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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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1.01•【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的通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于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便捷完成个人所得税信息登记、申报征收、查询申诉、通用服务等业务。

一、上线功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采用分阶段开发上线的方式。

2020年1月1日是第一阶段上线,本期上线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人信息登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及申诉(APP端)、经营所得申报、申报更正及作废、优惠备案查询、税款缴纳等。

后续,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功能还将持续拓展。

二、线上渠道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涵盖三个线上渠道,分别为WEB端(网页端)、手机APP端及扣缴客户端。

1.WEB端(网页端)登录渠道(1)输入网址:https:///,直接进入。

(2)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 /)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即可进入。

2.手机APP登录渠道纳税人如需使用手机APP功能,需自行下载或更新。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页端)(https:///),点击“手机端下载”,扫描二维码下载或更新“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

(2)通过苹果和安卓各大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或更新。

3.扣缴客户端登录渠道扣缴客户端下载与登录渠道保持不变。

三、用户口令为提升用户体验,方便纳税人使用,已注册用户可使用原用户名和口令登录;新用户可点击“立即注册”自行在线注册。

四、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和申诉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可以查询已申报收入以及对不实申报收入进行异议申诉。

五、其他事项3月1日起,将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8月28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3年9月1日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保障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税收征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涉税数据采集、政策宣传、诉求反馈等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及时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款。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优质高效服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在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执法、争议救济等税收征管环节的协同,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第五条本省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推进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和征管服务一体化,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解读税收政策,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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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
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3﹞120号
【发文日期】2003-07-16
【实施时间】2003-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内审行业规定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
发[2003]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1.内部财务审计监督是国税部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两权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要从推进国税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权审计监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要建立健全内审组织体系、内审制度体系、业务体系、信息体系,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

2.各地要认真落实总局、省局规定,配备高素质的专职审计人员,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和配合,建立由财务、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3.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审计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立省市两级工作联系制度和审计问题纠正落实情况反馈制度,使职能部门能够按照职责和权限行使内部审计监督。

4.切实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纳入省局系统培训计划,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人才库,定期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为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清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清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清单(试行)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事项执法环节记录事项存储类别存储位置存储期限备注1税务行政征收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事中公示记录公示结果:对在办税服务厅、核定对象所在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公示情况进行记录。

补强证据类省局征管电子档案系统2年事后公布记录公布结果:对在办税服务厅、核定对象所在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公示情况进行补强证据类省局征管电子档案系统2年1 / 32记录。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事后公示记录公示结果:对在办税服务厅、核定对象所在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公示情况进行记录。

补强证据类省局征管电子档案系统2年3出口退税初次申报退税的实地核查1、记录执法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项说明:到达实地查验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未佩戴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监督保障类(经实地查验,符合退税条件)本地指定专用设备6个月2 / 32筑或门牌号。

)为背景,口述当时的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像、执法事项等。

2、记录向执法对像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记录执法人员接触企业人员,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告知执法事项。

3、记录执法人员核对企业基本情况,是否与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相符:记录执法人员核对法人身份、生产经营地址等备案内容过程。

4、记录执法人员了解纳税人退税相关情况:包括出口国家、报关口岸、出口商品3 / 32等。

5、记录执法人员核实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情况,是否拥有与企业申报退(免)税额相匹配的经营条件:包括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办公场地、库房、库存等情况。

对企业申请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重点核查其是否具有生产能力。

6、记录执法人员了解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相应企业类型进行财务核算情况:财务人员、财务制度建设、账簿4 / 32设备等。

7、记录执法人员了解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记录查看备案单证情况。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及新旧系统切换的公告的解读一、发布公告的背景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河北省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5年9月8日起统一启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定于2015年8月进行新旧系统切换。

新旧系统切换期间,我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的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上涉税软件都将暂停使用,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业务的办理将受到影响。

为了及时告知纳税人相关事宜,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需及时告知纳税人暂停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的时间以及征期调整情况,以便纳税人能合理安排时间进行各种涉税事项的处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此公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2015年8月28日17:30起,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暂时关闭除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含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外的网上涉税系统。

自2015年8月26日17:30起,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大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暂停办理所有对外业务以及除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外的网上涉税系统。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自2015年9月8日0:00起,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网上涉税系统同时恢复办理纳税人涉税业务。

2015年9月8日8:30起,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调整纳税(费)申报期限为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2015年9月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期调整为9月8日至9月14日,房产税征期调整为9月8日至9月30日,其他各项税(费)征期调整为9月8日至9月23日。

(四)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对纳税人在此期间的注意事项进行了逐项详细说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法律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法律法规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省局法规、税政、征管、计统、监察、稽查等相关处室及各市国税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科学安排,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议。总局已经在部分省的地市级国税局进行了税收执法考核软件第一批试点工作,目前正准备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我省国税系统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通过考核评议,促进我省国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明确岗位职责,按工作规程办事。各级国税机关(指省局、市局、县局、基层分局,下同)应参照总局下发的《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法规、税政、征管、计统、稽查等税收执法各个岗位及领导岗位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使每个国税执法人员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规范。
四、科学安排,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议。总局已经在部分省的地市级国税局进行了税收执法考核软件第一批试点工作,目前正准备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我省国税系统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通过考核评议,促进我省国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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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标 签】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自动考核,自动考核试点工作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5﹞322号
【发文日期】2005-09-29
【实施时间】2005-09-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唐山、邢台市国家税务局: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转发给你们,请与省局制定的《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革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冀国税发[2005]160号)一并贯彻落实,切实抓好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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