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组织机构是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本机构的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落实各采购项目经办人及现场监督员(除项目经办人之外的人员),明确责任,依法实施开标、评审等政府采购现场活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省级各单位: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2.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略)二○○四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浙财预[2014]2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9月10日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合理费用的活动。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第四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省财政厅编制《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变化和政府部门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转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实施等情况,对《指导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浙财采监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7〕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电话:0571-********。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廉洁高效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预防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过错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是指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发生其他过错行为,由有关部门认定责任和追究责任的措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文号】浙财采监〔2017〕29号【颁布日期】2017-12-20 【条法类别】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实施日期】2018-03-01 【法规层次】一般文件【打印】立即打印【扫二维码】扫码查看浙江省财政厅浙财采监〔2017〕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实施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

政采云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通过政采云平台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外,应当实行电子卖场采购。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的,应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系统进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应通过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足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自行采购。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执行。

三、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鼓励依法选择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的竞争性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三)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浙财采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7年5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和生效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第四章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中标、成交供应商是指通过法定政府采购程序取得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资格的供应商。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和生效第五条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doc5)()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doc5)()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或生产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并经各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认定,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境内外供应商(下同)。

第三条凡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本省政府采购的境内供应商资格: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4、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5、国家有关部门和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本省政府采购境外供应商资格:1、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一次性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许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六条凡取得本省政府采购资格的供应商,方可向本省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

第七条凡需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者,应当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2、机构的设置(含维修、服务网点)、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况;3、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工作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4、业务经营情况及业绩工程证明;5、承担政府采购货物供应、工程和服务的能力分析;6、特约经销、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政府采购办对申请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由省政府采购办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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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采购预算执行管理.3第三章采购方式管理.4第四章采购项目组织实施.5第五章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6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各购买主体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具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考核评估。

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第六条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服务)预算,具体按《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或政府采购计划,以下简称“采购建议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采购确认书”)。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确认书要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八条对于当年预算指标未下达,但资金已落实、需紧急启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采购临时确认书。

对于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也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申请办理采购临时确认书,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年。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年分签,或按照合并后的预算年限一次签订、分年考核实施。

第三章采购方式管理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条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采购需求难以详细描述、市场竞争条件尚不具备等情形,购买主体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编报采购建议书时提出,提供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一)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二)之前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原先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其继续承担服务的;(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在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内下级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直接采用的;(五)为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十二条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于政府采购确认书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公开信息应当包括购买服务的项目名称、主要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资金、购买方式、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通用类服务项目,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范围、收费标准、服务要求等,并实行定点采购管理,购买主体在定点范围内择扰选定承接主体;非通用类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依法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负责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重大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视情对采购需求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据此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应当经购买主体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采购需求论证专家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组成,论证专家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以由购买主体自行从熟悉该行业和领域的社会专家中聘请,但参加需求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项目,其采购需求应根据有关规定或视需要召开听证会,征询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承接主体应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购买主体针对具体服务项目特点确定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

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如确实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响应的,应适当降低或调整相关的资格条件,或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参与。

第十九条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般应当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潜在承接主体参与竞争。

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若采用购买主体与评审专家分别推荐的方式邀请承接主体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双方推荐承接主体的总数一般应当不少于5家。

其中,购买主体推荐的承接主体家数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50%。

第二十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涉密项目外,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或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主体、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服务的具体报价说明,包括采购预算及拟定合同金额、各项服务内容的具体收费标准或报价明细构成、合同验收和用户评价标准等;(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承接主体名称、地址;(五)专家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成立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负责进行项目评审或与参与采购的承接主体进行谈判,并择优推荐项目的承接主体。

评审小组由购买主体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评审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一般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业务复杂、专业性强的服务项目,或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选定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评审结束后,将评审专家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评审小组应当按照法定的评审程序,根据采购文件明确的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或谈判后的综合评审得分或报价高低顺序,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

购买主体一般应当根据评审报告中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或直接委托评审小组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四条除已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用类服务项目外,对一些服务要求高、服务对象广或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试行“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即先由评审小组经过评审择优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再由购买主体组成定标小组确定最终承接主体。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实施:(一)对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该方式进行特别的提示和说明,并明确评审小组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规则、数量和定标小组确定最终承接主体的参考因素和原则要求。

(二)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按照有效供应商数量的30%(不到1个的,按四舍五入确定)择优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但推荐的候选人最多不超过3个。

并在评审报告中重点载明各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评估,及其技术、服务方案的优劣比较等评价意见。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和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连同候选人的采购响应文件一并送购买主体确认。

(三)购买主体应当在评审结束或收到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定标小组,确定最终承接主体。

定标小组应在评审小组作出的评审意见基础上,结合对各候选人独立承担过的类似项目履约情况、客户评价、诚信状况、技术服务实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以及对本项目的重视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履约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估或考察,在评审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中,经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其中1个作为最终的承接主体,并出具定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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