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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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第十条申请资质升级检测机构取得资质满三年,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机构的财务决算年报表;第十一条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申请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检测机构分立的,分立后机构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的审批程序核定;检测机构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可承继改制前的资质;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管理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十三条证书延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无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第十四条检测机构禁止行为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二转包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不按规定上报;八不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九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重新核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第十五条资质变更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机构行为要求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人员行为要求检测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第十八条检测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十九条检测费用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应将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条检测见证及见证人员要求质量检测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见证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第二十一条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检测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实行见证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第二十二条禁止伪造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第二十三条检测人员考试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检测回避制度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二十五条禁止转包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频次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第二十六条跨省检测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检测档案管理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二十八条违规行为报告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检测争议处理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信息管理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措施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及相关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实施检测信息化监控;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取证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该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第三十五条日常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将检测活动责任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第三十六条投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检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资质动态管理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被撤回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改正期间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三十八条对无资质检测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对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的处理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四十条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质的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有禁止行为的处理检测机构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改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情节严重的,暂扣1年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业务;第四十二条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理检测机构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暂扣3个月以上、1年以下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业务;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对检测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改正期间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篡改或伪造数据的;三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规定实施检测的;四其他影响检测工作质量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对检测相关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四未按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的;五未按要求实施见证的;六其他影响检测工作质量的行为;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检测业务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1年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检测业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检测机构违反以上条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该工程的技术材料;第四十六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第四十七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专业工程检测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项目的质量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地方可制定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附录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综合技术资源、检测能力和工作业绩,分为建筑工程综合类和专业类二类检测机构;其中综合类检测机构设甲乙两个等级,专业类检测机构设1~3三个等级;现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按此标准进行评定就位,新申请成立的检测机构必须从各类检测机构的最低级别开始申请,在满足必要的条件后,才能申请升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主要包括:工程材料、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门窗、建筑节能、室内空气环境、通风与空调、建筑智能、建筑工程特种设备和市政道桥共10个专业;各类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如下:一、甲级综合类检测机构:1.综合技术资源1独立法人或依法授权,能承担法律责任,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国务院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3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10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7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4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20%,有满足专业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无损探伤III级人员至少2人;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2人,注册设备工程师1人;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4环境和设备:有符合检验条件独立的实验室,面积不小于50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分包项目不超过2%;5信息化系统完善;2.检测技术能力应具备承担工程材料、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门窗、建筑节能、室内空气环境、通风与空调、建筑智能和市政道桥工程验收需要的所有项目的检测和评定能力;综合甲级单位须至少取得建设材料、主体结构、地基、幕墙门窗、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6个专业检测甲级资质,并具有其他专业一项专业甲级或者两项专业乙级检测资质;3.工作业绩:1具有10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2主持行业/地方科研项目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二、乙级综合类检测机构:1.综合技术资源1独立法人或依法授权,能承担法律责任,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省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3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8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8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6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3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12%,有满足专业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设备工程师1人;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4环境和设备:有符合检验条件独立的实验室,面积不小于30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分包项目不超过5%;5建立了信息化系统;2.检测技术能力应具备承担工程材料、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门窗、建筑节能、室内空气环境、通风与空调、建筑智能和市政道桥工程验收需要的所有项目的检测能力;综合乙级单位须至少取得建设材料、主体结构、地基、幕墙门窗、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6个专业检测乙级资质,并具有其他专业一项专业乙级检测资质; 3.工作业绩:1具有8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2参加行业科研项目或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三、甲级专业类检测机构:1.综合技术资源1独立法人,资本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省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3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10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6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3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15%,有满足专业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主体结构、钢结构专业甲级资质要求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无损探伤III级人员不少于2人;地基基础专业资质要求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2。

2023年建筑材料试验室资质

2023年建筑材料试验室资质

2023年建筑材料试验室资质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见附件 1:主要人员配备表;附件 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二)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1.综合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2.专项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9 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三)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二、标准(四)综合资质1.资历及信誉(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 15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2)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 5 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 个专项资质。

(3)具备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4)社会信誉良好,近 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 8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2)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4 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2 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 2 名,且均具有2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3)技术人员不少于 150 人,其中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

3.检测设备及场所(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与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与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与业务范围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其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相关资质标准以及业务范围。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1. 机构资质等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通常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不同等级的资质标准会对机构的业务范围、实验室设施、从业人员等提出不同的要求。

2. 实验室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设施是检测工作的重要支撑,其资质标准通常包括实验室的面积、装备设施、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3. 从业人员资质检测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开展检测工作的关键,其资质标准通常包括从业人员的学位等级、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4.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其资质标准通常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内部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1. 结构工程检测包括建筑结构、桥梁结构、隧道结构等方面的检测工作。

2. 基础工程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地下管线、沉降观测等方面的检测工作。

3. 施工工艺检测包括混凝土、钢筋、砂浆、沥青等方面的施工工艺检测。

4. 材料检测包括水泥、砂石、钢材、沥青等建筑材料的性能检测。

5. 室内环境检测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噪声污染、振动等方面的室内环境检测。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与义务1. 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2. 保护检测数据的机密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检测项目的客户信息和检测数据,并依法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

3. 遵守检测规范和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工作,不得随意篡改检测结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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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范围有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范围有哪些内容

Effort is an attitude to life, and has nothing to do with ag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范围有哪些内容(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二)建筑热工及设备系统检测鉴定。

(三)建筑物扩建、改造鉴定 ;(四)建筑物结构加固鉴定。

(五)工程造价及建筑图纸设计标准复核鉴定等。

建筑工程是城市化建设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它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那建筑工程的质量就必然是要安全的,而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国家对于这方面有一个质量检测范围,划分了相应的标准,下面就来说说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范围有哪些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范围:(一)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类企业资质标准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可跨地区承担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同)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乙级资质的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以及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二)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类企业资质标准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甲级资质的机构:可跨地区承担对应专业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乙级资质的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对应专业的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以及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丙级资质的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对应专业的小型建筑工程(不含学校、医院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以及小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注:1、建筑工程规模划分详见《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3-21-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相关规定。

2、市政类项目规模见《市政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相应规定。

二、检测机构资质要求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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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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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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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一、总则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型式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

专项类是指综合检测机构以外的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二)综合类按其可承担的风险、人员、环境、成立年限及检测能力等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三)专项类按其人员、环境、成立年限及检测能力等分为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桥梁隧道工程 4 个专项类别,专项资质不分等级。

【对于建筑防火、建筑施工机具、建筑电梯等由于有其它专门的规定,此标准不再涉及。

】二、等级标准(一)综合甲级必须满足表 1-1 的基本要求,表 1—2 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 1-3 中的至少 5 大类的检测能力。

(二)综合乙级必须满足表 1—1 的基本检测能力,表 1—2 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 1-3中的至少 3 大类的检测能力。

(三)综合丙级必须满足表 1—1 的基本要求和表 1—2 的必备检测能力.(四)专项类检测机构必须满足 2—1 的基本要求和表 2—2 的必备检测能力。

(五)有关检测能力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参见附件 1. 三、审核程序【与部令协调,如果部令有规定,则不再列出】(一)综合甲级及专项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合格后报住建部批准。

(二)综合乙级、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并审批。

(三)新成立的综合类检测机构需从丙级开始申请。

(四)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检测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图;(4)机构平面图;(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7)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资格及专门要求(具体根据部令等)的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专项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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