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建第一届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生物安全测试题(含答案)

生物安全测试题(含答案)姓名分数总分:100分,时间:45分钟。
一单选题1.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C)。
A.两类B.三类C.四类D.五类2.应在设备显著部位标示其唯一编号、(C)、下次校准或验证日期、准用或停用状态。
A.购置日期B.生物危害标识C.校准或验证日期D.维护日期3.减少微生物气溶胶产生的方法有(D)A.规范操作过程和操作技术,改进传统的操作方法,如用冷却接种环沾取菌液进行接种。
B.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尽量避免操作失误。
C.正确选择使用仪器、仪表、器材和设备。
D.以上都是。
4.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应当经(D)批准。
A.分管院长B.生物安全负责人C.生物安全委员会主任D.实验室负责人5.实验室获得性感染的病原体通常不包括(C)。
A.病毒B.细菌C.昆虫D.真菌6.《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实行以下何种管理?(B)A.备案管理B.追溯管理C.强制管理D.监督管理7.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是(C)。
A.生物安全柜、培养箱。
B.生物安全柜和水浴箱。
C.生物安全柜和高压灭菌器。
D.离心机和高压灭菌器。
8.医用外科口罩内层至外层依次是(D)。
A.防湿层、过滤层、吸水层B.过滤层、防湿层、吸水层C.过滤层、吸水层、防湿层D.吸水层、过滤层、防湿层9.风险不包括哪种类型?(D)A.高于扩增区的压力B.未知风险和叠加风险C.显现风险D.高度风险10.新冠病毒的培养一般在哪级实验室操作:(C)。
A.BSL-1实验室B.BSL-2实验室C.BSL-3实验室D.BSL-4实验室11.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A)年。
A.20B.10C.5D.212.在:“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信息网”上备案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信息不需要填写的是(A)A.使用记录B.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购置日期C.检定/校准周期、最近检定/校准日期D.设备类型、设备名称13.下列哪种不是实验室暴露的常见原因:(C)。
关于《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在总结前期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厅局,牵头起草了《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生物安全作为21世纪全球安全的新兴领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着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生物恐怖、生物战、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实验室生物安全重大事故、外来物种入侵和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等威胁,这些生物安全威胁一旦酿成事件,将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问题与传统安全问题交织在一起,攸关国家安全与持续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2004年至今,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原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文件的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我委特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1、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规定,“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1.07
•【文号】国卫办科教函〔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
家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委疾控局、应急办、监督局,医科院、中国疾控中心,教育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中科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为适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形势,切实发挥专家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行政审批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按照《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过培训、考核等程序,我委组织对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了换届。
第三届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由176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并设专家委员会秘书长1人、评审秘书20
人。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并组织开展我委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相关审批的专家评审工作。
附件:第三届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名单(以2021年1月13日印发为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附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为加强我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院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公众和医务人员健康,积极预防及有效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以维护公众和医务人员健康为目标,形成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
(二)目的和依据1、工作目的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和医务人员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卫生部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通知及《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
(三)指导原则1、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好预防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各项措施,做好物资储备和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及时消灭安全隐患,力争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
3、依法管理、科学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依法处置和应对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的生物安全事件是指在德江县人民医院内发生的突发性、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我院员工及患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异常反应、传染性生物样品溢出、潜在危害性气溶胶的释出、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员我院员工及患者身体健康的生物安全事故。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一种高度安全的实验室,用于研究和处理高度传染性、致病性的微生物。
这些微生物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实验室的要求必须非常严格。
1. 实验室布局和设施要求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布局和设施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实验室应有明确的工作区域划分,包括样品处理区、实验区和储存区。
同时,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如生物安全柜、无菌工作台、负压隔离室等。
这些设施的选择和设置应根据实验室的具体需求进行。
2. 实验室操作要求在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时,操作人员必须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首先,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和掌握微生物实验室的操作规范。
其次,操作人员应戴上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实验服、手套、护目镜等。
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应注意避免产生气溶胶、飞溅和滴液等情况,以减少微生物的扩散和传播风险。
3. 样品处理和储存要求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的样品处理和储存必须符合严格的规范。
首先,样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避免破坏样品容器或产生污染。
其次,在样品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低温冷冻或使用特殊的保存液体,以保持样品的稳定性和活性。
4. 废物处理要求实验室中产生的废物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废物应分类收集,如分为生物危险废物和普通废物,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生物危险废物,应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处理,以避免微生物的传播和污染。
5.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和权限。
同时,实验室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监督和培训。
实验室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设施和操作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6. 紧急应急预案要求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制定完善的紧急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预案应包括应急处理流程、紧急撤离程序、事故报告和调查等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9]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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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9〕229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实验室安全,保护实验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申报书(略)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活动,提高实验水平,决定在全省范围命名一批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以下简称示范实验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提高实验室工作能力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的生物安全实验室。
第三条示范实验室管理采取达标命名方式,按照“自愿申报、择优命名”的原则,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定期由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拟申报的示范实验室基本条件应为:一、为本省范围内已经备案、符合条件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来应未发生过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实验室符合《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规范(试行)》(浙卫发〔2007〕198号)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拟申报的示范实验室人员条件应为:一、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是从事实验室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科研水平,全面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生物安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存(保藏)

生物安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存(保藏)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经常需要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
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保存,都应遵循安全、存活、生物学特性不变以及避免差错等原则。
一、保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一、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2009年7月16日,卫生部颁布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68号),《办法》规定保藏机构是指由原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应具有符合要求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包括既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又能够保证所保藏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质量的设施、设备、技术操作人员和规章制度。
《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保管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部门和专人进行管理。
有关机构按照规定从事临床诊疗、疾病控制、检验检疫、教学和科研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保管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其保管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应当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落实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与控制,设立专库专柜,单独储存,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2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氧舱配置使用安全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氧舱配置、使用和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围绕医用氧舱特种设备的安全医疗特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氧舱设置的环境、建筑、面积、布局、监控与购置等要求(一)环境要求氧舱(包括多人空气加压氧舱和单人氧气加压氧舱)建筑高压氧科(室)的整体外墙与周围建筑、设施等的间距必须满足安全要求:1.必须远离居民住宅区或人员密集区、电力部门设置的变电站和小型配电箱站、非燃气锅炉房、垃圾站房、机动车停车场,且间距大于10米。
2.与液氧罐的间距:大于15米。
3.与易燃易爆等危化品储存区、天然液化气管道、燃气锅炉房等设施的间距大于20米。
4.氧舱建筑附近的地下电缆与氧气管道之间的间距大于5米。
- 1 -5.电力部门设置的大型配变电区、油库等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存放区域,应符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最新规定。
(二)建筑要求1.空气加压氧舱的整体建筑必须为满足上述安全间距的独立建筑,空气加压氧舱的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层。
氧舱整体建筑应单独归属高压氧科实行独立科室的“单科全封闭式”管理。
①放置空气加压氧舱主体的治疗大厅的建筑单元(氧舱主体单元)必须为单层建筑,即氧舱治疗大厅的上方和氧舱地下室的下方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其它建筑(其上为顶、其下为实地,不能有自行车和汽车车库等),未按此规定建成的氧舱不予验收并严禁使用。
②非氧舱主体单元的上方如有第二楼层建筑,应全部归属于高压氧科独立使用和管理。
2.氧舱建筑耐火墙的等级:Ⅰ、Ⅱ级;各室各房之间必须以实墙相隔。
3.氧舱建筑整体尚须符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三)面积要求高压氧科(室)必须符合氧舱安全医疗管理流程和维护、维修的基本面积要求。
1. 8-12人以下空气加压氧舱一台的总建筑面积应≥330平方米。
2.14-16人以上空气加压氧舱一台的总建筑面积应≥400- 2 -平方米。
3.18人及以上空气加压氧舱一台的总建筑面积应≥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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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建第一届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浙卫办科教[2016]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2
【实施日期】201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建第一届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的通知
(浙卫办科教[2016]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民航浙江监管局,浙江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办公室,省自然基金委办公室:
为加强对全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建第二届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3〕12
号),经有关部门推荐协商,决定成立浙江省病原微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实验室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并对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附件:第一届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第一届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