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在航校学习的时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工作人员解放后在联合诊所、私立医院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等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工作人员解放后在联合诊所、私立医院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等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务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66.01.19
•【文号】[66]内人工字第10号
•【施行日期】1966.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工作人员解放后在联合诊所、私立医院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等问题的复函
(1966年1月19日(66)内人工字第10
号)
江苏省人事局、卫生厅:
九月二十四日函悉。
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是因为工作需要,从联合诊所调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办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联合诊所工作的时间,如果是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一般的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是对于由国家统一分配去的工作人员(如领导干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等),则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二、解放前的私立医院或教会医院,解放后我方即派去军代表,成立党、团组织,政治上加以指导,到一九五0年、一九五一年才被接收公办。
在解放后至接收公办前这段时间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包括医院董事会的董事等院方人员),
如果他们专职从事医务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三、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由于从事该项工作,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的,在他们身体衰弱不能工作需要安置处理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退休。
(80)教计字279号-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颁布单位】教育部【发文字号】(80)教计字279号【颁布时间】1980年07月19日【生效时间】1980年07月19日【全文】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陕西师范大学:一九八0年四月五日师大校发(80)098号函悉。
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一、一九七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79]教计字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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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79)教计字503号)
最近你局来函询问,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过程中,对各级学校解放前和解放后及原私立学校改为公立后职工退职、退休时如何计算工龄问题,经商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各级学校的教职工于解放前夕在学校(不包括敌伪、国民党和其他反动党团举办的专门属于军事、政治性质的学校)连续担任工作的时间,与解放后连续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原在私立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上述两项规定,对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底以前已办理了退职手续的职工,仍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工龄问题,可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即“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精神执行。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结束——。
[说明]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说明]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https://img.taocdn.com/s3/m/279f93f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60.png)
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一)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二)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
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之日(或在国内实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起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注册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
(三)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四)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规定的学习年限计算工龄。
(五)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学位的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已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提前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攻读学位的实际时间计算,延期获得学位的,按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计算。
计算工龄的起始之月,正常入学的,统一按入学当年的9月1日(春季按2月1日)起计算;非正常入学的,按实际开学之月起计算。
3、获得学位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按被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报到之日算起。
4、现已离退休的人员,其获得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工龄。
5、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配偶,因出国陪读或探亲未及时返回而被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现随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在出国陪读或探亲期间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6、在校学习时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参加工作后再获得硕士学位的,其攻读研究生的规定学制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六)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人民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
三、工作人员在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以前,参加下列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一)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时间;(二)在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三)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时间;(四)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五)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六)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企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四、工作人员被抽调参加各种干部学校、训练班学习的时间,或者在革命根据地的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五、工作人员退职或复员后参加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六、起义人员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起义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年限。
七、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九、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
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
苏劳社[2000]125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省各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的有关精神,现就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予贯彻执行。
一、职工1991年底前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可折算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特殊工种的确认,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新的特殊工种名录前,暂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各行业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所属各单位,其他行业不能参照。
三、曾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高限掌握。
如:某男,现年55周岁,曾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6年,后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两者相加达9年,虽符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的退休条件,但不符合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退休条件,不得办理退休手续。
四、未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也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五、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后其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等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后其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2.12.02
•【字号】闽人发[2002]165号
•【施行日期】2002.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后其学习时间能
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等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2〕165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近来,有些单位针对部队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干部,在计算军龄时,其在普通学校学习时间可一并计算”的规定,询问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可否计算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经请示国家人事部,现答复通知如下: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入伍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的工具计算及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均按地方的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即本、专科毕业生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到单位正式工作之日算起。
福建省人事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工作人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是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

国务院人事局
关于工作人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是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摘录)
[57]国人事字第9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三月二十五日(57)人>字第32号报告收到。
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但对个别参加工作时间很久的(例如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工作)和因本部门工作需要,经组织保送到上述学校去深造并且带职、带薪学习的人员,他们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