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交通事故认定原则和安全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应是交通事故因其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人不负事故责任。
故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先考察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要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
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结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原因。
实践中,凡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应该确认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
一般来说,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致险行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避险行为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确认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作用,而且要确认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从因果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评判: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关系联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
(三)主观过错原则过错是指当事人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判断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
因为过错是针对后果而言的,没有后果也就谈不上过错;有了后果就要看行为对后果的实际作用,有作用就有过错;作用大过错就严重,作用小过错就一般。
也就是说作用大小决定过错严重程度。
(四)路权原则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权利。
路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其明确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直接规定路权。
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或使用道路的权利,因此,路权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被广泛应用。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是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五大原则包括:一、行为责任原则;二、因果关系原则;三、路权原则;四、安全原则;五、结果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是交管部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有哪些?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由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解决相关问题有所裨益。
▲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
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二、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其先后程序如下: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2、违反"让行"规定的;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的详细解答。
从上面内容可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由交通管理部门担负,当事人只需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请求或支付相应赔偿费用。
如果你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有其他疑惑,欢迎你到我们官网查询,我们将尽快为你解答。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1、借道避让原则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
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
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
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
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
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
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安全事故认定标准

安全事故认定标准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对于事故的预防、处理和责任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安全事故认定的标准。
一、人身伤亡的认定标准。
1. 人身伤亡的范围,包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意外伤害等。
2. 认定标准,人身伤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其次,与工作任务有直接关联;最后,导致身体损伤或者死亡。
二、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
1. 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设备损坏、物资损失、生产停工等。
2. 认定标准,财产损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与工作任务有直接关联;其次,导致设备、物资或者生产无法正常运转;最后,造成经济损失。
三、环境污染的认定标准。
1. 环境污染的范围,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
2. 认定标准,环境污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其次,对周围环境造成实质性影响;最后,造成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
四、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
1. 直接责任,指直接参与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间接责任,指管理人员、监管部门等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疏忽、失职等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或者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过失责任,指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安全事故认定的程序。
1. 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进行全面调查。
2. 事故鉴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的性质、责任等进行鉴定。
3. 事故认定,依据事故鉴定结果,对安全事故的性质、损失、责任等进行认定。
4. 相关报告,对事故认定结果进行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六、安全事故认定的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对事故的认定应当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依法认定原则,对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如何应对交通事故中的多方责任问题

如何应对交通事故中的多方责任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
当涉及到多方责任时,处理起来更为复杂。
多方责任指的是一个交通事故中涉及到多个责任人的情况,因此需要特殊的处理方式。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交通事故中的多方责任问题。
一、了解多方责任的概念和原则在处理多方责任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多方责任的概念和原则。
多方责任是指一个交通事故中,多个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部分责任的情况。
根据民事法律的原则,多方责任应该按照各方责任的大小来进行分配和承担。
在处理多方责任问题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事实导向原则:多方责任的判定应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2. 公平原则:多方责任应该按照各方责任的大小来进行分配,避免对某一方不公平待遇。
3. 救助原则:对于受害者应给予适当的救助和赔偿,避免因多方责任导致受害者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
二、收集证据和调查事故原因在处理多方责任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和调查事故的原因。
这些证据可以来自于现场勘察、目击证人、交通视频监控等渠道。
通过收集证据,可以对事故的责任和原因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定。
在调查事故原因时,可以请专业的交通事故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确定责任和分配比例在收集足够的证据和调查事故原因后,我们可以根据事故的情况来确定责任和分配比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可以参考以下事故责任的分配比例:1. 全责:如果某一方完全违反交通规则或者行驶原则导致事故发生,可以将全部责任归咎于该方。
2. 主责:如果一方的过错是主要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可以将主要责任归咎于该方。
3. 同等责任:如果多方都有过错,并且没有一方的过错是主要原因,可以将责任分配为相等比例。
4. 其他比例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进行责任比例的分配。
四、调解和协商解决一旦确定了各方的责任和分配比例,接下来可以通过调解和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多方责任问题。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 、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赔偿。
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份,第76 条第一款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两种归责原则:(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即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同时合用过失相抵。
(原则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同时存在两种例外: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二是非机动车故意造成伤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鉴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是按过错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而该认定是带有行政责任性质的认定,因此在根据第76 条第一款关于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普通可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无责任0% 。
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区别以下情形处理:A、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10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B 、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70%交通事故主要是因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70%。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1 第一节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1.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3.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坠河事故(无人员死亡),公司内部按重大全责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公司内部均按同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公司内部按非责死亡事故考核。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事故现场处置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
2、各部门在接受、获取所属单位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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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交通事故认定原则和安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认定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很多人在处理事故时因翻腾完整部交安法也找不到一条能套得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的法律法规而懊恼,其实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
理由是:交安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有所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由此不难看出,驾驶人造成事故的行为可能是因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造成,也可能是因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不文明驾驶而造成的。
所以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一定是过错行为。
还有一种理解是: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中,过错就是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否则,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一:新法扩大了交通事故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第二条)车辆驾驶人员、行
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比较,有了明显变化,要件为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后果。
用车辆拟人化,代替人作为主体,用过错代替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增加了“在道路上”和“意外”这两个要件。
新法客观上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
由于在意外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所以,各方当事人都不应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为了适应这个变化,在事故认定原则的表述中,“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就是适应这个变化的结果。
理由二:事故成因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这个规定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包含“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而交通事故成因是指“事故处理部门对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检验、鉴定等所收集到的交通事故证据进行审查、研究、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生理精神状况、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当事人
责任的专业性论断”。
这个过程就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成因”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对于“过错”的理解应该紧紧依据“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来进行分析。
由于在对交通事故进行成因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必须在全面审查当事各方的交通活动的过程中,遴选出交通违法行为,然后,才能进一步分析这些违法行为在发生事故中有没有作用,以及这些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所以,按照这个思路,笔者以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中的“行为”应该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中的行为,这里的过错,就应该是违法行为。
二十二条一款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中,公安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七条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安全原则”的规定持否定态度。
所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安全原则”的使用附加了相当的条件。
对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中附加了“按照操作规范”为前提。
由于没有成文的操作规范,所以,本条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类似于二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还有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笔者以为,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应该通过相关的具体条文体现,所以,不能用来认定驾驶人的交通事
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车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二条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由以上的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所以,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
法的基本特征拒绝安全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法具有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所以,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规则)。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安全”是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在强调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为了做到安全驾驶,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安全行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所以,不能使用这样的条文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当《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具体”规定的行为成为了对交通事故发生起作用的行为时,我们是否能够以此“行为”来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呢?警察是国家机器,警察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
警察的这种行为无疑超出了法律的授权。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法律呼唤规范的事故认定行为
“很多人在处理事故时因翻腾完整部交安法也找不到一条能套得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的法律法规而懊恼”,这其实道出了目前交通事故认定中的一个隐藏的突出问题——先确定驾驶人责任,再寻找相关的法律条文。
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过程中,由于有第七条二款作为托底,这种“先做瓶子后装酒”的认定事故责任的做法造成的矛盾很大程度上被掩盖了。
当我们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过渡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中,由于失去了“安全原则”,导致认定事故责任中这种错误的做法更加被动。
由于这种做法
很隐蔽,而且与办案单位自身素质密不可分,所以,改变起来难度更大,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