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及其完善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及改进策略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及改进策略《中国开发区》摘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健全更加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意义重大。
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看,如何有效解决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成为新时代下国有企业发展势必突破的障碍,2022年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三年的收官之年,本文对国有企业存在的治理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进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在国企改革“1+N”顶层设计和政策体系的主体框架下,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许多改革任务在持续落实中。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仍然面临着一些困境,主要体现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无法针对社会需要及时扩展国有企业规模,同时,企业中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实施成效、企业文化特质和属性以及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部署,也会制约国有企业的稳健发展。
为此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国有企业的治理问题进行有效研究,并寻找解决策略,从而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提升国有企业治理能力和水平。
1、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1.1 内部治理结构问题目前很多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特大型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革后,股权结构中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使得国有股持股主体缺失问题突出。
许多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任免未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构成内部董事、监事占大多数,没有落实好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在长期单一化和产权封闭下,影响了国有企业投资的合理性,进而无法扩展产品市场和国有企业规模,影响国有企业的做优做大做强。
1.2 政企不分政企不分是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一大制约因素,产权归属模糊、权责关系不清、内部人控制等问题造成国有资本所有权对企业运作的控制虚化和弱化,导致一些国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多头职能管理下,使企业难以按照自我发展意愿谋求个性化发展。
同时,委托代理链条长,特别是一些SPV公司、合资公司,决策议案需要层层审批,行政审批环节多,一些重要事项久拖不决,导致生产经营效率低下。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谈起罗广建摘要: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
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它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
本文即是在结合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分析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对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
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层)四部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自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在国企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一批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但也有不少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机关职能不健全,权力不能有效制衡,并未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
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
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
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
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特点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提高党组织的组织力和凝聚力,发挥党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推动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融合
促进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在人员、制度、机制等方面的有机融合,形成协同作用,共同推动国有企业 的高质量发展。
06
利益绑定,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治理效果。
晋升激励
03
建立完善的晋升通道和晋升制度,激励员工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为企业培养优秀人才。
当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
股权结构不合理
董事会职能弱化
部分国有企业股权过于集中,导致决策效 率低下,难以充分发挥混改优势。
部分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构成单一,缺乏 独立性和专业性,难以对企业决策进行有 效监督。
管理层激励不足
治理文化与企业文化融合困难
部分国有企业管理层激励机制不完善,薪 酬水平与市场脱节,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 人才。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治理理念、企业文 化等方面存在差异,混改后如何实现两者 融合是一大挑战。
05
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建 议
强化股东权益保护,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增强股东权益意识
结论与展望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与成效总结
股权结构集中
国有企业通常由国家或政府持有大部分股权,这使得企业 在决策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体现国家意志和战略导向。
管理层级分明
国有企业通常采取层级分明的管理结构,确保决策权和执 行权的有效分离和制约,有利于企业稳定运营。
重视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在治理过程中,往往更加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 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兼顾社会效益。
通过教育和宣传,增强国有企业股东的权益意识,让他们更加了 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它们的特殊性质,这些企业在治理结构上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将介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权力过于集中。
由于国有控股企业通常由政府控制,高层领导拥有绝对的权力,而股东和中层管理人员的发声权和监督权较弱。
这导致了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容易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独立的董事会。
董事会应该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成员组成,他们应当能够有效地监督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
此外,加强股东的权益保护也是必要的。
国有控股企业应该鼓励股东行使他们的权益,发起对高层决策进行问责和监督。
其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市场化运作机制。
由于政府的影响力,这些企业往往缺乏自由竞争和市场化运作的环境。
这导致了资源配置不合理和效率低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市场竞争。
政府应该减少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干预,鼓励它们在市场上与其他企业进行公平竞争。
此外,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激励机制,激励公司员工努力工作和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独立的审计和监管机构。
在这些企业中,审计和监管机构常常受到政府的操纵和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这些机构应该由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应该能够独立地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此外,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也是必要的。
监管机构应该独立于政府,并制定严格的监管规定,确保国有控股企业的合法运作和资金安全。
最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透明度。
这些企业常常没有及时发布信息,缺乏对外界的交流和沟通。
这导致了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矛盾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有控股企业应该加强信息披露。
国有控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探析

国有控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探析摘要: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是连接国资委和企业之间的一个”界面”,在完善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当中占据重要地位。
本文分析了国有控股公司的特殊性及其定位和作用,引出董事会设置的必要性及其职能,发现目前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实矛盾和问题,从而对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中董事会构建和运作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以更好地实现国有控股公司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兼顾。
关键词: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中,国有控股公司处在一个”承上启下”的位置。
其上为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的授权投资机构,对国资委授予其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而对于一般的国有企业而言,国有控股公司又是子公司的出资者,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作为连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的中枢,国有控股公司在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处于关键性的地位,因此其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合理,对于其是否能充分发挥作用至关重要。
国有控股公司因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使董事会成为国资委和企业之间的一个”界面”,因此,在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当中,有关董事会构建和运行的研究备受大家关注。
一、文献综述袁丽娜、张冬丽等(2005)认为在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国资委和企业之间的一个”界面”,因此完善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就是合理设置董事会机构,实化董事会职权,以及规范董事会的运行机制。
作者在文中把董事分为三类:一是由出资人(国资委)代表出任的非执行董事;二是由董事会提名出资人批准,并在公司经理层中选拔的执行董事;三是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
这三类董事在所有董事当中都占据1/3的比例,并且在选任当中,摒弃”组织部委派干部”模式,要求所选人的董事有丰富的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经验,以企业家的身份进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跟张海航等人一样,本文作者也认为董事会需要设置各专门委员会,以更好更有效率地行使各项职权。
很显然,作者关于董事会人员合理比例的论断是有新意的,比张海航等人关于合理确定董事会人员数量的分析更加深入。
浅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23大众商务金融天地对于现代公司制度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关键的组织结构之一,它要求公司对每一位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
一、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股权结构有待完善当前,在国有上市公司中,上级部门及上级企业仍然是大股东,然而这种制度使公司缺乏对市场风险的管控能力及对市场进行运作的能力,也导致在公司内部部分权力高度集中,难以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除此之外,国有上市公司由于股权集中度高、股权流动性低,往往会出现“一股独大”的问题,这就可能导致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投票权及其他优势侵犯小股东的权益。
大股东可能通过隐瞒公司实际利润、不予分红、关联交易及虚假披露等,导致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公司的业绩下滑,甚至造成严重的打击和损失,导致中小股东的损失进一步加重。
(二)监事会监督职能不到位如今,国有上市公司中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虽然在法律上是各自运行的机构,但在实际情况中,董事会往往执行了绝大部分的职能,而监事会却只能履行少部分监督的职能,并且监事会的监管职能相对较弱。
监事会在公司内部并没有权力解聘或者任命公司的经理及董事会董事,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监事会的职能。
除此之外,监事会监事的任命又往往由董事会中的大股东决定,这就导致董事会实际上是可以在背后操控监事会的,监事会也就很难对公司进行全面准确的监督。
而且,监事会中的成员大多由董事会中的大股东等组成,这就导致其在公司运营、市场、法律及金融等方面缺乏专业的知识,很难发现公司潜在的风险。
(三)决策主体“角色”冲突如今,国有企业改革经过不断的推行和发展,国有企业管理层在人才选拔上和非国有企业存在差别,加上国企限制薪资等因素,导致国有上市公司在市场上往往很难招聘到具有专业能力和知识的人才。
除此之外,公司内部董事会、管理层及党委等机构并没有对相互之间的权利和职能进行明确的划分和界定,这也导致了在招聘人才的过程中,相关的监督作用并不能够很好地发挥出来。
如何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如何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摘要: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不断深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
股权结构失衡、独立董事效率缺失等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本文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探究完善其治理结构之道。
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国有控股随着国内外许多上市公司接连不断地出现种种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已经受到严重威胁与制约。
这些问题暴露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而且也说明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完善。
因此,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如何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成为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又一热点问题。
我国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原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做法都是剥离非核心资产,让核心资产上市,所以存在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
在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断涌现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治理方面的问题,如大庆联谊、济南轻骑、三九股份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所以越来越多的人认p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在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探索中,国有企业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问题。
“新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是公司治理的主体框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
而中国国有企业中的“老三会”即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是传统企业制度中的精髓,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体现,在公司化改组过程中也不可放弃。
各地的企业为了避免摩擦,“新三会”与“老三会”一般是采取人员交叉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矛盾,而且法规上也要求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监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新老三会之间人员交叉兼任的制度并没有真正解决企业制度的转型问题,反而使企业治理陷入困境。
1.1 股权结构失衡,一股独大在我国众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和法人股比重偏高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1. 引言1.1 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国有上市公司作为国家资产的重要载体,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对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国家资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国有上市公司中,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机构和人员,对公司的决策和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完善国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通过健全的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从而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长期增长。
其次,完善国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增强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可以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提升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融资,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因此,进一步完善国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仅可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还可以增强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效益,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国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2. 正文2.1 分析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国有上市公司作为国家资产的重要载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首先,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
由于国有上市公司既要履行国家股东的监管职责,又要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清晰,影响了公司的决策效率和执行力。
其次,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政商互融的问题。
一些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国家相关部门之间存在着过于密切的关系,导致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利益输送、腐败等问题,损害了国有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再次,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
由于国有资本的特殊性,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可能会忽视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股东权益受损,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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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及其完善摘要:国有控股公司作为连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的中枢,在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处于关键性的地位。
本文从国有控股公司公司法人的性质的入手,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分析了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行使、董事会结构和权限、经理的相关问题和监事会制度的完善,通过上述分析为完善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引言国有控股公司在西方许多国家都存在,而且新加坡等国家的国有控股公司在本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能直接插手企业事务,要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中间组织——国有资产经营机构,通过政府授权负责国有资本的营运。
这种国有控股公司性质的机构,对于政府,它是国有资本的经营者,对于生产企业,它是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对企业实行控股或参股经营,是国有独资的特殊企业法人。
根据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利用国有控股公司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主要好处是:可以缓冲政府干预;有效协调决策、提供战略指导和完善财务纪律;集中稀缺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可以得到合作的规模效益。
国有控股公司能够起到政企分开的作用,这一点对我国尤其具有参考意义。
1国有控股公司的含义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界定国有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达到具有决定性表决权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经营控制,并主要从事资本经营或者其他经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公司。
2按照国有控股公司本身是否直接从事商品或劳务经营活动,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纯粹控股公司是指单纯从事股权收购和控制活动,而本身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混合控股公司则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某种实际业务经营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地位,一方面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作为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的代表行使国有股东的权利。
目前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学者也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是行政机关,认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是特殊的国家公务员,但是多数学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法人,是国家授权对一部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并对授权国有资产进行资本经营的特殊企业法人,因而又称其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其所以是特殊企业法人,就在于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理者,行使出资者权利,具有授权范围内的所有权。
笔者也认为国有控股公司在法律上公司法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同样适用。
公司治理结构虽然是目前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最热门的话题,但是对其具体含义学者仍存在争议。
林毅夫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可分为外部和内部治理结构,其中外部治理结构指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内部治理结构不过是它的派生制度安排。
现在国有企业所表现出的政企不分和委托—代理关系中经营权背离所有权等问题,都可归纳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条件下存在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和责任不对等,而信息不对称是三个问题中的关键,这是由于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的。
魏杰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概念经历了以货币资本为中心,到将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并列作为企业基础,并将最终以人力资本为基础的新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样的转变过程。
相应地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应主要集中在对人力资本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研究上,进而提出我国现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对人力资本的激励和约束方面存在缺陷,要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改革。
法学界学者认为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3笔者认为虽然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有不同看法,但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股东会(在国有独资公司是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权利划分及其制约,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有效运作,平衡和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下面笔者从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行使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及其相互制约四个方面讨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的行使从理论上看,国有控股公司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但是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中间环节,通常国有控股公司都采取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形式。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是唯一的股东,现在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际享有国家股东的权利履行国家股东的义务。
但是目前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是最优的制度安排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目前上海等地的国有控股公司一般是由各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性公司改组而来的,因此在行政部门为其前身的国有控股公司中,其企业的性质还不明显,更没有可能允许其他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企业运营,股权的多元化当然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国家作为股东有许多缺陷,4相反如果其他非国有股东能够参与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其监督积极性及监督效率将远远大于国家股东。
但问题是各地地方政府都授权国有控股公司代表政府持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对所有投资的企业国有资本的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再投资。
如果允许非国有股东参股国有控股公司,将会导致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的混乱,因为国有控股公司包含多个股东,那么它在参与其参股企业运营中就应该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国家股东的利益,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在其他股东参股的情况下,国有控股公司已经不适合作为国家股东的代表。
因此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仍坚持国有独资的形式。
而且其他股东如果要参与国家控股或参股企业的运营完全可以通过参股国有控股公司所控股公司的形式进行。
目前我国的国有控股公司有许多是混合式控股公司,也就是其本身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笔者认为这种结构有许多不利之处:首先,混合性控股公司规模庞大,经营效率必然受到影响,而且容易形成垄断;其次,从上文的分析看出,混合性控股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如果需要引入其他非国有股东,不适合对控股公司直接参股的形式进行,而应该把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股权的职能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分离。
因此笔者认为将来组建的国有控股公司主要应该采用纯粹控股公司的形式,而且应该以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形式。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企业性质的法人,其唯一的股东就是国家,但目前实际代表国家行使股权的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国家作为股东虽然是有其特殊性,但是其仍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违反法律侵犯国有控股公司的权利。
如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但是实践中一些国有控股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聘请,这些做法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而且国有控股公司的通过控股或参股的形式运营国有资产,其作为国有资产股东的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授权其相关权利以后,一般情况下不得干涉其行使权利的行为。
更不能直接干涉、甚至命令其参股或控股企业。
国有控股公司是其参股或控股公司的股东,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受《公司法》的调整,也应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不能直接干预参股或控股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但是为了保证国家作为股东的权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也必须积极参与被参股控股公司的运营,如通过任命公司董事、监视、通过董事会聘请公司经理等方式,使国家股东的权利得以实现。
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结构及职权通常国有控股公司采取的法律形态是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是唯一的股东,不存在股东之间利益冲突。
但是由于股东相对超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因此其对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的监督能力和监督效率相对较低。
因此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点在于其董事会的结构和效率。
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规定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同样适用。
但是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对于提高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率是不够的。
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董事会的决策的范围包括公司经营中重大事务,但某些重大事务还必须得到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批准,其另外的一个职能是对公司的经营者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为了保证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的发挥,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首先,应该改进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结构。
目前我国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为主,而且多数成员是从行政官员中任命的。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仅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包括职工董事,而且对职工董事的比例没有规定。
职工作为公司内部人员不但有监督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而且也有监督的信息优势。
但是学者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中经营者与职工的制衡关系是不可能,因为经营者的利益是职工利益的“函数”,经营者提高自己收入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工人的收入。
5 因此职工董事虽然能够对经营管理人员起到一定制约作用,但是不应该过分依赖职工董事的监督行为。
新加坡最大的国有控股公司淡马锡控股公司是财政部的全资注册公司,直接向财政部负责。
公司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1994年),其中8人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2名来自私人企业,董事长由财政部常务秘书(相当于副部长)担任。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局长、财政部总会计师、新加坡贸易发展局局长都担任该公司的董事。
虽然淡马锡控股公司的大多数董事由政府官员兼任,但他们兼职不兼薪,薪金仍由政府支付。
6但是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官员兼任或者从政府官员中任命并不是合适。
因为政府官员并不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由其负责国有控股公司的重点决策很难保证决策效率和决策科学性。
另外政府官员通常会代表各自部门利益,因此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的难免会受到政府部门利益的影响,这不但不利于政企分开,而且可能使国有控股公司的决策实际是部门利益妥协的产物。
因此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可以有适当比例的政府官员,但是为了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一定比例的董事会成员应该从具备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中任命,这些人员不但可以是作为公司内部人的经营管理人员。
而且董事会应该包括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